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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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练习题集前十章

刑法练习题集前十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2立法解释3司法解释4论理解释5限制解释6扩展解释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生效方式是()。

A从公布之日起生效B公布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C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A刑法立法解释B单行刑法C刑法修正案D附属刑法3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对前段的补充B前段的递进C前段的例外D对前段的限制4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B当然解释C限制解释D扩张解释(二)多项选择题1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刑法修正案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A最高人民法院B公安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司法部3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A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B鲜明的阶级性C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D稳定性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具体任务包括()。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ZK)〗5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A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B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D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ZK)〗6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后来,罪行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

从罪行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表现为:⑴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⑵取消了类推制度;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⑷罪名已相当完备;⑸刑法分则规定了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

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犯罪行为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要结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行为人各方面因素等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

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⑵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解讀《刑法》第3条

解讀《刑法》第3条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从它的出现开始,就成为了刑法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我国刑法虽然有过删除罪刑法定原则的小插曲,但总体上是把它奉为刑法的灵魂,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多有强调。

具体到该原则的法条表述上,就产生了多种理解和各种分歧,大体就是我国《刑法》第3条是否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抑或还包括其他的原则或内容,这些分歧让第3条在适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本文就是基于对《刑法》第3条所包含内容的深入、理性分析,来重新解读《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文本表述对于正确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包含了两个内容,其前段规定的是法益保护原则,后段规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前段的法益保护原则,无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在刑事司法中都有大量的体现,后段的罪刑法定原则亦是如此。

前段体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后段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二者对立统一于《刑法》第3条中。

基于目前我国的刑事法治环境,应该在刑事理念上注重人权保障观念的形成、在刑法适用上注重语义解释的应用,通过后段对前段形成制约作用。

文章通过对《刑法》第3条的重新审视,以期对该条的文本研究提出一个新的解读思路,从而更好的适用法条,合理利用刑罚权,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关键词 罪刑法定 法益保护 对立统一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from the beginning it appears,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and basic criminal law principles. Although China's criminal law principle of legality had removed a small episode, but overall it is regarded as the soul of the Penal Code, both in theoretical circles or practitioners there are more stressed. Specific to the principles expressed in the statute, it produced a variety of comprehension and various differences, generally is China's "Criminal Law" Article 3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or also includes other principles or the content of these differences so that the first three Article in the application produced a lot of problem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Criminal Law" Article 3 contains in-depth content, rational analysis, to re-interpret "Criminal Law" Article 3,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legal interest protected.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for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text representation principle of legality,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guidanc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Article 3, contains two content,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principle, after the paragraph that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For the preceding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interests, whether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criminal justice or have a lot of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rear section is also true. Criminal law embodies the preceding beneficial protective function, posterior segment reflects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two opposites in the "Criminal Law" in Article 3. Based on the current environment of China's criminal law, criminal concept should focus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riminal law applicable to focus on the application of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through the formation of posterior segment restraining effect on the front.Articles by "Criminal Law" Article 3 of the re-examine in order to study the text of the article proposes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ideas, so as to better apply the regulations in the rational use of punishment,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freedom and rights.Key words Statutory Crime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Unity of opposites目 录引言 (1)第1章对《刑法》第3条的不同认识及其评析 (3)1.1 对《刑法》第3条的不同认识 (3)1.1.1 前段和后段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3)1.1.2 前段规定了“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4)1.1.3 前段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5)1.2 对诸观点的评析 (6)1.2.1 对认为“前段和后段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观点的评析 (6)1.2.2 对所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评析 (8)1.2.3 对认为“前段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的评析 (9)第2章对《刑法》第3条前段的解读 (10)2.1 第3条前段是对法益保护原则的规定 (10)2.1.1 法益保护的含义 (10)2.1.2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11)2.1.3 第3条前段说明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 (13)2.2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4)2.2.1 法益保护原则的立法体现 (14)2.2.2 法益保护原则的司法体现 (15)第3章对《刑法》第3条后段的解读 (19)3.1 第3条后段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19)3.1.1 文义上符合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 (19)3.1.2 实质上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20)3.2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22)3.2.1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22)3.2.2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23)3.3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 (25)3.3.1 人权保障观念的形成 (25)3.3.2 以语义解释为刑法适用解释的最终解释方法 (26)第4章对《刑法》第3条前段与后段关系的分析 (29)4.1 第3条前段与后段不冲突 (29)4.1.1 前段体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29)4.1.2 后段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30)4.1.3 前段与后段是对立统一关系 (31)4.2 第3条前段与后段的平衡 (32)4.2.1 前段与后段不平衡的司法表现 (33)4.2.2 后段对前段的制约 (34)结论 (37)参考文献 (38)致谢 (41)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42)引言引 言《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这一原则源于西方刑法罪刑关系上的两个原则即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

