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全面的民事法律规定。
它总共包括七章,共计1260条,于2020年5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民法典》各章内容的简要解释: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阐述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术语等。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自由,并且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同时还明确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等。
同时还明确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问题。
第四章:物权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第五章:合同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同时还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六章:侵权责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问题。
第七章:继承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继承和处理等问题。
总体来说,《民法典》是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之一,旨在加强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认知和规范,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民法学案例分析
第四章公民(合伙)【案例分析】(本题15分)王文和高五约定合伙经营运输业,各出资一万元,亏盈平分。
二人商定由王文负责购买一部东风牌汽车。
王文则委托张祥去购车,约定酬金600元。
因王文未说明要买东风牌汽车,张祥则以一万二千元买回一辆旧黄海车。
高武要张祥退车,张祥拒绝,王文自知失误也不主张退车。
于是高武要求退伙。
王文同意,并当场与张祥达成协议。
王文当天退给高武5000元股金,同时声称在半年内退其余股金时要扣除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不同意支付酬金,且只答应王文在一个月内退还其余股金。
高武之妻刘花得知此事后,找王文说明自己不同意丈夫的做法,不愿退伙,原以剩下的5000元仍然入股合伙。
王文坚持原协议已作废。
张祥怕事后有变,三天内筹措4700元当面交给高武,高武说少于5000元不收。
张祥将钱交给王文。
王文说过二天再说。
汽车首次投入运输后,中途翻车,摔坏货主货物价值20000元,汽车修理费6000元。
王文要与张祥均担损失,张祥提出要高武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自己只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并要王文另付他300元买车酬金。
王文同意分担一半,因和张祥合伙,不付张祥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责任。
三方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哪些合伙成立,哪些合伙不成立?为什么?2、王文和高武是否应付给张祥600元酬金?为什么?3、他们的争议如何处理?【分析要点】第五章法人【案例分析】(本题15分)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己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一向汽车制造厂迫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己撤销,厂长己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分析要点】答:①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1)给付财产的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 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
•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 • 三、学理解释 • 四、文义解释 • 五、体系解释 • 六、扩张和限缩解释 • 七、目的解释 • 八、合宪解释 • 九、比较法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罗马法 • 二、近代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三、现代民法 • 德国民法典 •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 1.古代中国民法 • 2.近代中国民法 • 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 《物权法》 • 2010年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无处不在。
从委托他人帮忙购物,到企业通过代理人进行商业交易,代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运转。
而《民法典》第七章对代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代理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使得被代理人能够借助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同时也为代理人的行为划定了边界和规则。
代理的类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比如说,您因为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去购买一件心仪的商品,于是您委托朋友按照您的要求去购买,这就是委托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的民事事务。
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如果超越了代理权限,其行为就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那么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代理行为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再比如,在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一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同时,代理人也有权利要求被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一次)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 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 等。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 2、案件影响的大小(案件的情节、涉案人
数、案件影响范围) 3、繁简程度:(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法
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事实清楚程度、争议 的复杂程度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 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江成(金水区), 李文(中原区),是夫 妻,后李文有精神病到 北京朝阳区医院就医, 长达2年,病情仍未减轻, 江成以其隐瞒婚前有精 神病为由,提起离婚诉 讼。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 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
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
(2)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 ①仲裁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 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 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不能仲裁
第七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
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2款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47条: 中 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于侵 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形式的正当当事人:非争讼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 事人。
理论:诉讼担当,又称诉讼信托,是指非争讼实体权 利主体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保护争讼实体权利关系主体 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不过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 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遇到案件对当事人的判断顺序: 1.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不具备当
(二)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1.任意的当事人的变更
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当事人变更 包括: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当事人不适格、或为非正真实体权利 义务人。
2担,是指在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 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 事人
六、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250 条)
(一)当事人恒定 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 诉讼地位。
例题2: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2/3/81)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 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课程题库及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每题1 分,共30 题。
1. 根据本课程,总则编中权利保护对应的是哪一章?()(A) 第二章自然人(B) 第五章民事权利(C) 第七章代理(D) 第八章民事责任正确答案:D2. 根据本课程,民法上最有特点的权利取得方式是()。
(A) 民事法律行为(B) 民事诉讼(C) 成立法人组织(D) 成立非法人组织正确答案:A3.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A) 权利保护原则(B) 公序良俗原则(C) 公平原则(D) 自愿原则正确答案:C4. 根据本课程,()是对合同行为以及民事主体进行一切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要求。
(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平等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答案:D5. 《民法典》总则编一共有()章。
(A) 6(B) 8(C) 10(D) 12正确答案:C6. 总则编中()是最集中地、最突出地,体现了民法的价值理念。
(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基本原则正确答案:D7.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B)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C)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D) 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确答案:D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A) 2020年7月1日(B) 2021年1月1日(C) 2021年9月1日(D) 2021年12月1日正确答案:B9.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 法律地位(B) 身份地位(C) 财产地位(D) 家庭地位正确答案:A10. 根据本课程,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线是()。
(A) 6周岁(B) 8周岁(C) 10周岁(D) 12周岁正确答案:B11. 根据本课程,虚伪表示最常指生活中的()。
(A) 建筑合同(B) 贷款合同(C) 阴阳合同(D) 劳动合同正确答案:C12. 根据本课程,国务院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是()。
民法总论PPT课件
二、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生效
(1)成立要件 A、当事人、B、标的、C、意思表示 D、特别要件
(2)生效要件 A、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B、法律行为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C、意思表示须真实 D、特殊的生效要件:附条件或附期限;遗嘱
三、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的变动 1、权利的发生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
