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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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办函〔2011〕1号

整顿办函〔2011〕1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教你如何用WORD文档(2012-06-27 192246)转载▼标签:杂谈1. 问:WORD 里边怎样设置每页不同的页眉?如何使不同的章节显示的页眉不同?答:分节,每节可以设置不同的页眉。

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页眉和页脚――首页不同。

2. 问:请问word 中怎样让每一章用不同的页眉?怎么我现在只能用一个页眉,一改就全部改了?答:在插入分隔符里,选插入分节符,可以选连续的那个,然后下一页改页眉前,按一下“同前”钮,再做的改动就不影响前面的了。

简言之,分节符使得它们独立了。

这个工具栏上的“同前”按钮就显示在工具栏上,不过是图标的形式,把光标移到上面就显示出”同前“两个字来。

3. 问:如何合并两个WORD 文档,不同的页眉需要先写两个文件,然后合并,如何做?答:页眉设置中,选择奇偶页不同与前不同等选项。

4. 问:WORD 编辑页眉设置,如何实现奇偶页不同比如:单页浙江大学学位论文,这一个容易设;双页:(每章标题),这一个有什么技巧啊?答:插入节分隔符,与前节设置相同去掉,再设置奇偶页不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川府办发电[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7号二○○六年七月四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和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国家相关政策为主线,以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为切入点,以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要求,把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办2011年全省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1]2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办2011年全省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1]21号
障和维护农 民土地权益 ,坚 决纠正农 村土 地征 占用 、土地整治 、土地 流转及耕 地 占 补 平 衡 等 环节 中损 害农 民利 益 的突 出 问
收人群体 和困难群众 的住房 问题 。严格落
实政府责任 ,进一 步健 全管理机构和工作 机制 。加强对保 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用地和
资金落实 、工程进展 、政 策支持等情况 的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 约谈 问责机制。
皖政办  ̄O 1 2 l]2 号 1 各市、县人 民政府 ,省政府 各部 门、各 直
属机构 : 省政 府 纠 风 办 ( 0 1 全 省 纠 正 不 ( 1年 2 正之风工作要点》 已经省政府 同意 ,现转 安徽 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一 年四月一 日
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 持减轻农 民负担 的高压态势 ,加强 涉农
收费监 管 ,严 格 规 范 “ 事 一 议 ” 筹 资 一
筹 劳行为 ,严厉查处对农 民建房 、计 划生 育 、农村义务教育等方面 以及 面 向村 级组 织 的乱收费 、乱罚款和搭 车收 费行 为 。继
的 ,要 从 严 规 范 ,确 保 活动 数 量 大 幅减 少 、举办活动逐步规 范、基层 负担 明显减 轻 。未经批准 ,领导干部不 得参与 ,不得 在活动 中挂名任 职、发 贺信贺 电、题词剪
( 四) 认 真 清理 规 范庆 典 、研 讨会 、
论坛活动。坚持清理 与规范相结合 ,对拟
题 ,严格落实被征地农 民补偿 措施 和社会
举 办的庆典 、研讨会 、论 坛活动开展 自查 自纠和登记 审 核 ,按规 定履 行 审批 程序 , 不符合规定 的坚决予 以撤销 。经批准开展
保 障基金 ,完善相关 社会保 障机 制 。继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
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
(川办发〔2015〕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1 / 1。

中共四川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单位(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单位(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单位(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20•【字号】川委办〔1987〕19号•【施行日期】198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单位(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省委、省府办公厅川委办〔1987〕19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为促进全省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地发展,特制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文明单位建设和文明村镇建设,是推动城乡各条战线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和正确途径。

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村镇,必须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为中心,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立足于培育“四有”新人,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改善社会风气和工作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我省的经济振兴服务。

全省城乡各级领导机关、各级行政组织,各行各业及其基层单位,都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二、评选条件文明单位(村镇)建设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并将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充实。

现从全省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文明单位条件》和《文明村镇条件》(附后),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这两个条件的精神,制定不同类别的文明单位(村镇)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评比办法。

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村镇),在命名时对规定的条件的要求应有所不同。

高一级的文明单位对条件的要求应更严一些。

三、命名办法(一)文明单位(村镇)应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创建文明单位(村镇)规划,通过积极开展自建或“共建”活动并达到评选条件,经过申报、推荐、考核和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命名产生。

四川省短期培训文件

四川省短期培训文件

川价发〔2022〕 22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组织部,人事局: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管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113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 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22]43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财综[2022]1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22]13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5]8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川办函[2005]211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办函[2005]211号二○○五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2005年-200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是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能不能把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好、规范好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根本要求。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制订《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2005年-2007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建立“全省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摆在首位,把影响和扰乱我省市场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1993年4月5日)
为了做好省政府规章(包括省政府发XXX经省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的解释工作,保证省政府规章正确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授权省政府法制局发布。

