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环境法中公共参与各项权力的完善和补充
论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直接受 害者 , 公 众是最 为关心和 了解 环境 , 参与环保热 情最 高,
对 于 完 善 和 实 施 环 境 法 治 他 们 是 根 本 动 力 来 源 。 所 以 , 公 众 参
只 是形式上 的 ,如 倡议性 的签名等 。
3 、 环 境意识 是指人 们在认知 环境状 况和 了解环保规 则 的基
理 的建议 ,充当公众 的代 言人。还应 该走 出国门 ,面 向世界 ,
为人 的生活所必 需 ,同时这些 自然资源 具有使 用上 的非竞争性
和 非排他 性 ,属于全 人类 的共 同财产 。每一个 公 民都有享受美
积极 配合 国际环保运 动 的发 展,扭转 我 国在 国际环境 条约缔结 和 履行 中的弱势地位 , 弥补政府 在维护 国家环境利 益上 的不 足 。 3 、我 国传 统环境立法 是 以公民义务 、 行 政机关 的行政权 力 为 本位 ,这 种立法模 式长期 限制和约 束 了公众 参与环 境保护 的
与是面 对环境挑 战 、解 决环境 问题 的巨大力量 ,是衡量一 个 国
家或地 区 的环 境保护 事业发达程 度和环 境水平 高低 的重 要标志
之 一
础上 ,根据 自己的基本价 值观念 而发 生的参与 环境保护 的 自觉
性 ,它最 终体现 在有利 于环境保 护的 行为上 。一方面 由于 的文 化 、教育其 所受 的影 响和程度不 同,公众普遍 的认为 环保是政 府 的职责 ; 另一方 面认为环 境的污 染和破坏 主要是 企业造成 的 ,
上推 行计划 经济 ,是 国家 成为 了唯一 的利 益主体 ,而个 体利益 的存 在 的地 位微乎其 微 。公众参 与环保活 动大 多数都不 是 自愿
的 , 是 被 组 织 起 来 参 与 政 府 组 织 的 各 种 活 动 , 并 且 这 种 参 与 也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万方数据
政府决策违反环境保护的原则,过多考虑局部利益、短
期效益.放纵个别环境污染行为或忽视污染预防等。作
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 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在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法律 中得以确认。并进而引申出了公民为维护自身环境权 而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权利。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就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思想。
上述三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环境与个人利
与控告。”《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
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此外,2002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20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
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的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
济领域形成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忍受限度论、疫学因果
响。
关系理论、环境权学说.这是我国在完善环境诉讼制度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环 境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从法定机构取得有关环 境保护信息的权利.吲(舻)即公民有权获得本国乃至世 界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 况等有关信息。这一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 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知情权应由法 定程序加以保障,在立法上应该规定.公众如何获得信 息及获得何种信息。并对信息的反馈建立合适途径。建 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就要求行政机关负有披露信 息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职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与范围,使之具体化、制 度化、法律化。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 要原因是公众没有获得参与的机会与途径。也就是说, 公众没有参与的法律依据或者可以参与的范围很小。 而环境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大多是原则性的 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日本等有
新修订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研究
新修订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研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新修订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研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公众有权利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民主过程,有权利对环境管理的部门进行监督,也有权利对工厂,企业以及其他任何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机构进行监督,实现每个人都为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
在环境法的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用公民权利来监督公共权力,让公共权力得以更透明的展现在公众眼中也是很有必要的。
这不仅仅能让环境问题真正的得到重视,还能使政府和人民之间有更友好亲密的关系,进一步促进国家的良好运行和建设。
二、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里,只有两个部分的内容是可以有公众参与的,一个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这通常表现为人民群众自愿的揭发检举,比如人民看见有工厂排放污染气体,影响到了人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时候,就可以对违法企业或者工厂进行举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工厂的行为,同时也保证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
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权力都是不可被侵犯的。
尤其是对于环境而言。
这是一种不可以修复的破坏,并且会对世界范围内的人都造成影响,比如现在越来越严重的全球变暖,正是因为汽车尾气排放量多大引起的。
具体不能说是哪个国家的责任,毕竟每个国家都有汽车尾气的排放,环境问题所带来的隐患是无法避免的,环境问题带给人们的问题是无穷无尽的。
只有每个人都引起重视才会真正的好转,不可逆的损失需要每个人都尽力减少对环境的伤害。
所以揭发举报的方式是值得提倡的。
在互相揭发的过程中,每个人也都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让自己的行为达到标准,尽量做到多走路,少坐车,多为集体的利益考虑而不仅仅是只为个人的利益考虑。
世界也会为此变的更加美好。
第二个公众能够参与的部分就是对可能涉及到公众环境利益的专门的规划或者草案,报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对公民来说这也是至关重要的,面对与自己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的表达有助于更好的解决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尚艳红薛东娥山西省柳林县环境保护局【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使得该项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使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
参与的主体是公众,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
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
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
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作者:周玉华王丽娜来源:《北方经贸》2013年第01期摘要: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已被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众参与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群体性事件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其频繁发生且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要重塑立法指导思想,改变末端参与的模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技术;加强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效引导、利用环保NGO力量,使其更好的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群体性事件;环保NGO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42-03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
(二)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1.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
2.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试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完善随着人类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除了规范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外,还具有颁布法规、监督和维持法律秩序的作用。
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中的重要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公众对环境保护事项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 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现代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针对环境决策提供了一种公众参与的机制和保障。
在环境保护领域,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计划、标准、检测和纠正措施等都需要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将公众的切身利益与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提高环境法律的效力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通过公众参与,人们能够了解环境问题和政府采取措施的背景、需要、可行性等信息,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环保工作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虽然公众参与制度的思想在现代环保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实际上公众参与制度的执行程度和成效却跟不上社会的期望。
