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机0809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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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名词解释

刑法的机能名词解释

刑法的机能名词解释刑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刑法中涉及到许多机能名词,这些名词的释义对于理解刑法的本质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刑法的一些机能名词进行解释,以期深入揭示刑法的内涵。

1. 预防预防是刑法的一项重要机能。

它包括一系列措施和制度,旨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并通过惩罚犯罪分子来起到威慑和震慑作用。

刑法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向社会传递出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的信号,从而降低犯罪的风险。

2. 效果刑法的效果机能是指通过刑罚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目标。

刑法的效果机能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力量,将犯罪行为者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使其接受应有的惩罚,以平衡社会关系,并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安全。

3. 补偿补偿是刑法中的一项机能,它旨在通过刑罚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进行补偿。

刑罚并不能完全恢复被害人的受损权益,但可以通过刑法机制对罪犯进行处罚,并追求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被害人的经济压力和损失。

4. 教育刑法的教育机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者的一种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传达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坚决否定和谴责,为社会提供一个道德教育的机会。

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教化,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行,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改正自己的行为。

5. 社会康复刑法的目标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刑法机制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康复。

通过刑法教育和改造手段,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自己的行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再犯率,为社会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

刑法的机能名词的解释,揭示了刑法的多重作用和目标。

预防机能以防止和威慑犯罪行为为导向,效果机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补偿机能以追求犯罪行为的赔偿为主线,教育机能以道德教育和改造罪犯为核心,社会康复机能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为导向。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人权保护则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在刑法中,如何保护人权,成为了法律与伦理的重要考量。

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限制措施、法定刑与人权等几个方面,探讨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适用条件、程度以及法律确定的方式。

在保护人权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合法性,避免了滥用刑权对人权的侵害。

具体而言,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法无明文禁止即非罪”,即任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被定为犯罪。

这一要求保护了人民的自由权,避免了政府滥用权力打击异议人士等行为。

其次是“刑罚不得过重”,即刑罚的程度应当符合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这一要求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避免了对人身权利的过度侵害。

二、刑法中的限制措施与人权保护刑法中的限制措施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但也涉及对个人人权的限制。

然而,在实施限制措施时,必须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人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滥用权力对人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一方面,刑法中的限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可以对个人自由权产生影响。

在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必要程度上限制个人自由权。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采取限制措施是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然而,在执行限制措施的同时,要确保程序合法、严格限制刑罚权的行使,以保护被限制人的人权。

三、法定刑与人权保护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也就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量刑。

法定刑的确定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个人人权的影响。

首先,法定刑应当科学合理,不能过重或过轻。

过重的刑罚会对犯罪分子的人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而过轻的刑罚则无法对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也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定刑的适用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避免一刀切的规定对个人权益的侵害。

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律背反关系-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律背反关系-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l 行 业 探 讨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1 2 期
论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的二律背反关 系
— —
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葛凡 泽 陈瑶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 1 0 0 2 3) 摘 要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法功能的基本 内容 。对我国刑罚体 系的构建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新刑 诉法的 诞生 ,我 国 由传统的 以惩 罚犯罪为主 要内容的刑罚体 系发展成为惩 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二者并重 的新 机制。但应 当看 到 。二者对 刑法功能 的价 值体现存在着不 可避免的 矛盾 。甚至是悖 论。本文 以刑 法的功能为视 角 。探究二者在 司法 实践中的矛盾关 系 ( 即二律背反关系 )。并对如何平衡 二者关系给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 惩罚犯罪 ;保 障人权 ;二律背反 ;矛盾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1 2 — 0 0 2 8 — 0 3
家李斯特 曾指 出, “ 刑法不仅是善 良人的大宪章,而且
是 犯 罪 人 的大 宪 章 ” 。刑 法 的功 能 之 一 ,即 为 以权 力 保 障 权 利 ,不 仅 是 一 般 人 的权 利 ,也 包 括 犯 罪 人 的 权 利 。 即刑 法 一 方 面 要 保 证 凡 是 没 有 违 反 刑 法 规 范 者 ,均 不 受 国家 或 地 区权 力 机 关 的干 涉 、侵 犯 或 处 罚 ;另 一 方 面 则 保 证 犯 罪 人 不 受 超 出法 律 规 定 范 围 以外 的追 诉 、 审 判 与 处 罚 , 以及 不 受 有 违 人 道 与 藐 视 人 性 尊 严 的 残 虐 刑 罚 。 保 障 人权 的 具 体 内容 又 分 为 对 公 民的 权 利 保 障 和 对 犯 罪 人 的权 利 保 障 。对 于 公 民而 言 ,刑 法 的主 要 功 能 表 现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

