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浅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2 、从体系上观察,显失公平是从结果上着眼的,没有考虑形成显 失公平 的原 因,包括酿成显失公平 的原因在 内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在 《 民法通则 》和 《 合 同法 》中都单独列 出,作为合同无效或可撤 销 的原 因。若把 显失公平 的原 因考虑进去 ,就出现 了诸如因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利益形成 的显失公平 、因欺诈形成 的显失公平、因胁迫形成 的 显失公 平、因乘人之危形成 的显失公平,因重大误解 形成的显失公平 等 。作为独立 的可撤销 的原 因,显失公平应是上述类型 以外的类型。 笔者认为对于该学者 的观点可 以做如下理解:显失公平是一个兜底 性 条款 ,若一行为 同时符合欺诈、胁迫等的构成要件和显失公平 的构成 要件 ( 一要件说 ),应优先适用欺诈、胁迫等的有关规定,认定该行 为为欺诈 、胁迫 。而作为一项兜底性条款 ,显失公平只应关注行为的 结果 ,而不应该关注行为的原因,否则将无法发挥显失公平 兜底性条 款 的作用 ,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该学者为何将 《 民通通则意见》第 7 2 条视为 只是对显失公平情形的一种列举。不得不承认,有些 显失公平 ( 结果意义上 )行为 的原因是无法归入到利用 自身优 势或对方 轻率 、 无经验及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中去的,但 利用 自身优 势 或对方轻率 、无经验及欺诈、胁迫、重大误解 、乘人之 危已几乎囊括 了所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有 例外也只是极 少数 ,而 由此造成 的危害与采 用二重 要件说 的利 益相较 是不成 比例
失公平 的滥用 ,使许多有效的合同难 以得到履行 。实践 中,许多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一方都对交易的结果不完全满 意,如果不 考虑引起结果不平衡 的原因 ,会导致许多合同以显示公平而被撤销, 从而必然会妨碍交易秩序和安全。 采用二重要件说,一方面可以约束 法官的 自由裁量 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 公平而轻 易地变更或 撤销合 同;另一方面 ,由提 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主观要件负举 证责任 ,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规则的可能性。 4 、在我 国实行 “ 民商合一 ”立法 体制的情况下 ,如 果缺乏主观 要件的限制,在 商事活动 中适用显失公平 原则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因 为在商事交易中,价格与价值不符的现象是普遍存在 的,如果仅仅因 此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商业社会的繁荣。 因此,必须通过主观要件对显失公平的适 用进行严格 限制 。有的学者 甚至认为,由于 商主体往往具有对等的交易经验 、谈判能力和法律常 识,显失公平规则本身就不能在商主体之 间适用 ,除非交 易双方的商 主体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 5 、从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上看 ,如果市场上货物价格过 高,其他 的企业主就会得到这一信号并做出反应,进入市场 ,结果就是供应增 加而价格 下降。如果仅 因为价格过高而使合 同无效 ,这一机制将会被 打破 ,其信号功能就被减弱。 6 、虽然现行 《 合同法》第5 4 条未明示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但最 高立法机 关认可我 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 二重要件说 的做法 ,且明 确 指出: “ 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 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 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7 、强调 显失 公平的主观要件 ,符 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 。纵 观罗 马法 以来 的各 国立法 ,显失公平的适用都受到 了严格的限制,法国法 中,显示 公平 只适用于不动产买卖、财产分割等很小的领域,且严格 限定了显失公平 的适用主体。而后来 的德 国及其他 国家和地区则规 定 的 “ 暴利行为 ”,也 以 “ 乘他人穷困、无经验 、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 薄弱”等为必要条件 ,要求获利方须有追求不正 当利益的故意,即恶 意。英美法系 中,公平被分为程序性 公平和实质性公平,认定某一行 为属于 显失公平需 同时符合程序性 的显失公平和实质上的显失公平, 而程序性公平与我国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类似。 此外,由于在合 同关系 中公平可 以理解为当事人 自愿作出利 益上 的选择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 ,如果当事人 自愿接 受,也是 一种公平的对价。如果采用 一要件说会产生这样一种恶果: 受损方 自愿放弃利益签订合同,但事后反悔向法院提出撤销合 同。 4 小结 综上所述 ,笔者大体上赞 同二重要件说 。但认为以下两种情 况应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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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
这个时候自然需要先作出认定,才能知道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那么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呢?其实,我们之所以想要确定一份合同的签订是否显失公平,也不过是想知道该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罢了。
那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如何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案例分析 诉讼思路
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实务分析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实务分析——基于若干法院典型案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然而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之标准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做法,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一则案例为代表的法院判决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同时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法院认为合同只需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即可被撤销。
本文通过分析若干法院案例,试图探析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作为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其内涵在1999年《合同法》下并不明确。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然而即便如此,笔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显失公平仍然存在不同做法。
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的“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双方此前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同时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仍然必须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家园公司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并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条款。
法院判决认为,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应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这一点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二是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
