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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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祈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祈

所 谓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是 指 当 位 于 本 国 领 土 以 外 的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施 的 行 为 对 本 国 相 应 市 场 内 的竞争 产生 恶劣影 响时 , 多 3程 度和 范 围 内, 在 v 本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可 以 适 用 于 该 外 国 企 业 的 行 为 的 国 家 管 辖 权 问题 。 如 前 所述 , 垄 断 法 属 于 国 内 法 , Ⅲ 反 其 效 力 仅 限 于 一 国 主 权 范 围 之 内 。 初 , 界 各 国 的 最 世 反 垄 断 法 也 都 严 格 遵 循 属 地 原 则 要 求 , 但 随 着 贸 易 障 碍 的 减 少 , 际 经 济 竞 争 的 日趋 激 烈 , 围 垄 断 日 国 跨 益 突 出 和 严 重 , 国际 反 垄 断 立 法 缺 位 的 情 况 下 , 在 反
极 影 响 , 护 本 国 利 益 , 美等 国纷 纷 在 其 域 外 适 用 本 国 反 垄 断 法 , 试 图 寻 求 域 外 适 用 的 理 论 依 据 。 文 从 维 欧 并 本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出 发 , 反 垄 断 法 域 外 适 用 原 则 进 行 分 析 , 出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尚 不 具 备 充 足 的 惯 例 对 指 因素和 法理根 据 。
为 反 垄 断 法 所 面 临 的 重 大 挑 战 。 对 这 种 情 况 , 些 针 一
国 家 开 始 突 破 传 统 管 辖 原 则 的 限制 , 主 张本 国 反 垄
断 法 具 有 一 定 的 域 外 效 力 。 这 就 产 生 了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问题 。


反垄 断 法域 外适 用 制度 的确立 与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对发 生于国外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只要其结果影响了国内市场竞争 , 不管行为主体 的国籍如何 , 国内反垄断机构都 可以依蠢本 国的反垄 断法行使管辖权 。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域外效力原则或 域外适用制度。我国于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过 的《 反 垄断法》 2条第 2 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 第 款 力原则。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在 司法实践中有多种 形式 , 其核心在于确定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 的性质 。
n ’ sa t —t s lw mu t o d o t r v n h n e n t n a tl ’n g t e i a to h n .Th a ni r t a s o s o p e e tt e i tr a i a c r s e ai mp c n C i a u t ol e v e Ami r s a —t tlw’ se t ・ u xr a
t ro a ap ct ni d i rc c a a e r .T e oeo eat—t slwit eie h an r c l o ・ e i r pl ai j i a pat e s vr t o f m h r fh ni r ta d  ̄ em pi i e f x rti l i o n u cl i h a i yf o c t u so dt n p e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 , 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 , 其效力 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和 贸易 自由化浪潮的高涨 , 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限制 跨 竞争的行为 日益普遍 , 在一 国境 外发生的限制竞争行
为可 能对 国 内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在 此 情 况 下 , 些 国家 一 在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纷 纷 突破 传 统 的管 辖 范 围 , 张 主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企业并购领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

