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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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

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4.25
•【文号】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施行日期】2019.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
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各县、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推动、统一平台、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综合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管办分离、全市合一、依法监督”的原则及“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第六条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四)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六)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市公管办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机构,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二)牵头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等;(三)按照政府授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对行政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指导专家库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五)统计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通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六)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七)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融资》
【年(卷),期】2016(0)8
【摘要】发改委同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总页数】1页(P74-74)
【关键词】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印发;电子监管系统;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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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甬资交管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第四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及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政府采购;(二)国土资源交易;(三)建设工程交易;(四)产权交易;(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把关核准;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招投标信息的保密和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按时缴纳和退还,确保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

按规定必须缴纳保证金的项目,需将保证金缴纳到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应依法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纪委(监察局)、发改、审计、住建、财政、国土、国资、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YYY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六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市本级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共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省级目录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八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包括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二)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和货物类20万元,服务类10万元);(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的项目;(四)市级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股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资产处置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房屋构筑物、土地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五)机耕路、水利、平田整地工程及管材、苗木、种子采购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或者年度累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同类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或者同类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六)土地整理、扶贫项目及政府要求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等项目全部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实行统一进场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第五条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凡是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体制机制管理第六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七条省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机构。

负责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牵头部门组成。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第九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是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协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行 政 监 督 管 理部 门 等 提供 公 共 资 源 交

家库的 建 设

管理 和 维 护



监 督 管 理 公共
易 综 合 服 务 的 体 系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本 办 法 所 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各级 招 标 投 标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国 是 指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具 有 公 有 有 资 产 卫 生 计 生 等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优 化 财 策 中 的 骨 干 作 用
提升资





步 健全 社会 救 助
工 作 机制


科学 合 理编 制 预算

门 受理

协 同 办理

为农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的 社 会 救 助 补 村 低 保 对 象 和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口 提 供

重 点 向 保 障任 务 重

探 索 建 立 村 级 社会 救 助 协 理 员 制 度
镇 人 民 政府

在 乡 参 与 和 支 持 的 浓 厚 氛 围
, ,
坚 持 正 确 舆论 导
街 道办 事处

现 有 编 制 内 向 步 提 高 靠
积极弘扬正能量


着力 增 强 贫 困 群 众
根 据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数 量等 因 素 配 备 相 应 工 脱 贫 信 心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省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配置效益,规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操作规程等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依法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四)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依法接受并处理与交易活动相关的询问、质疑;(五)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六)依法收集、存储和发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七)负责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和记录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提供支持和帮助。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保证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考核,采取一标一评办法。

第四条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公管办、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下按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中介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1家。

第五条近三年,同一代理机构多次代理同一招标人项目的,该代理机构不参与此招标人的代理机构抽取。

第六条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须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携带招标代理合同才可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各项业务。

第七条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

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八条依据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九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二)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三)代理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四)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编制的招标文件(或出让文件)中存在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经投标人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并调查此类情况属实的);(六)未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对标准化招标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七)不依法依规发布公示(公告)的;(八)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的;(九)在拍卖(挂牌)会现场出现重大失误的;(十)在为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标(评审)的;(十一)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评标(评审)资料的;(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宣布评标(评审)结果的;(十三)不配合项目业主(采购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管理制度-重庆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管理制度-重庆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法规名称】重庆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文号】川府办发〔20XX〕124号【颁布时间】20XX-7-21【实施时间】20XX-8-21【正文】重庆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方案》(南川委办发〔20XX〕1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综合交易管理遵循“两不变,五统一”原则,即: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五统一”,即“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制定综合交易规则、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场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履行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承担区公管委日常工作。

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交易活动、交易服务及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能,对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第五条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综合交易的工作指导,依法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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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

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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