我国刑法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是比较科学的。

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定罪与适当量刑的根本方针。

本文通过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来源与发展,基本概念,所揭示的罪行、责任、刑罚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的本质和实践意义,指出在该原则中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决定性因素,责刑的均衡关系是从属因素,从而使“罪——责——刑”均衡关系具体化、严密化,构成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部分,分别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溯源;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及实践意义。

本文肯定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无产阶级的公正、正义观,同时也指出任何罪责刑的均衡关系都不是永恒不变的。

一、引言为了反对中世纪刑罚的残酷和专横,限制刑罚权不当扩张,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正义,保障人权,在西方罪刑关系上古典学派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罪刑相当原则,一是责任主义原则。

这两个原则成为当时资产阶级刑法的主要基石。

这一点是近代派学者也承认的。

加罗法洛曾经说过,古典学派提出两个“对目前刑事科学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说关系重大的”原则,即:“(1)除非行为人对其行为负有道义责任,否则犯罪就不存在。

因此,犯罪的严重性随着道义责任的轻重而变化。

(2)刑罚量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成正比。

”(1)第一个原则就是道义责任,即责任主义,第二个原则就是罪刑相当。

加罗法洛指出:“…道义责任‟和…罪刑相适应‟继续成为刑法的基石,尽管科学研究表明它们具有内存的不可能性。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摘要: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内涵与应用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与应用四、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正文: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其基本原则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大家提供对刑法的基本认识。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

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基本原则为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使犯罪与刑罚的适用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2.指导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为刑事立法提供了指导思想,使刑法规范更加科学、完善。

