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业务流程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特殊跟单信用证
请同学们思考讨论:
对于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来讲,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第二节 背对背信用证
▪ 一、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
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 的一种信用证,受益人以申请人开立的原始信用 证做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 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新证。 这张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二、可转让信用证的产生
1.大公司接受国外大宗订货,并打算分散在各地口岸 的分公司发货;
2.实际供货人受出口资格限制,须借用他人名义出口; 3.中间商在进口商和实际供货人之间做转手贸易牟利。
思考:可转让信用证对中间商有什么好处?
申请人 转售 第一受益人 买入 第二受益人
买方
中间商
实际供货商
第2笔交易
受益人、申请人名称改变
▪ 2)任何转让要求必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
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必 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
关于修改通知受让人的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形:
保留修改权利 部分放弃修改权利,另一部分保留修改权利 放弃修改权利
5.通知转让信用证 6.交单
不变更条款的转让信用证,不要求第一受益 人调换发票,不赚取差价;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得不到原始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可以得到原始开证行的付款保
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
是该证的开证行
示开立变更条款的转让信用证,
其地位仍然是转让行
第三节 预支信用证
▪ 是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 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 人的一种信用证。
第1笔交易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有权将信⽤证全部或部分⾦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受益⼈使⽤的信⽤证。
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证才能转让。
可转让信⽤证只能转让⼀次。
如信⽤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别转让给数个第⼆受益⼈(受益总和不得超过信⽤证⾦额),该转让的受益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证的⼀次转证。
信⽤证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但信⽤证总⾦额及单价可以诚少(但不能增⼤)。
装运期及到期⽇可以提前(但不能展延),保险加保⽐例可以增加。
可转让信⽤证表⽰进⼝商同意出⼝商的交货、交单由出⼝商指定的其他⼈来执⾏。
但并不等于买卖合同也已被转让。
在发⽣被转让者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对路,单据有问题等情况时,原出⼝商仍要承担合同上卖⽅责任。
不可转让信⽤证[Un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权转让给其他⼈使⽤的信⽤证。
凡在信⽤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证均构成不可转让信⽤证。
可分割信⽤证[Divisible L/C] 受益⼈被允许将信⽤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个受益⼈、或同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的信⽤证。
按照国际惯例,只要可转让的信⽤证规定准许分批装运,它就是可分割的。
⼀般来说,只有可转让的信⽤证才是可分割的信⽤证。
因为分割之后的信⽤证通常会有⼆个以上的受益⼈,即使第⼀受益⼈保留原证的⼀部分归⾃⼰,其余部分给另⼀⼈,也⾮经转让⼿续不可。
这就是说,可分割信⽤证必须是可转让的信⽤证。
考试⼤编辑整理。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以下几种:(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光票信用证是指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1.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有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
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
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UCP6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剧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L/C)。
银行信用证种类
银行信用证种类银行信用证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 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5.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6. 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7. 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8. 红条款信用证:是允许受益人向开证行预支部分款项的信用证。
9.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单据后,由开证行立即付款;承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单据后,由开证行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议付信用证则允许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并获得付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单据送交开证行。
10. 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1. 背对背信用证:是原始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开立的第二个信用证,其条款与原始信用证的条款相关联。
12.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个互相联系的信用证,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个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二个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第一个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13. 循环信用证:是指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可以连续或分批使用已支付金额的信用证。
当金额使用完毕后,可以重新开立新的循环信用证。
14.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费用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部分用托收方式支付。
第5章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英语PPT课件
all documents. •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B/L date but
• 25.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B/L date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单证的交单期
• 26. at our counters:我方柜台,即为开证行
Ⅳ. Fragment Sentences 非完整句
• 10.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重量检验证书 • 11.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品质检验证书 • 12.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书 • 13. fumigation certificate:熏蒸证书
• (1) Full set 3/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s plus two non-negotiable copies notify party to remain blank bills of lading to be signed by the master of the vessel and master’s signature to be accompanied by master’s official stamp or to be signed by agents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in which case master’s written authority authorizing agents to sign B/L on his behalf to accompany shipping documents.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
论文摘要(中文) (1)一、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简述 (2)一)、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 (2)二)、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产生原因 (2)二、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3)一)、相同点…………………………………………………….………3.二)、不同点 (3)三、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 (6)参考文献 (7)志谢 (8)本文详细叙述了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最为常用的两种信用证方式: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相关知识。
