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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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玉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6
【实施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组织,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玉政发〔2016〕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玉溪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级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
第三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组织授奖名额不超过3个,有效期5年。
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表彰奖励,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上述奖项可以空缺。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隔2届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遵循申报自愿、不收取费用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积极申报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玉溪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玉溪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质办)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
聘请质量专家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品质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市政府提报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纪委、监察局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或质量强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当地申报组织的宣传、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