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论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
一 获利一 方主观 上 存在恶 意 获利一 方故意利用 了 自己的优势或 他方没 有经 验而 签订 了显 失 公平 的合同 学术界己逐 渐达成共识 法 律行为并不仅 仅因 为给付与 对 待给付之间存在 显 失公平的关系而 被撤销 确认 某项 行为是否 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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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 方 利用 对 方 没 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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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不同观 点 有 同价 说 包括 客观 同价 说和主 观 同价 说 也 有 比较 高价 中 说 本文 认 为 关 于对 价 是 否 合 理要 从 两 方 面考虑 既 要考虑支付的 价格与市价是 否 大 体相 当 也应 考虑 当 事人主 观 上 是 否 愿 意接受 即 使价格上 存在重大差 距 但 是当 事人 处 于真 实意愿接受 也不能 认 定 构成 显 失 公平 对子 客观 上 的价格不公平是 否应 当具体量化 或者说应 当确定 显
注释 ① 梁旅 星 民法总论 法 律出版社 佣 年版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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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公平在量上 的标准 对此大多数 学者认为 应当确立 量 化标准 以保 障 显 失公平合 同制度 的 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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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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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的企 业相 比 在 订立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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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不公 正 的免责 条款 不合 理 的 风 险分配 违约 责任 的显 失 公平等
二 双 方之 间 利益严 重 失衡 或权 利 义 务 显 著 不 对 等 利益 是 否平 衡首 先要 考虑对 价问题 关 于 对价 问题 学术 上 存在
。 , , , , , , 验 是指交 易一 方欠缺 一 般 的生 活经验 或 交易经验 而 不 应包括欠缺 特殊的经验
论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论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作者:孔若曦苏梁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立法及司法环境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希望能明确其判断标准和适用余地,使这一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其在民事法律中的作用,并最终保证民事交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关键词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0-01我国《民法通则》系借鉴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的经验,将传统民法暴利行为一分为二,即第58条中的“乘人之危”和第59条中的“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行为应有利用对方急需、窘迫、危险、轻率或无经验等不利情事之故意,即主观要件;如仅双方给付显失均衡而不具备上述主观要件,则应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
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采单一要件说,而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中,第39条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可以撤销。
”对显失公平增加了主观要件的限制。
豎而正式的《合同法》重又恢复到《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
在学界,对于“显失公平”的理解争议颇大,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修正双重要件说均有提及。
本文认为,在认定显失公平合同时,既要看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是否过于悬殊,又要看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换句话说,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既包括客观要件,又包括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或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
具体来说:(一)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
利益的不平衡不限于标的物价格的过高或过低,亦包括双方关于履行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对等、合同明确规定一方的不公正的免责条款、不合理的风险分配、违约责任的显失公平等。
(二)双方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或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利益是否平衡首先要考虑对价问题。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不公平条款或者不公平行为,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损害。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实质不公平:合同中的条款或者行为明显偏向一方,使得对方处于劣势地位,损害其合法权益。
例如,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一方拥有过大的权利或者优先权。
2. 弱势地位:被损害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
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或者信息不对等。
3. 强制性: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是强制性的,被损害的一方没有真正的选择权或者议价能力。
例如,在某些行业中,合同标准条款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关系。
4. 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
例如,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揭示信息不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总之,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是指合同中明显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者行为,且损害了被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损害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这些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
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word精品文档4页
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我国设置显示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损害一方以撤销合同的请求权利,维护交易的公正性。