企业并购领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

国家基于效果原则对域外 的垄断进行管辖 , 其法律基础 既
不 是 传 统 国际 法 上 的 属 人 管 辖 , 也 不 是 普 遍 管 辖 或 保 护 性 管
辖 。 人 原 则 , 指 国家 对本 国 公 民或 法 人 拥 有 管 辖 权 。 行 为 法 院 14 年 的 A c a案 。 该 案 中法 国 、 士 以及美 国 的铝 制 属 是 在 95 lo 在 瑞 主体 在 中 国境 内没 有 子 公 司 的情 形 下 , 为 主 体 在 该 国境 内没 制造 商共 同结合为营运 卡特 尔 A c a 行 l o ,其在加拿大 的子公司也 有住 所 , 国 不 能 基 于 属 人 原 则 对 该 垄 断 行 为 实 行 管 辖 。普 遍 在参 与此项 卡特 尔, 该 负责生产分 配和 价格 管制 , 并且 实际在纽 性 原 则 , 在 某 些 具 有 犯 罪 性 质 的情 况 下 , 国 际 公 共 政 策 目 是 为 约从 事 商 业 活 动 。该 行 为 被 认 为 是有 意 识 地 利 用 生产 分 割 的方 对 “ 的制 止 某 些 犯 罪 行 为 而 对 非 本 国 国 民所 行 使 的管 辖 权 , 常 针 式 , 美 国 的对 外 贸 易 产 生 了实 质 性 的 效 果 。法 院判 决 , 任 何 通 对 的是 海 盗 、 机 和 贩 毒 等 习 惯 法 上 的 犯 罪 。保 护 性 管 辖 原 则 国家对其 指控 的在其境 外实施 的行 为, 劫 即使行为人不属于其管 是 指 允 许 一 国 以保 护 本 国 的重 大 利 益 为 基 础 对 发 生 在 境 外 危 辖范 围之 内, 也可 以科处责任。” 只要这种发生在 国外 的限制竞 美 害到该国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等国家安全的行为实施管辖 。 此 争行 为与 发 生 在 国 内 的类 似 性 对 美 国市 场 的效 果 是 相 同 的 , 即所 谓 的“ 果 原 则 ” 效 。 管辖 原 则 大 多 涉 及 政 治 性 行 为 , 垄 断 行 为 这 一 经 济 性 行 为 不 国法 院 即有 权 对 该行 为 实施 管 辖 , 而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适用,也将用于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合作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种突破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必定会引起各国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全球性法律文件、条约甚至法律框架去指导各当事方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尽管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被认为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然而在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

②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研 究。
【 键 词】 垄断法 关 反 【 中图分类号lF1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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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原则 域外适用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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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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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垄断法》 20 年 8 11开始施行 , 全球 化对发 达 国家而 言 , 来 的是更 大 的市 场和更 广 于 08 月 3 带
该 法第 2条确立 了《 垄 断 法》 反 的域 外适 用 制 度 :中 阔 的利润 空问 ; “ 而对 于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全球 化 是 一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 境 内市 场竞 争产 生 把双 刃剑 , 遇 和 挑 战 并 存 。对 于 国 内 的 经 营 者 而 对 机
排除 、 限制影 响 的 , 用 本 法 。这 意 味着 , 国《 垄 言 , 适 ” 我 反 全球化 扩 大 了他 们 的 视野 , 来 了全 新 的经 营方 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 国家为维护其经济 和 司法 。 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强大的跨 国公司纷
A为 纷跨 过 国界 , 在广 阔的全球 市场披 荆斩 棘 、 夺领地 。 性 。假设某 种 产 品有 A和 B两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 争
* 基金项 目: 州法部 2 8 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O 反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0 S B0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8F 1 0 ( () 作者简介 : 仲春 ( 7 一)女 , 1 8 , 安徽合肥人 , 海 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研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约 1 3 铁 矿 石 . 国 的 采 购 量 约 占 国 际 铁 矿 石 贸 易 的 / 的 中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铁 矿 石 新 价 格 机 制 也 会 推 动 从 汽 车 到 家 电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成 本 。 目前 , 一 并 购 案 虽 然 还 需 欧 盟 、 国 、 国 … 这 中 美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 律都是 只在一定 的地域范 围内有效 , 被称 为 这 法 的空 间效力 。一国 的法律一般 只在其本 国领域 内有 约束 力 , 是法 的域 内效力 。 这 当一 国的法律超 出其本 国领域 之外
发 生 约 束 力 时 , 产 生 法 的域 外 效 力 问 题 。在 反 垄 断 法 当 即
张 爽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 摘
10 8 ) 0 0 8
要] 在我 国加入 WOT, 与世界 经济融为一体 , 跨国公司长足发展 的大环境 下 , 而且
在 目前缺乏 国际统一反 垄断法的情 况下 , 在反 垄断法 中规 定域外效 力可以对 国内市场产生
影 响 的 国外 垄 断行 为 产 生震 慑 作 用 。我 国应 该 综 合 蔓欧 等 国关 于反 垄 断 法域 外 适 用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 对 不 同情 况采 取 不 同原 则 , 针 以效 果 原 则 为 基 本 和 最 终 原 则 。 外 。 可 以通 过 承 认 另 还 和 执 行 外 国判 决 的程 序 阻却 对 我 国不 利 的 国 外不 合 理 的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适 用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2月
理 论 观 察
Th o y t b e v to e r ei c s r ain
Au . 2 0 g ,0 6
Se i lNo. 2 No. ra 4 6
总第 4 2期 第 6期
试 论 反垄断 法 的域 外效 力
域外效力的阻却。
( ) 予反 垄 断 法 域 外 效 力 是 我 国加 入 W T 。 一 赋 O 市场 经 济 国际 化 的 需 要 。
从 14 95年“ 国铝公 司案” 即 Al a案) 立 了完 整 美 ( e o 确 意义上 的现 代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制 度 后 , 越来越多 的国家 级 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 以域外效力 。 比如德 国 19 9 8年 的《 反对 限制竞争法 》 第一百 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 本法 适用 于一切 在本法适用 范围 内产 生影响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即使 限制竞争行为是本法适用范围 以外 的原 因所致的 , 同。 亦 在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p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故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合法垄断制度的产生是反垄断法的派生。