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 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权利的变更 (1)主体 (2)客体 (3)效力
3、权利的变更 (1)相对消灭 (2)绝对消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给予对价。 区分意义: 无偿行为,义务人之义务较轻。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案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上海大润发超市购 物。欲将随身皮包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投入一元硬 币,硬币退出后取得编号1250719748的密码条一张。李杏 英购物后欲取皮包,发现寄存柜打不开,请工作人员协助打 开,发现箱内无任何物品。李杏英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3、共同行为 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区分意义: (1)身份行为有意思能力即可,不需
要一定具备行为能力 (2)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能代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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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 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 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 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 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 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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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6.原告与被告
6.2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6.2.2 关于法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法人作为 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 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2)法人的工作人员或法人接受的被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4)企业法 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第七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
意思自治的例外
(1)《中外合资经营奇特法实施细则》第12 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 合营企业合同 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2)《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 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的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使用 定居国法律。
《民法通则意见》第179条-181条 民法通则意见》 条 条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 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 定 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居国所为,可以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 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应当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 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合同, 出租人住所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动产租赁合同 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质押合同 质权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合同, 贷款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借款合同 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合同, 保险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保险合同 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3、最密切联系原则 、
适用前提:当事人没有行使意思自治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 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民事活动) 民事表意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2021/6/19
21
民事行为
2021/6/19
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2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
只有双方法律行为才可以进行此类划分。 1.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
11
(1)根据是否表意可分为: 表意行为和非表 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旨 在确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为表意行为,遗嘱、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 追认。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可 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021/6/19
12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和违约行为、侵权行 为
行政法律行为
诉讼法律行为
宪法行为
2021/6/19
23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 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最早由德国法 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 通法》一书中提出的,
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 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
2021/6/19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重点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附条件
2021/6/19
1
“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 “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
2021/6/19
2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魏振瀛第5版名词解释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坚强到底。
阿⽃(黄强)2015年11⽉3⽇部分历年真题汇编——华南师范⼤学研究⽣法学院&法学基础⼆833 (5)1、时效(2005年) [第10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5)3、实⽤新型(2005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2、事实⾏为(2007年)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5)3、物(2014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第⼀级”名词解释汇编 (5)1、民法 (5)2、民法学 (5)3、民法的基本原则 (5)4、⾃然⼈ (5)5、法⼈ (5)6、⾮法⼈组织 (6)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6)8、民事⾏为 (6)9、代理 (6)10、诉讼时效 (7)11、除斥期间 (7)12、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
(7)“第⼆级”名词解释及个别”第三级”名词解释 (7)第⼀章民法的概述 (7)1、财产和⼈⾝关系 (7)2、民法本位 (7)意义: (8)3、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8)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04年,已考论述题} (8)1、平等原则 (8)体现: (8)2、⾃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的意愿⾃主的⾏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预,是民法的核⼼原则。
(8)体现: (8)3、诚实信⽤原则 (8)体现 (8)4、禁⽌权利滥⽤原则 (8)构成要件: (8)5、公平原则 (8)体现: 当事⼈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8)6、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为不得违反公共次序或者善良风俗。
(8)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9)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9)内容: (9)意义: (9)2、民事法律事实{04年已考简答:民事⾏为与事实⾏为的区别} (9)作⽤: (9)3、财产权和⼈⾝权;⽀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专属权和⾮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 (9)民事权利的⾏使与保护(⾃卫⾏为、⾃助⾏为) (10)类型: (10)5、民事义务、责任{06年已考论述题:论民事责任} (10)(1)民事义务 (10)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依法约定,义务⼈为⼀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权利⼈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段。
民法典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发生法律效果的过程。
《民法典》第七章第一节对合同的成立作了具体的规定。
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相互一致,合同标的和内容合法,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
形式要求是指合同的成立和变更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或符合一定的形式。
《民法典》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作了规定:依法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
这就意味着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
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在形成合同意愿时,约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义务和权利的各种条款和条件。
《民法典》第七章第二节对合同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的标的、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约定的法律后果等。
在合同的内容方面,中国《民法典》在第七章第二节中还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时的公平原则作了规定。
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附加不合理的附加条件,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能力。
《民法典》第七章第三节对合同的效力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民法典》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合同一经当事人一方发出接受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就意味着合同在一方发出接受通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情形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方可生效。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合同的签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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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内心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 ﹢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事先 约定)