而笔者认为,上述立法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1、有关显失公平的标准弹性太大,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出现了执法上的不统一,许多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也被认为是可撤销合同,甚至滥用显失公平制度,随意撤销合同。
2、合同当事人草率订立合同,后因交易不成功,便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
3、因价格涨落或其他市场风险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利益受到影响,要求撤销合同。
4、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显示公平制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在法律上未能规定具体认定显示公平的标准,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所致。
由此可见,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适用急需一个合理的评定标准,以便在实践中易于把握和操作,杜绝撤销权的滥用,充分发挥其社会救助的功能,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可分为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两种意见。
客观说认为,评定显失公平的主要标准是考查客观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上不均衡,无需考虑显示公平发生的原因。
主客观统一说虽然强调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认定显失公平问题,但在主观要件上的侧重点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在主观要件上,主要考虑受损方当事人是否出于真实自愿,如果是由于急需或缺乏经验等原因而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则不属于真实自愿。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裁判要旨法官应以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认定某一交易是否显失公平,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而要联系整项业务综合衡量。
案情上海百满公司与上海加贺公司存在装修酒店合同关系。
2005年11月28日,加贺公司为履行装修合同,与上海西屋公司签订空调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西屋公司向加贺公司提供长虹空调96台,价款178920元。
同日双方又签订空调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西屋公司为加贺公司安装、调试空调96台,总价59000元(每一楼层含一百米连接管线)。
因百满公司与加贺公司中途解除装修合同,百满公司与加贺公司、西屋公司约定,百满公司受让加贺公司在空调购销和安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后由于百满公司认为西屋公司收取空调安装费用不合理,致空调安装合同大部分未履行。
2006年3月1日,百满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杰馨公司安装96台空调,共支出安装费7680元。
但杰馨公司安装空调的位置与百满公司要求西屋公司、加贺公司安装空调的位置并不相同,杰馨公司并不负责打墙洞和工程保修。
百满公司以空调安装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应属有效。
判决对百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百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系三方基于平等的地位自由协商确定的,符合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购销合同与安装合同相互联系,衡量各方的利益是否对等,应综合两份合同一起判断。
合同约定的安装方式、工艺难度、保修期限都与百满公司和杰馨公司的合同约定有异,而且,西屋公司认可每一楼层除空调自带的管线外,其将额外提供100米连接管线,这些都包括在空调安装的价格内。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三方合同约定的空调安装价格尚未达到明显过高的程度,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历来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之争。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 、 《 1 3 本 民法典》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属于受德 国法影响的典型法典 , 而意大利法与奥地 利 法一 方 面像 德 国法那 样要 求 主观要 件 , 另一 方 面其客 观要 件采 用 了 固定 比例 模式 。
( 二) 英 美法 系
英 美 普通 法不 调整 对价 是 否失衡 的问题 , 唯其 衡平 法 在交 易 极 其不 公 平 以 至 于震 撼 了 大法 官 的 良 心时 , 大法 官有 权 判予该 合 同不 能获 得强 制履 行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 交易行 为变得 1 3趋 复杂 、 频繁, 尤其 是标 准化 格式 合 同条款 的滥 用 , 严重 损 害 了广 大 消 费者 的利 益 , 合 同 自由与 合 同正 义发 生 了激 烈 的冲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8—1 5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2 0 1 4年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 目“ 不公平合 同条款法律规 制研究 ” 的阶段性成 果 ( 项 目编 号: 1 4 B F X 0 7 5 ) 和2 0 1 3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 目“ 肖 费者合同研 究—— 以《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 的修改为背景 ” 的阶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4年第 6期( 总第 1 4 6期)
论 显 失 公民商经 济法 学 院 , 河南 郑 州 4 5 0 0 0 2 )
摘 要: 显 失公 平 的 实质是 对合 同效力 的否 定 , 体现 了合 同正义原 则对合 同 自由原则 的修 正。 显失
关键词 : 显 失公 平 ; 构 成要件 ; 主观要 件 ; 客 观要 件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4 ) 0 6— 0 0 4 6— 0 7
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案例分析 诉讼思路
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实务分析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实务分析——基于若干法院典型案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然而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之标准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做法,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一则案例为代表的法院判决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同时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法院认为合同只需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即可被撤销。
本文通过分析若干法院案例,试图探析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作为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其内涵在1999年《合同法》下并不明确。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然而即便如此,笔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显失公平仍然存在不同做法。
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的“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双方此前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同时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仍然必须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家园公司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并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条款。