3.规范司法行为:基本原则为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供了行为准则,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准确性。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合理行使。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所有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主体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都应依法平等适用刑法。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与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合理和人道。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必须明确、具体,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浅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浅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应原则是一根主线 , 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 的始终, 但我国刑法中仍然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历史演进 存在与罪责刑相适应 不符之处。主要表 现在 以下诸多方面 : 罪责刑相 适应思想源于人类朴素的正 义观念 , 国家产生之前 , 在 421法定 刑的种类 与犯 罪的性质 的不符 根 据我国犯罪 构成 .. 它以同态复仇 的形式表现 出来。“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以血还血、 以 理论 , 罪行为侵 害的客体 不同 , 犯 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不 同, 因而所处 命抵命” 是同态复仇 的基本方式。我 国学者大多认为最 早论述这一 , 的刑罚也就不同。 但对于以特定 的犯罪对象、 特定 的犯罪资格和身份 思 想 的 是 古希 腊 哲 学 家 亚 里 士 多 德。 后 来 古 罗 马 哲 学 家 西塞 罗在 的 划 分 的 法定 罪 种 , 用 上述 的 方式 进 行 处 罚就 有些 不 妥 。 再 《 法律篇》 也表达 了这一思 想 , 这里他指 出“ 中, 在 对于违 反任何 法律 422 法定刑 的轻重与犯罪 的轻重不符 法定刑 的轻重与犯 罪 .. 的惩 罚 应 与犯 法 行 为 相 符合 。 ” 的轻重不符主要体现在① 有罪无罚 。有罪 当罚 , 无罪不罚, 这是罪责 罪刑均衡成 为刑法的基本 原则是 1 、 8世纪启 蒙思想 家倡 导 71 刑相 适应 的必然要求。 罚不当罪。重罪重罚 , ② 轻罪轻罚 , 罚当其罪 , 的结果。孟德斯鸠就指出 :惩罚应有程度之分 , “ 按罪大小 , 定惩罚轻 这是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的内容。罚不 当罪在 新刑法 中表现有三 重。” 刑事古典 学派 的著名代表人物、 被誉 为近代刑法学始祖的贝卡 个方面 : 首先是重罪轻罚 , 其次是轻罪重罚 , 最后是异罪同罚。 在刑法 利亚在其传 世之作《 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 , 用大量篇幅论述 了刑罚应 规定 中的这些表现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 与 罪行 相 适 应 , 贝卡 利 亚 则 系统 的论 述 了罪 刑 均 衡 的 思 想 , 早体 现 较 根据罪责N; 适应原则 的要求 ,在同- N事法制环境中,对性 f F i - 这一原 则的立法 文件是 1 8 7 9年法 国的《 人权 宣言》 此后 , , 该原则 被 质、 情节相 同的案件应用同等刑罚, 避免罪行相 同的案件仅 因审理 的 19 7 3年《 法国宪法》 1 1 ,8 O年《 法国刑 法典 》 吸收 , 并在 以后逐 渐在 大 时期 、 法院或者法 官的不同而导致刑罚相差悬殊。 然而 , 长期 以来 , 在 陆 法 系各 国 刑 法 典 中确 立。 我 国 的司 法 实 践 中却 明显 的表 现 出 这种 不均 衡 。 在近现代西方刑法理论 中,曾经先后 出现过三个很有代表性 的 5针 对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在 立法和私 法上的不足 提 出的一些 刑法学派 , 即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在我 国 解 决 方 法 和 建议 刑法中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巧妙而有机地结合 了起 51要 想解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 立法上 的问题 ,就必须从刑 . 来, 这是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和 分科学性的。 法总则体 系和 分则体 系两个 方向着 手 , 具体 方法如 下 : 第一 , 在总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含义 、 基本要求 体系 中, 首先对于死刑的相 关规定及规制要进行适当的重整 , 尽可能 2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 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 , . 犯 做 到 即 可 少 杀 ,又 可 实现 罪 责 刑 的均 衡 ,达 到 惩 罚 与预 防并 重 的 目 多大的罪 , 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 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 法 的。 次 , 其 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财产刑与资格刑 的适用范围。 第二 , 要对 的刑罚 , 到重罪重罚 , 做 轻罪轻罚 , 罪刑相称 , 当其罪 ; 罚 在分析罪重 刑法分则条文中的量刑情节作精确 而具体 的表述 ,使 法条 内部和法 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 , 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 , 而且要结 条之间的刑罚配置相互协调 , 以确保刑罚配置与预防 目的一致性。 合考虑行为人 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把握罪行 和犯罪各 方面 因 52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 出现对性质、 - 情节相 同、 罪行相 同 素综合体 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 从而确定其刑 事责任程度 , 适应相应 的案件仅 因审理 的时期、法院或者法 官的不同而 导致刑罚相差悬殊 轻重的刑罚。 的情况, 这不仅是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 而且也背离 了司法公正 22 罪责 N- 适 应 原 则 的基 本 要 求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的 具 体 的 基 本 要 求 , 当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 制止 与预 防这 种 现 象。 . f B 应 要求是: 其一 , 有罪 当罚 , 无罪不罚。 其二 , 轻罪轻罚。 其三 , 一罪一罚 , 6 罪 责刑 相 适 应 原 则 对 司 法 实践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数罪并罚 。 其四 , 同罪同罚 , 罪罚相 当。 其五 , 刑罚的性质应 当与犯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不仅体现在刑 法的条文中 , 完善 了我国的刑 的性质相适应。 事立法体系 , 推动我国刑法的立法体 系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 同时也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体 现 指 导 司 法 实 践 。 据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则 的要 求 , 司法 实 际 工作 中应 根 在 3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 , 立了科学严 密的刑 该做到 : . 确 ①有罪 当罚 , 无罪 不罚。 重罪重罚 , ② 轻罪轻罚。 同罪同罚 。 ⑧ 罚体 系。 我国刑法确立 了一个科 学的刑罚体系 , 该刑罚体系依刑罚方 ④ 一 罪 一 罚 , 罪 并 罚 。 数 法 轻 重次 序 加 以排 列 。 种 刑罚 方法 相 互 区别 互相 衔 接 , 够 根 据犯 各 能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贯彻 罪 责 刑 相 适 应原 则 并 非易 事 ,要 求我 们 认 真 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 ,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 完整理解罪责刑原则 的法律条款 ,各级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 中要保 基础 。 第二 , 规定 了区别对待 的处罚原则。 国刑法总则规定 了轻重 证 证 据 的 充 分 、 靠 , 坚 持 司 法 公正 , 公执 法 , 有 这样 才 能 真 正 我 可 要 秉 只 有别 的处 罚 原 则 。 三 , 置 了轻 重 不 同 的 法定 刑 幅 度 。我 国刑 法 分 体 现 新 刑 法 的罪 责刑 相 适 应 的 立 法精 神 。 第 设 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 建立 了一个严 密的罪名体系 , 还 参考文献 : 为个罪设置 了具有弹性 的、 幅度 大的法定刑。 … 李国如, 文 《 张 刑法实施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论对法无明文规定 32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的 司 法体 现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在 我 国 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理》《 . .法学研究》 1 9 ,9 9年第六期