刑法与人权保护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平衡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治理工具,不仅需要维护社会秩序,还需要保护人权。

本文将探讨刑法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同时达到与之间的平衡。

一、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体的基本人权,在刑法中,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自由是人权保护的核心,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对非法拘禁、非法抓捕、非法逮捕等行为的惩治,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2.言论自由的保护刑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自由,同时对于侵犯他人名誉、尊严、隐私等行为也进行相应惩治,以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之间的冲突。

3.权利平等的保护刑法保护个人的权利平等,禁止任何种族、性别、民族、宗教等歧视行为。

对于种族仇恨、性别歧视等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确保每个人在人权的享受上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

二、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尽管刑法对人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1.合理限制人权面对一些极端行为或社会危害行为,刑法的存在与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部分人权进行限制。

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行为的打击,可能会对个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合理、正当的限制原则。

2.刑法中的惩罚与制裁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与制裁,但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惩治与保护,不能过分偏向于惩罚而忽视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因此,在刑法的实施中需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合法拘禁、合法证据等的保障,以避免人权的侵犯。

三、加强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同时加强对刑法实施的监督,确保刑法的执行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民法院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的通知⽂号:法发[2007]28号颁布⽇期:2007-08-28执⾏⽇期:2007-08-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

附: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为进⼀步严格执⾏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建设⼩康社会提供更加有⼒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以来,各级⼈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作,在党领导⼈民进⾏社会主义⾰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

特别是改⾰开放以来,各级⼈民法院忠实履⾏审判职责,正确执⾏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不断提⾼刑事司法⽔平,为巩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民群众⽣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民法院牢固树⽴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践⾏“公正与效率”⼯作主题,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惩罚犯罪,强化⼈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

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

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

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

3.刑事审判⼯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

回顾新中国成⽴以来刑事审判⼯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与刑法——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每个人自身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与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人权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创设罪名或增加刑罚。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罚权力对公民的侵害。

正当程序保障是确保每个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权利,包括适用法律、独立公正的法官、充分辩护权等。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确保了刑法的公正执行。

二、禁止酷刑与不人道待遇的原则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这一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身体和尊严不受侵犯,同时维护了人权的基本尊严。

三、人权保护在极刑和死刑中的体现极刑和死刑属于极端措施,但也不能忽视人权保护。

在执行极刑和死刑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身体和尊严予以尊重。

确保极刑和死刑的执行程序公正,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人权保护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

他们享有受教育、职业培训、劳动收入等权利。

同时,应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禁止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

五、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是刑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应当考虑其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保障其健康成长;对女性犯罪分子,应根据性别差异进行特殊保护和关怀。

六、国际人权法与刑法的关联国际人权法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和实践确保人权的切实保障,并承担国际上的义务和责任。

七、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的持续优化刑法改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对刑法的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与新时代的社会发展相适应。

总结: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对个人尊严和基本权益的尊重。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人权,简单来说,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等多个方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的机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要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刑法的机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机能,二是保障机能。

保护机能意味着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仅仅强调保护机能,可能会导致刑法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保障机能则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和处罚。

这就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有罪者得到恰当的惩处。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等权利,这些都是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护机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保护社会的目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

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侵犯到人权。

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过度使用监听、搜查等手段,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居住权。

同时,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障机能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这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也会削弱公众对刑法的信任,最终影响到刑法保护机能的有效发挥。

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平衡,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环节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基础,它规范了我国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制裁。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心,围绕其要求和内容展开详细的阐述,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法的核心思想和实践意义,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共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宁。

它明确了刑罚适用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其中,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死刑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多数情况下依法适用缓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并对罪犯的服刑期限、表现等进行了规定。

刑法还从法益保护、罪刑法定、罪责划分、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刑法的核心是对法益的保护,即通过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刑事责任的划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旨在实现犯罪的有罪与无罪、罪轻与罪重的公正划分。