法院判决认为,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应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这一点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二是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
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浅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浅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作者:魏义航来源:《卷宗》2014年第12期摘要: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存在单一要件说和二重要件说,笔者支持二重要件说。
此外,在消费合同及一方为行政主体的民事合同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显失公平;单一要件说;二重要件说;举证责任倒置1 概述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存在单一要件说和二重要件说两种:单一要件说。
该说认为,《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开,作为两种独立的行为,因而显失公平行为只须有一个客观要件便可成立,即行为的内容依行为成立或效力实现时的一般情势衡量,明显地有失公允;至于产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原因如何,则不必过问。
二重要件说。
该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需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
主观要件要求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客观要件要求财产上之给付,或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
依二要件说,显失公平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概念,主张在当事人利益明显不对等的基础上,增加了主观要件的限制。
2 单一要件说理由及评析1、在我国,二重要件说所可寻找的唯一的规范依据为《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
但之后的《合同法》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坚持了一要件说,构成了对该司法解释的否定。
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虽也曾经采纳过二重要件说的见解,但后来又予以抛弃,这恰恰表明了立法者的立场。
2、从体系上观察,显失公平是从结果上着眼的,没有考虑形成显失公平的原因,包括酿成显失公平的原因在内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单独列出,作为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
若把显失公平的原因考虑进去,就出现了诸如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形成的显失公平、因欺诈形成的显失公平、因胁迫形成的显失公平、因乘人之危形成的显失公平,因重大误解形成的显失公平等。
作为独立的可撤销的原因,显失公平应是上述类型以外的类型。
笔者认为对于该学者的观点可以做如下理解:显失公平是一个兜底性条款,若一行为同时符合欺诈、胁迫等的构成要件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一要件说),应优先适用欺诈、胁迫等的有关规定,认定该行为为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的过程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在法律上,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那么,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首先,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占据了显
著的优势地位。
这种优势地位可能来自于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市场地位、专业知识或者其他方面的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的位置。
其次,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过程存在不公平的
情况。
这可能表现为合同条款的不合理性、不清晰性或者不平衡性,或者是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误导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使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最后,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一方当事人因为受到不公平对待而遭受
了损失。
这种损失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是其他方面的损失,比如声誉损害或者精神上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或者要求修正合同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当事人占据显著的优势地位、合
同的内容或者签订过程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以及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当事人遭受了损失。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
在税收制度中,各个构成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相互、相互影响。 例如,税种的设置会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税率和纳税环节 等要素。同时,不同税种的税率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人的行为和决策。
以消费税为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它的税率高低 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消费习惯。如果消费税税率过高,消费者可能会 减少对征税商品的购买;反之,如果消费税税率过低,可能难以起到调节消费行 为和保护环境等作用。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构成要件之间 的相互关系和影响,以实现最佳的政策效果。
四、显失公平制度的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房屋买卖合同中
2、案例二:某公司与一自然人 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
上述案例均表明了显失公平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促 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在这些案例中,显失公平制度的出现并不是违背了公序 良俗,而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 进了社会公正和谐局面的形成。
即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合 同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 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救济方法是变更或撤销。
参考内容
显失公平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从显失公平制度的含义、特征、影响等 方面进行阐述,并从显失公平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切入,分析这一制度是否违背了 公序良俗。通过相关案例的介绍,深化读者对显失公平制度的理解,并提出对未 来制度建设的启示和建议。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具有主观 故意性。所谓主观故意性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急需或鲁莽轻率、无经验而故意 使其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这种利用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如果一方不知道或不 应当知道其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而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并作出承诺,则不能认 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显失公平性。
