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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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民事法律,其中的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规定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同时,公平原则也是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之一,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护约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不得故意隐藏事实、说谎虚假、规避义务等行为,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权益,在判断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公平的裁决。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公平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增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判实践结合进行。

首先,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

的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或欺诈的行为。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和合理的,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_陈其营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_陈其营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_

陈其营

CENTURY 21系统。2004年3月9日,原告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第7.3.4条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未经甲方(森得瑞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家园公司)以及任何一个乙方关系人或关联企业(定义见本合同释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和期满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及其他任何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周围75公里范围内(如超出本特许区域地理范围,以本特许区域的范围为准)的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相关企业(但不包括另一个CENTURY 21加盟店)或拥有或持有该中介机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第7.4.8条商业秘密条款约定:“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的有关CENTURY 21系统、CENTURY 21特许权和CENTURY 21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的经营和业务知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地区营业规范手册或其他材料和/或单店营业规范手册中随时透露的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的保密的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其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保守绝对秘密,并同意不在甲方没有特别授权和批准的任何其他业务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第14.1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的2年内,不在核准地点或任何CENTU- RY21世纪加盟店所在地点周围75公里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办公室,经营本合同中所定义的特许业务。”2005年5月16日,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就解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家园公司须交回《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原件,第五条约定《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还必须遵守《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确定的义务。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合同法》中有规定,若订立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话,那么此时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但是实践中需要对显示公平合同先做出司法认定才行。究竟该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

标准的统一。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本文就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无效进行了解析,仅作参考,请阅读下文了解。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

有价值的对价。”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

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

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而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评价,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

如何界定显失公平合同

如何界定显失公平合同

如何界定显失公平合同

在现代的商业发展或是⽇常⽣活中,我们总会与⼈签订各种合同,然⽽有些合同却不是公平的,这就出现了显失公平合同。当我们遇上了显⽰公平合同,该怎么判定呢?关于如何界定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显失公平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为,则是指三种情形:

1、合同当事⼈⼀⽅利⽤了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当事⼈⼀⽅不正当地利⽤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因第三⽅的不正当⼲涉,使双⽅当事⼈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显失公平与其他⼀般⾏为的区别

1、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当事⼈因受到欺诈⽽订⽴的合同属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其效⼒不为法律所承认。所谓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作出错误意思表⽰的⾏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中利⽤对⽅不知情相似。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为中的当事⼈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作出承诺,致使利益受到较⼤损害。

2、显失公平与乘⼈之危

(1)乘⼈之危中的⼀⽅当事⼈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2)乘⼈之危中的获利⽅多表现为积极促成⾏为及其后果的发⽣,⽽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条⽂理解与适⽤》所归纳的,因乘⼈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之⾏为;

2、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

3、民事法律⾏为之作出是利⽤危困或弱势之⾏为的结果;

4、该民事法律⾏为于成⽴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来对民事法律⾏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综合认定。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的“乘⼈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认定时,则是逐渐采⽤主客观⼆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进⾏考量:⼀是考察合同对⼀⽅当事⼈是否明显不公平......⼆是要考察合同订⽴中⼀⽅是否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获得的利益或另⼀⽅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优势差异,或即使⼀⽅当事⼈在订⽴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逐渐下降甚⾄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最高院判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最高院判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最高院判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订立合

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

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七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

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

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

平。”

法律实务总结: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经典判例及相关法学理论,就法律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条款显失公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现阶段,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但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显失公平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首先,认定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标准应当包括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要求合同的一方存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的故意,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客观方面要求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其次,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区分商事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商事合同当事人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经营主体,一般具备必要的商业理性和谈判实力,有能力了解合同项下的利益关系是否均衡,也有能力承

受合同利益分配下的风险。因此,在认定商事合同中是否存在显失去公平条款时一定要慎重,除非合同中明显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利益受损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且系善意。在一般民事合同中,比如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出于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信息掌控度等存在差异,可以适当推定消费者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可以在客观上对消费者和劳动者明显重大不利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详解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详解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详解

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它在经济交往和社

会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的公平原则被认为是保护交易双方利益平衡的核心原则之一。本

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

重要性。

一、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平等、公正的价

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公平原则指的

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得违

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欺诈对方,

不得滥用权利。”该原则的核心是平等互利,即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享

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的利益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变更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订立合同阶段,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避免利益

严重失衡的情况出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模糊、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应进行合理解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应

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双方权益。在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应