最后,刑法对刑罚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刑罚的类型和数量。

刑法还对刑罚的执行、刑满释放、假释和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刑罚的执行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

刑满释放是指罪犯在刑期届满后获得释放,但在释放之前应进行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社会适应期。

假释是指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提前解除刑罚执行,让其回归社会并接受更长时间的社会观察和教育改造。

减刑是指在罪犯服刑期间,由于其表现良好或其他原因,可以减少刑期或转换刑罚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施和适用,不仅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防止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适应,促进其回归社会。

山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刑法的机能

山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刑法的机能

山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刑法的机能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为大家整理了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刑法的机能,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考点内容。

刑法的机能,也就是所谓的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一)保护功能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予以实现的。

我国刑法典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达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二)保障功能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
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就刑法的两个基本功能的关系来看,惩罚与保障相结合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指导原则,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可偏废。

在理解和运用时,不能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刑法三大机能的关系研究

刑法三大机能的关系研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232-2237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319刑法三大机能的关系研究刘艺钧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4月17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1日摘要 刑法的机能是刑法实施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

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的三大机能,三者之间在作用的发挥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规制机能包括对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规制和司法裁判人员的裁判规制,主要发生在犯罪前。

保护机能强调的是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因此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显然其时间节点上是在犯罪后。

而人权保障机能虽突显的是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也没有忽视犯罪前的人权保障问题,可以说人权保障机能贯穿于刑事法律的全过程。

因此,三大机能的关系可以时间为线索展开其探讨。

关键词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相互关系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Yijun Liu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Apr. 17th , 2023; accepted: Apr. 27th , 2023; published: Jul. 11th , 2023Abstract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is a positive function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criminal law.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the protection function and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unction are the three major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there are both related and different roles between the three.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includes the regulation of the behavior of ordinary people in socie-ty and the regulation of judicial adjudicators, mainly before committing a crime. The protective function emphasizes that crime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law, and the purpose of刘艺钧criminal law i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law, so the punishment of crimes that infringe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law is obviously at the time point after the crime is committed. Although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unction highlights th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offender, it does not ignore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before the crime, and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unction runs through the entire process of criminal law. Theref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functions can be explored in time.KeywordsRegulatory Functions, Protective Function, Safeguard Function, Correlation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和社会控制机制,其作用和影响已经成为了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研究刑法机能可以澄清刑法的本质和目的,明确刑法的作用和范围,避免对刑法的误解和滥用。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从刑法功能与刑事政策角度的思考韩轶唐大森刑罚权的行使,从现实角度来说,也就是当发生具体的犯罪时,国家就可以处罚具体犯罪人。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

刑法涉及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限制和剥夺,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保护社会,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

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而人权保障则是在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保障功能中获得体现,刑事政策的正确制订和有效实施无疑有助于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由此而论,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协调实质上不仅体现刑法保护功能和刑法保障功能的关系,而且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亦甚为密切。

一、刑法功能与惩罚犯罪、人权保障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功效或作用。

刑法的功能与刑罚的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罚是刑法用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一种制裁手段,刑罚所具有的功能无疑是刑法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刑法功能却不限于刑罚功能。

关于刑法功能问题,有许多不尽相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奈良俊夫认为,刑法具有四个机能,即:规制的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秩序维持机能。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规制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

刑法的规制功能也称为刑法的规律功能,是刑法对犯罪、刑罚以及两者的相应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

其具体内容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利和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因为刑法规范对一切侵犯或危害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通过罪刑法定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使一般人或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免受刑罚权的恣意行使的侵害,从而起到保障人权的功能。

