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显失公平原则起源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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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显失公平原则的起源和涵义
摘要显失公平制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民法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给显失公平下了一个定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在客观性方面,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利用优势,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利益不均衡;在主观性方面,一方故意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恶意订立合同,主要表现在主观恶性上。
关键词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利益
一、显失公平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中,显失公平原则无疑是一个古老而又重要的规则。在罗马帝国后期,由于经济状况急剧恶化,通货膨胀严重,戴克里先皇帝与马克西米安皇帝不得不出台维护社会稳定的“非常损失规则”:在不动产的价金低于其价格一半时,使遭到非常损失的出售人有权请求撤销买卖。这可以说是显失公平原则的最早形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说显失公平原则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逻辑体系。法国民法典使显失公平原则第一次在民法中得以正式确立,尽管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是他对后世的影响则是不可忽视的。
德国民法典在138 条第2 款中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对于自己或第三人给付或约定给付财产上之利益之法律行为,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其法律行为无效。”
学理上,它被称之为“暴利行为”,属于判定法律行为标的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德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既有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来源于法学理论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自十九世纪以来,面对社会中的经济力量日益失衡的严峻现实,也随着判例学说的日渐丰富,各国纷纷以特别立法的方式扩大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在“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等特别立法当中,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以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实现契约正义的理念。最近几年,各国纷纷将特别立法中对显失公平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引入民法典当中,以期望于在更为广阔的范围里发挥作用。
二、显失公平的涵义
要完善显失公平制度,应当首先明确其涵义。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给显失公平下了一个定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具体到合同法中,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而与之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明显地损害他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当地通过合同获得了过多的利益,对此情形适用显失公平原则予以规制,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显失公平的涵义,要对相关概念予以区分:
(一)显失公平与欺诈
所谓欺诈又称诈欺。在欺诈合同中,受害方之所以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主要是由于另一方欺诈性陈述的误导或对真实情况的故意隐瞒。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不利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受到对方虚假情况的误导,只是由于自己无经验、急迫、轻率或对方占有优势,交易中难免趋于被动,致使合同显失公平。欺诈合同中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合同中利用对方无经验颇为相似,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欺诈行为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内容或条款缺乏真实性;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自身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二)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困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合同。它强调受害方处于一种困难境地,可能是经济上的迫切需要,或人身安全面临某种危险,为解燃眉之急,被迫与对方签订合同。显失公平情况下,受害方可能也处于一种紧迫状况,但远不及乘人之危中的困境那么严重,只是合同双方相比较有一方明显处于优势,但当事人仍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乘人之危的合同往往容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如果一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乘人之危引起的,应按乘人之危论。
(三)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合同的某种要件发生重大错误认
识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法律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利益出发,允许其变更或撤销合同。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重大误解强调由于一方当事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对合同的重要要素发生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受害方并未对合同的重要要素产生误解,不存在主观认识上的错误;(2)重大误解可能是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并未获益,而显失公平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一方获益大大超过了另一方,或一方遭受损失而另一方获益。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法思想日益深入到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对自我的法律保护意识,而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就是合同关系。作为合同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显失公平受到关注,相信只有从它的历史发展出发,从它的准确涵义出发,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这一制度,更好地更有效地保护弱者,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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