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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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更容易受到社会影响,更易受到家庭环境和教育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司法体系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和完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完善入手,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犯罪背后往往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制定更合理的处罚和教育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也可以帮助相关部门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他们的成长和社会再次融入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从社会实践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需完善。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力度不够,社会调查的精细化程度不够,导致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没有充分了解犯罪原因、犯罪背景等情况,难以制定出合理的教育措施和处罚决定,未能有效挽救未成年犯罪分子。

我国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程度,从而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并防止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专业性。

可以通过加大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社会调查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得他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准确的判断和建议。

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管理。

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调查标准和程序,对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和专业性。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2023-11-06CATALOGUE 目录•引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结论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和司法体系,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处理不够公正、科学和有效。

研究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和专家访谈等多种方法,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研究目的和方法02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不仅关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理,还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强调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的法律制度之一。

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期,当时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
殊性 , 以我 们对 于其 不被羁 押 、 所 获得 的取保候 审 的权 利应该 特 别予 以强调 , 根据 对保 护未成 年人 权益 的共 同认识 和 多年来 积累的实践经验 , 使得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可以成为改革我国整个取保候审制度 的一个突破 口。 本文拟就 中 国未成 年人 取保候 审制度 的 改革 发表 自己的一点 看 法 , 以期抛 砖 引玉 。 关键 词 未 成年人 取 保候 审 未 决羁 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在我 国 目前的取 保候 审制度 中 , 论是 在立法 层面 还是 在司 无 文 章编 号 :0 90 9(0 00.5 .2 10.522 1)4070 的最 基本 原则 。 国的 《 我 未成 年人 保护 法》 1 第 条就规 定 了它的
法 实践层 面 , 未成年 人 和成 年人 在适 用取 保 候 审的 条件 基本 一 立法 指导 思想 : 即保 护未 成年 人 的身心 健康 , 保障 未成 年人有 合 致, 没有 明显 区别 。 国当前缺 乏对 未 成年 人取 保候 审制度 的专 我 法权 益, 促进 未成 年人 在 品德 、 力 、 智 体质 等方 面全 面发展 , 把他
人到 场 。 ( ) 面审查原 则 三 全
全 面 审查 原则 是指 公 安 司法机 关 在办理 未成 年 人刑 事案 件
时, 不仅 要 从刑 事处 罚 的 目的 出发 , 满足 对案 件事 实本 身和证 据

审或 者监视 居住 。 这 三个 实 体要件 基本 上 都没有 体现 出未成 年 。
较低 ; 第三 , 仅有 简略 的原则 性规定 , 没有 形成专 门的法律 规定 和 可 能侵 犯犯罪 嫌疑 人诉讼 权利 的时 候就是 在侦 查阶段 , 律师提 供 特殊 的司法 制度 。所 以, 在实 践 中操作 性较差 , 体案 件还 是主 具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核心内容:取保候审是否被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呢?主要的条件与及要素是怎么样进行规定的呢?按照一定的原则问题,那么在取保候审的时候还具有哪些明显的法规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节约国家资源、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叉感染等等优越性,因此,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取保候审措施被广泛适用。

近几年来,我国犯罪低龄化日渐突出,未成年犯罪逐年上升,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新的课题。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是一种相对缓和的强制措施,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为适宜。

因为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如果对其实行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则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不利于对其教育和改造。

但目前,我国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规定并未明显向未成年人倾斜,未成年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并不大。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方面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特殊的规定,构建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于对未成年教育和感化,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必要性。

1、是保障未成年合法权利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法定代理人出庭、指定辩护人、不公开开庭等制度,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辩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

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应充分注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措施是最和缓化的一种,对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实现“少押”的目的,减少羁押场所的负担;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可以获得“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之外的人身自由,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本文将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尚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人格和身心健康。

还需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规范,保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有序进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社会关注和支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足以影响整个国家的未来发展。

我们需要加大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共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成长出一份力。

社会各界需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走出错误的道路。

也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树立价值观念,杜绝犯罪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和社会的力量,更需要有专业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帮教工作。

