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价费[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郑价费[2010]10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9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豫民文〔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豫民文〔2023〕6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社会组织:为加强厅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我厅作为主管单位的职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效监督厅管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实际,现就我厅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厅管社会组织需要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省民政厅成立登记、由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局)作为业务主管处室的社会组织。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
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一)事前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1.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2.党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3.提前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党建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活动;5.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6.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7.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8.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9.开展涉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10.社会组织涉外活动;11.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二)即时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即时报告:1.发生重大舆情;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6.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民政部门:现将《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郑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公告
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2.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公告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郑州市民政局依法对郑州外语培训服务中心等210家连续两年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名单附后)予以撤销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该210家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作废,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该210家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名单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2.08.24
•【字号】郑民文[2012]190号
•【施行日期】2012.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民文【2012】19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2〕229号)精神,近一个时期,对我局2012年6月1日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郑民文〔2005〕212号)等34份文件予以废止。
同时,宣布《郑州市民政信访事项处理办法》(郑民文〔2007〕44号)等49份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郑州市民政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郑州市民政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
郑州市民政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份)
附件2:。
ZZ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ZZ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收费方式
协会会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收取:
1. 自愿捐赠:会员可自愿向协会捐赠一定金额作为会费。
2. 年度缴费:每年一次,会员需要按照规定的金额缴纳会费。
3. 活动收费:协会组织的特定活动可能会收取活动费用,该费用将作为会费的一部分。
二、会费使用
协会会费将用于以下用途:
1. 行政费用:包括办公场地租金、水电费、办公设备维护等。
2. 活动组织:用于组织各类会议、研讨会、培训活动等。
3. 会员福利:包括会员证发放、会刊发行、会员活动优惠等。
4. 公益捐赠:协会将根据财务状况合理捐赠给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益组织。
三、会费管理
为确保会费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公正和规范,协会将采取以下
管理办法:
1. 财务公开:协会将定期公开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使会员
了解会费的使用情况。
2. 财务监督: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协会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决策参与:重大会费使用决策将由协会会员共同讨论和决定,确保会费使用具有广泛参与性。
4. 审议制度:制定会费使用审议制度,确保会费使用流程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以上为ZZ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对协会
会费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豫政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费用。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经费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区管理(服务)局:现将《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郑州市城市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根据《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靠群众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郑发〔2012〕16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实际,按照“分类管理、升级达标、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将我市城市社区划分为一类社区、二类社区、三类社区进行管理。
一、考核认证办法通过达标验收的“星级社区”即为一类社区。
一类社区由郑州市建设和谐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郑州市“星级社区”评比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认证;每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对需进行一类社区(郑州市“星级社区”)认证的单位向市社区建设服务局进行申报。
二类社区考核认证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一类社区考核认证办法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组织考核认证。
达不到一、二类社区标准的即为三类社区。
二、一类社区评比标准一类社区创建内容分为“文明社区、卫生社区、环保社区、平安社区、充分就业社区、双拥社区、无交通违章社区、无违法建设社区、无占道经营社区、无不良网吧社区、慈善关爱社区、社区服务业先进社区、文化先进社区、健康社区、综合用房达标社区、流动人口管理规范社区”等十六个“单项”进行达标创建,经评选全部达标的确定为一类社区。
民政部关于加强部管社团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127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部管社团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部管社团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127号2000年5月24日)各司局、部管社团,各直属单位、中国老龄协会:为了进一步明确部管社团外事工作的原则、程序、纪律和行为规范,坚定地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社团管理的指示和外交部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我部直接管理的社团外事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社团因公出访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团组的确定和人员的组成应坚持业务对口、职级恰当、人员精干、经费许可、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3至5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如确有需要,应补报请示。
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一般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同一社团负责人(秘书长以上)一般不同团出访,同一社团同期或短期内不分别组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
避免出访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地区)的现象,从严掌握敏感领域的对外交流。
(四)参加国际会议要从严掌握,应限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国有义务必须出席或对我国有重大利害关系,对我国民政事业有重要作用的国际会议。
议题重大的国际会议,应由民政部统筹安排,组团参加。
(五)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而没有相应对策的国际会议,不应参加。
对具有政治背景的组织、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国际会议,不宜出席。
(六)严格控制社团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郑政办文[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2004年10月以来,我省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为淘汰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我市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特别是在当前电力富余的情况下,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机制结合起来,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我市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价综[2006]14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价综〔2006〕14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积极转变工作作风,郑州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农家、进校园、进医院、进景区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
现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工作方案为确保全市"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顺利开展,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把价格服务延伸到农户、社区、企业、学校、医院、商场、景区等领域,寓服务于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中,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作风,树立全市物价系统良好形象。
