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山西省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内注册并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旅行社,以及从事与旅游经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要任务本细则的主要任务为:1.加强旅行社质量监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2.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3.推进旅游市场竞争,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注册条件旅行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业务范围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其注册登记所申报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条件,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旅游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合规、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设施条件旅行社应当拥有适合从事旅游活动的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条件,同时应当确保这些设施、设备和条件的安全、卫生、有效性和正常运作。
第三章旅游活动安排第七条安排活动计划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活动的性质、目的、质量要求和参加者的要求,合理安排旅游活动计划,并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提供必要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票、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
第九条制定安全措施旅行社应当制定旅游活动的安全措施,对自然环境、气候、交通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第十条安全提示和警示旅行社应当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对参加者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提醒其注意旅游活动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旅游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旅游合同标准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的内容、服务内容、费用等事项,并在旅游活动开始前,与参加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执行合同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在旅游活动结束后,认真听取参加者的反馈意见,确保服务质量。
《旅游法》总则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条】
社会 效益
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铁路局、民航
局、文物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28个部门组成,旅游局为牵头单位。
(2014.9)
国务院
Safe Healthy Hygienic Convenient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
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旅游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
举例 《宪法》 《合同法》、《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山西省旅游条例》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旅游法》10章
29 19 16 11 8 8 7 8
4
2
1 2 3 4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者
经济 效益
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 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第五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晋文旅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文旅发〔2021〕42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省文旅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2021年7月5 号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拓宽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推动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标准(一)接待累积奖1.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
2.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外过夜游客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
3.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内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元。
(二)大宗旅游奖1.包机奖游客50人以上的境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4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6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8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200元。
游客50人以上的省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6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8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0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20元。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晋文旅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1〕102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了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现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2021年7月6号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文化市场投诉举报,是指消费者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投诉和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坚持统一受理、分流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具体承担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消费者投诉;(二)受理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对以上六个市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办理,汇总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分析;(四)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山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山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刘朝花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03期在我国国内,山西是著名的文化大省,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资源,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将山西文化资源转变为经济,我们觉得,发展旅游业是较为可行的战略措施。
一、概述我国山西地处于黄河中游,是我国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在这几千年文明发展史上,孕育了广博的地域文化。
山西属于中华民族的发祥地,历史中有许多传说都出自山西,为我国留下了许多文化遗产。
历来山西文化名人众多,有些名人可以说是人尽皆知,他们在历史长河中留下诸多的诗句、墨迹。
像白居易、王勃等都是山西人,他们创造的诗歌在中国有一定的影响力,直至今日仍广为流传。
二、旅游产业发展现状我国山西旅游经历了产业孕育阶段逐渐迈向产业形成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山西省人大颁布了第一部整体旅游法规《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经过两年的发展,又明确将旅游业定为全省发展七大优势支柱产业。
到2005年之后,我国旅游人数逐年增加,其人民币收入也在慢慢增长。
(一)企业管理体制滞后各个旅游业企业承担着山西旅游业,有国有也有民营。
根据省内星级饭店的实际情况来看,山西省旅游星级饭店经济种类是国有饭店为主,占据行业一半以上,另外,外聘管理人员与职业经理人数不足7%,依然运用的是计划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从上面可以看出,当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与先进的管理人员时,很难适应竞争。
并且,一些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频繁的流动,导致企业发展不健全,销售价格不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减小了饭店质量,而且影响了整体饭店的品牌与声誉。
同样,旅行社亦是如此,当前,山西省许多旅行社都是传统的事业单位型企业,民营企业占据较大的比例。
同时,存在企业制度不完善、信誉较低,且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频繁出现,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旅行社人员私下接单,管理方面出现问题,较为影响山西省旅行社健康发展。
(二)从业人员缺少竞争力当前山西旅游行业中,管理人员缺乏。
在旅游企业中,位于高中层的管理人员文化层次较低,并且缺少必要的专业训练。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1997(000)005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
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总页数】7页(P32-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公开征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J],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J],
