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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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实务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方式的复杂,目前国内人士开始遇上并操作起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简称BBLC)和转让信用证(TRANSFERRABLE LC,简称TC)来。应部分朋友的要求,本人把我所了解的实务介绍如下。
假定一个场景:国外客户A在国外行ABANK开立了信用证(此证为MASTER LC,主证或母证)通知到中间商B的银行BBANK,然后B呢,又想到了依前证开立新的信用证(副证或子证)通过CBANK转给国内厂家/公司C。我们来比较一下两种操作方法:(为了表述简单,用/划分2个的区别,/前表示BBLC,/后表示TC)
1.需要主证开证行的授权;MASTER LC显示BBANK是议付行/MASTER LC显示:LC可转让,BBANK是转让行,C是第二受益人。
2.涉及信用证的数量:2个独立信用证/1个信用证。
3.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保护:来自BBANK的承诺。/来自ABANK 的承诺。
4.第二受益人何时得到付款:交单给BBANK,如果单证相符,
BBANK必须付款。/只有等到BBANK得到ABANK的付款后。
5.第二受益人还可以转让么:可以。/不可以。因为TC只能转让一次。
6.第二个证金额能超过第一个么?可以。只要BBANK掌握中间商B的融资额度。/不可以。最大是等于第一个LC金额。
7.2个证的付款时间相同么?可以不同。/必须相同。比如,一个120天远期的TC,第二个信用证也必须是120天远期。
8.2个证的价格条款相同么?可以不同。母证是CIF,子证可以是CFR。只要B补上保险单。/必须相同。
9.第二个信用证可以要求多余的单据么?可以/不行
10.第二个信用证效期早于第一个:是的/是的
11.第二个信用证船期比第一个:早于等于/早于等于
12.C提交单据现实B为发货人(SHIPPER):如果子证要求,可以/不行
13.B能替换哪些单据:汇票,发票,箱单,收益人证明,保单,对主证不构成不符点的其他单据/汇票,发票
14.B不能替换哪些单据:提单出口许可官方签发CO三方签发IC /提单保单(转证麻烦单据)出口许可官方签发CO三方签发IC
15.如果B不替换单据结果?BBANK必须付款,然后要求B支付/ BBANK把单据提交给ABANK要求付款
16. BBANK需要B的保证金么?需要/不需要
17.最终买方会知道最终卖方么?如果子证开立的好,不会/会
18. 2个证的货描必须相同么?可以不同/必须相同最后提示:1.主证显示DOCUMENTS SHOWING THIRD PARTY AS EXPORTER ACCEPTABLE,否则子证显示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SHOW APPLICANT AS EXPORTER.2.子证显示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NOT SHOW LC ISSUING BANK,LC NO AND INVOICE V ALUE。
THIS LC IS A V AILABLE BY PAYMENT/DEF PAYMENT WITH BBANK ONLY。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适用于如下贸易方式:
进口商为其市场的需要,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贸易方式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称主信用证(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契约,称第二份契约,依第二份契约开具的信用证,称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称附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证的受益人系为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原信用证的出口方变成背靠背信用证的进口方。
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方式,在支付结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为后盾(Backed)而开发的。
原信用证与背靠背信用证所列条款的不同点是在价格上有差额,原信用证价格高,背靠背信用证价格低,高低之差系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关于交货日期,背靠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期交货。
开立背靠背信用证的银行为了减少风险,保护其权益,故在信用证列
有如下条款:
凭原受益人提示于×年×月×日×××银行(原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开立的第×××号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才兑付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
dated.
上述条款称限制性条款,凡不能满足此条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货款。
背靠背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不论进口商因故倒闭或死亡,或对契约货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制造商)因故不能交货,或货物的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其中间商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