在中国,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法律中已经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都规定了公众参与机制。
但从实际情况看,公众参与的主体往往是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士,而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和受益者,需要更多地参与环保工作,在决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参与门槛高、公众意见被忽视等问题。
有时候,公众参与成为一种纯形式,很难真正影响到决策的结果。
这表明在环保工作中,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公众意识和参与意愿的培育。
对于环保问题,公众参与可能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了解其所面对的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上。
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和规划,如《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全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这些政策和规划的出台,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持。
其次,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公众参与渠道的不断拓展上。
我国环保部门建立了环境保护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渠道,方便公众进行环境保护举报和投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环境保护志愿者制度,吸引了大量的环保志愿者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如“中国环境保护志愿者网”、“中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网”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平台。
最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上。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我国还开展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如“环保公益诉讼宣传周”、“全民环保行动月”等,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
总之,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和平台,同时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提高,公众参与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评估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促进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对策浅谈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对策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1. 公众参与的概念和原则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环境决策中获得信息、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过程。
公众参与原则包括透明度、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等。
2. 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的价值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培养环保责任感,提高环保行动的效果,还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1. 环境信息公开度不高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不全面,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
2. 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有限,缺乏有效的互动平台和途径,限制了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
3. 公众参与意见不被充分采纳政府在环境决策中往往忽视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决策结果缺乏公众参与的成分,导致环境保护的效果不佳。
四、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对策1. 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平台,向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
2. 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包括建立环保咨询热线、开展公众座谈会、设立网络互动平台等,为公众提供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
3. 加强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环境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保护。
4. 增强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影响力政府部门应重视公众参与,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环境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增强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影响力。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标题: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作为一个迅速崛起的经济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可以提升环保效果,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及其重要性。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公众有权参与决策、监督和实施环境保护行为。
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环保效率: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环保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环保力量,提高环保效率。
2、促进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可以提供丰富的环境信息,帮助政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保政策。
同时,公众的监督可以促使政策更好地实施。
3、增强社会稳定性: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环保工作的认同感,降低环境纠纷,增强社会稳定性。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当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1、参与方式:目前,我国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方式参与环保决策。
然而,这些参与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复杂、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2、监督机制: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公众的监督渠道有限,监督效果不佳。
3、信息公开:我国信息公开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或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可能隐瞒或虚假公开环境信息,导致公众无法有效参与环保决策。
四、加强公众参与的建议和措施为了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效率,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1、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政府应严格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论我国环境法治下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以公法学的视角
的 问题众多 , 二是环境事件 的公众关注度 空前膨胀 , 但缺乏理性 与秩 序。 [] 杜钢建:《 4 公民参与一 宪政发展 的必然趋 向》 来 自:正义 网 l p/ w .r. m zw/ / 1 1 5 t , a : w c c / n c 2 5 .m,2 0 年 t / t w j bo y 6 a h 04
的法治和宪政模 式 。笔者认为 , 这种新 型 的法治和宪政 模式也是 我国宪政发展逻 辑上 的必然 走 向, 而作为我 国宪政和行政法 治重 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法治理应与 公众参与 民主紧密结合 并将
公众参与 的制度 法制化 , 因此公众参 与不仅是环 境法治 的核心 理念和原 则, 更应 当是环境法 治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文章结合相关规定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缺陷建议1.公众参与制度概述1.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利益。
在环境保护中确立公众参与制度,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既是环境的破坏者,又是环境的受害者,更是环境的治理者,对于与维持自身生存息息相关的环境质量的改善享有当然的参与权利。
环境的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包括:行政参与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等。
1.2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多部环境法中有所体现。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并为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提供了渠道。
《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也同样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