3.《旅行社条例》与《旅行社管理条例》之比较分析 [J], 张莹
4.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有关施行《旅行社管理条例》加强旅行社管理的几个问题 [J], 蔡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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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7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风景名胜与煤炭资源,是我省的两大优势资源。
为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和服务业的发展,实现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与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以下简称《体系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
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为目的,通过申报省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合理配置各类基础设施,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景区,促进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为构筑“空间布局合理、等级层次分明、资源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观赏性能较强、旅游功能完备”的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体系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于具有区域性代表价值的,申报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具有国家代表性价值的,申报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积极申请列入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
已经批准为自然保护区的,不再新设立风景名胜区。
到2012年,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3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10个,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要发展到5个。
山西省公共基础知识-22_真题-无答案
山西省公共基础知识-2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 《公民道德建没实施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人们必须增强( )。
A. 个人意识、协作意识、效率意识、物质利益观念、改革开放意识B. 个人意识、竞争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开拓创新精神C. 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开拓创新精神D. 自立意识、协作意识、公平意识、物质利益观念、改革开放意识2.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 )。
A. 增强全民民主意识B. 扩大基层民主C. 扩大个人民主权利D. 实行直接民主3. 下列四项中,不属于计算机病毒特征的是( )。
A. 潜伏性B. 感染性C. 触发性D. 免疫性4. 科学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巨大源泉,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首先必然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一个崇尚科学的民族,必然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族。
因此我们要( )。
A. 以好学上进为荣、以不学无术为耻B.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C. 以开拓创新为荣、以因循守旧为耻D. 以勤奋学习为荣、以好吃懒做为耻5. 刘某准备盗窃王某家的汽车,多次到王某家门外进行观察,打探王某家人的活动规律,一次刘某正在观望时因形迹可疑被王某发现而被告发,则刘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不构成犯罪6. 甲将自有房屋转让给乙,合同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50%,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时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10天后,因不知情的丙愿出高价购买该房屋,甲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当即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甲欲退还已收房款给乙,但乙坚持要房。
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正确的说法是( )。
A. 乙与甲的合同在先并且已经履行,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乙B. 丙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C. 丙已与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D. 甲采取欺诈手段与乙、丙订立合同,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产权仍归甲7. 甲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有数件诉讼案件没有及时披露,包括欠缴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案、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3500万元案、欠付工程款4000万元案等。
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
(二)将旅游团队安排在非星级饭店或非旅游定点经营单位消费,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三)使用不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车辆运载旅游团队的;
第二十五条 旅游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1027(颁布时间)
20)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文号)
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
已经2000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一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和疾病救护等情况,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卫生、保险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为紧急救援提供方便。
旅游经营者在事故处理后,应当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理赔情况报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01年2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八)按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具备旅游定点经营条件的饭店、餐馆、商店、文娱游乐等单位,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按规定颁发旅游定点标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具备客运汽车营运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方可经营旅游团队营运业务。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五台山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维护自然地貌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确保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制定保护措施。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忻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五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繁峙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草原、宗教事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佛光寺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山西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保护
力 量 对 全 省 的 文 物 资 源 状 况 进 行 系 统 深 入 的调 查 研 究 和 科 学 论 证 , 并 根 据 旅 游 市 场 需 求 及 开 发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确 定 是 否 对 其 开 发 及 如 何 开 发 , 明确 文 物 资 源 保 护范 围。 3 保 证 开 发 主 体 的合 法权 益 。 文 物 . 旅 游资源开发不 可能单靠政府 , 目前 , 山 发 , 且 取 得 了明 显 的经 济 效 益 , 并 因此 要
主体 为抢先夺得 开发具有较 高旅游禀赋
的重视。 西省是一 山 个文物大省, 丰富的
文 物 资 源 为 山 西 创 造 了 可 观 的 经 济 效
法律保护
文物旅 游资源为 山西 带来 了可 观的
经济效益 , 为有 效 开 发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 应 以 法 制 手 段 对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加 以科 学 规 划 , 时 , 山西的 实际 出发 , 定 和颁 同 从 制 布 有 关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的规 章 制 度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使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的 开 发 走上 一 条健 康 的发 展 之 路 。 1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 善 旅 游 环 境 。要 . 完 加 快 山 西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步 伐 , 必须 有 法 律 作 保证 , 行 依 法 治 旅 。 目前 , 管 已 实 尽
盲 目追 求高投入 、 回报、 高 迅速 见效 的短
期 开 发 方式 。因 此 , 用 法 律 手 段 加 以规 利 范和 保护 开 发主体 的合 法地 位和权 益 , 可 以激 发 其 开 发 热 情 ,保 护 其 开 发 积 极 性 ,使 更 多 更 具 实 力 的 开 发 主 体 能 从 其 长远投资利益来开发文物旅游资源。 4 加 强 执 法 力度 ,依 法 打 击 文 物 犯 . 罪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物 作 为 一 种 文 特 殊 的 商 品 , 引 起 了社 会 上 更 多 的 人 关 注 。一 些 不 法 分子 大 肆 盗 掘 古 墓 葬 、 遗 古
