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XXX根据国务院要求,为简化行政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修订了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修订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通过XXX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从个人角度解读征求意见稿,以帮助立法部门和同行更好地理解。
一、总体情况解读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条文总数不变,均为12条。
其中,完全保留的条文有2条,未进行任何修订,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和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关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和第十条(省级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
其中,第二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第三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第四条(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关于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第七条(关于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和第十二条(关于施行时间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均进行了修订。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条条款,分别是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和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二、具体条文解读本文将按照条文顺序对新增、修订和删除的条款进行解读。
由于未进行任何修订,本文不对保留的条款进行解读。
2-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分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共同完善该标准。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意义1. 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采用计价程序进行计算,明确计价单位和计价基础,合理确定各项工程的造价,确保工程总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确保各项工程的造价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因计价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程序和审核程序,规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流程,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5.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修订和调整:根据建设工程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及时修订和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市场需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广泛听取建筑行业从业者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邀请大家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编制原则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充分体现各项工程的特点和设计要求?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能够避免计价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四、总结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文号:浙建〔2016〕2号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
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
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减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本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我厅开展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起草工作。
现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至23日。
联系人:沈慧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1.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要求,我部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在开标的24小时(不含24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如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复核,经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不超过±5%时,维持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变,并由提出复核请求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超过±5%时,应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并由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复核咨询费用。
第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应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压类压价。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各类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一般控制以下比例以内:(一)建筑工程一类工程-12%二类工程-10%三类工程-8%四类工程-6%(二)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一类工程-15%二类工程-13%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购置费)一类工程-8%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5%(四)市政工程一类工程-14%二类工程-12%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第七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满足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书责任规定明确;(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投标期间没有承接或只承接了一项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12日,住建部发布了建办标函〔2018〕72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总包计量规范)。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共9章,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对总承包其他费、发包时机、合同形式、计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结算等方面有了新的调整,现将有关核心条款及要点予以整理并作简要解读如下:1总承包其他费定义的对比与住建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进行对比:PS: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将勘察费、设计费单列,没有纳入总承包其他费。
增加了占道费: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中名称由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调整为“总承包管理费”。
但涵盖的内容上没有调整和变化。
3.1.1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PS:这点与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的表述一致。
3.1.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PS:与建市设函[2017]65 号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3.4.1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PS:此条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要更加专业、慎重的对待发包人的要求。
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试验和检验标准;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规范施工招标项目计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规范施工招标项目计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保障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一)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控制价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通过市场调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情形:1.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是否合理;2.各类包干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可行;3.各项费用是否按计价规定计取;4.清单组价信息是否存在错误、漏项、恶意调整定额消耗量;5.材料单价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
(二)潜在投标人发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编制,存在不准不实、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未作出实质性答复或修正的,可依法向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招投标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责令招标人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招标活动。
二、完善投标报价管理(三)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并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计价要求高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由注册造价师签署,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要求投标人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的,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XML格式、软件版格式、PDF或OFD格式电子文档(以下简称“报价文件”),投标人应保证三个电子文档的数据一致。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不得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符合算术性修正的除外,报价文件中各项金额(含合计金额)不一致的。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评标办法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装饰面层材料等主要材料(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其实体材料消耗量存在异常或低于招标控制价90%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6)3.1计价方式 (6)3.2勘察与设计 (6)3.3材料与设备采购 (7)3.4计价风险 (7)4清单编制 (9)4.1一般规定 (9)4.2勘察、设计费清单 (9)4.3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清单 (10)4.4设备购置清单 (11)4.5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 (12)5最高投标限价 (14)5.1一般规定 (14)5.2编制与复核 (14)6投标报价 (16)6.1一般规定 (16)6.2编制与复核 (16)7评标定价和签约合同价 (18)7.1评标定价 (18)7.2合同价款的约定 (18)8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 (21)8.1合同价款调整 (21)8.2索赔 (23)8.3暂列金额 (24)9工程结算与支付 (25)9.1预付款 (25)9.2期中结算与支付 (25)9.3竣工结算与支付 (26)9.4质量保证金 (27)9.5最终结清 (27)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1.0.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4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应作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附录B为市政工程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3.附录C为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0.5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确定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对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民工工资发放,以及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浙政发[2005]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7日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思路、衢政发[2006]4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工程造价的标底编制、投标报价定价、结算价格调整,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事项1、总承包服务费。