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
思考2023-11-04CATALOGUE 目录•显失公平的概述•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显失公平的立法建议•显失公平的案例分析01显失公平的概述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相对方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等优势,使合同约定明显不利于对方,导致对方不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通常发生在经济、交易等场合,是一种不合理的合同关系。
显失公平的定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日益复杂,信息不对称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显失公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对显失公平进行立法规范,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显失公平的背景和意义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格式条款欺诈胁迫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做出不理智的决定。
一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做出不公平的让步。
03显失公平的常见形式020102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经济实力明显不对等,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经济实力对比悬殊一方在市场中的地位明显高于对方,导致对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市场地位差异一方对交易的相关信息掌握明显多于对方,使得对方在交易中处于信息劣势。
经济信息不对称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明显不平等一方利用自身的技术、专业知识和经验等优势,使对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轻率、急迫、无经验利用自身优势一方故意向对方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决策。
误导对方一方利用对方的紧急、迫切需求或无经验等状况,迫使对方在不利条件下签订合同。
乘人之危合同结果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违反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导致一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利益严重失衡合同的结果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衡,一方获得过多利益而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
03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认定标准在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中,对经济地位不平等性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
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立法思考显失公平是指在一项行政决策或政策制定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平待遇、偏袒或歧视的情况。
显失公平已被普遍视为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在处理显失公平构成要件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确立权利保障的核心原则。
在制定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时,应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
立法应该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保证他们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对待。
其次,要明确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立法应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决策或政策制定中的违法行为、不公正待遇、偏袒或歧视等。
同时,要考虑到显失公平可能出现的多种形式和具体情况,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
第三,要设立有效的程序保障措施。
立法可以设立一系列程序保障措施,例如建立行政申诉制度、设立诉讼程序等,以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权。
在程序上要保证对不公平行政决策进行独立、公正和有效的审查,以纠正不公平决策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第四,要加强立法的衔接性和综合性。
显失公平的问题涉及多个领域、多个法律法规的适用,立法时应保持与相关法规的衔接性和综合性。
应该从构建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角度来思考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框架,以确保公平正义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要加强对立法成果的监督和评估。
立法以后还应加强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通过不断的监督和评估,可以完善立法,提高显失公平保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以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对显失公平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程序保障措施,例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程序等,以保证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权。
但是,该法在维护显失公平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例如在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
显失公平的认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Save every penny for custom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显失公平的认定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
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
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一、显失公平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
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
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二、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论显失公平合同构成要件之单一性
