房地产法规制度与政策案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在房地产行业中,法律案例的存在非常重要,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教训,以及引导我们在合同签订和纠纷解决过程中遵守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房地产法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房地产法的实践应用。
一、合同解除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的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以下是一个合同解除案例。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应在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
然而,在交付期限届满前,甲未能履行合同,并且明确表示无意继续履行合同。
乙因此解除了合同,并要求甲赔偿违约金。
根据房地产法相关规定,当一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乙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二、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房地产业主及其使用和管理权益。
下面是一个物业管理纠纷案例。
甲是一家商务楼宇的业主,乙公司则是该楼宇的物业管理方。
根据合同,乙公司应负责楼宇的日常维护、保安管理等职责。
然而,乙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某天楼宇发生火灾,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甲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房地产法,物业管理方应尽到其管理职责,确保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明显失职,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建筑质量纠纷案例建筑质量是房地产交易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下面是一个建筑质量纠纷案例。
甲购买了乙公司新建的一栋公寓楼。
然而,不久后甲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
甲要求乙公司进行维修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房地产法相关规定,房屋开发商应确保建筑物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筑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在该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乙公司进行修复,并可以寻求相关赔偿。
结语房地产法经典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法律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房地产法。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房产纠纷
案例:张三与李四的房产纠纷案例一:张三与李四之间关于房屋赔偿的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他们之间的房屋相邻。
由于李四在房屋扩建过程中的施工不当,导致张三的房屋墙体出现了开裂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整体价值。
张三要求李四进行赔偿,包括修复房屋墙体、恢复房屋价值以及精神损害费用等。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张三可以主张李四的施工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房屋修复费用、价值损失和精神损害等因素。
建议:1.张三应当尽快联系一位专业的房屋鉴定师,对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具体的修复和恢复费用。
2.张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李四,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照片、鉴定报告等。
3.如果李四拒绝赔偿或履行赔偿义务,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王五与张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王五作为买方与张六作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交付房屋前,张六却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了其他人,导致王五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张六在未经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构成违约行为。
作为买方,王五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履行合同,并要求张六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王五应当第一时间与张六取得联系,要求其解释转卖房屋的行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要求。
2.如张六拒绝解决合同纠纷或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王五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院起诉的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3.在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王五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转卖房屋的证据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主张。
案例三:刘七与陈八之间的共有房产纠纷事实经过:刘七和陈八是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房产证上共有产权登记。
然而,在离婚后,他们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刘七主张房屋归他所有,陈八则主张应平分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6.16•【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08年6月16日)为正确审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取得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
第二条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共有部分。
前款所称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必须为业主共有的部分,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个业主的除外。
第三条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
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除外。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精简版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房地产法案例分析概述案例一:合同纠纷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例如,买方支付了购房款项但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合法享有房产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违约方,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进行经济赔偿。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损方还可以要求被迫履行,并计算违约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侵权责任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施工方可能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给购房者带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
这时,购房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施工方进行赔偿。
侵权责任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购房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施工方存在过错和损害,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案例三: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在房地产领域也较为常见。
例如,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费用纠纷等。
当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解决。
在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保留相关证据,例如交费凭证、合同、照片等。
应尽量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纠纷,并保留书面记录。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投诉。
案例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与补偿是房地产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与补偿案例中,往往涉及到土地评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问题。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提供评估报告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
结论通过对房地产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地产领域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房地产法规制度与政策实训案例五:房屋买卖交易相关案例(二)
实训项目五:房屋买卖交易相关案例分析(二)实训目的:运用所学习的房屋买卖交易制度有关知识,分析案例,初步学会分析和处理房屋买卖交易中有关交易合同、定金等实际纠纷。
案例一: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原告:任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10月,原告任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购协议》。