通过协商一致的原则,保持公平。

三、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1. 实现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

公平原则的核心是平等互利,它的作用是保护交易双方在合同关系

中的利益均衡。根据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对等受价值的权益。公平原则保证

了交易双方在协商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平等地位,防止了一方对另一

方的操纵和损害。

我国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研究

我国的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流与发展。然而,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一些合同仍可能显失公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我国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并给出一些相关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显失公平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另一方的权益产生过大的损害,从而使该合同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

则确定。在进行合同评价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习惯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要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差别待遇:合同中是否规定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即一方的权利或利益被过度压缩,而另一方则获得了不合理的额外利益。

2. 强制或附属性:合同中是否存在附属条款或者强制性条款,使得合同当事人没有实质选择的余地,而被迫履行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合同条款。

3. 关键信息不对等:合同中的关键信息是否对等,即是否充分通知、告知对方重要的信息。

4. 法律法规违反:合同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等基本价值观。

三、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1. L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L公司提供50套设备给R公司,并由R公司付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L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R公司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R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认定该合同存在差别待遇和关键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判决该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合同法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合同法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合同法中

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本文将讨论

合同法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并分析其在合同制定、履行和解除等方

面的具体应用。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确

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公平合理。公平原则的作用是保护弱势当事

人的利益,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

合同中受到不合理的损失。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合同的

讨论和商定,并且在合同的条款中充分地披露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还要求各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另一方当

事人进行不公正的约束和限制,确保合同的订立过程在公开透明的基

础上进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履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规避自己在合同中所承担

的责任。公平原则还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充分考虑另一方当

事人的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协助对方完成合同目标。

二、公正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公正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确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公正合理。公正原则的作用是维护合

同的真实性和效力,避免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不当行为。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公正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

意思,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不愿意接受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范本专家致客户:

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提供有关显失公平的合同范本的建议和指导。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利用其相对强势地位,使对方在合同条款上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性,因此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况。

在起草显失公平的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力平衡,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衡的,不能让一方过多地占据优势地位,使对方处于弱势地位。

2. 明确条款,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或

含糊不清的法律术语,以免给一方留下漏洞,导致不公平对待。

3. 合法性,合同中的条款和要求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合同将失效。

4. 客户权益保护,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保护客户的权益,确保客户在合同签订后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您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解答。

期待能够为您提供优质的合同范本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

(您的姓名)。

合同显失公平有效吗

合同显失公平有效吗

合同显失公平有效吗

合同范本专家解答:

在法律上,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或者整个合同本身在经济上或者法律上对一方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法律不允许一方在合同中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或者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合同范本专家来说,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撰写合同范本的过程中,需要仔细审查每一条款,确保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害。合同范本专家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的条款或者格式。

此外,合同范本专家还应该在客户需要的情况下提供建议,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对双方都是公平和合理的。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使合同更加符合双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

总之,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关注合同的公

平性和合法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合同范本专家也应该在客户需要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

们理解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论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论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论文提纲

一、论文题目

论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二、论题观点来源

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条款之后,发现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原则虽有规定,但因该原则的抽象性及具体在社会实践中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其适用难以具体量化,对此,我选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审判疑难问题续》、《民事办案手册第10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等一些文献,汇集了法学界关于显失公平原则的各路名家的观点,从而集成了我的论点。

三、论文结构:

1、序论

显失公平原则在我国法学领域和法律规定中的重要性和缺陷性,因此,具体量化显失公平原则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是迫在眉睫的事。

2、本论

一、合同显失公平原则的涵义,具体包括:1.显失公平原则的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2.我国现行法律对显失公平原则的有关规定;3.对“显失公平”的全面理解。二、显失公平合同的特征,具体包括:1.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与欺诈;3.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三、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1.现行法律的有

关规定;2.学术界的两种不同看法;3.我国应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如何掌握。

3、结论

未来我国法学领域及法律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显失公平原则的含义与构成要件,同时还应以必要的司法解释及法院案例公报来相辅之,以对适用显示公平原则作出严格的科学的界定。

题目:论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目录

内容摘要 (3)

关键词 (4)

一、合同显失公平原则的涵义 (4)

1.显失公平原则的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 (5)

显失公平名词解释

显失公平名词解释

显失公平名词解释

1、显失公平名词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不公平条款或者不公平行为,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损害。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实质不公平:合同中的条款或者行为明显偏向一方,使得对方处于劣势地位,损害其合法权益。例如,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一方拥有过大的权利或者优先权。