详细介绍了两种信用证的之间的异同点,以及应用实践中的选用原则。
本文可以使国际贸易中参与者对两种信用证方式应用更为自如。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比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引言: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
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证保证金,造成贸易商资金占用。
如何利用现有资源降低交易成本赚取更大利润,成为中间商的首要问题。
国际上现有两种信用证贸易融资方式: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
本文希望通过比较分析理顺两者利弊和适用情况,希望对中间商的贸易融资有所裨益。
一、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简述一)、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可转证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在信用为可转证信用语证时,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证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的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以其为开证申请人的新的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可以向卖方提供支付保障。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不正当转让。
不正当转让是指信用证转让方违反信用证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与转让规定不符合的受让方。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在转让信用证前应仔细核实受让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担保,进一步减少风险。
其次,受让方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时也需要考虑到风险。
受让方应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后,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和开证行,并确保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防范信用证中的文档风险。
文档风险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减少文档风险,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文件,包括要求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明确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时限。
卖方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仔细核对信用证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也可能带来支付风险。
如果转让方无法履行转让义务,或受让方无法收到相应的付款,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信用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和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灵活性和提供支付保障的特点。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本文中,我将继续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
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LC)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L/C)
01,按照“UCP500”规定:当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证可以转让。
除⾮信⽤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证只能转让⼀次,但允许第⼆受益⼈重新转让给第⼀受益⼈;
02,如信⽤允许分批装运/付款,在累计⾦额不超过信⽤⾦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个部分别转让给⼏个第⼆受益⼈,各项转让⾦额的总和视为信⽤证的⼀次转让;
03,“UCP500”第48条规定:凡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均可作为转让⾏接受第⼀受益⼈的要求办理转让⼿续,在⾃由议付信⽤证情况下,只有被特别授权的转让⾏才有权办理转让⼿续。
转让⾏转让信⽤证时要收取转让⼿续费;
04,信⽤证原则上只能按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转让,但⾦额和单价、到期⽇、运输单据出单⽇期后必须交单的最后期限(即交单⽇)、装运期限等项可以变更,保险⾦额可以增加;
05,第⼀受益⼈有权⽤⾃⼰的汇票(发票)替换第⼆受益⼈提交的汇票(发票),其⾦额不得超过原信⽤证⾦额,如信⽤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价出具发票。
经过替换发票(汇票),第⼀受益⼈可以在信⽤证下⽀取期发票与第⼆受益⼈发票间可能产⽣的差额。
假如第⼆受益⼈未能覆⾏其义务,如未交货,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单据不符合信⽤证和买卖合同的要求等,原受益⼈仍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卖⽅义务;。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推荐文章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热度:出口信用证修改有哪些风险热度: 2022励志的家长寄语有哪些热度:适合小学生的家长寄语有哪些热度: 2019建国70周年有哪些优秀的话题作文热度: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可转让信用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一、案情国内A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B公司向孟加拉出口烧碱,合同金额为51万美元。
2004年12月4日,A公司收到由孟加拉C银行开出的、香港D银行作为转让行的可转让信用证,B公司为该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A公司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为51万美元。
12月30日,A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安排货物装运并将全套结汇单据交国内E银行议付。
该行审单合格后,将全套单据提交D银行办理结算。
2005年1月11日,D银行将经过B公司换单的全套单据寄给C银行,C银行于2005年1月20日提出单据不符点,原因是“箱单上没有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确认(P/L NOT CERTIFIED BY PSI AGENCY)”。
二、处理(一)积极与银行交涉E银行在收到C银行关于“不符点”的电文后,核查了信用证条款及单据留存件后,认为:C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在信用证条款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A公司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各项要求,且C银行只是提出“不符点”,却从未明示“拒付”。
据此,E银行通过D银行多次致电C银行,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D银行也曾回电答复:C银行指出的“不符点”不构成“实质性不符点”,但C银行已退单,D银行将等候E银行的进一步指示。
随后,虽经E银行的反复催告,但最终未能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二)密切关注货物动态A公司在获悉风险发生后,立即指示货运公司,要求其“不仅要收回正本提单,且要得到A公司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放货”。
可转让信用证
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 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 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一句话总结转让信用证各当事方的主要风险: 进口商(申请人):货物采购线路拉长,对货物质控有一定影响。 转让行: 可能因自己缮制的转让条款不妥而带来风险。 第一受益人: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条款无法满足转让行的要求,转让行
可能不予办理信用证转让,从而使交易无法进行。 第二受益人:收汇路线延长,转让行加列软条款,削减银行付款保证。
为转让行,当信用证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时,开证行还需明确 授权其中的某一家银行承担转让职责。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什么样的信用证可以转让? 条件3:信用证其他条款和条件需满足转让行的要求。
(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 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第一受益人申请信用证转让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出口商是中间商,所出口
可转让 信用证
货物需向实际供货方采购。采用 转让信用证方式,可以使中间商 即第一受益人在不占用自有资金
的同时,隔断开证申请人(进口
商)和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方)
之间的联系,从而赚取差价。此种模式下的
信用证转让一般是更改条款和金额的转让。
8 0
10 0
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进口商 (开证申请人)
(8)发运货物
(15) (14) 付提 款示 到 单 万
(2)
申
中间商(第一受益人)
请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它可以使电商平台、贸易中介和交易商等参与者之间对信用证进行转让,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但与此同时,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
在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对受让人的身份、信用等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确定受让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承担所转让的信用证。