二、对规章在具体应用或具体适用中的问题需要作出解释的,一般由规章授权机关负责。

如果规章授权机关解释有困难或其他机关对其解释有异议,要求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请示机关,并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三、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涉及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涉及地方性法规解释问题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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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川府发〔1987〕16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川府发〔1987〕16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1987年5月4日川府发〔1987〕16号)一、省内上下级工作交往,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级部门的领导同志到各地,各市、地、州、县及其部门的领导同志到省上汇报工作等,一律不准搞宴请。

省外来宾往来的必要招待和企业正常的业务应酬,也要本着勤俭节约精神,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减少陪同,从简办理,严禁借机大吃大喝。

各地一律不准向省级机关和领导干部送礼。

各级、各单位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许接受下级赠送的礼品,包括新产品、试制品、土特产品等,更不得索要。

下级也不得向上级赠送上述物品。

不许采取象征性收、交费的办法变相赠送和索要礼品。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宿舍,已经批准尚未开工的一律不许开工;已开工未完成而确需续建的,要经过各级政府批准,投资不得超过原定预算,并不准互相攀比、擅自提高建筑标准,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和涉外宾馆确实需要经过批准可进口装饰材料外,其它建筑一律不得使用进口室内设备和建筑材料。

党政机关修建的办公楼、宿舍不得使用瓷砖等高级材料贴墙面。

任何单位都不许挪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

三、严格按照川委办〔198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简会议,改变会风。

省级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到地、县召开业务会议的,要负担会议的全部费用,不得借机向下转嫁负担。

地县和下级单位对转嫁的费用可以拒付,或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揭发。

不准借出差、开会和参加商品交易会等为名,用公款游山玩水。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

川发改价格〔2011〕217号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凡在原省物价局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二、年审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5日—4月20日,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阶段:4月21日—4月27日,集中年审阶段。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 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 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新的税费体制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发挥农民自主性,建设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议事程序逐步规范,特别是2010年全面启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后,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个别地方仍存在监管指导不到位、组织实施不规范、超限额超范围违规议事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监管,顺利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议事范围,严格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界限(一)准确界定适用范围。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的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对部分村民受益的也可以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以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

(二)严格实行上限控制。

从2011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50元。

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筹资限额和以资代劳工价的具体标准,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材编审出版【发文字号】川教[2012]9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12〕91号)各市(州)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纠风办: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和范围我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包括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和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具体范围是:小学3-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高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市(州)、县(市、区)、学校可自行确定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二、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程序及要求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成立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川办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3]23号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对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我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

总体要求:统一思想、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从严查处,有效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使教育收费工作规范化,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工作目标: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已经取得的工作成果。

坚持省定学校收费项目的原则不变。

禁止各级政府和学校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禁止巧立名目收取学生赞助费、建校费或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取学生费用等乱收费行为;禁止各级政府和部门向学校摊派、搭车收费、统筹学校费用。

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

二、工作思路针对目前部分中小学校和高校在收费方面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畅、屡禁屡犯、管理松懈现象,以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为目的,以严肃查处典型乱收费案件为重点,以思想教育和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投入为保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使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主要措施(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教育形象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学校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不懈,共同努力把治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阶段性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为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关于山林处理的补川办字〔1953〕已执行川委发充规定0545号〔1981〕65号文由国务院《森林防2.四川省护林防火暂〔1957〕川字第火条例》和省《森林行办法0603号防火实施办法》代替经省政府批准、由3.四川省云杉林经营川办字〔1961〕省林业厅发布的川暂行办法0199号川政〔1987〕75号文代替国家教委、省教委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川议字〔1962〕已发布有关社会力行办法第0331号量办学的新规定5.关于加强拖拉机行川革发《1979》已实施《道路交通车安全管理的布告140号管理条例》省政府批转省林业现按川林综〔1984〕厅关于集体林竹木川府发〔1980〕4号和川林计6.及其制品应按规定125号〔1988〕70号文执收取育林费的报告行,原文自行失效由省政府批准,省四川省基本建设环环保委员会、省计7.境保护管理暂行办川府发〔1981〕经委、省建委发布法4号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川府发〔1981〕已实施《药品管理8.药政管理禁止售伪13号法》劣药品的报告四川省农副业船、川府发〔1981〕由《四川省乡镇船9.渡口船、渔船安全33号舶安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代替已实施国家物价局《街道群众价格监关于群众监督市场川府发〔1981〕督暂行规定》和省10.物价的暂行规定51号物价局川价字〔1988〕检53号文件由省委、省政府《关关于加速发展水产川府发〔1981〕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11.生产的决定79号的决定》(川委发〔1985〕26号文代替)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川府发〔1981〕已实施《四川省土12.房侵占耕地的紧急98号地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已实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川府发〔1981〕和《标准化法实施实施13.实施办法167号条例》四川省农副产品购已实施《经济合同14.销合同基本条款暂川府发〔1981〕法》和《农副产品购行规定201号销合同条例》已实施《工业产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川府发〔1982〕质量责任条例》和15.督检验管理办法22号《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发布的16.《村镇建房用地管川府发〔1982〕已实施《四川省土理条例》的紧急通41号地管理实施办法》知省政府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局关于对二17.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进行全面整顿的意59号见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川府发〔1982〕已实施《税收征收18.清查偷漏欠税情况83号管理暂行条例》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川府发〔1982〕已实施《广告管理19.务院发布的《广告105号条例》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关于全面整顿商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20.企业的通知142号由1988年9月16四川省工商税征收川府发〔1982〕日省政府发布的21.管理暂行办法159号《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代替22.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川府发〔1983〕已实施《计量法》和具管理条例10号《计量法实施细则》大部分内容已有新省政府批转省林业政策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黔府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4年5月25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集中力量治理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2003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乱设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耕地,克扣、拖欠、截留、挪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居民利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不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拖欠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政府部门“搭车”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导致一些家境困难的孩子因交不起学费失学、辍学;医药购销中价格虚高、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些企业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有些地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4•【文号】新出联[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我国报刊出版的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势头。