此外,一些行政性法规中也体现了这一制度基本精神。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2.当前我国在环境公众参与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尽管环境法确认了公众参与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贯彻了这一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
这主要原因还是因环境法制度的缺陷决定的。
2.1没有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国家的根本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如韩国、美国、英国等。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纳入了公众参与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一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不足。
因此,本文将就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2.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概述公众参与是一种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一种行为方式。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旨在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其成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力量。
2.2 现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2.2.1 参与途径单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主要通过官方组织的听证会、环评公示等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公众参与的途径较为单一,不利于广大公民有效参与。
同时,官方组织往往比较局限于一些重要环节和项目,其他环境问题的公众参与相对较少。
2.2.2 参与决策被忽视虽然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但实际上,公众的参与往往只是在政府决策已经形成之后才开始,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很难被充分采纳。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的作用大打折扣,无法真正发挥出监督和制衡的功能。
2.2.3 参与信息不对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中,信息的对称性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情况是,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了解程度较低,很难对环境问题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判断。
与此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环境问题的信息掌握有限,导致信息传递的不对称。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3.1 打破参与途径的壁垒通过建立多样化的参与途径,扩大公众参与的空间。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和环评公示之外,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媒体手段,以及利用公民科学、公众问卷调查等方式,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试论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完善
试论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完善【摘要】公众参与原则是当今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公权力在制定政策时多纳入公民及单位的意见,限制其部分权力;同时也给予公众适当参与到政府决策程序中的权利,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目前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与建议,旨在增进公众参与原则在现实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知情权;权利救济;完善公众参与是人们参与环境保护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中任何个人及单位都有法律规定的平等参与权,都可以适当的参与到有关环境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事物中来。
由于经济的增长,环境日益的遭到破坏,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也慢慢的意识到环境保护法律的特殊性,其中公众参与的引入就是一项很大的突破,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条款并不多,所以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比较难以切实贯彻,还有许多地方尚需改进。
一、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完善环境知情权是公众享有环境权益的基础,是参加环境保护程序的前提,如果没有明确知情权的定义,没有具体的权利实现方式、保障方式,那么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则会得不到保障。
我国现存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问题主要有:首先,环境权的概念界限不清,难以统一的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其次,知情权的具体操作刚性不强;最后,对于应公开信息的范围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笔者认为环境知情权的问题有以下完善建议:第一,应当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公民具有环境知情权。
这就首先要求在学界应有统一的环境权的概念,并在相关立法中给予确认,并将公民具有环境权列入宪法中;其次应在确立好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定义及概念后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公民的此项基本权利;第二,应该具体的确定到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以及严格的公开程序,首先应扩大到所有有关公共环境保护的部门与机构,使得公开的主体更加广泛,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公开程序,如获得信息后几日公布,需要公众听证的应主动积极进行公布等等;第三,建立科学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在由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将我国对应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相统一。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
(二)有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1.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xx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
2.法律中有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xx年颁布的《环境保》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3.法规中有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在202x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法定职责。
并对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和途径,以及政府对公众依法申请过程中要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便利。
国务院分别于xx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202x年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两部行政法规都要求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要征求相关群众、单位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项目的环评报告。
也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也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也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公众自身生存环境,弥补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入手,介绍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作者:戴茂华曾璋勇作者单位:戴茂华(东华理工大学,文法艺术学院)
曾璋勇(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刊名:大家PKU英文刊名:GREAT MASTER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完善。
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破坏程度也愈发严重。
而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发挥公众的作用。
因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是必要的。
一、现状我国的环保法规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法规执行与监管不够有效,环境问题频频发生。
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虽然有所进步,但整体上还不够强烈。
当前,公众参与存在以下问题:1. 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缺失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和企业并没有向公众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缺少了公众知情和关注的机会。
对于重大环境事故和污染事件,公众也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不能有效地参与事件解决和决策过程。
2. 公众参与清晰度不够很多时候,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不太清晰。
一些环境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没有得到重视。
对于环保问题,即便公众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但往往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和解决。
3. 公众参与反馈不够在公众参与环境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公众不能获得足够的反馈,也缺少监督保障机制。
有些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比较简单,过度注重表面数据,而忽视了实际情况和公众实际需求。
二、改进方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法规,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