垄断具有双重性,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代的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保护竞争活力以抵制非法垄断的“停滞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合法垄断的组织性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序性,使两者相互交织、相得益彰。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卡特尔(国际垄断协议)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国际卡特尔不仅限制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卡特尔的概念、特点、形成原因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践经验和挑战。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卡特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形式。

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立法历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在应对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接着,文章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评估其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有效应对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国际卡特尔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全球反垄断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卡特尔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卡特尔,即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动,在国际市场上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实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垄断行为。

这种组织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复杂。

国际卡特尔的形成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寻求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实力;二是科技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而 且还适 用 于 国外 产 生但 对本 国市 场具 有不利 影响所采纳,进而规制市场竞争行
为, 保护 正当有 序 的竞争 。 其二 , 域外适 用制 度 的理论 依据 上看 , 国《 从 我 反垄 断法》 确
影 响到 国 内利 益 的行为 行使域 外 管辖 权 的制度 。我 国 《 反垄 断 立域 外适用 效 力是基 于 国际法 上被广 泛认 可的“ 效果原 则” 。 法》 在总则第 二条 中明确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我 国反 垄断法 第二 条的实施 也受 到国 际法 的制约 , 即执 行反
。 烟 草公 司案” 时确立 了其 反托拉斯 的域 外适 用 , 我 国直 至 2 0 给 东道 国的经济 和 技术全 面均 衡发 展带来 不利 影响 。 为 了扼制 而 08 维护 本 国市场 有效竞 争 , 市场 经济 国家不 年 8月实施 《 垄断法》 反 才确 立 了这 一 制度 。域外 适用 制度在 我 跨 国公 司的垄 断势 力 , 国从制 定到执 行上 , 不成 熟 , 还 需要在 借鉴 各国立 法实 践的基 础 仅都 无一例 外地将 反垄 断法适 用于本 国市场上 的所有 国际企业 , 上 进一步完善 , 本文 即对 这一制度 在我 国的施 行进行深一 步探讨 。 二 、 外 适用制度 在 我国 《 域 反垄 断法》 中的 法律定 位 ( ) 一 域外 适用制度 的概 念 界定 域外 适用 制度 是指 一 国的反 垄 断法对 当事 人在 国外 的某 些
住所 , 也不论 限制 竞争行 为 的策源 地在哪个 国家 , 只注重 行为 据可 口可 乐公 司与 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在香港 联 交 籍 、
所 联合公 布的信息披 露 , 口可 乐公 司是一家在 美 国特 拉华州 注 人在 相关 市场 中所行 使 的竞争 行为 的结果 。 可 册成立 的有 限公 司, 而中 国汇源 果汁集 团有 限公司则 是一家在 开 曼群 岛注 册成 立的获 豁免 有限 公司 。 。 ( ) 外适 用制度 制 定的价 值 二 域 其一 , 从域 外适用 制度 产生 的经济 史背 景看 , 垄断法 确立 反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1. 内容概括该文档内容概括主要探讨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冲突法基础。

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和域外适用的概念,然后重点分析了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包括国际法原则、国内法规授权以及国际商业利益等因素。

文章详细探讨了美国如何依据其冲突法原则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畴扩展至国外,特别是在跨国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领域的运用。

