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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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财会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课件

财会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课件

对未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展望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未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 透明度。
未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将更加注重与其他税种 的协调配合,加强税收征管协作,提高税收征管 效率。
未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将更加注重纳税人的权 益保护,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减少纳税人的税收 风险。
新规定可能增加或减少税 务风险,企业需关注并采 取相应措施。
企业应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策略与建议
培训财务人员
关注政策变化
加强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持续关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政策 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策略。
调整财务报表编制流程
根据新规定调整财务报表编制流程, 确保报表准确性。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本次解读课件对财会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读,帮助广 大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解读内容涵盖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实施要求等方面,对 于指导财会人员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解读,广大财会人员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财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财会号《增值税 会计处理规定》 解读课件
目录
• 引言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概述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具体解读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影响与应
对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的发展历程和现 状
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挑 战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抵扣制, 即根据销售和购进环节的增值 额计算税款。

增值税原理与立法建议二:抵扣链-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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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原理与立法建议二:抵扣链-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在增值税税制下,抵扣链可以说是增值税能够环环征收且不重复征税的最大保证,抵扣链条如果不够完整,对增值税本身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那么,什么是增值税的抵扣链,多档税率和免税究竟又是如何来影响增值税的抵扣链的呢?
一、什么是增值税的抵扣链?
增值税的抵扣链是指商品流转过程中,上一环节的销项税成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下一环节的销项税成为下下一环节的进项税,这样上下环节通过销进项相连接,多个环节连接,环环相扣,就像一个链条一样,也就形成了增值税的抵扣链。

例如一件商品,从厂家到批发商到零售商,最终到消费者手上,售价如下图:
这时候,厂家的销项等于批发商的进项,批发商的销项等于零售商的进项。

通过这种上家销项与下家进项的链接,来将增值额(对应的增值税)步步向下传递,从而达到按最终环节负担增值税,中间各环节按各自增值额缴税的目的。

二、免税对增值税抵扣链的影响。

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点建议

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点建议

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点建议作者:何广涛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11期2016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27号文,以下简称《规定》)。

从总体上看,这个文件的框架内容齐备,基本能够满足大多数行业的核算需要。

不过,有些特殊情况,《规定》还未能涵盖。

下面,笔者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规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了“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直接核算。

可见,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只不过前者单设“简易计税”专栏,后者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核算。

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可行的,笔者也赞同这种核算模式,但对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会时间性差异”、“差额征税”、“期末结转”等三个问题的会计处理,《规定》尚有改进之处。

关于税会时间性差异税会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确认损益和税法确定可抵扣税额或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它是税会诸多差异的一种,是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会计核算加以解决的。

税会时间性差异根源于会计基础和税法基础。

会计确认损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尤其是流转税法,更多的倾向于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比如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规定》引入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两个科目作为过渡科目,明确了会计先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式,即会计核算时,先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

这里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只明确了会计先于税法的会计处理,税法先于会计的情形未加以明确。

比如,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二是只明确了销项业务的税会差异处理,未明确进项业务的税会差异处理。

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的分析

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的分析

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的分析【摘要】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基确认不准确、税率调整不及时、纳税信息不及时传递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包括加强税基确认的准确性、及时调整税率、加强纳税信息的传递等。

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并阐述了改进建议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总结回顾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分析、改进建议、实施步骤、意义、回顾、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所有权转移所涉及到的各个企业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额的不同,将相应的增值税分别置于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由各纳税人自行提出申报纳税。

增值税通过不断征税的方式,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增值税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运作和税收合规性。

本文旨在对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为分析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促进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会计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为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提出转变观念、优化制度、加强监管等改进建议,有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会计实践,有效预防和解决会计风险,促进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提升国家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本研究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为提升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水平和服务税收制度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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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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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关于明确财务报表有关税金指标填报要求的
通知
除夕前夜财政部送给全国会计的大红补丁想说爱你不容易 <李晓波
>
为何要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那是因为或许存在形式规则上的误会<第三只眼>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会计干货之《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会计实务-《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对于财政部会计司2016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27号), 我们结合相应的会计处理实务进行了认真地研读, 认为《规定》中部分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有如下反馈意见:一、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设置的建议原文规定: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并于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七条, 规定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中如下: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反馈意见:我们认为, 该科目的设置并未考虑到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而企业在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需扣除分次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具体案例分析如下:M公司为房地产企业, 2016年6月应交税费-预缴税费的借方余额为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科目明细如下:按照征求意见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贷:银行存款 100但是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当扣除预缴的增值税20万, 所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 并不是仅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计算的。

修改建议:建议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通过该科目来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税额。

具体其会计处理如下:第一步: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当期情况: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第二步:将所有当期预缴增值税科目金额转入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第三步:实际缴纳环节: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贷:银行存款 80二、对于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的建议原文规定:对于第二部分第(一)条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中的第7点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规定如下: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2017-04-07 10:59:56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调整了“简易计税”的科目类别归属。

为了完整反映增值税相关业务,《规定》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科目,并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

为了帮助广大实务工作者尽快理解和把握与以往相比相对复杂化的《规定》,本文拟对《规定》的相关内容加以梳理和剖析。

一、对“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之间承继关系的剖析《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10个明细科目。

为便于下文的描述与分析,本文分别用(1)、(2)、(3)、(4)、(5)、(6)、(7)、(8)、(9)、(10)代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依据《规定》对相关明细科目使用方法的界定,笔者将相关明细科目梳理出了如下承继关系:承继关系之一:(4)、(5)、(7)三个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借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1)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结转到(1)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借方的情况下,(4)、(5)、(7)三个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额;承继关系之二:(6)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贷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1)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结转到(1)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贷方情况下,(6)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方余额;承继关系之三:(3)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借方,月末应结转到(2)明细科目的借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的增值税除外),结转后(3)明细科目期末通常无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额)此外,(8)、(9)、(10)三个明细科目自成体系,与其他明细科目之间不存在承继关系,具体情况分别描述如下:(8)自成体系,反映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交、缴纳等业务,(8)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余额。

