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咸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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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咸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咸政发[2016]11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咸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咸政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改革,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投身省级战略咸宁实施伟大实践,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全市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倡导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推动咸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万正洪等31名同志咸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曹一平等28名同
志咸宁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优良作风,同心同德,奋发进取,为加快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咸宁实施而努力奋斗。

附件:咸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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