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1、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厦财综〔2009〕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含1、 2、变现 3、4、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指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全部价款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资金,具体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和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1、征地拆迁支出指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为土地出让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向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城市建设支出包括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8•【字号】厦府[1994]综179号•【施行日期】199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1994年8月18日厦府〔1994〕综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
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安装造价计算。
(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
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内(含5公里)即属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外即属异地安置。
第四条拆迁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旧式石(砖)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间作阁楼的,阁楼靠檐口一侧净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7—2.2米的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对于各类有人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率基底定为四成。
第六条安置房计价标准,其计算规则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价。
岛外的其它地区,另行调节地区调整系数。
(二)建安造价:按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其中,基础按平均价,不计因地质不同引起的基础处理差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2005-07-05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
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渔塘、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第二类为林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山、杂地;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不分地类,统一按11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1万元/亩;第二类区,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
林地:3.5万元/亩,末利用地:2.5万元/亩;第三类区:农用地:5.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6万元/亩。
林地:2.5万元/亩,未利用地:2万元/亩;第四类区:农用地: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5万元/亩。
林地:2.5万元/亩,末利用地:2万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第二、三、四类区可根据区位细分等级,分级补偿标准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交地期限以各区规定为准,奖励由各区决定发放。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各区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育苗孵化池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订。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厦财综〔2009〕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变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含往年结余和当年收入)。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1、土地出让总价款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含代缴的税费),扣除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补缴的土地价款。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14]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4〕6号)
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置房指标分配业务办理流程,确保安置房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负责全市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的核定、核销工作。
二、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项目确定后,向市征收中心书面申请安置房指标。
(一)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应提交材料:
1.拟征收项目批准文件;
2.拟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及用地范围附图;
3.拟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4.对拟征收项目土地房屋情况的调查摸底及模拟安置材料。
(二)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指标应提交材料:
1.拟征收项目相关前期批准材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政地厦〔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4〕29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集府〔2024〕80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1.2597公顷(含耕地0.29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你区灌口镇三社村水田0.2949公顷、园地0.8511公顷、其他农用地
0.1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7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87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
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三)改变房屋用途;(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厦思政征〔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现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起30日。
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66号,联系电话:************),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附件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1.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房屋门牌号: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龙山南路11号、龙山南路13号、龙山南路15号、龙山南路17号、谊爱路18号-3、谊爱路44号和谊爱路46号。
3.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龙山小学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3〕11号)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重大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及附图等书面材料,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厦门钟宅拆迁补偿标准
七、征收补偿面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经街道办、社区、被征收人及征迁公司确认后进行公示,以公示无异议的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八、征收补偿方式(一)经论证,本项目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但住宅房屋认定产权面积部分或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九、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产权调换1.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持有转让、赠与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证的,按其载明的产权面积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份额。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认定产权给予产权补偿安置。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3.装修补偿费(1)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产权的已建成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
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厦府办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㈠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㈡国有农场内的;㈢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
林根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根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根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林根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根义【当事人-公司】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少泽【代理律所】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根义【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联系本案而言,本案被诉行为系被上诉人作出的[2019]177号房屋征收公告,该被诉[2019]177号房屋征收公告的内容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有关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安置房地点、签约期限、最后搬迁期限等事项,[2019]177号房屋征收公告仅是被上诉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一个准备性、过程性行为,其本身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亦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就[2019]177号房屋征收公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1999年5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㈠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含耕地改鱼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㈢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㈣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㈤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㈠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㈢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厦府办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以工业用地地价出让(租赁)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工业技术研发用地,以及包含上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实施征收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三)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文约定,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四)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或等于8年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
第四条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具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政府编制收储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收储改造的片区和具体收储地块,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线(官路至小盈岭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线(官路至小盈岭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厦翔政征〔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线(官路至小盈岭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翔政征〔2024〕72号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道324 线(官路至小盈岭段)工程项目涉及征收辖区内厝镇官路、后田(含飞地)、莲塘、琼坑(含飞地)、新垵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39924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国道 324 线(官路至小盈岭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国道 324 线(官路至小盈岭段)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39924平方米,仍为村集体经营管理,未承包到户。
其中农用地136202平方米,建设用地3115平方米,未利用地607平方米。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1.征地包干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欣安雅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欣安雅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厦翔政征〔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欣安雅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翔安欣安雅苑项目涉及征收辖区金海街道后村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71663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翔安欣安雅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翔安欣安雅苑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71663平方米,均为农用地,仍为村集体经营管理,未承包到户。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1.征地包干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
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
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2.社会保障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形势研究
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形势研究一、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不仅涉及到城市发展规划、土地资源配置,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深入研究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形势,对于指导城市规划建设、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市是中国东南沿海的重要港口城市和经济中心,也是中国优秀的旅游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征收程序不够规范,补偿政策不够完善等。
对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形势进行系统研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城市建设进程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形势分析1. 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现状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根据规划需要,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和房屋实施收归国有并重新配置的行为。
近年来,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征收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壮大,征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既包括城市内部的土地和房屋,也包括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
征收的目的越加多元化。
除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外,征收的目的还包括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
征收程序逐步规范化。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使得征收过程更加规范化。
征收补偿政策不断完善。
政府加大了对征收补偿政策的力度,提高了被征收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尽管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一些征收行为缺乏严格的程序和管理,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
征收补偿政策不够完善。
在一些征收项目中,被征收群众对补偿政策存在不满,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够合理。
征收程序公开透明性不足。
征收过程中,政府对于征收的程序和条件并没有做到公开透明,导致一些争议和矛盾。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权限不清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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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权属未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由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税务登记、迁入户口等审批手续。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或以多数人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九、为加快房屋征收速度,强化工作监督,保证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对市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征收补偿协议进行过程监督、审核及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应在收件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立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需产权调换的还应落实安置房源。
十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优先给予分配住房。
十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标准,在新政策未出台之前,按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暂停期限为1年: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的;
(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
(一)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十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及相关文书格式范本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