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表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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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议案提案权: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部长相同)。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笔记(1)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本节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共涉及两个知识点。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可以假设这样一个题目,其背景是在宪法是根本法这个共识上,宪法是不是法律?能不能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适用?这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的问题。

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应当注意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宪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构成,这里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

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看,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当下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第二,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教材写了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比较重要的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涉及三个知识点: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利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第二,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将这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出选择题,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原则。

这里涉及两个宪法条文,一是《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其中涉及几个主体即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的主体,可以出选择题,这几个主体应当注意。

二是《宪法》第5条,其第1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这是讲宪法的最高效力。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司法考试宪法必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必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必考点注释:★★★为三星级考点(可考性最强)★★为二星级考点★为一星级考点(一)、宪法基本理论(5分)★★★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历史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法修正案提案主体★★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宪法规范的分类确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二)、国家的基础制度(5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政治区域政治协商制度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人民代表大制度的概念与特点候选人制度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13、34、37—39、43、5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基本权利效力基本权利限制界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四)、国家结构(8分)★★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国家机构的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法律文件的生效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公安机关的关系(五)、宪法的实施保障及立法法(3分)★★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程序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旳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

一般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旳自然人。

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旳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旳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判断一种人与否是公民旳唯一原则就是与否具有该国旳国籍,除此,并无其他旳资格限制。

