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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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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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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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然⼈和法⼈)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法机构统⼀制定,具有⼀体遵⾏的效⼒)4、效⼒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的权⼒。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多数或者绝⼤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两⼤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协议。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学习国际公法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首先呢,我觉得国际公法里国家主权这个概念超级重要。

我理解啊,国家主权就像是一个国家在这个世界大舞台上的身份证,是独立且不容侵犯的。

比如说咱们的领土范围、对本国事务的自主管理等。

这就好比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肯定是自己家庭能做主一样,别的家庭可不能随便插手。

一个国家在自己的版图里面想怎么安排发展经济、社会政策啥的,其他国家都不应该强行干扰。

那这里面主权还涉及到很多方面呢,比如领海主权,我总结就是从海岸线开始往海里延伸一定范围,这个范围内国家就像在自己陆地上一样有权管事,像别的国家船只随便进入未经允许就是侵犯主权了。

对了还有个要点,国际法的渊源这个部分。

这就有点像我们找法律依据的源头。

我们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我觉得很好理解,就像是国家之间签的合同一样,大家都得按照这个合同办事。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这就是很重要的一个关于国际秩序方面的条约。

国际习惯呢,这就比较抽象了,我当时学习的时候就很困惑。

我就想这怎么看是不是国际习惯呢?后面我理解了,就是一些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些做法。

打个比方,外交使节在其他国家有外交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一开始就是国家之间慢慢形成的一种惯例,时间久了就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了。

关于国家责任这一块我也想说说。

国家做了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就得承担责任。

我就想这个责任怎么界定呢?比如说国家发动战争有没有违反国际法,有时候很复杂。

像伊拉克战争,当时就有很多争议说这个有没有合法依据,因为涉及到尊重他国主权的问题。

我总结呢,要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就得看是不是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具体规则义务。

学习国际公法还有一些小技巧哦。

我觉得联系实际去记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像平时看新闻,要是报道国际争端了,就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去思考下,这里面涉及到什么规则。

还有整理知识卡片我觉得也很不错,把重点概念、条约都写在小卡片上,随时拿出来看。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国际法效⼒通说观点:国际法效⼒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完整;互不侵犯;互不⼲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永久中⽴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动,或承担这⽅⾯的义务。

⾃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抗拒攻击者,以保卫⾃⾝的⽣存,独⽴和安全的权⼒。

权⼒⾏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卫措施★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管辖,⽽不论罪⾏发⽣何处。

国家豁免:略看★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不动产:跟随领⼟⼀并继承;动产:领⼟实际⽣存原则不同国籍的取得⽅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

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国给予另⼀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不限制等。

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使出⼊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最惠国条款)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遭到所在国的⾮法侵害;2、受害⼈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尽当地的救济。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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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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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还有许多其他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非政府组织等,活跃在国际关系的不同领域,但是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存在很大争议。

此外,随着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成为国际法理论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2、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首先是战争权的废弃,然后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再后来是人权和环境的国际保护,这些都使国家主权受到一步又一步的限制。

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一系列国际强行法规则既是对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国家同意学说的严峻挑战,也是对国家主权的具体限制。

3、国际法范围的扩大。

近代国际法仅限于战争、外交和领事、条约、领土、海洋和外国人待遇等领域。

然而,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关系的相应变化,现代国际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在范围上有了很大的扩充。

国际法范围的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原有领域的实体内容不断扩充;其次,是国际法新领域的增加。

前者可以以海洋法为例,第二次世界大站后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国际海底区域等。

后者的例子如航空和外层空间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等,这些都是近50年来增加的国际法新分支。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答:自19世纪迄今,围绕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的各种理论和学派可大致分为两大派别: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在这二者之间还有一个所谓折衷法学派,也就是格老秀斯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从自然法派生而来的,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是以自然为依据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被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的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也称纯粹法学派)。

前者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后者力图避免与自然相联系的抽象说法,仅限于从法律体系中寻找效力根据。

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人创造的,在国际社会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的意志或各国的共同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而国家的同意则是经由它们之间签订的条约和国家颁发的文件表现出来的。

