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5/4 2008/5/6 2008/5/6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北京市市委、市 政府
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 部委 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90号
2008/5/9 国土资源部
31
部委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 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4
部委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153 号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 55 部委 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
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8 〕6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
56
部委
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综 [2008]53号
等 国事 土宜 资的 源通 部知 办公厅关于开展
68 中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1号
2008/8/1 国务院
69 中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0号
2008/8/1 国务院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70 部委 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通知
建质 [2008]1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08/8/5 部
71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
2008/1/18 北京市建委
4
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办法
银发〔2008 〕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 2008/1/18 监督会
5
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 2008/1/23 政部 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京建交[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交〔2009〕28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的管辖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由投诉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所在部门注册所在地(未注册的由经营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收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诉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投诉、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和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一)直接投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前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二)网上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网上投诉”栏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三)电话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四)信访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
三、投诉的受理(一)受理范围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受理。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管系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对房地产经纪行业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对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区县按照属地管理、首问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人员、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嫌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处罚、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理措施,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按规定在执法文书上记分并通过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经纪管理服务平台)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处理情况。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人员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的,对其已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但尚未在网上确认完成签约的业务,交易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或自行交易,已申报房源核验和购房资格审核的无需再次申报。
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接受处理并完成整改后,可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网上签约资格。
第六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企业、个体工商户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理;对积极配合解决群众投诉、整改及时、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或初犯的,可以从轻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等信息咨询;(二)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发布房源、客源信息等;(三)协助洽谈交易条件和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构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备案信息公示,交易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信用档案公示等服务。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北京经纪人协会(以下并称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的指导和监督,主动、及时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行业依法竞争,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操作流程
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操作流程12020年4月19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操作流程为建设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日常监测监管, 及时、有效办理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根据《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工作流程示意图22020 年4 月19 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32020年4月19日(一)案件录入1.便民热线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电话,由城研中心和应急处录入;2. 网上投诉自动转入监管平台,由城研中心分派各部门;调杳处理区县上报 月报等信息材料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3. 舆情监测反映的违规案件,由城研中心录入;4. 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案件、转办案件及督察督办案件, 由各部门录入;5.区县建设房管部门收集的案件,由区县指定专门的部门录入, 并及时将本区县负责案件分派经办部门办理。
( 二) 案件分拣市建委收集的案件,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分件:( 1) 房屋交易环节案件, 由城研中心分件至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市场管理部门办理;( 2) 房地产经纪环节案件, 由城研中心分件至区县建委、房管局经纪机构管理部门办理;( 3) 房地产开发环节案件, 由城研中心分件至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管理部门办理;( 4) 房地产评估环节案件, 由城研中心分件至市建委房屋市场处办理;( 5) 物业管理环节案件, 由城研中心分件至物业指导中心, 物导中心再分至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 6) 房屋测绘环节案件, 由城研中心分件至市测绘所办理。
( 三) 案件受理各经办部门派专人每日登录监管平台查看本部门分办案件, 并经过系统及时分派给经办人员调查办理。
经办部门发现案件超出本部门业务范围或是无效投诉, 可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将案件回退至派件部门或不予受理。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XXXX〕612号.doc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2、项目用款计划;3、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5、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
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同步交用办法》)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
记者找到李女士报警的派出所,民警称,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警方权力和手段有限,“按照法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只负责治安纠纷,至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欺诈,我们没有能力分辨,那是越权行为。”
投诉繁琐
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从派出所回来后,李女士左思右想,觉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佳渠道。可咨询了律师之后,她却发现事情并不像想得那么简单,问题就出在她草率签下的那份合同上。李女士算了算,打官司需要搜集证据、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律师费诉讼费加起来最少要几千元,有可能耗费几个月甚至半年到一年,成本太大了。
投诉的繁琐和等待的时间让李女士有些灰心,尤其是当她上网查询发现,这家黑中介劣迹斑斑,对她实施的那几招手段已骗了很多人,不少人表示已经向很多主管部门投诉过,但是为什么这家黑中介至今还这样嚣张地存在着呢?
