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交通部等通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捡测 维修 噩有尝的车 晤广告 、 标语 、 标贴 、 等经营服务 保险
四、 加太对经营企业管理 的力廑 ( ) 一 各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稠极引导出 租汽车经营 企业
调 整 和 优 化 经 营 模 式 。要 以 资 产 为 纽 带 , 过 重 组 兼 并 , 进 规 模 经 通 推
、
实行总量调控, 保持行业稳 定
( ) 一 城市 ^民政 府要将城市 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工作列^政 府 重要议事 日程 。 各城 市要明确一个 行政主管部 门, 加强 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的职能, 强化管理机构 的作 用。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人条件和管理 标准 , 来取切实有效措施 解 地 域分割 、 部门分割 、 多头投放 、 无序管 理等方面f 司题。 要按 照财政 部《 关于取消 第二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 后妥善解 决有关 部门经 费的通 知) 预 字[ g8 3 2 的规定 , ( I 9 17 号) 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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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 卖 经 营 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市 ^ 民政 府 要 依 法 予 严 肃 查 处 . 至 城 直
取 消其经营 资质 接受检 举的部 ] 对检 举凡要 保密, 并对攀报属宴的
检举人给予奖励 。
三、 坚 遏制乱收费
( ) 地 要 组 组 财 政 、 价 、 设 、 通 等 部 门 对 涉 及 出 租 汽 车 一 各 物 建 交
一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一律不碍收取 ,凡执行 的收 费标 准与公 的 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予坚决纠正。 今后凡 由企业代征代墩的收 费 , 应 向驾驶 具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 。
( ) 法律 、 政法规规定之外 , 三 除 行 住何 部 门 和 单 位 一 律 不得 通 过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建城[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下发后,各地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城市仍存在出租汽车总量供大于求、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致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总量调控,保持行业稳定(一)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各城市要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地域分割、部门分割、多头投放、无序管理等方面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预字[1998]372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二)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
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的城市和地区原则上不宜以审批、拍卖等形式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以及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打击“黑车”、清理收费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市场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行业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基本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主要是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城市出租汽车供求矛盾比较突出。
一些地方市场监管不力,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
一些地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
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行成本,导致一些矛盾加剧。
由于出租汽车行业具有流动、分散等特征,对这些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对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内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组织实施部门,有偿出让的范围、对象、方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有偿出让金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
(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批程序。
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出让金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应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的规定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点审核对客运出租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偿出让金的用途和标准,省交通厅对有偿出让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
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冀政办[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1〕16号2001年6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为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的要求,针对道路运输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经营者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川办发[2000]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川办发〔2000〕15号)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功能和整体形象,发挥以城市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建立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文件要求,以国家当前公用事业改革及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行业管理,坚持城市客运交通以公共交通为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发挥国营公共客运交通的骨干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各种交通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逐步改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落后状况。
二、主要内容当前清理整顿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打击非法营运的车辆。
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恢复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三是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工作,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在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中广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出租车管理意见
出租车管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客运管理工作,促进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出示了关于出租车管理的意见。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出租车管理的意见,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租车管理意见范文一一、市区出租车行业现状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目前,市区共有出租车3329辆,出租车经营企业42家;从业人员达1.5万余人,从业人员70%以上来自外省市;日均运载量约23万人次。
温州市区出租车经营体制以个人经营为主,98.8%的出租车经营权归属个人。
其政策依据来自于1998年温州市政府的《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根据这一《暂行办法》规定,车主在有偿获得温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可以长期有效,并可以继承、转让、出租。
而政府出于对城市公共道路交通规划和车辆保有量的考虑,对出租车的数量实行适度的控制。
因此,一时间,温州市区一辆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价最高达到120万元,成为全国同类城市之最。
二、温州市区出租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问题一:车容车况差。
温州市区目前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是从2001年开始更新的,车型以爱丽舍、富康、捷达为主,现大部分车辆已经运行五年以上,行使公里达六、七十万公里,车辆技术状况接近报废状态。
而车主出于驱利心态,大多采取“换人不停车”的方式,承包给他人,一般一辆出租汽车承包给2个人,分白班和夜班运营,每天车辆使用在20小时以上。
承包者为节省时间和成本,只要车辆能跑得动,基本不对车辆进行清洁与保养,致使车况存在普遍脏乱差现象,安全隐患也十分突出。
这一问题实际上已经影响到公众尤其是来温的外地客人对温州城市形象的评价。
问题二:营运收入低。
由于出租车经营权可以无限的转让,在出租车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出租车经营权曾一度成为投机行为的炒作热点,一个出租车营运证最高时被“炒”到一百多万元,出租车成本随之“水涨船高”,承包价被人为抬高。
近年来,出租车承包价上扬,加上油价一路攀高,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从五年前的5000元/月左右,降为现在的1500—2000元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7.28•【文号】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2000年7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城市出租车市场非法营运车辆猖獗问题仍很突出,乱收费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不够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加之为适应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上调、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对出租汽车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的营运秩序。
(一)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从今年八月起至今年年底前,统一部署,开展一次取缔非法营运活动的专项治理。
凡未经建设或交通部门核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辆,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财政、物价、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运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关于发布《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18•【文号】[89]交运字709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18日(89)交运字709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局: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是道路运输业的组成部分,是交通部门行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在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中,加强对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尤为必要。
为此,特发布《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目前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从全国范围看,大部分由交通部门管理,但也有少部分由其他部门管理,因此本《规定》仅适用于目前属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省、自治区或城市。
本规定不涉及改变目前运政管理体制。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治理,根据本《规定》搞好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营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运输专业户(含联户)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
交通主管部门可授权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四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资金、停车场地和经营能力,驾驶人员应相对稳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
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政策界限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强制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对符合国家审批管理规定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