浅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浅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刑罚处罚 , 不仅取决 于该犯 罪行为 的客观 社会 危害性 , 同样取 也 决于犯罪人本身 的主观危 险性。因此确定责 任大小和刑罚 轻重首
先是从其对社会危害 的大小 上去加以评定 。危 害越 大 , 处罚越 重; 危害越小 , 处罚越轻 。主 观危 险性小甚至没有 的 。 就应适 当从 轻或
标志着各该犯罪行为侵害不同 , 表明各该 犯罪具有 的社会危害性不
同, 因而决定 刑事责任轻重 的不 同。二是 刑罚与犯罪情 节相适应。 性质相同的犯罪 , 危害程度不一样 , 是由于各种犯罪情节各不相同。 在 目前 的认识能力 与技 术水平上 , 我们只 能要 求重罪重判 、 轻罪轻 判, 罚当其罪 , 允许轻罪重刑 或重罪轻刑 。 不 2 人身危险性 与量刑。 犯罪 与刑罚相适应 不是绝 对的 , ) 而是 相对的, 显然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拘泥于重罪重判 、 轻罪轻判 , 也是
则的补充和协调作用 。
刑的规定以及其在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 执行 ,刑 法都要随着社会政
治、 经济 、 文化 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 , 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 我们不 能死 抱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概 念不化对立 法与司法 的影
响。
3 罪责刑 的适应性 主要 是由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 和行 为人的人 ) 身危险性决定的。一个犯 罪行为该承担多大的刑 事责任 , 该受怎样


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是 我 国刑 法所确认 的一项基本 原
罪轻量刑 的错误倾 向 , 量刑与定罪置 于同等重要 的地位 ; ) 把 2 纠正 重刑主义 的错误思想 , 化量刑公正 的执法观念 ; ) 强 3 纠正不 同法院
量刑轻重 悬殊 的现象, 实现 执法 中的公平公正和协调统一 。