协议规定:(1)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区商品房一套,价款32万元。
(2)交房时间为 2003年10月1日,逾期交房赔付违约金。
(3)房屋交付后45日内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未能按期交房,但原告在被告依合同规定赔偿了逾期交房屋的违约金后,接受了房屋。
原告接收房屋后,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45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后来原告了解到被告是假借某乡旧村改造工程名义立项、由某县批准施工的住宅。
该工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取得市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没有出售商品房的权力,也不可能取得国家认可的产权。
原告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认定房屋销售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与其订立房屋预售协议时没有要求查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其对合同无效也有部分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二:什么样的商品房才可以预售?原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2002年4月2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交了2万元的房屋定金,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地段的三居室楼房一套,建筑面部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500元,合计总价款45万元,交付期限为2003年9月30日至2003年10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张某预付房款18万元。
2003年6月21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无法验收交付,与张某协商后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内容为:张某购买建筑面积、单价与房屋总价与原合同相同的位于它处的一套房屋,交付期限改为2004年5月18日至2004年6月18日。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房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交易、租赁、继承、赠与等过程中,因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所有权归属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房产纠纷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房产纠纷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
小王在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交付首付款后,开发商却变卦不履行合同,导致小王无法按期交付尾款。
小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但开发商拒绝退款,双方产生了购房合同纠纷。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
小李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但在租房期间,房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维修房屋,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小李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房东不同意。
双方因此产生了房屋租赁纠纷。
案例三,房产继承纠纷。
小张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小张的兄弟姐妹对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小张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继承纠纷,但兄弟姐妹不愿意配合,双方陷入僵局。
案例四,房屋所有权纠纷。
小刘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存在问题,与房产证上的信息不符。
小刘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所有权问题,但开发商推诿不解决,导致小刘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证,产生了房屋所有权纠纷。
案例五,房产交易欺诈纠纷。
小陈在购房过程中,遭遇了房产交易欺诈,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小陈购买了一套存在安全隐患的房产。
小陈要求开发商承担欺诈责任并退还购房款,但开发商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了房产交易欺诈纠纷。
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房产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在房地产交易、租赁、继承、赠与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类型。
在面对房产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购房、租房、继承等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纠纷之中。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处理房产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物权法司法解释及占用公共部位纠纷解决案例
物权法司法解释正文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案例在不动产交易中,购房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
例如,小明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屋。
但是,在交付房屋之前,开发商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其他购房人。
小明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
二、产权纠纷案例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不动产权利的核心。
例如,小红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但是该土地被邻居张三占用并建起房屋。
小红要求张三返还土地,并赔偿因占用土地造成的损失。
三、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在不动产租赁中,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的依据。
例如,小华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一套公寓。
但是,房东违约未按时维修公寓,导致租赁期间无法正常居住。
小华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无法居住而产生的费用。
四、抵押权纠纷案例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以不动产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例如,小李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用于创业。
但是,小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要求拍卖房屋以偿还债务。
小李认为银行违反了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要求中止拍卖,并重新协商还款方式。
五、建筑工程纠纷案例在不动产建设中,建筑工程纠纷较为常见。
例如,小王雇佣了施工队进行房屋装修,但施工队在工程质量和时间上存在问题。
小王要求施工队重新进行装修,并赔偿因施工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小张的房屋被政府征收,但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金额与市场价相差较大。
小张认为政府补偿不公平,要求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并要求合理补偿。
七、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在不动产管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较为常见。
例如,小杨购买了一套公寓,但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公共设施。
小杨要求物业公司改善服务,并赔偿因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费用。
八、不动产继承纠纷案例不动产继承是指在不动产权利人去世后,其不动产权利的转移问题。
例如,小刘的父亲去世后,他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争议,无法协商继承父亲的房产。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
1. 第一座房屋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是房屋的买方,乙方是房屋的卖方。
在签
订买卖合同后,甲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但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甲方因此起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项。
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乙方返还购房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例强调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卖方应按时交付房屋,否则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项。
2. 第二座房屋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是房屋的出租方,乙方是房屋的承租方。
根据租赁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作为租赁物。
然而,在租赁期内,该房屋遭到严重水灾,导致无法居住。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
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
甲方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这个案例强调了租赁合同的履行义务,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
