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咸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7日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增加停车资源供给,缓解城市停车矛盾,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原则,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三年行动。
到2024年底,市城区新增停车泊位3万个,全面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逐步构建“有位、有序、有偿,共建、共享、共治”停车格局,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商圈等各类停车资源全面共享,完成停车资源智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体系。
1.修订完善《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
完善停车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能职责,区分临时停车场与永久停车场建设的设施标准、信息技术等要求,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制定出台《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咸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提升基层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步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落实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先行探索其他领域标准建设。
按照国务院部门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到2023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全面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参照《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见附件2),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 年七月六日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职责划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增加管理、引导和组织本市归侨、侨眷召开侨代会,开展侨情调查和国内外联谊等活动的职责。
(三)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台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四)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防恐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五)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外事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协调、统筹涉外、涉侨、涉港澳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协调、统筹本市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的职责。
(八)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直通车” 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订本市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侨务、引智、港澳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信息共享等联动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案件,是指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本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信息共享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联动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和联动监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日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咸宁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09]106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0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 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9 〕 87 号)精神,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2010 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2010 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2•【字号】襄政办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2日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有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是: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努力为全市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
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咸政办函〔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熊征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顾兴旺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炳贵市物价局局长成员:王蔓市民政局副局长卢超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吕移山市人社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祝建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副队长胡耀武市物价局副局长二、工作机构及部门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办公室主任由胡耀武同志兼任。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召集,其他单位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形成政府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物价局是联动机制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联动机制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抓好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调度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核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做好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组织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及时公开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6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一)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咸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设立市级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支持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已列为200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该项目得到具体落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地享有司法保护权,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构建和谐咸宁作出应有贡献。
二、法律援助对象及工作任务1、法律援助的对象: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双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经济困难群众。
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免除对其经济条件的审查,一律予以受理。
2、法律援助工作任务:2007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要比上年增长30%以上,力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00件,其他法律援助事项7000件,受惠困难群众及农民工一万人以上。
即每个县市区和市直法律援助中心各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00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000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8【实施日期】2010.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部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市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城市客运的工作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加强市政府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七)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推进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
(八)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十)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直通车” 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咸政办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
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要求,市政府审定通过了《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和《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0〕42
号)相关要求,认真抓好《清单》的执行落实。
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切实强化《清单》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的纪律要求,严禁超《清单》审批和各种变相审批。
《清单》的动态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要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和“一事联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附件: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0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咸宁市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政务督查、综合协调、政务值守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贯彻落实金融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工作动态,了解掌握全市地方金融业的运行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宜府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区(不含夷陵区)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现实可行、市场可供等因素,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二)公开择优。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
(三)注重绩效。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预算管理。
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咸政办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咸宁年鉴(2024)》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咸宁年鉴》是市人民政府主持编纂的大型资料性市情年刊和资料性工具书,是全面、系统记录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权威资料。
自创刊以来,坚持一年一鉴,已连续编纂出版23卷。
为做好《咸宁年鉴(2024)》编纂出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系统记录2023年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就,为社会各界了解咸宁、研究咸宁提供科学依据,为编史修志积累资料,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编纂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咸宁年鉴(2024)》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认真抓好撰稿工作任务落实。
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1.稿件采用说明、记叙为主的条目体,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者新闻报道等。
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按照时序排列。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
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工作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事时间、内容等基本要素齐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2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市审改办(市编办)对市直45个部门10大类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审核,保留职权事项3013项,其中:行政许可200项、行政处罚1937项、行政强制129项、行政征收26项、行政给付30项、行政检查192项、行政确认100项、行政奖励8项、行政裁决9项、其他类382项,并对应每项行政权力编制了责任清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政府办公室要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权力事项”专栏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单位要在部门网站开辟权责清单公开专栏,做好本单位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布工作,供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各部门要建立市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等情况,对本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有关调整和更新的内容报经市审改办(市编办)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在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
附件:1.《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版)》2.《咸宁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版)》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鄂政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7日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近年来,我省立足实际和工作需要,在一些领域开展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全省建立了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给予支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些都为全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积累了经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日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采用其他融资模式的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的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投资人。
第四条咸宁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政府公益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申请实施环境影响测评,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测评,市地震局组织实施并审批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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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5]39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不优等突出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发挥市场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事业创新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绩效,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充分发育,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养人”变为“办事”,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打好基础,构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先在社会组织、市场体系发育较为完
善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推进,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2、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把“进口”,严控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正确认识和把握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造条件。
5、公开透明,完善机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全面监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6、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目标任务。
2015年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全市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
市、县两级都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并选择部分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事项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各级都要试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纳入目录的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
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以及政府部门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辅助类、技术类和事务类事项。
2017年,全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初步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和平台。
2020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凡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和管理的事项均得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