2. 弱势地位:被损害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或者信息不对等。

3. 强制性: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是强制性的,被损害的一方没有真正的选择权或者议价能力。例如,在某些行业中,合同标准条款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关系。

4. 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例如,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揭示信息不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总之,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是指合同中明显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者行为,且损害了被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损害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这些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

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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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2-02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买卖价金低于市价一半时,出售人有权以遭受“非常损失”为由撤销合同,除非买主补偿差价。这一规则推定买卖价金短少逾半时,出售人实际上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结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撤销。“非常损失规则”自创立之日起,在各个时期和地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袭,发展为了法国的“合同损害规则”,德国的“暴利条款”和英美的“显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矫正因契约自由造成的合同不公,保障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公正。

根据古典契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关注缔约程序公正,而不关

心结果或实质公正。法律仅能保证缔约过程是在没有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的影响下订立的,如果缔约过程受到这些影响,那么法律的救济是当然的。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则结果公平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把握。因此,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拒绝对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进行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各国立法、学理以及判例都逐步承认显失公平,都有条件的给予救济。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中,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各种制度在一个公正的水平状态,并维持这种状态。如果法律对存在不公正的合同同样也赋予效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因此,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进行救济是必要的。原则上,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同时,他也可以承认该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一)大陆法系

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契约即公正”的理念,对合同公平则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此外,民法典使用“合同损害”这一用语替代了显失公平的概念,由拿破仑亲自裁定产生了第1647条款:“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放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豍从这一条款可以看

出,法国通过规定具体的交易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比例来判断是否造成显失公平,采取了单一客观要件说。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显失公平规则来源于衡平法。传统的普通法认为“一粒胡椒籽也可以作为对价”,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对价并不必然对等,法律的职能仅仅是保障程序上的公平,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购者自慎。然而,合同内容的“显失公平”(unconscionable)违背了衡平法公平正义的存续根本,如果一个合同如此地不公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该合同就不能得到强制执行。事实上,衡平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对价悬殊就否认合同效力,而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缺乏平等的议价能力。在乌尔卢姆斯诉霍尔斯利案中豎,被告同意以每英亩40美分的价格出售其在肯塔基山农场的200英亩土地采矿权,而在价格涨至每英亩15美元后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是一个年满60岁,未受过教育,因患病不能再工作的人,对商业行情知之甚少,原告则是已经购买了几千英亩土地采矿权的商人,商业经验丰富,对市场价格的变动显然很熟悉,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衡平法不应帮助执行如此刻薄的交易。”由此可见,法院判决显示公平时不仅关注合同的内容不公,而且更注重当事人交易能力的不平等。

(三)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两大法系中显失公平规则的考察,可以看到他们的共性在于以公平原则作为界定基础,极大关注订立合同的过程。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但显失公平规则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相符。《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行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些规定相结合,确立了我国的显失公平规则。

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也并未具体说明,致使学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两种观点。客观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不均衡,而不考虑造成不公的主观原因,客观说可以减轻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主客观统一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客观要件是指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主观要件是指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笔者认为,认定显失公平应该在总体上坚持客观要件说,个别类型得以当事人主观轻率、无经验为构成要件。理由在于:首先,从立法意图上看,《合同法》为了避免在个案中难以适用德国民法中“暴利行为”的严苛条件,特意将其主观要件“乘他人之窘境、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严重的意志薄弱”剥离,另成立“乘人之危”作为合同无效或

可撤销的原因。其次,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显失公平从结果公正着眼,没有考虑造成不公的原因。包括显失公平在内的意思表示瑕疵的原因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单独列出,作为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与这些原因界限不明,多有重合。作为独立的合同可撤销原因,显失公平应当是这些原因以外的类型。豏

(四)显失公平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由于司法环境的特殊国情及执法水平的参差不一,显失公平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认定显失公平的标准模糊,可操作性差,由于缺少必要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倾向于回避适用,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情势变更为由撤销合同,通过其他路径解决显失公平,使得当事人双方容易接受和信服判决结果,减少了案件的争议性。

在欧治芬与杨小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被告欧治芬向原告杨小纯购买房屋,并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按揭贷款支付10万元房款,交付尾款后房屋所即有权转移,但银行审查批准被告的按揭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尾款,故一直未履行付款承诺,后原告发现被告私自领取了房屋的产权证,双方产生纠纷,原告以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拒绝履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为交易房屋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协议》,两份合同中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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