新开工工程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应按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一般按专业分包工程造价(设备不计入)的2~3%计取。
2、缩短工期增加费。
施工工期应按国家工期定额执行,招标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的,须明确缩短工期的时间(百分比),工期缩短一般控制在10%左右,特殊工程并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可缩短工期20%左右,少数特特殊工程最多不得超过30%。
缩短工期应按缩短工期百分比率计取相应的缩短工期增加费,缩短工期11~20%、21~30%分别按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中、上档计取。
在招标文件中应写明国家定额工期和本工程要求的工期。
3、优质工程增加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要求工程达到创杯质量(衢江杯、钱江杯、鲁班奖等)的,工程竣工达到创杯要求的一般应按投标报价(除规费、税金)的2~4%计取优质工程成本增加费。
4、延期使用脚手架费。
专业分包工程施工需延期(超过总承包单位的合同工期)使用总承包施工单位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延期时间的使用(成本价)费,由业主造成延期使用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得限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压价。
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市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5%;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0%;创建部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5%。
投标人不按照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规定提出监理收费报价的,当作废标处理。
第六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工程监理收费的2%计取,不足1万元的按人民币1万元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帐户提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
稿)
一、概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按照规定的设计文件和规范,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要求,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资料。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准确的原则,确保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计价方式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计价时应考虑市场价格、施工条件、风险因素、企业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工、材料、设备等各项费用的价格。
同时,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恶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合同管理合同是工程管理的核心,本标准强调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
清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五、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争议。
本标准提倡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六、附录附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计价表格等内容,
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上为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审投资估算;2.编审设计概算;3.编审工程量清单;4.编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5.编制投标价;6.确定与调整合同价款;7.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编审竣工结算;9.工程计价纠纷调解;10.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计价应实施全过程管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结算的原则,积极推行分阶段或按月确定工程造价、按月支付工程价款的结算模式,以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供给建设资金的目的。
1.0.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的国家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本规则、《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预算价格》等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12.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标函〔2018〕7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我部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征求意见稿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
邮箱:****************.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审投资估算;2.编审设计概算;3.编审工程量清单;4.编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5.编制投标价;6.确定与调整合同价款;7.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编审竣工结算;9.工程计价纠纷调解;10.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计价应实施全过程管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结算的原则,积极推行分阶段或按月确定工程造价、按月支付工程价款的结算模式,以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供给建设资金的目的。
1.0.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的国家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本规则、《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预算价格》等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新旧条文对比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修订后条文原条文说明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程”改为“建筑工程”。
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条文顺序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
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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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近年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中出现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本省现行计价政策相抵触的情况屡见不鲜,直接影响了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频发。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本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
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
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
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
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5.确保招投标文件效力。
招标人与投标人可以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但招标文件中不应出现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类似表述。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切实执行造价计价政策,预防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6.准确编制招标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约定暂列金额的内容和金额,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应相一致。
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同时,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报价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约定价格调整方法。
招标文件应明确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合理约定基准日与基准价格,基准日一般是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历天。
基准价格是指基准日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
提倡工料机价格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进行调整。
8、做好变更估价调整。
当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应明确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不应出现技术措施费用一律不准调整的类似语句。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和设计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变更计价的具体调整办法。
9、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30%以上的要求。
确需提前30%以上工期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除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施工方案,同时,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报价相应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当发生合同工期延误的,应明确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办法:当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10.实施优质优价政策。
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对已确定工程创优目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明确工程创优目标和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鼓励创建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对已确定创标化工地目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明确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的等级和计取标准。
11.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应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
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期限和方法,推行过程结算和无异议先付的竣工结算审核办法,避免竣工结算久拖不决的现象。
对于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与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
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时间、方式等。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加强造价市场监管力度,推进造价行业有序发展
12.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要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通过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等工作措施来加强造价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贯彻落实造价计价政策,最大程度地减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13.各地要全面梳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修订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计价条款,并做好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要
广泛宣传,采用专业培训、风险警示、争议调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发承包双方维权保障机制建设。
14.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完善现行的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开展联动机制建设,统筹协调造价、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