关于《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会计司:贵司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以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增值税制度为依据,充分考虑了不同计税方法、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等实际情况,较好的处理了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异,是一份水平高、接地气的文件。

经过认真学习,本人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合理部分请酌情采纳,舛误之处,多多见谅。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建议建议一:将「预缴增值税」改为「已交增值税」,取消「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将二者核算的内容统一由「已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具体包括:1、当月交纳当月的税金;2、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四种预缴税款;3、财税[2013]74号文规定的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

为了区分以上三种情形,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已交税款」、「预缴税款」、「转出已交增值税」等三个专栏。

理由:「预缴增值税」和「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内容存在交叉混合情形,实务中较难把握:第一,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7条规定,以月或者季度之外的期限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此类纳税人本月预缴本月的税款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等其他四种预缴情形,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

同样是预缴,核算的科目却不同,这不利于企业尤其是基层财务人员的理解和操作。

第二,按照《规定》对「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说明,该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从实际操作看,上述预缴税款的时间,也存在当月交纳当月的情形。

现行增值税制度只明确了房开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其他三种情形均为发生纳税义务后预缴,是分次预缴的概念,既然是分次预缴,必然会存在当月缴纳当月。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作者: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时间:2017-02-03 浏览次数:7063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导读: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在学习研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过程中,感觉这次财政部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考虑了典型行业的特点和现行增值税制度,基本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流转税会计核算框架,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解决了困扰纳税人已久的难题。

但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有几个地方看不懂,想不通,百思不得其解,现不揣鄙陋,把自己的几点疑惑写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第一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我的疑问是,红字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吗?再往下看,同为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这两个表述方式是一个意思吗?第二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4点「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提到「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我的疑问是,为什么要强调未付款呢?如果已付款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第三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2点「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我的疑问是,《规定》前后文一直用的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个规范术语,这个「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个什么鬼?《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第四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3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示】按期一次纳税和按期预缴纳税下的账户设置和会计核算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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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第二讲
(五)增值税的核算依据 1.财税〔2016〕36 号(+后续的系列公告) 2016 年 3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四)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按期一次纳税 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1 个季度的规定 适用于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按期预缴纳税 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第一讲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 号)
1.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应按本规定执行。
2.2016 年 5 月 1 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 影响资产、负债等金 额 的,应按本规定 调整 。
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5%征收率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 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 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按照 5%的征收率 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 3.异地预征率:3 档:2%,3%,5%。 房地产业 预征率为 3%或 5%;建筑业 预征率为 2%或 3%。(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 表)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等档次太多,不同项目适用的税率不同,对于业 务内容相近,但由于签约项目名称不同可能导致的税率差异,需要引起各方关注。例如不 动产租赁与仓储服务。

会计干货之第三只眼建议一二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会计干货之第三只眼建议一二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第三只眼建议一二: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感谢财税部门对此明确,对于当下颇为有点乱的会计处理进行标准化规范,小编结合自己的理解,提出相应的建议供参照一二。

第三只眼建议: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三级科目:这个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一个功能,只是叫法上更有扩展性,不仅是营改增如何,以后还是要长期使用的,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三级科目:个人认为简易计税放在这个二级明细科目下面,就乱了,如当月有留抵,简易是1元,那还是要计税的,建议直接设置在未交增值税下面就可以了,当然也可能预缴,那就用一个科目核算不是更好吗?
3.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这个通常纳税人应付账款是全额,至于未付完,那是可直接冲减应付账款交税的,不一定用销项,对于代扣代缴灵活一点更直接。

借:成本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扣税费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账款(计税)
贷:银行存款。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学习与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学习与解读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7
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8
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变化(预交增值税)
26
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变化(代扣代交增值税)
与征求意见稿比变化之处:由原三级明细提升为二级科目。
核算纳税人(一般和小规模)购进境外应税行为代扣代缴 的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 务人对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该通过此科目核算。
18
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变化(待认证进项税额)
新增,与征求意见基本一致。 待认证专票 待稽核海关缴款书
19
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变化(待转销项税额)
新增,与征求意见基本一致。 适用:会计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点不一致。 这里核算的主要是由于会计与增值税税法在确认收入 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开票确认的销项金额,这 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 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要求,也能 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20
例: 跨年出租房产的业务,如果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最 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开具 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21
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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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改规定为建议。

《征求意见稿》以及财会[2012]13号文皆明确:按《增值税条例》及《试点实施办法》之要求,制定本会计处理规定。

依据税法制定会计处理规定,本身在逻辑及法理上,存有不足。

我们有会计制度、有会计准则,企业执业会计人员都是经国家考试、拥有法定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财政部对具体会计处理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不太合适。

《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经济业务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会计确认。

会计处理应由会计人员根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过程与细节,按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使用借贷计账法的原理,结合自己的职业判断,进行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并承担责任。

而按行政文件的规定、依据其中抽象的业务假设,让会计严格按这样的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不仅有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且越厨代庖替会计人员作判断,会增加会计人员的风险。

未来在复杂的经济业务中,会计人员是按这样的条条款款处理,还是按《准则》的要求据实处理呢?
另外,本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讲得很清楚,其目的是:配合《增值税试点通知》的贯彻实施,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既然是配合、帮助、确保。

如此说来,这样的内容,宜为建议、指导,而不宜为规定。

对此本人的建议:
1、具体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规定,改为建议、指导。

会计人员结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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