我们需要加大对帮教机构的建设和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帮教体系,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提供更专业、更有力的保障。

也需要加强对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服务。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在社会调查中,我们需要更多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来更准确、更高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调查手段,有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

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分析,探讨了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进行了介绍。

也指出了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结论部分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的重要性,以及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多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犯罪现状,建立与发展,存在问题,完善建议,预防与教育,重视意义。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涉及的罪行也越来越严重。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们自身的身心健康,还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与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家庭教育不善、社会环境恶化、学校教育不完善等。

各种复杂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和社会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和发展趋势,才能有效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至关重要。

1.2 问题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则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治理和预防的重要手段。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犯罪形式也日益复杂,社会对于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迫切的需求。

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趋势,才能更好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和教育措施。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设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调查制度存在意义、实施方式、程序内容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分析,揭示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章旨在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分析、存在意义、实施方式、程序、内容、监督机制、重要性、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日益严重。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涉及范围日益扩大。

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社会关系等,这些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

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原因,成为当前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社会调查制度的分析,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政策建议,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中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1.2 研究意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教育和成长状况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进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重大且迫切。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治理、教育和帮教机构的不足。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doc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doc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含义和内容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又被称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制度”,也可称为“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

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部门亲自或委托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家庭、学校、派出所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前的一贯表现、家庭生活环境、犯罪原因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做出的关于其人格、素质、心理状态的制度,进而使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①。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和调查目的。

首先,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调查的主体大多是专门人员和专门机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包括控辩双方、法官、相关社会团体组织。

其次,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个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和生活环境。

最后,在调查的方式上一般采取走访调查和专门机构的科学鉴定,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存在的人身危险性,进而检察机关考虑是否起诉,法官考虑如何定罪量刑等等。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报告的定性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后相关部门会制定调查报告。

但是调查报告往往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

首先我们应该排除它是意见证据,因为报告的内容并不是对案件的推理、猜测和评论,所以不能认为其实意见证据。

有的学者将其归类为品格证据,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

笔者比较支持前者的观点。

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社会评价、所居住环境,工作和学习环境、性格特点、是否有前科等的综合调查,因而它是品格证据的一种。

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为了实现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文明化,建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可以更加全面的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将来进行司法教育和跟踪帮教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使我们很好的区分了成人司法与少年司法。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一)含义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

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

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

(2)性格及不良习性。

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

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

(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

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指出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然后探讨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加强这一制度的意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并强调了加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全面调查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刑事案件、制度完善、问题、意义、建议、必要性、发展方向、调查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这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十分复杂,除了个体因素外,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工作体系,其中社会调查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调查、提高调查质量、规范调查程序,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 正文2.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呈现出逐渐年轻化的趋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

以往主要以盗窃、抢劫等为主,现在涉及范围扩大到网络犯罪、暴力犯罪等,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和复杂。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早期教育不良、家庭矛盾等因素成为主要原因。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23-10-30•引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目建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渐凸显。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量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为量刑提供依据,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调查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和影响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长、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量刑依据01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量刑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现实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背景介绍和问题意义入手,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然后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调查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社会观念的改变以及教育和培训机制在制度完善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制度完善对社会的重要性,提出了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社会责任与义务。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以促进更加有效和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法律法规,保护措施,社会观念,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未来发展,社会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本身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这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学校教育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司法机关的惩罚远远不够,更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调查制度,从根源上找出问题所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已经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1.2 问题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社会调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犯罪行为的背景和原因,才能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更加有效的教育和帮助,预防其再次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

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调查不及时、不全面,调查机构专业水平不高等。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展开讨论。

在将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接着在首先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并阐述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然后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制度建设,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改进策略。

最后在强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建设,问题,挑战,改进策略,重要性,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思。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司法公正、社会秩序和家庭教育等多个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本身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理力度,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更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发展需求。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讨社会调查在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揭示社会调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设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改进策略。

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高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正文2.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

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诈骗、寻衅滋事等,涉及的领域也逐渐扩大。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段趋于年轻化。