文章还指出了在这一领域存在的争议和可能的法律冲突点,包括外国企业的应对策略以及对未来法律趋势的预测。

文章总结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重要性及其对国际商业环境的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复杂性和互动性,对于指导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合理应对反垄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1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际间的适用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世界上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法国家之一,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技巨头的崛起和跨国经营的发展,美国反垄断法在域外的适用冲突愈发凸显,不仅给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律挑战,也给美国本土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美国国内,反垄断法主要依附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立法。

由于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制结构,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各州的反垄断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为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可能。

美国反垄断法还深受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影响,这些判例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国际层面,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冲突。

美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等方式,试图将其反垄断法原则和规则推广到全球范围;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则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对美国反垄断法进行审查和适应。

这种国际层面的法律冲突不仅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给跨国经营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 国法 院在一 系列 案件 中 , 此原 则作 了“ 对 考虑 周延 ” 的修 正和 完 在 欧盟 市场 内的支 配地 位 , 反 了《 违 欧共体 条 约》 8 第 6条 的规定 ,
但这 一 原则 本 身 固有 的缺 点仍 然 是不 可 能改 掉 的。效 果 原则 充 是 否对 其它 实体拥 有并 且实 际行使 了控 制权 , 来确 定母 公 司是 否 分体 现 了美 国的霸 权主 义思 想 , 意指 一个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只 要 它 对美 国有 影 响 , 就有 权进 行 管辖 。在 10 年 美 国香蕉 公 司诉 它 99 美 国水 果公 司一 案 中 , 国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 H me 认 为 , 一个 美 d s “ 行 为是合 法还 是违 法 , 只能 依据行 为地 国家 的法律 来判 断 。这 即 ”
而 维护 了本 国 的经济 利 益 , 进 了贸 易与 投资 自由化 , 同时 效 业 溶 剂案, 促 但 欧盟 委员 会把 C m ri S le t 和 I 两 者 分别 为 o mec lovns C( a 果主 义 原则 正是 因 为这 种宽 泛 的管辖 权而 遭 到非议 。 在这 之后 , 善。 尽管 这些 修 正和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 上纠 正 了效果 原则 的缺 陷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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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0 月 下
放 论我国《 垄断 莹》 反 的域外 遣用
杨 美 荣
摘 要 《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 因此 而放 慢脚步。 我国必须确立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制度 , 并且应该积极的促进双边、 区域 内合作机制, 致力于国际反 垄断统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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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适 用原 则 的规 定 为 案例 进 行 分 析 , 以期 寻 求 其对 我 国反 垄 断 的 域 外适 用原 则 可 资借 鉴之 处 。 关键 词 反 垄 断 法 效 果 原 则 域 外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44 F 1
文 献标 识 码