[原则]浅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原则]浅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浅论罪刑相适应原则摘要:最早对现代刑法展开研究的学者是贝卡利亚,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于业界的研究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力,对于各个相关学科来说具有一定的跨时代性的价值。

本文认为该本书对业界的最大价值就是为现阶段的刑罚系统提供基本的参考准则。

本文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国内的具体应用以及表现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掌握这一原则的实际内涵。

关键词: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犯罪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成书于18世纪,截至目前依然是一本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的刑法理论学论著,不仅对当时的刑法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对于近代刑法学的发展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属于纲领性的书籍。

该书分为不同的几大章节,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观念进行了论述,其中,《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这一章节,被翻译成“罪刑相适应”或者是“罪刑相当”、“罪刑均衡”这几种意思,并成为刑法的一大重要准则。

不过,就像作者在书中借用别人的观点所说的一样,任何事物的形成与发展成熟,尤其是一些比较珍贵的东西的形成与发展成熟都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磨练,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实际工作研究也是如此。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渊源这一理论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刚刚形成的初期,被用来衡量人与之间的报复与复仇效果的等价性。

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执行研究中的几大准则之一,是在反对君主专制体系的运动中被一些思想家与法学家提出的。

最著名的代表当数法国的孟德斯鸠,他的代表作品是《论法的精神》,在这本书中有专门的内容反映了“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的相关论述,作者在书中指出惩罚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量的大小的划分,根据所犯罪行情况,来确定采取什么样的刑法措施①。

受此书的相关论述的影响,后来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发表观点称:越是那些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罪行,对人们的吸引力越大,面对这种情况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也应该更加强劲。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与犯罪程度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衡量。

②在书中,罪犯的行为根据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被定级在不同阶梯上,根据这一阶梯进行的划分对罪犯的行为进行定量。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者简介:罗鋆(1988-),女,汉族,四川自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要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

本文通过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渊源开始,阐述该原则的含义要求,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立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与罪行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起形成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实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一把必不可少的钥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渊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被称为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它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然后再到同态复仇,在当时的原始社会,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都是非常的流行,而这里的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初级的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已经反映出当时原始社会的人们对受到的侵害和随之而来的惩罚措施有了对等性的追求。

但是原始社会的人们对这种对等性的追求,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粗劣的平等观念的反映。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原始社会的人们开始追求由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性演变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对等性。

我国学者大多数都认为最早论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思想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指出,“击者与被击者,杀人与被杀者,行者与受者,两方分际不均,法官所事,即在施刑罚以补其利益之不均而遂均之”。

后来古罗马的哲学家西塞罗在他的《法律篇》中也表达了罪责刑相一致这一思想,在《法律篇》中西塞罗指出“对于违反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

刑法总论+吉大考前辅导包---论述题

刑法总论+吉大考前辅导包---论述题

(1)试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刑事责任年龄的把握问题。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

即对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是说,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典第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要求。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切实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周岁以个月计;每满个月即为满周岁;每满个月即满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

第三,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是行为人已满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应当作具体分析。

如果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与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则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是行为人在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并在未满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同样,如果未满周岁时实施的行为与已满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则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严重,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是 要 结合立法 和 司法 两方 面的探 讨, 确定 我 国刑 法中罪 责刑相 适 有可能是一种“ 合法” 的暴政。 应 原 则 的基本 蕴涵及 其 实现途 径 , 以促进 这一 原则 的真 正实现 。