曾经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在16-18岁年龄段,但近年来逐渐向14-16岁年龄段延伸,甚至包括12-14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建立的。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程序上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机关等单位的调查,但是这些单位之间信息不畅通,协作不够紧密。

这导致在调查过程中会出现信息交互不及时、重复调查、碎片化等问题,影响了调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应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依据和标准上还有一些不明确之处。

目前,我国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社会调查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导致调查工作缺乏规范性和一致性。

在调查依据和标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调查对象的界定仍缺乏统一的标准,易造成调查对象范围的模糊和不一致。

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明确调查的依据、程序和标准,提高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人员配备和培训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方面的人员配备不足,且专业培训不够完善。

这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经验不丰富,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社会参与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主要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的参与较少。

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具有优势和价值的,他们可以通过提供线索、协助调查、提供帮助等方式,为调查工作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资源。

取保候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与保护

取保候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与保护

取保候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与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提升,如何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妥善运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取保候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与保护,旨在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取保候审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采取不羁押的措施,即将其暂时释放,并委托其保证人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同时遵守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

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运用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为主: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需要以保护为主的原则,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理和生理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2. 教育为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较为年幼且受教育程度较低,取保候审应以教育为重,通过教育改造和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3. 个别化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和社会背景千差万别,应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采取个别化的取保候审安排。

二、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取保候审程序1. 取保候审申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2. 保证人审查:法院将对担任保证人的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社会信誉,并由其签订保证书。

3. 取保决定:法院将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取保候审,并制定必要的限制和规定。

4. 监管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可以派员进行监控和教育,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并适时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教育资源。

5. 取保候审的终止和变更: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较好或案件调查完毕时,取保候审可以终止或做出相应的变更。

三、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取保候审保护措施1. 保护隐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法院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其隐私,不得随意公开其个人信息及案情细节。

2. 保障安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面临来自报复或社会歧视的威胁,法院应加强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刍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

刍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

刍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
林宛平;包旭娟
【期刊名称】《江南论坛》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法定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无疑在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是刑事犯罪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如何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尽量降低审前羁押率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重点.在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做出特别规定.实践中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也存在着适用率低等种种问题亟待解决.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林宛平;包旭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刍议 [J], 朱倩
2.恢复性司法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适用初探 [J], 阮露玫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思考——《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J], 朱云三
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 [J], 刘东根;曲广娣
5.适用、困境与应对:刍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J], 陈兵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议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我国立法没有对未成年取保候审作出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只是依照相关刑事政策,参照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致使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率低,且标准不一。

而国际上对未成年人审前不羁日益重视,国外也有单独立法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可以借鉴,加之,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因此,我国应重新设置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完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并转变司法理念,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现状规定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公民。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即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后或上述机关主动提出,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条件下,不逃避、妨碍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现状(一)立法上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只是作了笼统规定。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5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规定不完善且标准模糊,操作性不强。