现代刑法的上述三大功能中,规制功能是刑法本体论意义上的刑法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则是从刑法价值论意义上说的刑法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作者简介: 刘 立( 1955 - ) ,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 最近经过了“大修”。① 一场围 绕“亲亲相隐”的正负价值观与相关法律之兴废的学 界大论战,[1]也随之尘埃落定( 或是暂告一段落) 。刑 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与亲亲相隐有关的强制证人出庭制 度之除外规定,也“千呼万唤始出来”。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除外规定”,是否颠覆了 “大义灭亲”这一被法律认可的主旋律观念? 是否达 到了学者们所呼吁的容隐制之人权保护力度? 除外规 定中亲亲相隐的底线是什么? 这些均引起社会各界的 种种热议。全面分析和解读刑诉法修正案首次确立的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准确实施新刑诉法。 这部复杂枯燥到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程 序法,其实 与 我 们 普 通 人 的 生 杀 予 夺 大 权 休 戚 相 关。 作家余华表达了普通人的看法: 刑诉法修正案究竟有 些什么内容? 我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看不懂。但有 一点我明白,即人的可悲就在枪毙自己时也会举手同 意。我希望举 手 同 意 枪 毙 自 己 的 人 应 该 越 来 越 少。② 他看到了该法与公民自由、权利与生命的关系。 刑诉法是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他所有诉讼参 与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司法机关办案 行为的程序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打击犯罪息息相关 的大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 学合理的。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某些刑事 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予 以完善。例如,刑 诉 法 的 任 务 是“惩 罚 犯 罪 ”,但 这 并 不是其终极目的。惩罚犯罪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
被告人亲属以“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被 牵连等表明: 对犯罪追究本身又造成了对新的社会秩 序的破坏: 造成了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 背离了刑诉法维稳的初衷。可见,在诉讼活动中,“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并行不悖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和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法权。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一.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

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轻视或忽视人权保障,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不经任何程序非法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

反之,片面强调保障的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

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使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权利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和平、持久的存在和发展下去。

二.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

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从惩罚犯罪方面看,政府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型化,使得政府在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

从保障人权方面看,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

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

同时,国家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个人的权利,而这些行为和法律上的不足又增加惩罚犯罪的压力或阻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作者:龚晓峰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本文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为立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刑法宪法化一、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主要体现现行的刑法在发挥人权保护与保障功能上,与1979年制定的刑法相比有了较大改进,比如: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三大原则,限制了适用死刑对象并且控制了死刑过度适用,并参照国外立法,预见性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等。

具体的说,我国现行刑法对人权保障强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刑事司法中排斥类推制度、重法溯及既往制度和不定期刑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1997年的刑法中确立,表明了我国刑法明确废除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刑法进步,使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原则得到加强。

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作为核心内容、以个人本位作为价值取向,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划出了一条界限,也就意味着可以法律限制国家的权力来保障个人得权利。

普通民众可依据法律明文中的规定来选择自己的行为[2]。

(二)明确并减轻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明确并减轻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条文中的相关规定使得未成年人所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有法可依。

另外,在不放纵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于此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也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生命权的保护。

(三)对死刑的刑事法规有了严格的限制对死刑适用与“严打”期间的刑事法相比,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有利于对人的生命权的切实保障:一是,明确死刑只适用于罪行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对死刑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三是,明确规定了死缓的适用对象;四是,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法律教育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

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

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

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刑罚与人权的关系

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刑罚与人权的关系

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刑罚与人权的关系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刑罚与人权的关系刑法与人权保护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是对违法者进行惩治的工具,而人权保护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法律原则。

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课题,其中刑罚与人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尤其重要。

一、刑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刑罚作为刑法的实施手段,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

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确保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的基础。

刑罚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合理裁量,不能过分侵犯被告人的人权。

二、避免刑罚过度与歧视性刑罚过度和歧视性是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中的常见问题。

刑罚过度指的是刑罚的程度超过了对违法行为的必要处罚,导致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刑罚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罪行的严重性来确定,避免刑罚过重。

歧视性刑罚是指刑罚在实施过程中对不同群体或个人的歧视。

刑法应当避免对某些特定群体或个人进行针对性处罚,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人权保护要求刑法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三、刑罚与人权的平衡原则在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平衡原则:1. 过刑原则:刑罚应当符合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宜过度或过轻。

同时,刑罚应当考虑到个人的情况和犯罪行为的背景,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造成不必要损害。

2. 平等原则:刑罚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进行歧视。

不同的人在同样的犯罪行为下应当受到同样的惩罚,不因其个人背景或身份特征而有所差别。

3. 人性原则:刑罚应当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避免采取残酷、不人道的处罚方式。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额外的苦刑或虐待。

4. 教育原则:刑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方式,也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和教育。

刑罚应当有助于被告人的改造和社会再融入,为其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促使其回归正常社会秩序。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权的重视,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刑事处罚作为一种必要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面临着如何平衡剥夺与保护的难题。

