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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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苏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苏委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为更加精准高效促进人力资源集聚,着力打造一支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强化高层次人才和高素质产业工人双轮驱动,增进与“苏州最舒心”一流营商环境的协同效应,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现代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愿景,聚焦劳动者重点关切的痛点堵点和城市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创新引人、留人、育人的理念方法和人力资源高效率配置机制,努力使苏州成为劳动者素质最优的城市、配置效率最高的城市、最被关爱最能融入最有发展的城市,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一、打造“就在苏州”活力城市,激发人力资本新动能1.推动求职招聘“零距离”。

创新打造“就在苏州”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品牌,集成岗位发布、远程应聘、技能培训、权益维护等功能,实现供求匹配的全方位服务。

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延伸服务场景,拓宽服务深度,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互动式服务。

依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事经理协会等社会组织,与劳务输出集中地、对口帮扶重点地建立就业促进联盟,2年内全国范围内遴选新增100所以上职业(技工)院校与我市重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苏府[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认真实施《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科技投入(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和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2.5%,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2006年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长,重点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机构及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和重要发明专利的转化、科技合作、风险投资引导、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重大科技奖励等。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

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府[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争创首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2012〕179号)和《“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试行)》(国质检质函〔2012〕841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总目标,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进一步夯实质量基础,强化质量法治,严格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力争2013年、确保2014年顺利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质量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质量发展必须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6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引导、加快培育、依法管理、发挥作用的要求,把握发展规律,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诚信自律、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多方参与、监督有力、科学规范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为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创新发展1.突出发展重点。

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发展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志愿、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苏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4日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四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第七章合同及履约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发改、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苏府办[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6日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社会化和常态化,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6〕143号)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将争创2016年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

为确保入围并取得优秀成绩,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苏州,共享美好新生活”总目标,以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为龙头,以督查考核和奖惩问责为抓手,坚持“931”行动与五项治理并轨推进,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推进城市管理创新,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目标任务以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五项治理为契机,不断破解热点、难点问题,逐步改善市容秩序和容貌环境,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全面提升,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力争在今年实现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一星级)创建目标。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高位推进。

1.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洁,市容秩序优良,基础设施配备满足居民生活。

改造计划加快推进,绿地建设加快实施,城市出入口及交通干线形象得到展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13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关于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建议方案》和《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阜阳市结对合作帮扶框架协议》。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由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数字经济时代,全球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金融行业加速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新的业态、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涌现。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深化对数字金融产业的认识,积极抢抓数字金融发展的时代机遇,构建数字未来发展新优势,努力让苏州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弄潮儿和数字金融产业的领头羊。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用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和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借鉴数字金融产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应用、数字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符合苏州的数字金融发展路径,尽快形成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

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创新,争取更多数字金融领域政策在苏州先行先试。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总部数字金融资源落户苏州。

二、审议《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自建房整治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府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苏府[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批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八日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2006〕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确立财政绩效预算管理理念,切实把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财政管理之中,努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通过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程序,逐步构建“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效果”与“效率”相结合的预算管理模式。

二、实施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着手,积极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全面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三、实施对象(一)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支出;(二)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下,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专项支出;(三)市财政补助市(县)、区的专项支出;(四)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部门(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四、评价方式项目支出评价实行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采取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财政部门邀请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苏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考评标准

苏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考评标准

苏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考评标准一、考评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考评过程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评结果将向公众公开。

2. 全面性:考评内容涵盖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创新创业氛围、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多个方面。

3. 量化指标为主:考评标准将主要以量化指标为主,辅以必要的定性指标。

二、考评内容1. 运营管理:包括场地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要求制度健全、执行到位。

2. 创新创业氛围:包括创业团队数量、活跃度、创新能力等方面,要求氛围浓厚,有持续的创新创业活力。

3. 服务能力:包括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等方面,要求服务专业、高效。

4. 孵化成效:包括孵化项目数量、创业成功率、毕业项目就业率等方面,要求孵化成效显著。

5. 其他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其他相关指标,如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三、考评方法1. 现场考察:考评专家将对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场地环境、设备设施、团队情况等。

2. 数据收集:通过收集众创空间提交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3. 问卷调查:对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投资人、政府部门等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各方对众创空间的评价和意见。

4. 第三方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众创空间进行专业评估。

四、考评结果及应用1. 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

2. 对考评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如增加房租减免幅度、优先推荐给投融资机构等。

3. 对考评结果一般的众创空间,将提出改进意见,要求其加强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等。

4. 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将取消其相关政策扶持资格,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监督与申诉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考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2. 接受社会公众对考评工作的投诉和申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违反考评原则和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苏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考评标准旨在为众创空间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苏府办〔2016〕246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2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11〕39号)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和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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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考核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21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4
【实施日期】2010.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0〕2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残联: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绩效考核评估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1号)和省《关于开展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任务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58号)精神,决定对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的创建考核评估准备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内容
(一)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

即: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等五大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目标任务的通知》(苏府办〔2009〕182号)下达的各项创建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创业政策情况。

即:《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0 号),以及我市《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64号)明确规定各部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即:创业率、增长率、贡献率、满意率等指标。

二、考核评估依据
(一)国家、省及市有关文件明确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2008年底的基础情况和创建期间(2009年、2010年)的实际情况;
(三)考核评估内容第(二)、(三)项有关工作落实及指标实现状况。

三、考核评估标准
(一)出色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等五大体系形成,并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取得突出成效。

创业率、增长率、贡献率、满意率等指标比2008年底有明显提高。

(三)具体考评标准按省《关于开展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任务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58号)中的五大体系、百项指标和1000分值的考核指标执行。

本通知已根据省里的考评标准将考核责任任务进行了分解,以便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详见附表《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责任任务分解表》。

四、工作安排
创建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8月上旬前。

各地各部门完成自评工作。

对各市、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评检查。

(一)资料和材料准备。

各级有关部门按《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责任任务分解表》准备的资料、报表及其它有关材料于8月10日前汇总到各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现场准备。

各地各部门按《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责任任务分解表》要求,做好窗口服务、网站网页、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创业孵化基地及实训基地等迎检准备。

各级创建考评工作小组要进行工作检查。

(三)调查统计准备。

考核中有关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创业活动活跃指数等调查活动,以及建立考核的有关综合报表体系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阶段:2010年8月~12月。

(一)8月,迎接省创建考评小组的考评。

各地各部门按省考评通知安排进行职责分工,认真迎检。

(二)8月~12月,针对考评中存在的不足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提高。

(三)做好迎接国家考评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3月~6月。

国家对我市促进创业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和创建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考评。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考评组织工作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由各地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建考评工作小组,制订考评方案,下达考评任务,细化考核操作,督促考评进度,汇
总考评资料,进行考核评估。

(二)明确考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大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提供资料,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迎检准备,按《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责任任务分解表》分头落实各项考核项目,以国家和省领先的高标准和要求,一项不漏地检查各自的创建工作,有问题和不足的,本着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的态度,及时进行整改。

(三)严格考评要求。

在考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考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

对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要以有效的文件资料、业务记录为依据。

有量化指标的考评项目,要以有效的基层统计报表或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

对于在考评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

(四)及时报送资料。

各地各部门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结果,请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汇总到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郑睿涵,电话:65110130,电子邮箱:
zhengrh@;殷志诚,电话:65249867,电子邮箱:
yinzhc2@)。

上报材料应包括: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报告、考评表(自评分)、考评依据资料清单等附属材料。

附件: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责任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责任任务分解表
一、创建目标责任任务(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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