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涉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
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
否则,应当予以取消。
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
各地区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国办发[2004]81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2004年1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市政办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4号2003年1月14日)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所报《西安市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公安局)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建经济强市,创西部最佳”发展战略,整顿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努力为社会创造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交通环境。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以反“三超一混”为重点,确保春运安全;打击非法营运,净化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运、搬运装卸、汽车维修服务、汽车清洗、运输服务活动的业户及车辆以及道路客货运输站、场、集散地均属此次整治范围。
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10.23•【文号】公通字[2000]91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司法部、建设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91号)道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动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运输事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需求的增长,道路交通的效率和安全状况已经明显滞后。
有些地方新建高等级公路后,由于交通安全设施和宣传管理工作跟不上,造成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还有些地方交通秩序混乱,拥挤堵塞严重,交通事故频发。
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我国道路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不能满足需求,管理水平低,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以外,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现代交通意识和安全意识,交通违法现象普遍,也是带有普遍性的直接原因。
据统计,1999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章行为4亿多人次。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41万余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突破8.3万人、受伤人数达28.6万人,直接财产损失21亿元。
为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除了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水平以外,加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遵章守法自觉性,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的畅通和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委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司法部、建设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少工委决定联合开展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政府规制的理论与实践 9 出租车案例 政府规制失灵
司机和企业的蜜月期:融资承包。 但,1993年后,失业人数剧增,加之郊县人员进入, 出租车行业人数增加。93-94 14354-56124 司机和公司谈判地位逆转。 政府进一步扩大对企业有利的管制。 1993年后,为了降低行业内竞争程度,不再批准新企 业进入。对企业有利。 提早结束融资承包关系,(对企业有利)改变承包期限, 从8变为-6年,或淘汰车型。 政府推出联合兼并,大企业收购小企业。降低企业的竞 争程度。从200多家——12家。200多家出租车公司, 6.7万辆车,10万多从业人员。
规制经济理论的经典案例
• 规制为了谁? • 每一家出租公司从规制中获得很多利益。 • 而每一名消费者仅仅受到一点伤害。 • 出租车公司数量比消费者少很多。前者组 织政治支持的成本要低很多。 • 出租车公司要求管制要比消费者要求取消 管制更为有效。
• 争论: • 是否要对出租车进行规制? • 反对方:自由竞争可以有效率 • 出租车规制的现实: • 黑车泛滥、出租车司机份钱过高、出租车 司机罢运等
利益相关方分析:出租车公司 • 最大受益者 • 获得出租车经营牌照的企业成为出租车市 场中的垄断力量,凭借手中掌握的牌照资 源赚取高额的“车份钱”。 6—8 年的运营 期内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300%,每年的投 资回报率不低于 50%。 出租车主管部门已沦为企业的合谋者
• 出租车司机的利益?
• 2002年至2008年底就发生过150多起出租车业停 工停运事件。梳理各地出租车司机停工的理由不 外以下几条:黑车拉活抢活,要求政府打击黑车; 燃油涨价,运营成本上升,要求提高运价;抗议 公交降价,抢了生意;出租车各种费用太重;乱 收费太多;与出租车公司及政府争夺经营权等。
牌照的价值
• 牌照的价值: • 来自于进入规制产生的超额利润现金流量 的贴现值 • 华盛顿特区,出租车没有进入规制。企业 的利润是平均利润率。牌照没有价值。 • 纽约,牌照价值在于规制市场中经营所获 得的超出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晋政办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2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山西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九五”以来,我省以公路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有力地促进了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的快速发展。
1999年全省完成客、货运输量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所占比重分别达到90%和67%,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秩序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客货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堪重负;二是营运车辆增长过快,车辆实载率严重下降,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非法营运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一些经营者行为不规范,存在乱窜线路、乱停乱靠、宰客甩客、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运输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四是客货车辆特别是货运车辆超载严重,不仅安全性能下降,交通事故增多,而且造成道路严重损害;五是个别地方黑势力欺行霸市,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06]6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06〕61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三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阳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及“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要求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6月10日)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宣传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6月11日至7月26日)在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7月27日至8月20日)各有关部门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22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标准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标准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标准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假设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2000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0)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号)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具体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收费进行适当合并、降低,并取消一些收费项目。
取消车辆登记费、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费、准考证费、其他表格费和驾驶员审验、违章法制教育费。
将驾驶员登记费并入驾驶员定期审验费。
机动车行驶证所附一次成像费由每两张36元降低为28元。
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辆检测费,使用检测线检测的车辆如初检不合格,最多可再进行一次单项复检收费,人工复检不得收费。
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自购车之日起一年内免于检测和收费,第二年度起由每年检测两次减少为每年检测一次。
二、交通部门对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时必须按实际发生的维护工时收费;对二级维护后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按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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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营运车辆猖獗,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收费项目繁多,车辆重复检审,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重。
二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教;部分城市随意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引发纠纷。
三是车况较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小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乱窜线、乱停靠、乱收费,随意拉客、甩客、宰客。
四是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争抢客源,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因此,必须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重点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
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要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
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
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
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
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
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
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
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
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当前,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 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
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
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
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
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一)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建设部、交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由有关司局承担,不增加机构和编制),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公安部要按现行职责做好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
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同时,明确目标、责任、期限,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一)第一阶段:1999年11月下旬至2000年春节前,重点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清理整顿,使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春节前至2000年5月底,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7月底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对地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