论显失公平合同构成要件之单一性韩嘉兴【摘要】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历来有单一客观要件说与主客观双重要件说的争论.双重要件说背离显失公平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且具有体系重叠、可操作性低等缺陷,因此宜采取单一要件说.显失公平合同因欠缺标的或内容的适当性而减损其效力,只要客观上在合同成立时,依一般社会情势衡量合同内容明显有失公平,合同一方即可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合同,产生此种不公平状况的原因则无须过问.【期刊名称】《梧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6)004【总页数】5页(P33-37)【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作者】韩嘉兴【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显失公平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合同可撤销事由,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情形[1],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学界历来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可以称为单一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在构成要件上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而致其利益严重不均衡,就足以构成显失公平,其成立总体上不要求主观构成要件的存在[2-3]。
另一种观点则可以称为双重构成要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只有利益悬殊的客观要件,不具有意思表示瑕疵的主观要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4-5] 。
对于这一争论,应当结合显失公平合同的历史来源、法理依据、立法现状、实践操作等不同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得出妥当的结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均规定了显示公平,但是一则指向民事法律行为,二则指向合同,二者略有不同,本文仅针对合同领域的显失公平进行展开。
▲民法典施行后显失公平的认定
▲民法典施⾏后显失公平的认定阅读提⽰:构成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主客观两个要件,客观要件上双⽅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严重违反契约公平原则;主观要件上⼀⽅阅读提⽰:当事⼈利⽤其优势地位、乘⼈之危或者利⽤对⽅的轻率和缺乏经验。
近期,连续接到两例关于显失公平如何认定的法律咨询。
对于显失公平,民法通说认为,指⼀⽅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典》第⼀百五⼗⼀条规定:⼀⽅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要件(1)双⽅当事⼈的利益显著失衡。
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涨落等各种要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
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了消除当事⼈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是禁⽌或限制⼀⽅当事⼈获得不符合交易规则⽽获取“暴利”。
如果没有达到显著失衡的程度,就不能运⽤显失公平规则撤销该交易。
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还要注意交易规则,要置⾝交易内,以当事⼈的交易场景为标准,⽽不能以法官或仲裁员想象的场景为标准。
(2)必须是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
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准点,来判断双⽅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是否获得暴利。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在订⽴合同时,⼀⽅具有利⽤优势或利⽤对⽅轻率、⽆经验等⽽与对⽅订⽴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此种主观状态,表明⾏为⼈背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
主观要件的典型情况如下:(1)利⽤对⽅处于危困状态。
这种情形⼀般是指利⽤受损害⽅因陷⼊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急需⾦钱或有其他急需的状态。
(2)利⽤对⽅缺乏判断能⼒。
所谓缺乏判断能⼒,主要是指⽋缺⼀般的⽣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如⾦融机构的从业⼈员向⽂化⽔平较低的⽼年⼈兜售风险较⾼的理财产品。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文/常遇春律师(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所归纳的,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之行为;2、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3、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利用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4、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方面来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行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人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大的“乘人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行认定时,则是逐渐采用主客观二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二是要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方无优势差异,或即使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行逐渐下降甚至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方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另还有一个最高院再审的典型案例“价值1.4亿元的玉石仅用作抵偿债务4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单从数字上看,两个金额相差达30倍,金额上差异显而易见,但最终最高院认定涉案的《玉石冲抵借款费用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不支持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理由基于以下四点:1、昆玉公司作为开采、加工、销售玉石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玉石进行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2、昆玉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生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3、双方自行约定玉石价格,符合玉石交易的惯例;4、玉石折价约定与双方在2014年9月28日《玉石质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玉石评估价值相同。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违背公平原则。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合同订立过程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公平、合法。
一方是否利用对方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等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若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2. 合同条款内容分析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以下列举一些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条款:•不等价交换:合同条款中,一方承担的义务明显多于另一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免除责任:合同条款中,一方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限制合同解除权:合同条款中,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使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公平的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公平,导致一方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3. 合同履行情况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是否利用合同条款不公平地损害对方权益。