被逼无奈
非常规手段出奇制胜
似乎所有的途径都无法把自家的房子从黑中介手中及时“解放”出来,李女士和老公决定无奈之下用“非常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于是,使事件发生逆转的戏剧性一幕上演了。
4、理论储备
为了跟建委的工作人员斗智斗勇,还得充分武装自己的理论知识,我去投诉的时候,问到任何跟政策相关的问题得到的回答要么是含糊其辞,要么就是我记不清了,甚至还说你自己到网上查去,最可恶的他们还会欺骗你。所以还应该带上以下东西,并且要事先仔细阅读,尤其是“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尤其是靠后面的部分,就是那些会对中介罚款处罚的条款——这个才是能够制约中介的法宝:
但租户小林就没那么幸运了。他仅住了两天就被迫搬走,虽然三个月房租退了,但是800元的中介费他们死活不退。他也打了建委举报热线,还打了12345市政府热线,都说让等待答复。记者在网上查到,不少像小林这样被黑租户表示,最有用的手段竟然是“骚扰”,例如狂发帖指名道姓骂这家无良公司,或有空就拨打中介业务电话……有时候竟然会见效,黑中介不胜其烦退钱了事。这大概也属于一种“非常规手段”,小林打算试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京建交[2008]57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交〔2008〕57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一个季度。
试行期间,只打分不处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调整有关分值后,再正式实施。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查处和记分、处理。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平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管系统,纳入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采用记分制,对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时进行记分,累加后按规定的措施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五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记分周期届满,机构及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京建交[2006]33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市、区县建委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监察执法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的企业违规信息;规划、国土、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转来的处理意见;群众或法院转来的司法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信访投诉、网上违规投诉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各大媒体曝光的企业违规信息,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违规行为整改,并采取限制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进行现房签约信息确认时,须书面承诺将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并保证在预售许可和现房签约前未发生过违规行为,已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须先按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11•【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1]555号•【施行日期】200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1]555号2001年6月11日)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现就市局与各区县房地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分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市国土房管局与各区县房地局应按以下分工履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职责:(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研究拟定本市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法规、规章草案;2.负责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3.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进行复审并核发资质证书;4.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化管理;6.负责对区县房地局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有关政策法规;2.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初审工作;3.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评级工作;4.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5.市国土房管局部署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资质审查工作(一)区县房地局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初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资质登记,区县房地局应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局复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京建交[2007]301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30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新下设的分支机构应进行初始备案。
(一)凡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4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四)外埠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北京首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资质备案证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先进行机构备案,分支机构的备案依照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备案。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业务内容、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的,应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进行变更备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京建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7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基础信息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库。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当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经纪服务平台)录入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此前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经纪服务平台。
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经注册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房地产经纪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尚未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在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的其他人员。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学历、人员照片等内容。
其中,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已注册信息的基础上,只需增录照片和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经纪机构新增从业人员或者与既有从业人员解除从业关系的,应当及时在经纪服务平台增录或者注销相关人员信息。
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注册等相关手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北京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通过对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开展整治活动,有效遏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各级工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重点整治以下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备案证明正本、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及相应佣金标准、本机构投诉电话、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的;(四)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八)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九)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存量房交易资金账户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的;(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十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的;(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二十一)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二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重要事项的;(二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二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二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二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二十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7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挂牌公示制度本市实施房地产经纪挂牌公示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应在其住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并张贴其全部执业经纪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二、合同管理制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保留三年以上。
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不得收取佣金。
(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推荐使用市工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产经纪合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负责制,每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四)非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原因导致房地产经纪事项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载明。
三、房地产经纪广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应在广告中载明机构名称、资质证书号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市二[2004]5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9.27
【实施日期】2004.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
(京建市二(2004)569号2004年9月27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管,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开展巡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5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部门北京市建委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的指导、组织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含异地注册在本区县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具体巡检工作。
二、巡检范围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三、巡检方式及时间安排巡检工作可采取事前通知、突击检查、暗访以及组织经纪机构互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基本的巡检方式有:(一)日常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对辖区内所管理的单位及人员的普遍检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每月安排巡检不得少于一次,每年对辖区内所管单位检查不得少于一遍。
市建委在全市范围内对局部地区或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二)专项检查:由市建委统一部署,就某一工作或在某一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联合检查:建委与工商、发展改革委、公安等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联合组织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一)检查人员由建委系统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执法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也可组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互查。
(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
(三)在组织经纪机构进行互查中,应注意保护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企业内部文件材料的,应由政府工作人员直接进行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建法〔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8〕3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依法在本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并自机构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住所跨行政区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到迁入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分支机构应当先到迁出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再到迁入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股东、从业人员等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及时修改。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形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并交回备案证明。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京房地市字[1996]第530号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6]第530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在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向当事人居间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人须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房地局发给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四)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资格证》的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其中具有房地产经济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
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培训、考试、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
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查处和记分、处理。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平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管系统,纳入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采用记分制,对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时进行记分,累加后按规定的措施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五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记分周期
届满,机构及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第六条区县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机构及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于15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并在执法文书上记分,同时在监管平台上进行填报。
市建委要加强对区县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进行重案查处。
第七条根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记分的积分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机构积分达到3分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对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机构积分达到6分时,提示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评级活动时,应对其资格慎重考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暂停其新设分支机构备案3个月,暂停其存量房网上签约、租赁的居间和代理备案等业务至少3个月,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1年。
(三)机构积分达到12分时,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暂缓机构续期备案和其新设分支机构的初始备案半年;暂停其存量房网上签约、租赁的居间和代理备案等业务至少半年;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曝光2年。
第八条根据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的积分情
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积分达到3分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一天的专业培训;提示有关协会在组织经纪人员评优活动时,应对其资格慎重考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1年。
(二)从业人员积分达到6分时,市、区县建设房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依法予以暂停注册1年;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2年。
对由于从业人员主观原因造成机构违规的,根据相应的责任主体,对人员予以查处和记分。
第九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分情况通报工商、地税、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对从业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工商局、北京市经纪人协会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市建委通过经纪监管平台对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机构及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或情节严重的机构及案件办结率较低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建委组织对有关机构和相关区县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机构及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