经济全球 化使国家 间贸易壁垒减 少 ,
越 来越 大 。不 少 国 家为 保 护 本 国利 益 。 纷纷 在 其 反 垄 断 法 中规 定 了域 外 效 力 . 是对 其 合 理 性 与 弊 端 的争 论 却 一 但 直 存 在 。为此 , 实践 中不 断 完 善域 外适 用 的 效 果原 则 , 挥 其 最 大功 效 则 是 必要 之 举 。以美 国和 欧共 体 关 于 域 在 发
的具 体 标 准 、 式 、 罚 力 度 也 会 有 很 大 的 美 国市 场 竞 争 产 生不 良影 响 ,美 国 就 有管 确反 映 出“ 方 惩 效果 原 则 ” 的痕 迹 , 出 “ 映 了 指 反
差异 。从 而 决定 了很 难 快 速形 成一 部 统 一 辖 权 。 由于 美 国 的效 果 原 则 与 传统 的 国 际 这 样 一 个 政 策 。即竞 争 规 则 必 须 是 一 视 同 的 国际 反 垄 断 法 。所 以 寄 希望 于统 一 的反 法 中 “ 地 原 则 ” 突 , 及 此 原 则 由于 没 仁 的 适 用 所 有 在 共 同体 内 从 事 经 营 的 企 属 冲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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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娟
4 07 ) 3 0 9 ( 中师 范大 学政 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华
摘 要
随 着 经 济 全球 化 趋 势的 加 剧 。 国 的 经 济 依 存 度 不 断 增 强 . 跨 国 垄断 行 为对 国 内的 消 极 影 响 也 各 而
在本 国境 外 却 影 响 到本 国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在 其 国家 领 域外 从 事 被 这 个 国家 谴 责 的且 有重 大 意 义 。但 这并 不 意 味效 果 原 则 由此
违 法 行 为 .尤 其 是 外 国企 业 在 境 外 实 施 的 对 其 境 内 能 够产 生 不 良后 果 的行 为 ” 出 。 完 美 无 缺 , 多 不 合 理 因素 仍 然 存 于其 中 。 指 很 直 接 影 响 到 国 内市 场 的 反 竞 争 行 为 ,在 对 谢 尔 曼 法 也适 用 于 外 国企 业 在 美 国境 外 签 1 . 欧共 体 反 垄 断 法域 外 适 用 的原 则 2 本 国的正 常经 济 秩 序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订 的协 议 , 只要 “ 意 图 是 影 响美 国 出 口 . 其 欧 盟 也 接受 了美 国 的效 果 原 则 。 早 在 的威 胁 和 破坏 之 后 .而 无 需 支 付 任 何 成 本 且 事 实 上也 影 响 了美 国出 口” 根 据 效 果 原 2 。 O世 纪 6 O年 代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在 实 施 罗
下。 若是依据传统 国际法 中的“ 地主义原 当 时 的习 惯 法 “ 何 一 国 国家 都 有 权 规 定 。 响 。这 就 减 少 了 域 外 适用 中对 其 他 国家 干 属 任
则 ” 适 用 本 国反 垄 断 法 , 必 会 形 成 发 生 即使 对 于 那 些 不 属 于 本 国 的 臣 民 ,也 不 得 涉 的 霸权 因素 。因 而 对效 果原 则 合 理 化 具 来 势
和 代 价 。 果 对 此 不加 管 制 , 会 对 国 内经 则 ,发 生在 美 国境 外 且 与 美 国反 托 拉 斯 法 马 法 第 8 ( ) 和 第 8 如 就 51条 6条 过 程 中 , 主 张 就 济 的 健康 发 展 产 生 消 极影 响 。 时 , 同 由于 各 的 精神 相 抵 触 的 任 何 行 为 。不 管 行 为 者 的 借 鉴 美 国 反 托 拉 斯 法 中 的 “ 果 理 论 ” 效 。 国 经 济发 展 水 平 和 法 律 文 化 不 同 。反垄 断 国籍 和行 为 的实 施 场 所 。只 要 这 种 行 为 对 1 8 94年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竞 争 政 策 报 告 中 明
内是 不 现 实 的 。 这 种情 况 下 , 维 护 本 国 在 要 多 国家 的强 烈 抵 制 。1 7 9 7年美 国 司法 部 发 共 同体 以 内 的企 业 。 到 在 1 9 直 9 8年 的 “ 纸 的利 益 。 需 要 反 垄 断法 具 有 域 外 效力 。 就 布 了《 垄 断 国 际 适 用 指 南 》 指 出 只应 当 浆 案 ” 。 创 制 了 “ 施 测 试 ” 才 开 始 承 反 , 中 新 实 ,
效 果 原 则 在 反 垄 断 领 域 的 最 早 适 用 是 根 据 这 个原 则 。 国 当局 对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 美
14 起 诉 、 张 管 辖权 时 , 须 考 虑 涉及 该 案 的 各 国 之 间经 济 交 往 频 繁 ,一 国 经 济发 展 所 在 美 国第 二 巡 回法 院 。9 5年 美 国诉 美 国 主 必 依 赖 的 环境 从 国内 走 向 国 际 。 在 这种 形 势 铝公 司案 件 即 A c a 中 。 官 H n l 案 o 法 a d依 据 外 国 主 权 国 家 的 重 大 利 益 是 否 受 到 了 影
垄 断规 则无 差异 地适 用 各 国 的垄 断 行 为 来 有 规 定 确 定 的适 用 标 准 、 意 性 大 。 易 造 业 , 论 其 成 立 于 何 处 ( 果 理 论 ) 。而 欧 随 容 无 效 ”
达到 保 护 本 国 经 济利 益 的 目 的 ,在 短 时 间 成 对 其 他 国 家主 权 的干 涉 。所 以遭 受 到 很 洲 法 院 持 不 同 意见 ,认 为 管 辖 权 只适 用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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