1. 完善法规制度,提升公众参与权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环保事故和污染事件的信息公开渠道,让公众及时了解事故信息,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加快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公众权利和义务。
2. 明确公众参政议政参与途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公众参政议政的平台,让公众能够有更多的建言献策,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公开度。
各级政府应该制订较为明确的参与政策和机制,让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环保决策中。
3. 加强公众教育和提升意识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公众的意识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普及和教育,弘扬环保理念,提高公众的环保自觉性和主动参与度。
4. 加强监督机制,完善反馈机制加强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环境问题解决反馈机制,让公众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保障公众参与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与创新
我国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与创新摘要随着人们日益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趋势下,环境保护问题引发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在提出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的概念前提下,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才能更好地保障每一个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应该具有的权利,要分析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方面的漏洞和缺陷,采用有效的措施不斷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创新随着社会公众对于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意愿增强,我国在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自身的切身权益,要弥补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漏洞,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1 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意义分析1.1 维护公众自身基本的环境权益通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可以使公众享有基本的环境权益,成为公众保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良好渠道,可以有效地通过这一方式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并有权提起诉讼[1]。
由此极大地增强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人翁地位,增强了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责任感,可以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1.2 较好地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并对政府破坏环境的行为加以监督和反馈,转变政府单方面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
1.3 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可以较好地促进公众与公共秩序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可以设定和建立共同认可的公共政策,从而较好地保持公众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平衡状态,全面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1.4 促进法治的民主化在全面建构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更好地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国家环境行政的民主化,及早发现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漏洞,较好地提升公众自主治理环境的能力。
2 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路径2.1 强化环境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的内容要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确立以公众参与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走群众路线,体现出立法、执法及司法中的民主制度。
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公众参与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决策机制。
它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规、规划和项目过程中,允许公众参与并就环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安排。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政府决策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公众参与,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接受度。
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环境法规和政策的质量。
公众参与可以引入各方利益的观点和建议,从而确保法规和政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在环境资源规划和项目决策中,公众参与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识别潜在的环境风险和社会冲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其次,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公众是环境资源的直接受益者和影响者,他们对环境的关注和参与可以增加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通过公众参与,政府可以更好地监测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
此外,公众参与制度还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可以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关注和参与。
这不仅有助于改变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还可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地区在公众参与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造成公众参与的障碍。
其次,公众参与的效果和影响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
政府需要更加重视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其在决策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之,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资源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众参与,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需求,提高决策质量和环境保护效果。
然而,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加强公众参与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论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与立法完善
论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与立法完善论文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利;法制完善论文摘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公众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诉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丰厚的权利基础,但我国现行法制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很不完善,有关环境诉权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为了保障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我国立法应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更加重视公众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近年来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政治学领域、社会学领域、法学领域、经济学领域、环境科学领域都有相关研究成果涌现,但专门集中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著述并不多,许多环境法学教材和专著都涉及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多是从宏观上论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内容、形式等,更多学者侧重于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来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为了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有必要发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源,使这一活动获得应有的正当性和充分的社会认可度、参与度。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应然性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可以从两大方面来认识:第一,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
现代民主制国家在人民主权理论的指引下,都不同程度地通过立法确认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环境保护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人民行使其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的表现。
第二,公众环境权。
