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发文统筹,严格立项审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坚持精简、效能原则,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减少临时性发文。
起草单位提请市或区、县(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事先向市或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不再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二、明确管理范围,确保应审必审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必须经合法性审核。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绍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绍兴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为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抢抓新机遇、蓄积新动能、打造新高地,强势推动绍兴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2500亿元以上,其中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企业上云”突破3万家,在役工业机器人达到1.2万台,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
到2022年,全市数字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明显优化,数字经济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较2017年翻一番,达到3300亿元以上,“企业上云”累计突破4万家,在役工业机器人达到1.5万台,5G用户普及率达到70%。
数字经济成为驱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创建成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集成电路产业园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1.打造大湾区集成电路“芯”高地。
以打造集成电路“万亩千亿”级新产业平台为目标,将集成电路产业作为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突破口,聚焦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及应用的全产业链,加快补链建链,致力谋规划、引项目、育企业、优生态,争取在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在关键环节实现精准赶超,培育形成集研发设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金融、科技体验、商务配套、生态绿色为一体的特色产业集群,构筑以集成电路产业为主导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产业发展平台,打造大湾区集成电路产业“芯”高地。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绍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通过代建制,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分工的优势和市场竞争的作用;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了摸索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代建制改革,操作中可选择若干个专业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建设单位缺乏足够基建力量和管理能力、政府投资能够足额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先行试点。
有关部门要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切实做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加快扩大实施范围,确保代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绍政办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9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合并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用地、办公用房的管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2〕1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2〕1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21年1月7日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五章费用和收益分配第六章基金退出第七章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第八章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市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围绕我市支持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经典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导向的战略类、技术类产业项目等。
包括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绍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17号)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单位的预算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工作理念,强化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有利于增强预算单位自身的微观理财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管理主体,充分履行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财政、预算单位的宏观和微观两级理财机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构建严密的防腐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过程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检查转变为以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全面监督,从制度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一)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资金收付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印发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
201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近6年,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省财政厅结合省级单位执行情况,对91号文件和5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制定《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76号);(财库〔2018〕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80号);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22
•【字号】绍政办发〔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做好各环节资料整理工作,确保程序规范、台账齐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绍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绍政发〔202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有效推进政府项目建设,特编制2024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重点聚焦核心领域,全力以赴拼项目,千方百计提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重点安排社会事业、医卫、教育、水利等领域项目,以高质量投资为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积势蓄能。
二、项目情况2024年共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45个,总投资723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14个,总投资164.3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8.9亿元;新建项目15个,总投资218.5亿元,当年计划投资46.9亿元;前期项目16个,总投资340.2亿元。
三、工作举措(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等规章制度要求,对照项目清单,细化时间节点,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助推早开工建设、早投产达效。
(二)强化要素保障。
抢抓机遇、做强储备,全力做好2024年第一批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盘子”,确保更多项目通过省重大产业项目审核,抢争多争,能保尽保,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更有力保障。
(三)强化前期攻坚。
各部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前期攻坚力度,重点聚焦新建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对标关键节点,压实责任、倒排计划,挂图作战、节点攻坚,全力推动项目早开工、快建设,确保项目稳步实施。
【房产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
【房产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中心)各类业务资金的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xxxx〕86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业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心的业务资金共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住房公积金存款,第二类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第三类是房改房出售后的其他住房资金存款。
本细则所指的竞争性存放资金范围为中心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业务资金。
具体为:扣除确保职工日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备付金及兑付业务承办银行扩面奖励后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按要求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扣除用于支付职工职级、职称晋升的住房补贴及房改售后住房公共部位维修业务备付金后的其他住房资金存款。
第三条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确保安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争取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中心各类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作为纳入单位“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事项,各类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保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第五条中心的业务承办银行是指经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局及人民银行核定后开有资金结算专户,受委托承办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
第六条有资格参与我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其他住房资金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如市本级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绍兴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有资格参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业务的承办银行(如市本级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省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绍兴实际,修改完善了《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日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及预算追加调整)当年尚未使用及列支的预算资金、财政暂存资金。
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已列支出单位未列支出的暂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四条市级部门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第五条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截止上一年度年末形成的累计财政安排形成的结余。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结余。
(一)按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制定的《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应依法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七条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财政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xxxx〕8号)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xxxx〕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各类保证金)。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目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操作细则统一组织实施。
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统一操作细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绍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10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日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激励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科学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放规模及调整计划,努力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商业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社保基金支付运行和保值增值相结合,科学调控存量和增量,努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结果,统筹调整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纳入考评的银行为注册地在越城区行政区域的各商业银行总、分行(支行)。
资金存放范围为银行支行(含支行)以上。
纳入考评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所有资金(含社保基〈资〉金)。
三、考评办法各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规模通过“定额配套+指标考核+特别扣减”的办法核定。
具体办法为:(一)定额配套定额配套是指市政府规定的政策性配套存款以及市委市政府协调确定的重大融资项目专项配套存款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绍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各类保证金)。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绍政办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转变投资增长方式,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达到工程质量、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的统一,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奖考核(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是当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整体完成情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固定资产项目供地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推进、保障落实和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完成情况,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情况。
(三)考核标准1.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完成率(30分)。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达到10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实际完成投资的考核以市重点办统计数据、施工形象进度表和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为依据。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30分)。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供地率(10分)。
当年供地率达到80%得满分。
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绍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1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社会公众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对2014年的《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绍兴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并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对应当进场交易但未按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监察机关将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目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按本目录执行。
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按本目录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1日绍兴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说明:一、A类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
进场交易(限额)标准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
二、C类项目是指国有控股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相关货物、服务,或者采购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项目,国有控股企业其他货物和服务,由企业自行采购。
进场交易(限额)标准是指单项合同估算(预算)价。
三、本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省、市另有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绍政办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规范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的调整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材料价格起伏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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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
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2
【实施日期】201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1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激励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科学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放规模及调整计划,努力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商业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社保基金支付运行和保值增值相结合,科学调控存量和增量,努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结果,统筹调整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
纳入考评的银行为注册地在越城区行政区域的各商业银行总、分行(支行)。
资金存放范围为银行支行(含支行)以上。
纳入考评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所有资金(含社保基〈资〉金)。
三、考评办法
各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规模通过“定额配套+指标考核+特别扣减”的办法核定。
具体办法为:
(一)定额配套
定额配套是指市政府规定的政策性配套存款以及市委市政府协调确定的重大融资项目专项配套存款等。
以上定额配套存款累计并入相关银行存款规模。
(二)指标考核
根据考评指标,实行按季考评和按年考评相结合,根据考评结果,测定存款分配比例,进行存款分配。
1.考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