使用功能,如租赁物发生无法居住的情况,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
同并返还租金。
3. 第三座房屋案:建筑质量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是房屋的购买方,乙方是房屋的开发商。
在购房后不久,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建筑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并要求返还购房款项。
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并判乙方返还购房款项。
这个案例强调了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中要保证建筑质量,如出现
质量问题,购房方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项并要求修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房产纠纷
案例:张三与李四房产纠纷案例一:张三与李四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争议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兄弟,他们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幢房屋。
然而,他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出现了分歧。
张三声称他在父亲生前曾经得到过父亲口头上的承诺,说这栋房子将成为他的独有财产,而李四则否认了这一说法。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房屋的所有权将根据法定继承顺序传承给合法继承人。
如果张三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父亲确实曾有这样的承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将按照平分的方式继承给张三和李四。
建议:•张三可以尽力寻找证据来证明父亲的承诺,例如父亲的口头陈述、见证人证言等。
•如果找不到直接的证据,张三还可以考虑寻求调解或和解,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争议。
案例二:王五与赵六关于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事实经过:王五和赵六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共同购买了一栋房屋。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现在,他们面临着如何处理共同房产的问题。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贡献原则进行分割,即根据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建议:•王五和赵六可以协商并达成共识,确定房屋的分割比例。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寻求法院的调解或审判,并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来确定房屋的分割比例。
案例三:李明与王丽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房东,他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了王丽。
然而,王丽在租住期间违反了合同约定,进行了未经允许的装修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坏。
现在,他们之间产生了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合同法》,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保持合同约定的共同利益。
如果王丽违反了合同约定,李明可以要求王丽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李明可以保留与王丽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王丽进行维修并要求赔偿。
•如果王丽拒绝履行义务,李明可以考虑起诉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法规案例
房地产法规案例房地产法规案例引言房地产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居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房地产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了解和探讨房地产法规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描述小明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款、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等条款。
然而,在交房后,小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他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和赔偿的要求,但开发商拒绝了他的请求。
法规应用及结果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房屋。
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和赔偿。
小明可以通过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以获得相关的维权支持。
案例二: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案例描述某开发商未经批准,在违反法规的情况下擅自开始了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而且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
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经任何部门的批准和监管。
法规应用及结果根据《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项目开发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并可能吊销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案例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小红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和房屋的使用标准等条款。
然而,在入住后,小红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和电路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环境。
她要求房东解决问题,但房东拒绝了她的请求。
法规应用及结果根据《房地产租赁管理条例》,房东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并对房屋的维修和保养负责。
如果房东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租户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或者要求降低租金等。
小红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房地产法规的重要性和应用。
房地产纠纷案例
房地产纠纷案例房地产纠纷案例是指在房地产交易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案件。
这类案例通常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房屋建筑质量纠纷等多种类型。
下面我们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深入分析房地产纠纷案例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小张在购买一套房产时,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交房后,小张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房屋使用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小张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但卖家拒绝履行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小张可以首先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在取得鉴定报告后,小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卖家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卖家仍然拒绝履行合同,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小王租住的公寓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严重影响了小王的正常生活。
小王向房东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但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押金。
针对这种情况,小王可以先与房东协商,要求房东解决停水停电问题,并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
如果房东仍然拒绝解决问题,小王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同时,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押金。
结语。
房地产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房地产交易中能够慎重选择,避免发生纠纷。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但在交付房屋时发现存在严重的隐患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小明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小明购房款及相关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小红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刚,租期为两年。
然而,在租期内,小红却无故终止了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刚搬离。
小刚认为小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租赁或要求赔偿违约金。
法院判决小红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土地使用权纠纷甲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但在使用期满后未能续期。