首先,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

无论是刑期的判决还是实施中的威慑力,刑事处罚都意味着对犯罪分子的剥夺。

然而,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的需要来确定。

对于严重犯罪,如杀人、强奸等,刑事处罚履行了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职责。

然而,在执行刑罚时,也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和人道待遇。

其次,刑事处罚不能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与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宪法保障,罪犯也是具有基本人权的,他们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刑事处罚不应该采取过度严厉的手段导致罪犯受到虐待或酷刑,而应注重刑罚的人道性和教育性作用。

对于轻微犯罪或初犯者,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和教育性的方式进行处罚,以避免对罪犯人格尊严的侵犯。

此外,刑事处罚必须与人权保障相结合,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剥夺,更应该是一种促使罪犯认识到错误、接受惩罚、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过程。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各种资源,让罪犯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并生活得更有尊严。

通过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相结合,可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进一步加强社会正义和人权的保障。

然而,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又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人担心刑事处罚可能侵犯了人权,特别是在执行死刑和长期监禁等极端措施时。

他们主张更加人道和适度的刑罚,以防止无辜受害者的冤案发生。

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对犯罪分子过度地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如何在确保人权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正,需要对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权衡。

综上所述,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是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

合理的刑事处罚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要尊重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实现剥夺与保护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刑法法典,于1979年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典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的种类、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共分为十二编,包括总则、犯罪、刑罚、刑事责任、刑事诉讼、附则等。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科普。

首先,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其中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法适用的原则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犯罪部分详细列举了各类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这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被划分为不同的罪名,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和精确量刑。

刑罚部分规定了各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量刑原则和适用情形,如酌定刑、从轻、减轻、加重刑罚等,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刑事责任部分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判定标准。

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情况,划分了完全刑事责任、限定刑事责任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还规定了共同犯罪、从犯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事诉讼部分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权利保障。

包括公诉、辩护、证据、审判、判决等环节,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和高效审理。

最后,附则部分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过渡性规定、附加刑的执行等事项,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典,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打击犯罪行为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政权的根基和后盾,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而刑法的功能则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

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的功能探究呈现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单从某一角度阐述刑法的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全面把握其本质特征。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体现了刑法明确性和全面性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刑法功能的价值和理念。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法功能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社会中可能并且应当发挥的作用或者效果,是刑法在其结构与运作中所表现出的有利作用。

刑法功能研究是当今刑法哲学理论研究关注的重点。

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但与刑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因此,进一步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并重,仍需引起司法实际工作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本质特征为出发点,以刑法功能的角度深刻探讨两者的关系与价值追求。

一、惩罚犯罪刑罚的原因问题来源于一个特定时代的历史环境,在这个历史环境中,个人不能和一个还不是基于人民意志而建立的国家相对抗,即使他根本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国家中来。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目的所体现的刑罚还需要与个人相对的、特别的正确性来证明。

因为康德说过,“绝对不能将人仅仅作为实现一个他人意图之手段来利用,或者将人与反对保护人之天然任何的物权对象混为一谈”——国家简直就是相对于个人的“一个他人”!在这种国家观中,只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才可能证明国家刑罚的正确性: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自己所希望的,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所应得的。

[1]因此,如何正确客观地理解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我们探究刑法功能的首要问题。

当今社会,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根本目的,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看,其体现了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并且也是打击和预防犯罪进而实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保护功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的程度和效果不在于国家对犯罪的打击,惩罚的强化,而在于实现刑罚权的正义性和目的性。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人,必然有社会行为。

然而我们是不同的个体,就必然有不同的行为,而在社会生活当中,因为各种不同的因素,往往我们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便是犯罪。

社会存在着犯罪,为了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

然而我们不能单独地讲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而往往在人们的思维中却分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认为犯罪就应该受到严惩,就应该往死里整,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都会自觉不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力,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害。