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LegalSvmemAndSodety制和套2010年11月(qJ)涉罪来威年/,玻儡候审剐虚存在的题殷舆霓善殷一琪摘要与西方国家的少年保释制度相比较,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呈现出程序保障性,适用非常态性,适用非专门化的特点,出现保证方式单一,监督手段缺乏,监管措施缺失,适用难以统一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的改进.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监督手段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一O40.02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取保候审,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慎捕,少捕"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具体落实,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出发,以当前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现状为基础,剖析该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扩大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更好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一)程序保障性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国外少年保释制度则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而确立,其实质是对被保释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二)适用非常态性基于制度设置旨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在适用上也具有非常态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强制措施时,首先考虑的是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以取保候审为特殊,因而取保候审适用率极低.而国外少年保释制度的适用里常态特征,因此其适用率相当高,反而适用羁押措施是极少数.(三)适用非专门化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的少年保释制度相比较:一是法律设置不同.我国没有专门的少年法,也没有关于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专门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与对成年人适用相比没有明显区别;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后者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三是裁决机制不同.前者由公检法机关作出,类似行政命令,后者的决定权则基本属于法院;四是保障措施不同.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保障措施:而英美法日等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释有保障措施,诸如保释监督机制,评估机制,保释工作计划, 保释住所等,这都为未成年人犯罪保释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支持.二,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主要问题I.保证方式限制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财产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适用中均有缺陷,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 而外来未成年人往往无法提供有效保证人,致适用上出现偏差: 作者简介:殷一琪,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助理检察员.40或无法适用,或适用不平等.此外,由于多数情况下,采用的是传统的保证人保证方式,"脱保"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中不敢轻易适用瞅保候审.2.缺乏监督导致取保候审的适用随意性较大.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更多带有行政色彩,自由裁量范围较大.但对于权力主体行使此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嫌疑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往往取决于承办人的个人意志,随意性较大.并且,一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对待取保候审和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上时有分歧,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 检察机关通常不会轻易将其取保候审,一股都会批准逮捕,反之亦然.3.取保候审后监管不力造成刑事诉讼上的障碍.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但我国在该方面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由于监管措施的缺失造成的脱逃,串供现象时有发生.实践中,被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有犯罪行为,被其他区域的公安机关抓获,而原公安机关"后知后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4.立法过于笼统且规定不尽明晰导致适用的不统一关于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各有各的规定,重复较多而内部又多有自相矛盾之处,造成适用取保候审时没有统一的条件和要求,难以掌握尺度,具体到未成年人案件中更是如此.(二)问题根源1.思想上未牢固确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理念.在"重强制,轻保障"观念的支配下,立法者所构建的取保候审制度,自然具有浓厚的"程序工具主义"色彩,同时也迎合了刚性社会治理的需要,体现了刑事司法国家本位主义的立场.笔者认为,基于成年刑事司法的思维模式和人身控制的诉讼理念而'攻置的取保候审制度,显然无法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未充分认识到涉罪未成年人不受审前羁押是一项权利,也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忽视.2.实体上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公检法机关虽然在不断探索适宜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但目前为止在涉罪未成年人不受审前羁押这一关键性权益'没有体现应有的保障.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往往还是构罪皆捕,从而出现较多"交叉感染"情况,并且对于一些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而言,判处短期自由刑,改造效果未必理想,甚至还会促使其形成犯罪人格.(下转笫44页)201口年11月(中)LegalSystemAnd'cI嘶制轴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适合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情形,因而附条件起诉也只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并且主要考虑那些不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犯罪.只有对这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达到帮教感化效果的这一类犯罪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样也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扩大化.(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有效地监督第一,应当赋予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时首先要征得本案被害人的同意,当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做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在暂缓起诉考验期间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分不适合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赋予被害人自我救济途径,也同样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化关怀.第二,检察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考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为最终做出决定提供依据.考查的内容可在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确定,并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第三,做好帮教工作.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考查,在认定其具备较好帮教条件情况下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社会可配套建立统一的社会帮教组织,该组织将定期的对被帮教者进行谈话教育,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将他们的行为状态向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构检察机关反映,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帮助和危机干扰,帮助被帮教者分析犯罪原因,放下心理包袱,为今后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才能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的有效的适用和实行,才能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达到最大的优化,才能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行为偏离最初的立法本意, 也只有通过这种行为置于阳光下的监督,才能是附条件不起诉最大程度的透明化,适当化,实现法律价值的终极追求.四,结语是否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刑事诉讼的大家庭中,是否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原则予以考虑,是要切实的结合我国目前总体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以及像是犯罪特征的各个条件予以仔细的考虑.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布局与效益,从近现代世界主流刑事诉讼理念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毕竟,在近现代,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效益的保证,求取公平与正义等法的价值的最大化,在某些时候,也不是完全靠罪刑均衡等原则去实现的.刑法的谦抑性表明,社会现象是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法律一方面要总结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则永远不可能穷尽地概括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因此,无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生事物也好,经过试行而暂缓推行也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写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我们一定要结合各个地区刑事犯罪的实际,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有效的开展下去.注释:①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③【美】E?蹲登海默着.邓正来泽法理-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 (上接第40页)3.程序上没有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时,较为缺乏较之成年人更JJu宽松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对外来未成年人涉罪,仅以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可能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为由,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逮捕,呈现将司法风险无限放大的倾向,也体现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考量的单一性.4.缺乏相应的支持,跟踪和保障机制.目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多存在被取保候审嫌疑人逃脱,串供并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事实上,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易置于学校,家长,社区的多方监管之下,更易尽到取保候审义务,但目前公安与司法机关没有充分利用和挖掘这些资源.三,完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的客观标准从分析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应然司法价值出发,解决该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不仪需要转变司法理念,还应当注意从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规定,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入手.1.改变现行单一的取保候审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应该有较成年人更为多样的保证方式,以解决外地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难和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导致保证金多由监护人支付的现状.2.细化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设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标准,JJu强对担保能力的审核,提高取保候审质量;严格确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合理限制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3.完善适宜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完善现有非羁押措施评估机制,将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试提前到刑事拘留阶段,引进合适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以解决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无法提供保证人进而使其应平等享有的被取保候审权利受限的问题.4.完善立法性规定.在修改刑诉法或者制定独立的少年法时,应当考虑对现有取保候审制度加以改造,或拓展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或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细则,以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二)构建全面具体,前后衔接的操作程序1.加强前期逮捕风险控制.应结合案件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通过社会调查等途径综合考察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并对该未成年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评估该特殊程序对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适用率有保障和推动作用,也相对杜绝了以往办案人员在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性措施时的随意性2.完善中期监督制约机制.应当确立检察机关为适用取保候审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因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决定了其监督核心地位.此外,还可以适当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学校,社会组织,社区的申告,投诉权.3.构建后期跟踪考察制度.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后的考察体系,启动联机制,强化保后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工组织和跟踪帮教等制度,为包括外来人员在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帮教,真正做到全面,平等地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注释:fD张利兆.榆察视野rj1的未成年人维权.中嗣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喧幔向'.陈卫东教授谈英曙保释肯4度:借鉴,不存在法件障碍.捡察日报.2002年11 月1日.)《北京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条约巾均确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直盘审前羁押的原!f!lJ.j陈兴良.宽严相济刑嘻{政黄埘f究.法学杂志.2006(2).第1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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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和 承办人 员 可能 会 面 临追究 责 任 的风 险 , 由此 对 于可 以采 取取 保候 审 的犯 罪嫌 疑 人 ,他们 也 会更 倾 向于逮 捕 。 司法 人员来 说 , 对 将未 成年 犯罪嫌 疑人 羁 押 在看 守所 是最保 险 的一种 措施 。 以 , 所 出于避免 承 担 风 险和 责任 的角 度 ,司法机关 也 会 大量 适 用逮 捕 等 羁押 性 强制 措施 。如 从 上海 市 对未 成年 人 适用 取 保 候 审 的司法 实践 看 。有 相 当一 部分 非本 地 的未 成
主 体 应 当是 以公 安机 关 为 主 . 民检 察 院和 人 民 法 院 为辅 。 人 关键词 : 未成 年 人 : 保 候 审 ; 险 评 估 取 风 中图分类号 : 2. D9 5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5 2 3 ( 0 1 0 - 0 1 0 2 9 — 0 12 1 )6 0 9 - 5


