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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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 (二)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 ▪ (三)如何理解“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要”? 1、配置比例达不到1:1 2、配置比例为1:1 3、配置比例超过1:1不足2:1 4、配置比例为2:1
▪ (四)违反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认定
▪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 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或者 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 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 重大事项”。
▪ (一)本条制定背景及依据
▪ (二)条文理解
1、利用共有部分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 合理延伸
2、单个业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共 有部分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 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 定的,是否应当认定为侵权
五、车位车库问题
▪ 【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的事实物权 4、应当对扩大认定业主的范围进行必要限制。
(二)制定依据 1、参考立法例 2、相关法理 3、法律依据
(三)条文理解中的关键问题
▪ 1、注意《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规定的 物权变动模式
▪ 2、如何理解基于合法建造行为取得的专有部 分所有权?
▪ 3、如何理解本条第二款? ▪ 4、建设单位一房数卖的情形下如何认定? ▪ 5、二手房买卖的情形下如何认定?
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 (二)何谓“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 上的独立性”?
▪ (三)专有部分的范围
▪
1、整栋建筑物
▪
2、特定空间
▪
3、露台等能否作为专有部分?
三、共有部分的认定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 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比较法上的观察 ▪ (二)《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所
确立的决议通过规则 ▪ (三)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主要意见 ▪ (四)本条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物权法》第76条和第80
条的专有部分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其适 用范围特定 ▪ (五)房地产实践中的各种面积概念 ▪ (六)本条司法解释中的专有部分及建筑物总面积的依据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对业主的约束力; ▪ 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承担; ▪ 业主妨害物业服务管理的责任承担; ▪ 物业费纠纷处理; ▪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 ▪ 物业使用人的准用。
来自百度文库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
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 【业主共有的车位】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 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 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
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
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
分;
▪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
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 绿地占地除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与物 业服务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主要内容
▪ 业主身份界定; ▪ 专有部分以及共有部分的划定; ▪ 面积人数的计算方法; ▪ 业主的权利义务范围; ▪ 车位车库纠纷处理; ▪ 业主自治的重大事项; ▪ 住改商纠纷的处理; ▪ 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 ▪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 ▪ 业主知情权的保护。
释
一、业主的认定问题
▪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 规定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 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 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 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一)起草过程中的相关意见 1、登记说 2、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分别判断 3、要考虑中国的登记实践,不能忽视大量存
七、专有部分面积及建筑物总面积的 计算方法
▪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 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 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 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 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 (二)关于外墙纠纷的处理 ▪ (三)关于绿地问题 ▪ (四)地下室问题 ▪ (五)人防工程问题
▪ (六)关于小区的供电、供水等设施的所 有权
四、合理利用共有部分
▪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 享有的权利,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 的外墙面以及屋顶等共有部分且未违反法律、 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不应认定为侵权。
二、专有部分的认定
▪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 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
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
1、登记簿中记载的内容具有决定性 2、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 算 3、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 算 4、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七)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