所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他们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另一单独谈惩罚犯罪,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后果,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或者单独地讲保护人权,这样也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而只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正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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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但与刑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特别是保障人权方面。就惩罚犯罪而言,虽然有被指责打击不力的情况,但更多的是错判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例如,河南沁阳邹书军、袁海强盗窃案,两当事人蒙冤13年,真凶落网6年后才平反昭雪;山西乡宁县郝金安杀人案,当事人经历了刑拘、被捕和被判死缓,坐牢8年,真凶落网,又坐牢两年才获释放。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都是有名的错案,当事人或被判死缓,或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他们饱受折磨,只是由于真凶落网或被“杀”妻子归来,才获得平反昭雪。最近报载“躲猫猫”事件,也暴露了服刑人员的人权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情况说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际和理论存在不小的落差,应当引起司法实际工作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国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于建国伊始,还来不及制定刑法典,而只能根据形势需要制定单行刑法。当时维护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是最重要的任务,于是首先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条例》中规定了类推。随后,为了“巩固国家金融”和“惩治贪污”,又先后制定公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很明显这些单行刑法的机能主要是维护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机能。
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表现了对保障人权的重视;刑法总则却规定了类推,尽管对类推作了严格限制,还是给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以消极影响。实际上在当时讳言人权的年代,谁也不会说1979年刑法有保障人权的机能。1983年开始了“严打”,接着22项单行刑法不断公布。人们感到的是刑法的保护机能的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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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有哪些机能呢?学者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保护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保障机能(人权保障机能);但也有学者提出两机能说,认为:“行为规制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并非并列关系。因为规制国民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单纯地限制国民的自由而规制国民的行为。所以,仅将刑法的机能归纳为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即可。”至于规制机能则未加论述。笔者赞同规制机能与保护机能、保障机能不是并列关系的观点,认为规制机能是高一层次的机能,像板仓宏所说的是“社会统制手段”,或者像西原春夫所说的是“本质的机能”,但这些提法还值得研究。因为不同层次的机能不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社会统制一词含义不够清楚。从我国的情况出发,似以将规制机能作为根本机能即社会治理手段为妥。
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原来规定的类推制度,而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显示了我国刑法不仅有保护机能(或者说功能),而且也有保障机能。因而其后出版的刑法学教材中开始有刑法的功能的论述,并有相关论文的发表。
对刑法的机能的论述,一般只说明刑法有哪些机能,但也有学者指出刑法的机能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与理论上论述的脱节。他们写道:“保障功能则是派生的,但绝不是无足轻重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也可能因刑罚权的不受限制或滥用而造成严重的危害。”但论者并没有单独提出刑法实际上的机能问题。日本学者浅田和茂曾以“刑法应有的机能”为标题对刑法的机能加以论述,但对刑法的机能的实际情况却未提及。笔者认为,刑法应有的机能与刑法实际的机能不尽一致是存在的,分别加以说明,会有利于刑法机能在实际中的贯彻。因而以论述。
刑法的机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我国刑法的机能,从历史到现实的情况来看不是一成不变的。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期间,由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刑法的机能从根本上说是剥削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日本学者木村龟二曾说:在阶级社会中,“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的统治的利益,因为统治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不能不说刑法规范具有统治的工具的机能。”木村教授的论述对我国剥削阶级统治时期刑法的机能而言基本上适用。
规制机能下层次的机能则为派生的机能。派生的机能似应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机能。刑法的机能中缺少惩罚犯罪的机能,与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刑法第二条明文规定“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即惩罚犯罪的任务,刑法之所以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正在于刑法客观上具有惩罚犯罪的机能。同时,惩罚犯罪也就保护了法益,这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并且保护法益的机能并非刑法所特有,民法、经济法也保护法益,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体现了刑法的特色。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列为刑法的机能,既有宪法和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据,又可以对惩罚犯罪有所限制,避免刑罚权的滥用,以利于公正审判。
这里所说的规制机能既包括对普通国民行为的规制,也包括对司法人员行为的规制。这由来于刑法规范的理论构造。刑法规范包含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半部分意味着“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这是规制一般国民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意味着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规制法官的裁判规范。由于上述两个规范,刑法的规制机能就既有行为规制机能,又有裁判规制机能。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在理念上更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上,过去的观念是前者重于后者。例如,有的学者论述道:“刑法作为专政的工具,它的保护功能当然是首要的,而保障功能则是派生的。”这里所说的保护功能,即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惩罚犯罪。该学者的观点是1997年的观点,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04年入宪的今天,这一观点显然不符合时宜。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谈到“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的经验,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也谈到“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这是与时俱进的观念,值得肯定。在我们看来,以二者并重代替一先一后的观念,有助于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落到实处和确保惩罚犯罪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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