哲 学家 康德 的 “ 等 量报 应论 ” ,思 想家 黑格尔 的 “ 等 价报 应
聋 哑人 、 自首、 立 功 的人从 轻处 罚 、 对 累犯 加重 处 罚, 对 中止犯 处
罚 明显大 于未遂 犯 、 预 备犯 、 对过 失犯 处罚要 明 显宽大 于故意 犯 分 子依 照刑 事法 律的 规 定对犯 罪分 子的违 法行 为予 以追 究的法
等, 体现 了刑 罚与 罪犯 的主观 恶性 , 社会 危害 性要相 适应 。 律 责任 。
害性 都规 定 了相应 的刑 罚 。 不 同的 罪, 所承 担 的刑事 责任 不 同。
动,纸面上的罪刑相适应不可能变为现实。而且司法公正的实
2 . 对 罪犯 决定 处 罚的时 候, 要 根据犯 罪事 实 , 依照 刑法 的规 现 , 并不 仅仅是 靠一 种抽 象的立 法来 实现 , 更 多的 是靠一 种具 体
的理 念 。 或许 可 以说没 有罪 刑相适 应 的刑事 立法 , 根本不 可能 有
罪刑 相适 应也 就无从 实现 。 因 为不管 是 公正 与效 率 目标 的 根本 途径 。罪 责刑 相适 应原 则不 仅是 刑事 立 罪 刑相 适应 的刑事 司法 ,
法 原则 , 更是 刑事 司法的指针 , 只有 通过 有效 的刑事司法 活动 , 罪 理论 讨 论中 的 “ 恶 法亦 法 ” 还是 “ 恶 法非 法” , 在我 们 的司法实 践
责 刑 的适应 才 能真 正实现 。 实践证 明 , 个 案所 凸现 的具体 正义 往 中。 即实然 状态 下 , 现 代 的法 治实践 更多 的是遵 从 “ 恶法 亦法 ” 。 往 比立法 所蕴 涵 的抽象 正 义更 能引起 民众 的广 泛关 注 。本文 正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概要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概要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摘要: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

这一原则要求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 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中的“罪行”应当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 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出来的、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观情况。

要在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 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关键词: 罪刑对称; 刑罚个别化; 罪责刑相适应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代写毕业论文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文试图对该基本原则的历史演进、基本内容、立法体现及司法运用等进行全面探讨, 以期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并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 正确地适用刑罚, 使刑事制裁更加公正和有效。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进在近现代西方刑法理论中, 曾经先后出现过三个很有代表性的刑法学派, 即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学界一般将刑事古典学派称之为旧派, 把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称之为新派。

旧派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定罪量刑应以犯罪人的行为及损害事实为标准, 刑罚的轻重决定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实际损害结果, 其核心是客观的罪行。

因此, 我们一般又将旧派的刑法基本思想称之为客观主义。

新派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与品格的表现, 定罪量刑应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 刑罚的轻重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其核心是主观的犯罪人人格(人身危险性)。

因此,新派的刑法基本思想被称为主观主义。

在远古时代, 结果责任盛行。

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这一客观事实, 就要对其行为者予以制裁, 而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其罪过问题,“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 以血还血”, 充分反映着原始社会浓厚的同态复仇意识, 中国古代存在的“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 则进一步体现了刑罚的等量报应。

略论罪刑法定原则之立法体现

略论罪刑法定原则之立法体现

略论罪刑法定原则之立法体现【摘要】罪刑法定,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贯穿于刑事立法的全过程;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笔者欲先厘清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内涵,然后勾勒其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具体体现,进而分析其于刑事立法上之缺憾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罪刑法定;总则体现;分则体现;立法缺憾;完善建议罪刑法定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而罪刑法定成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则应归功于费尔巴哈的大力倡导,其曾提出“无法无罪”、“无法无刑”[2]之主张。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囊括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与之相悖的类推制度,现行《刑法》则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应有地位。

一、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内涵(一)罪刑法定原则之定义罪刑法定原则之定义的表述一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具体而言,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不是犯罪;对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要求1.排斥习惯法“在我们的刑法制度中,习惯法没有容身之地。

因为承认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明显地违背了法律专属性原则。

”[4]法院只能按照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成文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不能根据习惯法来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至于判例法,即判例中体现、确定的法律规则,事实上也具有刑事实体法的效力,故其在成文法的范围内具有法源性。