乙公司在甲公司使用期满后迅速申请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乙公司违法,要求恢复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案例四:抵押权纠纷小张借款买房时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但在还款期间发生了违约情况。
债权人要求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小张认为债权人的要求过于苛刻。
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要求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小张的利益。
案例五:物业管理纠纷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纠纷,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管理费。
物业管理公司则声称自己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拒绝返还管理费。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问题,要求返还部分管理费用。
案例六:不动产继承纠纷甲父亲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一套房屋。
甲的子女乙、丙、丁对房屋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房屋,并要求协商解决分割问题。
案例七: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某市政府计划进行城市更新,需要拆迁一批房屋。
拆迁户甲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要求重新评估补偿金额。
法院判决政府重新评估补偿金额,确保拆迁户合法权益。
案例八:共有物纠纷甲、乙共同拥有一块地皮,但在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上产生了争议。
甲主张按持有份额分配权益,而乙认为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
区分所有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将位于该小区内的1幢宣传为小区会所的独立房屋出售给了A公司进行餐饮经营。
于是业主们分别找到开发商及A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将该幢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交还业主。
然而,开发商却表示,尽管该幢房屋曾经确实打算用作小区会所,但其建筑面积并未计入业主公摊,在宣传时销售人员也从未承诺过该幢房屋将归属业主共同所有。
因此,开发商有权对该幢房屋进行出售。
对此,业主想知道: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对该幢房屋的共有权利?案例二:张大婶住在某住宅大厦临街房的二楼,随着一楼罗某将自家住房租给外地人作餐饮经营后,张大婶的每天都要忍受难闻的油烟和嘈杂的喧哗。
为此,张大婶还有其他几位邻居都多次找到罗某协商,希望他能收回房屋重新改作住宅后再进行出租,但均遭拒绝。
而最近一次交涉,罗某更是拿出了由多数邻居签名同意的文书来作为拒绝张大婶的理由。
因此,张大婶颇感无奈,她不知道在多数邻居都同意罗某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罗某将住宅恢复原状?案例三: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胶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案例四:某小区,由于没有约定,开发商将59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37个,以至少每个4万元的价格出售,引发全体业主不满,认为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从此双方纠纷不断。
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车库车位的所有权?1、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 2、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
物权法真实案例
物权法真实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物权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今天我就来分享一个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物权法的适用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市的一个小区内,小区内有一栋楼房,业主们享有对应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然而,不久前,小区内的一户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墙壁上出现了严重的开裂现象,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发现是因为旁边一栋楼房的地基沉降导致的。
于是,该业主向旁边楼房的业主提出了要求,希望对方承担修缮费用并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物权法中的邻近关系和相邻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邻近关系人之间,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和损害,可以协议解决。
如果协议解决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因此,该业主有权要求旁边楼房的业主承担修缮费用和解决问题。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旁边楼房的业主认为自己并没有造成对方房屋墙壁开裂的责任,拒绝承担修缮费用。
此时,该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邻近关系人之间,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利益和损害,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因此,该业主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要求旁边楼房的业主承担修缮费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业主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造成了自己房屋墙壁开裂的损害。
同时,也需要了解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标准和依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鉴定,以确定损害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最终,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要求旁边楼房的业主承担修缮费用并解决问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在解决物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专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权益的不同分配。
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本身的所有权,即对建筑物拥有的权益的控制权;而专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控制权。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专有权是如何区分的。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座有商业价值的建筑物,他拥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决定自己经营这座建筑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建筑物的拥有者,他对建筑物本身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建筑物。
他可以自己经营这座建筑物,或者出租给其他人。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是夫妻,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只有小明一个人名下。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只有小明的名字在房产证上,但是双方是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房屋。
但小红也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即拥有该房屋的专有权。
案例三:小明购买了一套公寓,并将其出租给小红居住。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公寓的所有者,拥有该公寓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公寓。
小红作为租客,享有在该公寓居住的权利,即拥有该公寓的专有权。
案例四:小明购买了一栋办公楼,并将其出租给一家公司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办公楼的所有者,拥有该办公楼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办公楼。
而公司作为租户,享有在该办公楼办公的权利,即拥有该办公楼的专有权。
案例五:小明购买了一套公寓,在一家中介公司注册了出租服务,由中介公司代理出租。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公寓的所有者,拥有该公寓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公寓。
中介公司作为代理,负责管理和运营出租事务,但并不拥有该公寓的所有权。
租客作为承租人,享有在该公寓居住的权利,即拥有该公寓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建筑物的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本身的所有权,而专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控制权。
在不同的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专有权的分配会有所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此案中的原告为龚女士一家4人。
龚女士在诉状上称,2005年2月,一家花了50余万元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759弄康达公寓的一套房子。
随后,龚女士又支付了3.3万元,向房产商购买了一个小区汽车停车位以及一间地下自行车库。
06年5月19日,在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龚女士一家获得了该部位使用权。
但在07年9月,龚女士将公寓开发商———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理由是“地面停车位以及地下自行车库属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予以销售”。