建 立我 国 未成 年人 刑 事 案件 取 保候 审风 险
员 要承 担相 当大 的责任 。 安 、 察机关 现有 的考 核 公 检 机 制 中 ,脱 保 ” 指标 之一 , 罪嫌 疑人 逃 跑 或再 危 “ 是 犯
害 社会 等情 况 一般 都被 列 为扣 分 因素 ,从 而对 办 案 部 门 的考评 和 工作 人员 的收入 产 生直 接影 响 ,并 且
21 0 2年 1月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I JANGⅪ P I I T【U OLCE NS T TE
Jn 2 1 a. 02
No 1 S r . 5 . e . 1 4 No
第 1 期 总 第 1 4期 5
试论我 国未成 年人 刑事案件取保候 审
国应 该 借 鉴 英 美 等 国和我 国上 海 、 苏等 地 区的 试 点 经验 , 快 建 立 未 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取 保 候 审风 险评 估 制 度 。风 险 江 尽
评 估 制 度 应 包括 风 险 评估 内容 、 估 主 体 和 风 险 免 责 制度 等 三 方 面 。风 险评 估 的 内容 包括 再 犯 风 险 和 脱保 风 险 ; 估 评 评
个 主要 问题是 条 件 中 的“ 社会 危 险性 ” 没有 明确 具
体 的标 准 , 常概 括和模 糊 。 非 如何 判 断未 成年 人是 否
具 有社 会 危 险性 从 而能 否适 用 取保 候 审 ,主要 依 靠
只能增 不 能减 , 警 的奖金 还 与此 挂 钩 , 是 非常 不 干 这
敢 适用 “ 无逮 捕必 要 ” 出不批捕 决定 。嘲 做
风 险评估 机 制 的缺 失直 接 导致 司法 机关 较 少 对
未 成年 人适 用 取保 候 审 。因为在 这种 情况 下 。 司法 人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1 —1
基 金 项 目 : 国法 学会 2 1 中 0 1年 度课 题 《 国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侦 查 制度 之 完善 》 c s2 1] 2 我 (L【 1 0 D9 ) 作者 简 介 : 东根 (9 3 ) 男 , 徽 人 , 刘 17 - , 安 法律 系副教 授 , 学博 士 , 事 法 律 研 究 ; 广娣 (9 3 , , 龙 江 人 , 法研 究 所 法 从 曲 17 -)女 黑 司