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凯尔逊。

实在法学派中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

前者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其结论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各国权力的均衡,所谓“势力均衡”也就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后者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在国际关系中其政策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在国际法的效力上也起主要作用。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在于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国家意志不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是说各国之间有“共同意志”,而是指在各个国家的意志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何?我国实践中又如何?答:一元说和二元说都有偏颇之处。

在实践中,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1)在国际层面。

在国际上,国内法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可能会对国际法产生一定影响。

在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中,国家会尽力反映本国的法律观念,尽力使国际公约与本国法不相冲突,尽力把本国国际法的理念、规定渗入国际法中。

当然,国家的这种努力必须得到其他缔约国的接受。

另外,国际法庭审判可能会参考当事国的国际法。

另外,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家只要参加了国际公约并承担了国际义务,就不能以国内法没有规定,或与国内法规定不同为理由,而拒绝履行国际义务,或在国际法庭上,为本国不履行国际义务辩护。

(2)在国内层面。

国际法很多原则、规章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则,当这些规则适用于缔约国领土范围时,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保障条约的实施。

缔约国或制定新法或修改旧法或应保证国内法内容不与它在国际上参加的国际公约内容相冲突。

另外,在国际公约的批准上,很多公约是需要国家批准才能生效的。

这也体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密切联系。

实践中,多数国家尽量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般在宪法或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在本国法律中的地位。

国家的实践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在隶属关系上,大致可分为:国际法和本国法具有同等地位、国际法优先于本国法、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3,在适用方式上,一般采取转化或纳入和直接适用的方式。

这一般根据各国宪法和法律各自作出规定。

转化是指通过立法措施将条约的规定变成国内法,纳入就是由立法机构颁布命令将条约纳入到国内法中,直接适用条约中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明确规定,实践也并不一致,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情况只是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一些带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中,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方式,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法的案例又非常少,很难从现有司法实践中推论,因此,很难得到一般推论。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答: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该法院判案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这一条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尽管其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国际法渊源”这一概念。

其全文如下:“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可以看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这三种国际法渊源是以《国际法院规则》第38条第一款为依据的。

从国际法的现实来看,这三种渊源之间不存在等级关系,该条第1款所排列的顺序并不具有排列这些渊源等级的意思。

之所以将条约置于首位,是因为它与后两者相比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简述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答:习惯是非常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最早的国际法形式就主要是不成文的法律,即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反复、一贯地通过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形成一般都遵守的惯例或通例,并且都认为必须遵守它,违反了它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

因此可见,形成一个国际习惯,必须有两个缺一不可的重要因素:一个是物质因素,也称客观因素,指的是一个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它至少包括四个条件:一个特定的国家实践,一定数量的国家参与,反复一贯的实践方式,持续一定的时间。

另一个是心理因素,也称主观因素,即指国家从心理上认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一特定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特别是当他国违反了,就会要求该国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从国家的实际作为或不作为中间接推论国家是否将一个惯例接受为法律的心理。

国际习惯的这两个构成因素是在国际法院受理的“在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得到确认。

另外,有学者提出,当多数国家都在一贯反复进行某个行为时,有的国家不同意,反对这个规则,而且是一贯反对,这个规则对一贯反对者就不适用。

这就是“一贯反对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rsistent objector)。

根据该原则,一贯反对的国家成为相关一般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例外。

但是,第一,反对必须是一贯的或前后一致的。

第二,反对必须是明示的。

第三,该原则对强行法不能适用。

简述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

答: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或决议是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有争议。

有人认为是,甚至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应当做适当修改,因为在国际联盟建立并起草《国际常设法院规约》时,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多的国际组织,现在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将国际组织决议列入国际法渊源。

对这个问题作否定回答的人认为,国际组织决议虽然重要,但它们只有建议性质,不是法律规范,因此国际组织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多数人认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些重要宣言或决议,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都是关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重大问题的国际文件。

虽然根据《联合国宪章》,这些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包含了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有些宣言和决议是后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有些起着对宪章解释的作用。

总之,国际组织决议与国际法渊源问题有着密切联系。

你是否同意“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渊源”的说法?答:我不同意这种说法。

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创造一些国际法的规则或制度的多边条约。

对应的契约性条约,是指专门处置一些特定事项的条约,多边的和双边的都有,且后者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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