可以通过查看受让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以往的交易记录等方面来评估其信用水平和支付能力。
如果发现受让人存在信用问题或经营状况不佳,就要警惕转让给他们信用证的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和控制。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约定各种限制条件来控制风险。
例如,可以限制信用证的转让次数,或者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信用证的转让。
此外,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如使用电子签名、条形码等来验证受让人的身份和信用。
第三,要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信用证的转让情况,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与受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有违反信用证转让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各方参与者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发证行、受让人、交易商等各方都应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学习风险防范的知识,了解信用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对风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与控制、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与管理以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结算:特殊跟单信用证
开证行收到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寄来的单据后,依据 信用证审核单据,认为交单相符,支付了款项。
10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收到开证行支 付的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USD64152.40,该行 首先按照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单面函上的付款 指示,扣除费用以后将USD 50115.11划入交单 行账户,再将剩余的差价USD13837.29划入上 海ABC服装公司的账户。
3. 部分转让和全额转让。如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 则只能全额转让,但允许第一受益人扣除作为 中间商该得的佣金。
4. 原条款转让和变更条款转让。 5. 国内转让(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在同一
国家)和国外转让(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不在同一国家)。
转让信用证案例
(一) 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自由议付可转让信用证 适用:UCP600 开证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SEOUL 通知行: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 转让行: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
第八章 特殊跟单信用证
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 第二节 背对背信用证 第三节 款项让渡 第四节 预支信用证 第五节 循环信用证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 第六节 对开信用证 第七节 长期信用证和无效信用证
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产生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防止买方与供货商直接订约成交,
(4)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转让。 (5)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 除外:①信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
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
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替换发票形式下的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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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
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Transferrable and DivisibleL/C)可转让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
受让人(Transferee)称为第二受益人。
可分割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将开具汇票的权利转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
按照国际商会1993 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可转让”与“可分割”以及所谓“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都是同义词,只要可转让的信用证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它都是可以分割的。
而有的国家却认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未注明可分割的,则视作禁止分割,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分割的信用证必然是可以转让的。
鉴于国际上对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需要转让给两个或更多的人,最好是在“可转让”后边注明“可分割”字样以资明确。
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既可以在受益人本国转让,也可以转让给另一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作为卖方,仍须对买卖合同的执行承担责任。
在资本主义国家,可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供中间商利用。
中间商因为自己不掌握商品,通常是一边和厂商订立供货合同,另一边同外国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从两者的差价赚取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为了自己不垫付资金,一般就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给他的实际供货人办理交货。
信用证在转让时,中间商有权按照他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改变开证申请人、价格和金额,也可以把原订的装船和有效期限适当提前。
在我国,有些出口交易是由总公司或主管口岸统一对外成交,分口岸交货。
为了便于各口岸在交货后及时办理结汇,也往往要求国外开立可转让、可分割的信用证。
在进口交易方面,在中间商确有需要,而且信用可靠,也可根据情况开出可转让的信用证。
有时,为了稳妥起见,亦可请对方告诉我们实际供货人的姓名,然后在信用证中规定可凭该供货人的发票和汇票结汇,以代替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由中间银行开出,中间银行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则可以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转让权利:可转让信用证赋予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银行或供应商的权利。
受益人可以选择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以便第二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
2. 减少风险: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分散风险,降低因单一供应商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交易失败的风险。
3. 提高效率: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通过转让信用证来提高交易效率。
受益人可以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快速调整生产和供应计划,以满足市场需求。
4. 节约成本: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生产规模
和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受到一些限制和要求。
例如,必须满足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且第二受益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资格要求。
此外,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明确和遵守。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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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
(一)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
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
(Transfer to be allowed)。
(二)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 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Brokers)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Commission)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
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此文共有 3 页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