(3)意思表示的类型 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前者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等; 后者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等。 ②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前者如要约、承诺、抵销、解除合同等; 后者如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等。 ③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前者如以对话、打电话等作出的意思表示; 后者如通过写信、发电子邮件等为意思表示。
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 A. 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 为是单方行为 B. 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 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 为是负担行为 D. 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 践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 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法律或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 的要件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但是,遗嘱为死因行为,经法定方式作出 即告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a. 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于作出时生效。 b.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和到达” 环节,于到达时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自 对方了解时生效)。
第七章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 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具体而言: (1)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在于发生私法上效果。
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 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 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的 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 质的行为?(2002年司考)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 止经营的,无效。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 (1)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 A. 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脱法行为) a. 真意保留 又称为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 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 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效力:原则上有效。例外情形,其不一致为相对人 所明知者,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行政、刑事责任(追缴财产等)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情形: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五、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情况下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 虚伪表示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由于当事人没有受拘 束的意思,所以虚伪表示无效。但是,虚 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c. 隐藏行为 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以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 律行为。 要件: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意人 另外作成虚伪行为;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 的意思表示。 效力:虚伪行为无效;被隐藏的行为不因被 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 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 法律行为之行为人数: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财产行为(捐助行为、所有权抛弃、 债务免除、设立遗嘱等) 身份行为(婚姻的撤销等) 单方法律行为 形成权之行使(解除、撤销等)
有相对人(债务免除、解除、撤销) 无相对人(捐助行为、所有权抛弃、 遗嘱)
B. 无意的不一致:重大误解(错误)、误传 a. 重大误解 要件: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了重大误解; 因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 不一致;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效力: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 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思考:错误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2)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①欺诈的构成要件:a. 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 意隐瞒事实;b. 对方因此陷入错误的认识;c. 对方 因此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d. 具有欺诈的故意 讨论:知假买假行为 ②胁迫的构成要件:a. 须有胁迫行为;b. 对方因此陷 入恐惧;c. 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d. 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 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e. 须有胁迫的故意
注意: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为两种情 况: a. 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 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 意,则意思表示到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 b. 除前述情形外,意思表示于到达法定代理 人时生效。
例2: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三 /51)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 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 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 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和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 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 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 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但
3.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生前行 为与死因行为 4.行为人取得利益是否须付相应对价:有偿 行为与无偿行为 5.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须完成一定给 付: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6.法律行为的内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7.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有因行为与无因 行为 思考: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行为(注意:善意取得)
例: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 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 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 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 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2. 撤销权及其行使 (1)撤销权人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除斥期间 (4)撤销权的消灭 3.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变更合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例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 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 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 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 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2007/三/1)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2)双方法律行为 契约主要包括财产契约和身份契约 思考: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 (3)共同法律行为 讨论:两人订立合伙协议的行为
2. 成立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行为与 不要式行为 要式的目的:①使行为人慎重行事;②使法律 行为的成立和内容得以公示;③保存证据; ④明确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③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a. 一方乘对方处于 危难之际;b. 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表示;c.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④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a. 合同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b. 一方当事人利 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c.显 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 会公共利益 4. 标的须合法和确定 (二)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法律或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 的要件
注意: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撤 销、抵销等; (2)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如结 婚、收养等。
注:《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当事人为 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民 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根据的法律行为。 2. “期限”应当满足: (1)期限必须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2)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3. 期限的类型 (1) 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注意:抵销等行为不得附期限
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 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法律 行为。 2. “条件”应当满足: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