2.禁止类推解释所谓类推解释,是对没有法律条文规定的行为,援用和它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解释。

类推解释并不是对成文法的解释,而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创造。

这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损及刑法的稳定性;而法官超越权限,任意解释刑法,会侵害公民的个人自由与生命权利,均悖逆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作者:————————————————————————————————日期: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法律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

这种古朴的正义观念,也是现代的正义观念。

同时,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需要,是保障犯罪人不受不适当制裁的需要。

刑法格言2格言简析此句格言表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刑罚。

罪刑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与同态复仇观念。

因果报应论的主要内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因果报应观念表明了大恶以大恶报、小恶以小恶报的思想。

罪刑相适应思想是伴随着罪与刑的出现而出现的。

一前世今生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无论是成文法出现之前或之后,任何国家都从不对各种轻重不同的犯罪千篇一律地适用相同的刑罚,而总是有所区别的。

这种区别就是罪刑相适应思想的一种反映。

历来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们,对犯罪的“轻”与“重”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

而且,由于君权的专断与等级观念的支配,罪与刑在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但罪刑相适应的思想仍然存在。

近代刑法思想家们接受早就存在的罪刑相适应的朴素思想,并赋予它以新的时代内容,且大力从理论上论证了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将它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奉为立法与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由此可见,罪刑相适应可谓人类社会的产物。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公正意识的法律思想。

公平正义感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人格感之中。

公平正义感意味着对相同的事项应当作相同的对待,而不同的事项应当作不同的对待。

同样,对相同的犯罪应科处相同的刑罚,对不同的情形应科处不同的刑罚。

这要求对不同的犯罪设定、科处与之相适应的刑罚。

一项判决与所判之罪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一致,会违背一般人的正义感。

因此,罪刑相适应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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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 2 2条第 1款 之规 定 : 为 了犯 罪 , “ 准备 工 具、 制造条件 的, 是犯罪预备 。 据 此 , 谓预备 犯是 指 已经 ” 所
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被迫停顿在预备 阶段 的犯罪 人。关
根据刑法第 2 3条第 1 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款 “ 由
于犯 罪分子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未得 逞 的, 是犯 罪未遂 。 据 ” 此, 所谓未遂犯是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
备工 具 、 造条件 的行 为 , 制 主观上具 有犯罪 的故意 , 符合犯 罪构 成的特征 , 当承担刑事 责任 。但 是 , 应 犯罪预备毕竟 没
有造 成 实 际 的 社 会 危 害 后 果 , 离 完 成 犯 罪 不 论 从 空 间 上 距
成要素 。由于犯罪既遂 是我 国刑 法分则设 立 的标 准模 式 ,
刑法总则是我 国刑法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 其规定 的 内容
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 的一般原理 、 原则 的规范体 系, 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 、 确定 刑事责 任所必须 遵守 的共 同的 规则 。因此 , 刑法 总则部分 所规定 的 内容对 于整个 刑法 分 则 的适用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指导 意义。罪 刑相适 应原则在 我 国刑法总则 中的体现 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 一)关于犯 罪未完成 形态的相 应性 规定 根据我 国刑法 的规定 , 犯罪形 态可分 为犯罪 的完成 形 态与未完 成形 态两 种不同的形式 。其 中犯罪的完成形态也 就是 犯罪 的既遂 , 犯罪 的既遂一 般是指 行为人所 实施 的犯 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种犯罪 的全部构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3— 6 4 2 0 )5— 0 0— 6 10 6 4 【0 9 0 0 8 0

