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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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根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者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者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含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者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各类水体漂浮物与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进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与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有关公共政策的重要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与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有关。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根据为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与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第15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4月30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定义 ..........................................................3 3 通用规定 ......................................................8 4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10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5 6 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18 7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20 8 户外电子显示屏 ...............................................24 9 临时户外广告 .................................................26 10 户外招牌 .....................................................28 附录 A 相关技术要求 ..............................................32 附录 B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36 附录 C 术语解析 ..................................................39 附录 D 规范清单 ..................................................45

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务会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下列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一)利用户外场地、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构)筑物设置实物模型、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三)利用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四)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五)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六)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或其他载体、其他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属于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以及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气象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5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5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1(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2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 (10)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 (21)第五章户外招牌 (24)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 (33)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登记、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广告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广告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各单位、商户以匾额、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商户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各类材质的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 XX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民族宗教事务、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品质。

广州典型违建调查今后楼顶不准设招牌

广州典型违建调查今后楼顶不准设招牌

广州典型违建调查今后楼顶不准设招牌00市城管局对北秀大厦上的过期户外广告进行清拆。

昨日,广州市城管局开始清拆小北路北秀大厦和陶瓷大厦的楼顶户外广告牌,截至记者发稿时,两块广告牌拆了一半,预计今日拆完。

广州市城管局副局长吕志任表示,小北路-火车站、环市路至解放北路所构成的三角区是违法户外广告牌清拆难点,因牵涉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将力争于8月底前全部拆完该区域的10多块违法户外广告牌。

同时,广州今后原则上不批准在楼顶设招牌,将考虑设置在一楼门楣处。

为什么难拆?一块广告牌牵涉巨大利益昨日上午,市城管局组织施工人员对北秀大厦楼顶的一块面积为390㎡的商业广告牌进行清拆。

记者了解到,该大厦业主单位是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该局一名王姓部长表示,楼顶场地出租给广告公司,每年可以有10多万元的租金。

"去年开始,全市就已经不再给户外广告牌续期,既然是过了期的广告牌,我们支持清拆。

"昨日计划拆除的4块楼顶商业广告分别设置在北秀大厦、天秀大厦、陶瓷大厦和肇庆大厦,4块广告牌均已过期。

广州市城管局副局长吕志任介绍,由小北路-火车站、环市路至解放北路所构成的三角区是清拆违法户外广告牌的难点,一方面是该地区的楼顶商业广告数量密集,另一方面,一块广告牌往往会牵涉到其巨大的经济利益,商业招牌制作成本高,而利润也非常丰厚,尤其是在繁华的商业街区,因而所遇到的阻力也比较大。

"这一带大约有10多块违法户外广告牌,将力争在8月底前拆完。

目前这些广告牌将陆续开始清拆。

"为何拆我不拆别人?无论是谁只要违法肯定拆"大家的都是过期广告牌,为什么只拆我的?"昨日,广告牌所属的广告公司负责人也赶到现场。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前城管部门也曾召集过广告牌业主一起协商清拆事宜,大约在20天前,城管部门将他们在北秀大厦设立的这块广告牌的广告画拆除,但是并没有同步拆除别的广告牌。

该负责人称,"我们当初设立时也是得到批准的,如果要拆除,就要公平对待,不能只拆除我们的广告牌,而不拆除其他的。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第一条为加强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招牌广告的主管机关。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

第六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市容市貌;(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五)造成环境污染;(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七条招牌广告内容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

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

楼宇招牌广告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1985]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5.02.28【实施日期】1985.0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该文多年不执行,自然失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85)22号1985年2月2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施行。

为办好户外广告,使之符合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化广州的要求,必须加强户外广告、招贴广告的管理工作,望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我们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

现报上,请审核,并予批转。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促进广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建筑物、墙壁和在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招牌、招贴、布幅、临街橱窗等形式,设置和张贴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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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我要翻译 >>[版本参考]发文日期2010年08月12日有效范围广东省广州市发文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10年08月12日分类广告监管 ( 工商管理法->广告监管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10年8月12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相关文章:相关案例1篇)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查询与审批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相关文章:相关案例1篇)第十四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章设置与维护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在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号。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四条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四)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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