山西省乡村民宿建设标准最新
山西省乡村民宿建设标准最新为了加强山西省乡村民宿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山西省乡村民宿的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地发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针对乡村民宿的建筑设备、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安全保障等,制定本标准以指导和提升山西省乡村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规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提出并制定山西省乡村民宿建设统一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乡村民宿设立必须具备的建筑条件、客栈规模、设施设备(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在乡村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周边乡镇、乡村开设的民宿。
2.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乡村民宿是指在乡村旅游景区(点)、乡镇、乡村,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要经营方式目的,能向旅游客人提供具有当地民俗特色的食宿及相关服务的,并以个体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民宿建筑要求4.1由若干建筑物组成的民宿其管理使用权应该一致,客栈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避免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给消费者带来麻烦或损失。
4.2若经营客栈的房屋由年代久远的石屋、木屋、石窑、土窑修改而成,必须经过严格安全检测,以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
5.民宿经营规模标准5.1经营数量至少有2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以及可提供不少于3个床位。
5.2经营面积5.2.1客房面积:每间客房面积均需达到10平方米以上,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8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1年1月8日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公路管理,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连接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旅游景区以及旅游景区之间,主要用于旅游客运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服务设施包括公交站(亭)、游客集散地、驿站、营地、观景台、旅游绿道、标识标牌、信息网络设施等。
第四条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专用性、安全性、智慧型和环境友好型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公路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旅游公路路长制度。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旅游公路相关工作。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晋政办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6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山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0〕9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体育、文物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见附件2)2 应急指挥体系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山西对差旅费有什么规定?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下文是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费。
第三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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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旅游业,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旅游资源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发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开矿、挖沙、建坟、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和兴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涉外饭店项目,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同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旅游度假区和旅游度假村实施宏观指导和检查。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旅游度假村,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环境卫生、治安和交通状况、游客满意程度和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条件,对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旅游等级评定,并分别将其纳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景区、景点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配套建设旅游设施。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度假游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等。
第二十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出境、入境和在国内旅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信誉良好的当地旅行社承担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饭店经营旅游涉外业务,为国外旅游团(组) 提供综合性服务,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领取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度假游乐场所、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对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单位,实行信誉等级评定推荐制度。
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组织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导游人员为国外旅游团(组)安排车船、住宿、就餐、购物和游乐,应当在具有信誉等级的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单位中进行选择。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非法检查,有权拒绝非法收费、罚款和扣缴经营证照。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计价,按书面合同或约定的服务项目与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范设施,提供符合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保障服务。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的旅游行程提供保障服务,对于非法阻挠旅游行程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旅游从业人员须经旅游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小费或其他财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书,佩戴胸卡。
导游人员执业,应当履行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书面合同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项目。
第三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收费,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旅游、城建、林业、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四章旅游者第三十四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费用等情况;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和选购旅游商品;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书面合同或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书面合同或约定,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三十七条旅游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一)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自身过错未达到书面合同或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单位,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二)导游人员不履行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书面合同或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项目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饭店未领取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为国外旅游团(组) 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二)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小费或其他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非公职人员,由其聘用单位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饭店,是指能够提供食宿、娱乐、商务等综合性服务的宾馆、酒店等。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