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在学界一度非常激烈,目前的观点至少有5种:公民环境权说、集体环境权说、国家环境权说、人类环境权说、自然体环境权说。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已为一些国家的宪法或基本法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并不能从现行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众多国内法中找到依据,有学者将环境权上升至人权的高度加以讨论,认为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动物等自然体也应享有环境权。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探索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许多环境保护法规,其中包括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使公众发挥更大的作用,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并且为决策提供更充分的依据,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我国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最为重要的环保公众参与方式之一,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之一,具有较为广泛的实际意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也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权益,为环境保护稳固地立下法律基石。
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支撑,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 公众参与的效果不够明显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由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较为繁琐,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公众的有效性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各方的意见无法真正得到合理充分的汇集,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佳。
在环境保护监督领域,公众参与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监管部门在负责监督时未能及时向公众披露重要信息,也未能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使得公众参与程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2. 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渠道较为单一我国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中,往往仅仅只能通过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来参与,公众直接参与的机会和渠道比较单一。
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够,导致公众缺乏参与意愿或能力,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我国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中,公众的参与权虽然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公众缺乏真正的权利和地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所提出的意见与反馈往往被评价机构或政府部门所忽略或不予考虑,公众对决策结果无法发表异议,难以达到真正的决策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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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中公共参与各项权力的完善
和补充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试论我国环境法中公共参与各项权力的完善和补充,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公众参与是人们参与环境保护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中任何个人及单位都有法律规定的平等参与权,都可以适当的参与到有关环境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事物中来。
由于经济的增长,环境日益的遭到破坏,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也慢慢的意识到环境保护法律的特殊性,其中公众参与的引入就是一项很大的突破,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条款并不多,所以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比较难以切实贯彻,还有许多地方尚需改进。
一、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完善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享有环境权益的基础,是参加环境保护程序的前提,如果没有明确知情权的定义,没有具体的权利实现方式、保障方式,那么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则会得不到保障。
我国现存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问题主要有:首先,环境权的概念界限不清,难以统一的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其次,知情权的具体操作刚性不强:最后,对于应公开信息的范围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笔者认为环境知情权的问题有以卜完善建议:第一,应当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公民具有环境知情权。
这就首先要求在学界应有
统一的环境权的概念,并在相关立法中给予确认,并将公民具有环境权列入宪法中:其次应在确立好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定义及概念后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公民的此项基本权利:第二,应该具体的确定到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以及严格的公开程序,首先应扩大到所有有关公共环境保护的部门与机构,使得公开的主体更加广泛,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公开程序,如获得信息后几日公布,需要公众听证的应主动积极进行公布等等:第三,建立科学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在由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将我国对应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相统一。
再由环保部或各省政府颁布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与指南等等,如河南省环保局在2008年就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四,公开信息扩大的范围。
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重要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环境信息的定义应更广泛、更具体。
对于不公开环境信息的标准应做详细界定,比如我国现有的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界定,这些秘密的界定应在什么范围内,或者规定专门的机关对个案中的隐私进行界定。
二、公众参与中的公众权利救济的完善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存在是环境保护的主体部分,法律只有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公众参与权才能得到保护,我国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都有所规定。
例如《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
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齐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首先,笔者认为就木条立法原意而言,是为了防止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利用不合理的理由来否定公众的意见,然而却可能导致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本条只是单纯的规定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款规定哪些是必须要进行审议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放大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审议的权力,从而不利于对公权力造成监督。
同时也并没有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考虑或不审议的后果,或者说不采纳应该给予什么反馈等等,而且该暂行办法只是一部行政规章,并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其次,公众提出意见的行为大多是公益性质的,即使是由于自己利益受损而提出的权力主张,也并没有条款去积极的进行保护,对于参与者个人来说,相比行政部门来说其是弱势群体,其权力不仅无法顺利实施,更会严重影响公众对自己行为结果的信心。
也就是说,若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确定公众权利本位的心态是不容易建立的。
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有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规定有关机关无论是否同意,都应在几日内书面回复公众的要求,并需列明具体的理由,且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几日内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以达到各法的之间的内部统一。
其次,虽然《暂行办法》中有些关于公众参与权利受侵害的救济办法,但其只是部门规章,应该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来予以规定,比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列出一些救济制度并颁布相
应的细则。
三、其他方面的完善
第一:大力宣扬环保知识,在法律中落实到环境权的存在,对于环境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听之任之的态度,环保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环保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第二:对于公益诉讼来说,最重要的还是确定可以作为原告资格的环境组织,制定相应的细则,如什么规模的组织,各省可以注册多少数量的该类组织,当公民的公众参与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该组织切实可行的权利有什么等等此类法律空白都是亟待解决的。
如此一来可以对环保部门以及公权力形成监督作用,而不是一览独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