龚女士一家要求兴吉公司返还购买钱款,并支付因此产生的430元利息。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兴吉公司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自行车库和地面停车位。
龚女士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自己向兴吉公司购买的地面汽车停车位和地下自行车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停车位和车库使用权。
被告兴吉公司承认,小区内并没有设置位于地面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而且车位和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均卖给了龚女士,并且是开发商收下了这笔款项。
“我们认为地下自行车车库不是公用部位,而是专用部位,根据上海市住宅管理相关的若干意见,我们出售所有权的做法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兴吉公司的代理人称,即便地下车库是公用部位,根据规定也要求予以出租,不得闲置。
在兴吉公司看来,自己不但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而且也不存在3.3万元不当得利之说,所以不同意予以返还。
但龚女士一方对兴吉公司辩称的依据提出异议。
“规定中所描述的是机动车车库,即便包括非机动车车库,也不能说明对方有权利出售,”龚女士代理人强调,“现在谈的是业主‘共有’,而非‘公用’。
”至于对方的“使用权出售”一说,龚女士代理人表示,除了房屋以外,即车库和停车位是无法出售使用权的,原因在于使用权归属于所有权。
但兴吉公司坚持认为,作为“专用”部分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本案中的合同没有约定地下车库归业主所有。
物权法案例汇总
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案例1 X某对违章建筑主X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系X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X。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X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X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X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X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X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X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X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X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1.X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2.X某的主X是否合理?法理分析(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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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的装潢改造无关。原告们所诉房无理地,产应法当规驳制回度。与政策
1998年3月,被告盛名公司装修底层房屋准备增建夹层时,把 钢筋砼框架柱之间的填充墙全部拆除,将地面下挖0.9—1.2米 深,使部分地梁裸露,由此引发纠纷。同年6月,盛名公司委 托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下称安鉴处)就其增建夹层的安全 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楼房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 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的设计、施工中 存在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案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19户。 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良。
法院一审查明:坐落在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和166-2 号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六层商住楼,建于1992年。底层为商业用 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362.04平方米,产权属被告盛名公司 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后,已由原告房产公 司和原告钟宝强等住户分别所有。
房地产法规制度与政策
案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此后,盛名公司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同年 9月再次委托安鉴处对其增建夹层的新设计方案进行鉴定,结 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 要求,建议施工期间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同年11月,江 苏省建设委员会抗震办经审核,同意盛名公司的增建夹层方案;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消防科经审核,同意盛名公司按所报 图纸进行施工。原告房产公司和原告钟宝强等住户不同意盛名 公司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于1999年1月提起诉讼。
其次,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属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被告的改建行为需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构成对其他权 利人共有权的侵害。被告擅自改建共有部分,即使取得城市规划 建设部门的许可,也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但为了保护其他权
利人的共有权,仍应认定违法。 房地有部分的利用,也不得违反区分所有人的共同 利益。被告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专有部分进行装修或必要的改良,如铺设 地板等,但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其中支 撑整个建筑物存在的梁、柱、墙等仍属共有部分,所以被告不 能像一般的所有权那样任意处分专有部分,而应以不违背共同 利益为前提。被告在专有部分增建夹层,使梁、柱的负载加大, 应属于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纵然形式上属于行使其专有总值 发所有权权能范围内的行为,也不应允许。
房地产法规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法规制度与政策
案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娄子巷166-2号室内夹层改造 施工图、鉴定报告、建筑夹层改造工程抗震审查表、建筑设计防 火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费凭证等证实。
原告等诉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底层为被告所有,二层以上的产 权为原告等所有。被告擅自在其底层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 挖屋内地面将基础梁暴露在外,用膨胀螺栓把槽钢固定在楼房框 架和四周墙体上,明显加大了楼房主体的负荷。被告的行为致使 原告等的住宅墙体开裂,屋面渗水,水管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 等的居住安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对受损的楼房主体结构和给排水 系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所以,被告未经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侵占、使用共 用部分,不当改造专有部分,构成对其他区分所有人权利的侵 害,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房地产法规制度与政策
判决结果
1.被告盛名公司对楼房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 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 疏通下水管道。由原告房产公司和盛名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 门负责现场监理,监理费用由盛名公司负担。
审理期间,被告盛名公司领取了南京市规划局颁发的准予在南 京市娄子巷166-2号室内增建夹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委托安鉴处对原告钟宝强等住户所诉住房损坏的情况进行 鉴定,结论为:该楼房属基本完好房屋。钟宝强等户住房出现 的墙面瓷砖、拼板、阴角等处裂缝问题,并非因盛名公司增建 夹层造成。建议盛名公司对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的墙体 裂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
2.被上诉人盛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拆除南 京市娄子巷166-2号底层房屋的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 原状,由原审原告房产公司、上诉人钟宝强等住户会同盛名 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理费用由盛 名公司负担。
一审诉讼费150元,二审诉讼费150元,鉴定费6208元,合 计6508元,由被上诉人盛名公司负担。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借拥有底层单元与地下部分直接相连的优势,开掘商住 楼的地下部分,扩大使用空间,在专有部分内增建夹层。被告的 行为虽得到所在市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并经房屋质量安全检测 部门鉴定对建筑物的整体安全尚不构成危害,但根据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的理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首先,被告开挖的部位属共用部分。专有部分仅指由建筑材料组 成的四周上下均为封闭的建筑空间,该空间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必 须具有独立性,除此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均为共用部分。可见 被告的专有部分范围是墙壁、地坪和天花板所围成的建筑空间, 不及于地坪以下。在区分所有权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地坪以 下应属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