然而,随着报刊发行竞争日趋激烈,发行秩序混乱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有些都市报、晚报表现得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报刊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重要意义从近几年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看,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媒体公信力受到损害,对党报党刊的发行也造成了严重冲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刊发行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地报刊社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报刊业健康发展的危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以质取胜,促进报刊业健康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要抓好以下环节:在定价方面,报刊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在征订销售中,报刊单位不得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促销;在促销活动中,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发行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各种名目的排行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或指责其他报刊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娶 、节 日庆典等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 商业预付卡的行 为,督促有关部 门抓 紧制定政策
措 施 ,完 善管理 制 度 。
( ) 坚决 纠 正违 法违 规 征 地 拆 迁 问题 。加 二
着力 解 决 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流 转 、耕 地 占补 平 衡 、土地 整治 和户籍 管 理制 度改 革等 环节损 害农
剪 彩等违 规行 为 。

总体 要 求
2 1 的纠 风 工 作 ,要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七 0 1年 大 和十七 届 四 中 、五 中全会 精神 ,以邓小平 理论 和 “ 个代 表” 重要 思想 为指导 ,深 人贯 彻落 实 三 科 学发 展观 ,坚 持 以人 为本 、执政 为 民 ,标本兼
从 严控 制 和压 缩 因公 出 国 ( ) 境 、公 务 用 车
购置 及 运行 、公 务接 待三 项经 费支 出 ,严肃 查处 变相 利 用公 款 出国 ( )旅游 ,违 规核 定用 车 编 境 制 、超标 准 配备更 新 和违 规使 用车 辆 ,利用 公款 大吃 大 喝 、游 山玩 水 、请 客送礼 和 进行 高消 费娱 乐健 身 活 动 等 问题 。坚 决 纠 正 和 查 处 借 婚 丧 嫁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1・ 3
国务 院文件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 公室 关于 2 年 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0 1 1
国 办发 [ 0 1 1号 2 1 32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人 民政府 ,国务 院各部 委 、各直 属机 构 : 国务 院纠正 行业 不正 之风 办公 室 《 于 2 1 纠风 工作 的实施 意 见 》 已经 国务 院 同意 ,现 转 发 关 0 1年 给 你们 ,请 结合 实 际 ,认 真贯 彻执 行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冀政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7〕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要求,现提出我省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2007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两大要务,把纠风工作寓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服从服务于河北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紧紧抓住“纠正、建设、评议、改革”四个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新成效,民主评议工作再上新台阶,源头治理工作迈出新步伐,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1.在全省60个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益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今年新增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扶贫办、体育局、考试院、农村信用联社、供销社等7个系统为参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浙政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2011年纠风工作意见(省监察厅、省纠风办)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关于《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要求,深入开展“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推进年”活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促进全省经济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推进年”活动。

在全省纪检监察纠风系统、具有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具有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开展“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推进年”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成果。

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服务行动,着力解决项目建设难题;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全面推进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解决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满意的要求,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着力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围绕制度创新,全面推进责任监督制度建设,着力完善优环境促发展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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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川办发〔20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2011年纠风工作部署和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务求在5项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1.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决快查严办重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估体系,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明确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衔接机制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严格监管,强化专项整治,加大惩处力度,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及时公布举报热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督促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继续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等行为。

2.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强农惠农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继续整合强农惠农资金,解决强农惠农资金分散、多头管理等问题,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严禁超出筹资筹劳规定标准,坚决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

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切实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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