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等。
4. 合同解除和终止分析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是否公平。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应明确、合理,不得包含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5. 争议解决方式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公平。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一方利用争议解决机制损害对方。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可参考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合法性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若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审查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6. 举证责任在合同显失公平的争议中,受损害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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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另一 方 面 , 由提 出变 更 , 销 之 诉 的 一方 对 程 序 性 显 失 公平 负 举 证 撤 责 任 , 少 了 当 事人 滥 用 显 失 公 平 原 则 的 可 能 性 。 减
一
、
客 观 要 件
客 观 要 件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利 益 严 重 失 衡 或权 利 义 务 显 著 不 对 等 。具 体 来 说 :
( ) 一 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有偿合同 , 特别是双务合 同
对于无偿合 同, 因不 存 在 对 价 问题 , 以不 存 在 双 方 利益 的不 平 所 衡 和 显 失 公 平 。 益 的 不平 衡 不 限于 标 的 物 价 格 的 过 高 或 过低 , 包 利 亦
括 双 方 关 于 履 行合 同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 的 明 显 不对 等 、 同 明确 规 定一 合
( ) 方 利用 优 势 二 一 所 谓 利 用优 势 , 是指 一 方 利 用 经 济 上 的 地 位 , 使 对 方 难 以拒 绝 而 对 其 明显 不 利 的合 同条 件 。 如 , 企 业 利 用 其 优 势 订 立 了不 公 平 的 例 在 格 式 条 款 , 使 消 费者 予 以接 受 。 何 对 优 势 进 行 判 断 ?是 否 意 味 着 迫 如
方 可 以撤 销 。 对 显 失 公 平 增 加 了主 观 要 件 的 限 制 。0 正 式 的 《 ” 而 合
同法 》 又 恢 复 到 《 法 通 则》 立法 模 式 。在 学 界 , 于 “ 失 公 平 ” 重 民 的 对 显
的理解 争议颇 大, 单一要件说 、 双重要件说、 修正双重要件说均有提
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 显失公平合 同。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 虑主 观要件, 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正 , 其 维护商业道德, 保护 处于弱者地 位 的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0 体 来 说 , 观 要 件 分 为 如 下 几 种 : 具 主
( ) 利 一 方 主观 上存 在 恶意 一 获
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其在民事法律中的作用, 并最终保证民事交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36 D2. 文献 标识码 : A
我 国《 民法通则》 系借鉴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的经验 , 将传统民法 暴利行为一分为二 , 即第 5 8条 中的“ 乘人之危” 和第 5 9条 中的“ 显失 公平 ” 。乘 人 之 危 行 为应 有 利 用 对 方 急 需 、 迫 、 险 、 率或 无 经 验 窘 危 轻 等 不 利 情 事 之 故 意 , 主观 要 件 : 仅双 方 给 付 显 失 均 衡 而 不 具 备上 即 如
述 主 观 要 件 , 应 属 于 显 失 公 平 的 行 为 。。《 则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法 》
“ 议草案 ” 建 采单一要件说 , 而在 《 合同法》 草案第三稿中 , 3 第 9条规 定 :一 方 利 用优 势 或 对 方 没 有 经验 致 使 双 方 权利 义 务 显 失 公平 的 , “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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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显 失公 平 合 同的构 成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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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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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针 对我 国立 法及 司法 环境对 显 失公平 合 同的构成 要件 进行 研 究, 望 能明确其 判 断标 准和适 用余 地 , 希 使这 一 显 失公 平 构 成要 件 客 观要 件 主观要 件 - 文章编 号 :0 90 9(O 9o —8-1 10—5220 )23 0 0
( ) 方之 间利益严 重失衡或权利 义务显著不对 等 二 双 利 益 是 否平 衡 首先 要 考虑 对 价 问题 。 于 对 价 问题 , 术 上 存在 关 学 着不 同观点, 有同价说 , 包括客观同价说和主观同价说, 也有 比较高价 说 。 本 文 认 为 , 于 对 价 是 否 合 理 要 从 两方 面考 虑 , 要 考 虑 支 付 的 0 关 既 价 格 与 市 价 是 否 大 体 相 当 , 应考 虑 当事 人 主观 上 是 否 愿 意 接 受 , 也 即 使 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 但是当事人处于真实意愿接受 , 也不能认定 构成显失公平。 对 于 客 观上 的价 格 不 公 平是 否 应 当 具 体量 化 , 或者 说 应 当确 定 显 失公平在量上 的标准, 对此大 多数学者认为, 应当确立量化标准 , 以保
及。
本 文方 当事 人 物 质 利 益 在 既 是 否过 于悬 殊 , 要看 当事 人 意 思 表 示 是否 有 瑕 疵 , 句 话 说 , 失 公 又 换 显 平 合 同 的 构 成 要 件 既 包 括 客 观 要 件 , 包括 主 观要 件 。 又
世 界 5 0强 企 业 同一 个 注 册 资 金只 有 10万 元 的企 业 相 比 , 订 立 合 0 0 在
方 的 不 公 正 的 免责 条 款 、 合 理 的风 险 分 配 、 约 责 任 的显 失 公 平等 不 违
同时 就 具 有 绝 对 的优 势地 位 呢 ?本 文 认 为 , 能一 概 而 论 , 此 要 件 不 对 在 认 定 时 应 作 严 格 限 制 , 为 交 易双 方 优 劣 势 总 是 相 对 存 在 , 个 企 因 一
一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 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没有经验而签订了显失 公平 的合同 , 学术界 己逐渐达成共 识, 法律行 为并不仅仅 因为给付与 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 确认某项行为是否 因给 付 关 系 、 失 公平 而 无效 , 了 具 备显 失公 平 的 关系 以外 , 为人 还 必 显 除 行 须明知 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 故意诱使他 方提 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 , 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 是出于不知情或故意维持这种状态 并从中获益。 这一要件 是构成 显 。 失 公 平 的 必要 条 件 。 在 认 定 显 失 公平 时 强 调获 利 人 的 主 观故 意 , 方面 约 束 了法 官 的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