罪刑相适应原 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张各 有不同 , 的主张不处 罚预备行为 , 有 因而在刑法 总则 和
分则 中均无处罚预备犯 的规定 ; 多数 国家 主张原则 上不处 罚预备犯 , 只在刑法分 则条文 中有 特别规定 应予处 罚 的预 备行为时 , 予以处罚 ; 的主张在刑法 总则中规定对一切 才 有
了这一原则的 内在要求 , 而且刑 法分则规 定的刑法体 系、 具体罪名 的排 列 以及 法定刑 的配置等 问题 也 充分体现 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实质 , 因此 , 正确地把握好 这一原则对 于做 到量刑 均衡 具有 十分重要 的指
导意义。
关键词 : 罪刑相适应原 则: 事立法 ; 刑 刑法 总则; 刑法分则
20 0 9年 第 5期 ( 总第 17期) 1
贵州 民族 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 学版 ) Ju a o uzo n esyfr tncMioie P i sp yadsca si c ) o r l f i uU i ri h i nri n G h v t oE t s( hl o h n oilce e o n
法学研究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人 。未遂犯是介于预备犯和既遂犯 之间
李永升 :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 国刑事立法 中的体 现 明了立法者鼓励犯罪分子 自动中止犯 罪的意图及 区别对待
除 了犯罪 的完成形态之外 , 在我国刑法总则 的规定 中 , 还有三种未完成形态 , 这就是犯罪预备 、 罪未遂和犯罪 中 犯 止 。由于犯罪预备 、 犯罪未 遂和犯 罪 中止处 于不 同的犯 罪
审判实践 中, 据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 的要求 , 依 对于预备犯应 当根据 的不 同情况具体 问题 具体分析 , 一般说来 , 对预备犯
于预备犯 的处罚原则 , 各国立法例看 , 从 对其进行处 罚的主
收 稿 日期 :0 9—0 20 4—1 0
作者简介 : 李永升(9 4 , 安徽安庆人 , 16 一) 男,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中国犯罪学会理事 , 重庆市刑法学研 究会理事。
■ 州 族 院 报2 9 5 贵民学学 0・ 0
在对某种犯罪进行定罪 处罚 时, 直接 按照刑 法分则 有关规
定处理即可 。
还是时间上看都还有一 定距离 , 危害一般 不 同于犯罪 未 其 遂或既遂 , 因此 , 刑法对其处罚原则规定 的是可以 比照既 根 据 这 一 处 罚 原 则 的规 定 , 减 在
都可 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 、 减轻 或者免 除处罚 。但 对 于犯罪 性质严 重 , 节特别 恶劣 、 情 主观恶性 深的预备犯 , 可以不 也 予从 宽处 罚。 2 .未遂 犯的处罚原则及相应性规定
阶段 , 它们在客 观危 害和 主观 恶性 上均 有一 定 的差 异 , 因
此, 刑法对其所规定 的处罚原则 的轻重也有所 区别 , 从而体 现了罪刑相适 应的原则 。 1 .预备犯 的处 罚原则及相应性规定
预备犯都应 当处罚 。上 述主 张处罚预 备犯 的 , 对其 处罚 原
则主要有两种 主张 : 一是必减主义 , 即对预备犯必须 比照既 遂犯减轻处罚 ; 二是得减主义 , 为对 预备犯可 以比照既遂 认 犯减轻处罚 , 是否减轻 , 由审 判机关酌 情决定。 我 国刑法第 2 2条 第 2款规定 : 对于预备犯 , 以比照 “ 可 既遂犯从轻 、 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 这一规 定是符 合我 ” 国国情 的。因为预 备犯 在客观上实施 了为顺利完成犯罪 准
No. 5
0 t2 o c. 0 9
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罪国 刑事立法巾 晌佛坝
●李 永 升
( 南政 法 大 学 , 西 重庆

40 3 ) 0 0 1
要 : 相适应原则是我 国新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 则, 罪刑 在我 国刑 事立 法中, 不仅刑 法 总则规 定的故 意犯
罪的未完成形 态、 同犯 罪人 的刑 事责任 、 共 防卫过 当、 紧急避 险的处罚原 则、 追诉 时效 的期限等都 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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