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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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7.01【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一日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保障。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市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仍然较弱。

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甬政办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甬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精神,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齐抓共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细化要求、整改到位。

(三)坚持科学预防。

加快安全科技创新,积极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建设智慧安监,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提升产业安全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

(四)坚持系统治理。

完善政府治理、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二、工作目标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浙财建〔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4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加强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7日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达的前期工作,审核各地区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甬政办发[2014]205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9号)精神,加快信息消费发展,促进消费模式转变,开辟消费新空间,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对消费升级、结构调整、方式转变、民生改善的促进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六个加快”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主线,以信息服务模式和技术创新发展为动力,加快培育信息经济,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优化信息消费环境,促进信息消费快速健康增长,使信息消费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1.基础支撑、创新引领。

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带宽承载,实现资源融合共享,为信息消费提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基础保障。

加大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力度,创新产品服务提供方式和商业模式开发,发展新型业态,挖掘和释放消费潜能。

2.产用互动、激发消费。

提升云计算、大数据、公共领域和企业智慧应用水平,加快培育智慧产业,推动智慧应用和智慧产业互动发展,激发信息消费需求,提升信息消费水平。

3.市场导向、合力推进。

发挥市场主体和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信息消费龙头和骨干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企业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4.优化环境、保障安全。

完善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的政策环境,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安全保护与保障,创造良好有序、安全可靠的信息消费环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甬政办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由于我市第二产业比重大,工业门类齐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损伤、生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接触有害因素人数多,近年来,各类职业危害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赔偿案件明显增多,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据省卫生计生委统计,我市仅自主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企业就有2582家,确诊职业病人数占全省1/3,慢性中毒人数全省第二,2014年新增职业病人数增幅为全省第一。

因此,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形势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甬政办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奉化江、甬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平台,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排污口智慧场景,与“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精准治水平台共用共享数据,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甬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主体责任更加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重点。

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港口、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企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甬政办发[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年九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正确把握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

“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节能减排、深化“811”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

但是,随着全社会煤炭消耗量持续攀升,工业重型化趋势不断加剧,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以及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经济粗放型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有效改变等诸多原因,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逐年下降,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代表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上升,酸雨频率和灰霾天气不断增加,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的现实威胁。

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满意率不断下降,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形势十分严峻。

(二)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全面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体健康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浙政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甬政办发〔2015〕229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函〔2015〕43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决定》(甬党发〔2015〕26号)精神,突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理念,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信息互通,权责清晰、管理精细,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落实“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环境监管工作要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明确落实全市各级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监管资源,结合社会治理“一张网”划分环境监管网络,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积极推行环境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到各类环境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及时化解环境污染纠纷,有效精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仁洲秘书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处理介于分管副秘书长之间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要活动。

协助处理市长直管的工作。

叶双猛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机关事务、应急管理、电子政务等相关工作。

协助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驻甬部队。

协助分管机关事务局。

分管应急办。

陆勇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教育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方志办公室。

协助联系文联、档案局、红十字会、在甬高校。

分管教卫文体处。

李亚珍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国资委、法制办。

配合分管综合二处。

陈炳荣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经信委、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局、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协助联系科协、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波分公司。

分管工业科技处。

叶文群副秘书长协调处理内外宾接待等方面工作,主持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工作。

徐高春副秘书长(兼)主持市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省政府领导的分工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作如下分工:李卫宁 秘书长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

协助省长处理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联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

王晓峰 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日常工作。

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人民武装、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文秘、保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省应急办。

李云林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省社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教卫处。

张水堂 副秘书长分管接待工作。

领导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

联系省警卫局。

夏海伟 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海防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海防管理处。

丁敏哲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金融方面工作。

联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裘东耀 副秘书长负责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工作。

陈 龙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甬政办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宁波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践行“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把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到基层和企业。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省政府领导的分工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作如下分工:李卫宁 秘书长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

协助省长处理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联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

王晓峰 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日常工作。

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人民武装、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文秘、保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省应急办。

李云林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省社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教卫处。

张水堂 副秘书长分管接待工作。

领导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

联系省警卫局。

夏海伟 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海防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海防管理处。

丁敏哲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金融方面工作。

联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裘东耀 副秘书长负责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工作。

陈 龙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甬政办发[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0号)精神,巩固和深化我市“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成果,遏制和预防“三合一”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加快消除“三合一”现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目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落实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因地制宜、科学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深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08年9月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实现员工宿舍与生产或储存场所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甬政办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毛光烈常务副主任:余红艺副主任:陈炳荣市政府林爱祖市安监局委员:韩耀康市委宣传部沈传萍市发改委王伟标市公安局陈文辉市教育局陈德良市监察局倪炜市建委张延市交通局(港口局)施伟市贸易局蒋铭市外经贸局罗思维市海洋渔业局林如峰市质监局朱志成市安监局叶显邦市农业局温尚民市林业局汪春阳市农机局梁永铭宁波海事局董建达宁波电业局陈成海市经委蒋如国市科技局童金定市司法局王跃鹏市财政局余龙达市人事局杨继杰市劳动保障局顾卫卫市民族宗教局何国强市国土资源局陈鸣达市规划局张逸平市城管局张金荣市水利局郦宝夫市文广新闻出版局陈树生市卫生局汪友方市环保局王民宣市旅游局陈祖达市体育局朱德人市工商局陈建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刘立群市法制办王文标市国资委赵士忠市人防办谷新明宁波军分区印黎晴市检察院劳建兰市总工会王征团市委胡光荣市机关事务局国良和市气象局钱建国市供销社叶军民航宁波空中交通管理站杜凤才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吴光水武警宁波市支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林爱祖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志成、刘平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甬政办发[2006]217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撤销原宁波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宁波市消防联席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召集人:王勇余红艺成员:邱士金市政府陈仲朝市政府马春骐市委宣传部陈国刚市综治办王伟标市公安局刘平市安监局高庆丰市发改委宋济青市财政局王宏祥市建委黄士力市教育局王丽萍市规划局朱德人市工商局叶剑鸣市城管局舒月明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施伟市贸易局应伟明市旅游局邵卫克宁波电业局徐寅安浙江电信宁波分公司丁定远市民政局王乐年市国土资源局张延市交通局曹伟萍市劳动保障局黄辉市人事局陈祖达市体育局王仁元市卫生局张海春市质监局范福昌市民族宗教局杜凤才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徐建华萧甬铁路公司姜国富宁波保监局邵裕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王伟标兼任办公室主任,邵裕桥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席会议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甬政发〔2006〕49号)等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落实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
韩运才
【期刊名称】《起重运输机械》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本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

【总页数】2页(P104-105)
【作者】韩运才
【作者单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阴分院江阴 21443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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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4
【摘要】<正>甬政办发[2017]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己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15日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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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6]10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8
【实施日期】2016.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意见》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是深入贯彻落实党
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意见的要求,是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基础。

《意见》对培育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规范和推动服务市场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是破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难题,以及政府监管力量、能力不足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日益加重矛盾的有效途径。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地区、行业、企业为重点,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

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符合宁波实际需求,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

二、切实营造推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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