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要坚持六个结合,即:要与规范、管理、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价格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之中;要与价格监督检查,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要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负治乱相结合;要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要与转变职能,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要与促进郑州市经济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
国家六部委关于社团收费的规定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河南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间组织)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收费和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管理;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实施民间组织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收费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民间组织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在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下,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对下列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纳入收费管理的项目;(二)列入《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虽然收费项目名称不同但与管理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具有相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民间组织收费项目;(四)社会团体依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固定会员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8.06.03•【文号】价涉字[1988]278号•【施行日期】198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年6月3日价涉字[1988]278号)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
(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级管理目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郑价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郑价费〔2007〕1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5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制定了《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程序,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专人负责制,负责《收费许可证》换发、变更、年审、收入台帐记账等工作。
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时,应将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更好地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化情况,各执收单位须建立《收费许可证》台帐制度。
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记明细帐。
《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各执收单位必须提供收入明细账,没有收入明细账的将不予年审。
三、为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相衔接,每年4月30日前为《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各县(市)区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扉页上注明“每年4月30日前到发证机关审验,逾期不审,此证自行失效”字样。
四、各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单位资质证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公示七寸以上照片,收入台帐明细账,收入票据存根。
五、各县(市)区物价局每年5月31日前将《收费许可证》年审统计数字上报市局。
附件:1、《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2、《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程序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1《收费许可证》编号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编号管理,全市统一实行六位阿拉伯数字代码编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价综[2006]46号【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价综〔2006〕46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属各单位:为使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落到实处,根据《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制定了价格服务进社区等"七进"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2.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实施方案3.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实施方案4.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5.价格服务进农家活动实施方案6.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7.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实施方案附件1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是文明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社会、建设和谐郑州的有效途径,是物价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健全价格工作网络、拓宽价格工作领域、塑造物价部门良好形象的重大举措。
按照我局"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方案如下:一、工作总体目标通过在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要在社区全面实行价格公示制度,逐步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社区基层组织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规范和指导社区内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解决社区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畅通群众价格维权通道,打造服务百姓平台,推动物价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让物价工作走进社区、贴近群众,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广泛开展价格宣传活动,使物价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在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中,以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为主导,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0]11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0]11号2000年6月12日)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对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滞后,一些单位和部门随意办班、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为加强我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维护培训单位和学员及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治理“三乱”的有关文件和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各类培训班办班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办班收费的管理工作郑州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举办培训班的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确属需要,但又经费不足的,可适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差的原则,从严掌握。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面向行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班;上岗或考前举办的专业文化知识培训班;为评定职称、企业升级、工人考评等举办的培训班,收费均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市字(1992)第1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办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教计字(1994)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保证把政府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取学费、杂费、电教教材代办费、住宿费等,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第021号)和《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69号)等文件执行(见附件),不得擅自变动其收费标准。
二、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管理,仍按郑州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高中在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教[2000]30号)执行,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任何学校不得与入学挂钩,强行向学生收取赞助费、集资费等。
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向城市中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和非城镇户口到城镇入学的学生收取的借读费,要严格按照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整顿、规范郑州市中小学校收费的通知》(郑教计[1995]9号)执行。
任何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各中小学除上述收费及代收的书、作费(期末多退少补,并张榜公布)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及摊派、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外的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对学生使用任何名目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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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郑价费[2001]21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1.11.23
【实施日期】2001.1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
(郑价费[2001]21号2001年11月23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加强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社团组织的收费行为,制止部分社会团体依靠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维护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团收费管理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984号《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各社会团体实施收费前,必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