评 估 制度 的意 义
取 保 候 审风 险评 估 机制 。是 指在 决 定适 用 取 保
候审时 , 通过 对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再 犯 、 胁证 人 、 被 威
不 出庭 等 取 保 后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进 行 考 量 和 评新犯 罪 ,作 出决定 的机
助 理研 究 员 , 学博 士 , 事 司 法研 究 。 法 从
司法人 员 的认 定 。 会 危险性 没 有具 体 的判 断标准 , 社
实 际上 就 是取保 候 审制 度 中风 险评 估机 制 的缺失 。
合 理 的 。检察 机关 在案 件 质量 考 核上 还把 “ 不捕 案
件 ” 为重 点 对象 . 列 案件 承 办人 不 得不 面对 不 厌其 烦 的检查 、 察 , 督 导致 一些 承 办人 为 了 “ 稳怕 错 ” 不 求 而
候审、 监视 居住 不致 发 生社 会危 险性 的。这里存 在 的

年 犯 罪嫌 疑人 以不 致发 生社 会 危 险性 的标 准 难 以判
断和掌 握 , 因而无 法适 用取保 候 审回 另外 , 安 机关 。 公 在 年 度考 核上 还过 分强 调 “ 逮捕 率 ( 即刑拘 人 数与 逮
捕 人数 的 比率 ) ,每年 的逮捕 率像 企 业 的产 出一 样 ”
依 据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刑 的规 定 , 未 成 年犯 罪 对 嫌 疑人 、被 告人 适 用取 保候 审 的通常 情 况是 :1 认 () 为 其 可 能被 判处 管 制 、 拘役 或 者独 立适 用 附加刑 的 ; ( ) 为 其可 能被 判 处有 期 徒刑 以上刑 罚 , 取 取 保 2认 采
按 照 风 险 的高低 决定 是 否适 用 取保 候 审 及采 取 何 种 保 证条 件 的机 制f 该项 制度 在保 释 的发 源地 英 国已 l 1 。 经 比较成 熟 ,但 我 国取 保候 审 的 风 险评 估机 制 仍 然
是 一个 空 白 , 目前仅 仅 在少 数地 区进 行试 点 。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的 建 立
刘 东根 曲广娣 2 .
(. 1中国A- , 安 大 学 , 京 1 0 3 ;. R ̄ 北 0 0 8 2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司法部 , 北京 1 0 2 ) 0 0 0
摘 要 : 国缺 乏 取 保 候 审制 度 中缺 乏 风 险 评 估机 制 。 直 接 导 致 我 国 司 法机 关较 少对 未 成 年人 适 用取 保 候 审 。我 我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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