(二)《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旳,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乐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获得中国国籍;被同意加入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旳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旳,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旳外国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同意恢复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旳获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旳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旳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旳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旳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资料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资料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构成(注意没有附则)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一、基本理论1、最主要、最核心价值:公民权利保障书(保护人权)2、分类(1)成文:1787美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英(2)刚性和柔性:有无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3)钦定:1889日宪法;1814法宪法;1848意宪法民定协定:1215英《自由大宪章》;1830法宪法3、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4、制定(1)制宪权:国民,间接民主(2)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5、修改(3次全面修,6次部分修)(1)修宪权:全人大(2)提案:全人常、1/5人大代表(3)通过:2/3(4)公布:主席团6、解释(1)立法机关:我国(全人常)、英(2)司法机关: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专门机关:法(宪法委员会)7、实施:全人大、全人常监督,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8、针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31条)(1)1988(2)1993:初级、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有;家庭联产承包;实行市场经济县三改五(3)1999:长期初级、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发展市场经济;分配制度;统分结合危国(4)2004:三个代表;建设者;政治文明社保;人权;特区代表;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国歌9、渊源(1)宪法典(包括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国旗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不是我国渊源)(5)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我国渊源)(6)宪法解释(是我国渊源)10、宪法规范:确认性;禁止性;权利义务性;程序性二、国家基本制度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基本政治制度)2、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国家行政区划:省市县乡4、民族区域自治(1)自治地方:区、州、县(乡不是)(2)自治机关:人大、政府(法检不是)(3)人常主任或副主任、政府正职:自治公民担任(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人大制定):区——全人常批州、县——省人常批;全人常、国务院备案(6)国务院批准的自治权:公安部队;边境贸易;对外贸易口岸省政府批准的自治权:国家项目之外的地方减免税5、特别行政区(1)全人大:特区的设立及制度;制定、修改基本法全人常:解释基本法;发回权;增减附件三法律;紧急状态国务院:外交事务;防务;任免政府官员;紧急状态时发布命令实施全国性法律(2)修改基本法(全人大)提案权:全人常、国务院、特区特区修改议案:特区人大2/3 + 立法会2/3 + 行政长官同意→特区代表团向全人大提(3)解释基本法(全人常)主体:全人常、特区法院特区法院审案时需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解释,而该条款影响判决,在终局判决前,由特区终审法院请全人常解释(4)特区立法权报全人常备案(不影响生效)→不符,发回,不修改→失效,无溯及力(5)政治体制※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关系:A、行政长官对立法会:发回 + 解散(只能一次)行政长官认为法案不符→3月发回,2/3再通过→行政长官1月必须签→行政长官再拒签或立法会拒财案→协商不一,解散立法会B、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辞职 + 弹劾辞:病;两拒,解散,重选2/3过仍拒;立法会拒财案,重选仍拒弹:立法会1/4动议(可委托首席法官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指控违法渎职,2/3通过,报中央政府决定(澳门为1/3动议)6、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村委会设撤调:乡提县批(村民会议讨论)组成:直接选,3-7人,3年,可连选连任;有妇女、少数民族选举: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推选)名单:本村户籍;非本村户籍住1年以上,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程序:20日公布,5日申诉,3日决定(有异议)差额选举:村民过半参加,选举有效;过半选票,当选;超名额再次选,不足另行选委托:书面,本村,有选举权,近亲属罢免:提:1/5村民或1/3村民代表通过:选民过半数投票,投票过半数,罢免终止:丧行;刑罚换届:工作移交10日内,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政府监督(2)村民会议提议召开:1/10村民或1/3村民代表职权:撤销、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必须村民会议讨论:误工人员及补贴;集体收益;公益;土地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项目;宅基地;征地补偿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的报乡政府备案:制修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村务公开一般:每季一次;财务:每月一次;重大:随时(4)村务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5)民主评议对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程序: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结果:村委会成员连续2年不称职,职务终止(6)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政府组织7、选举制度人人平等:城乡同比例地区平等:不论人口多少都有代表民族平等:人口再少,要有一名代表普遍原则的例外:精神病;刑事犯罪被羁押,法检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直接选举:县乡间接选举:地州及以上三级委托:外出,选民,书面,不过3人,选委会同意选举机构:县人常任命选委会(选委会人员为候选人的,应辞职)直接:本级选委会主持间接:整体由上一级人常主持,但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代表名额:全人常决定选区:1-3名选民:登记资格长期有效;20公布,5申诉,3决定,5起诉代表候选人:推荐: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名或单独;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县选上一级时,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代表;同时,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行政区域代表)确定:15天公布→协商→预选(直接超1倍,间接超1/2)→7天公布正式名单→见面、回答差额选举:直接:1/3-1间接:1/5-1/2当选:直接:两个过半数(票数相同再选:票多+1/3)间接:全体过半数(票数相同再选:全体过半数)补选:可差额、可等额谁选举谁罢免直接:罢免案:乡30县50(向县人常)通过:全体选民过半数(原选区)间接:罢免案:主席团、1/10(向人大);人常主任会议、1/5(向人常)通过:全体过半数(原选举单位)备案:报上一级人常注意:有权罢免本级选出的上一级代表,无权罢免本级、下级代表直接:乡:向本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县:向本级人常(常委过半数通过)间接:向选举他的人常辞(全体过半数通过)报上一级人常备案,公告(4)代表权提案权;投票权;询问权;质询权(提出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的,可要求再答复)罢免权视察权:县以上对本级、下级可视察、可约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乡人大闭会期间,可组成代表组调研,但无视察、约见权人身保护权:县以上:羁押审判(主席团、人常同意);现行犯(通知)乡:通知言论免责权(5)代表资格终止:调离;辞职;两次不出席;罢免;国籍;政治权利;丧行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结社自由:政治性社团2、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安主管;5日前申请;2日前决定;居住地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国宾下榻处、海陆空交通站禁止3、劳动权:权利、义务4、受教育权:权利、义务四、国家机构1、各级人大、人常(1)组成人大:乡至中央人常:县以上(乡不设人常)(县人常没有秘书长)人常人员须为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任行政、审判、检察职务(乡人大不得任行政)任期届满前2个月,必须完成下届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两届(2)职权全人大:修宪;基本法律制度;人事;重大问题决定;国家预算决算;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执行;最高监督——改撤全人常决定;全人常、国务院、两高向其负责报告;中央军委向其负责(不报告)全人常:解释监督宪法;基本法律补修、非基本法律立法;法律解释;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审法规规章;驻外全权代表;条约;衔级;勋章荣誉;特赦;动员;决定全国和省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内)(3)会议制度召集:县以上:人常(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人常)乡:主席团临时召集:全国:人常或1/5地方:1/5主持:主席团(预备会议选出)举行条件:人大:2/3人常:过半数预备会议:第一次由上届人常主持,选本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表决通过:一般:过半数特殊:宪法修正案(人大2/3)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常2/3)(4)专门委员会:常设;县乡没有;受本级人大、人常领导人选: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5)调查委员会:临时;县以上可组织提议组织:全国:主席团、1/10、三个(向全人大)县以上:主席团、1/10;人常主任会议、1/5(向本级人大)提名:人大组织:主席团在代表中提人常组织: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在人常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全人常:主席团提,人大选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提,人大决定,主席任命副总理、国务委员:总理提,人大决定,主席任命秘书长、部门首长:总理提,人大、人常决定,主席任命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选中央军委:主席:人大选副主席、委员:军委主席提,人大、人常决定,军委主席任命最高法:院长:人大选最高检:检察长:人大选其他:提:院长其他:提:检察长决定:人常决定:人常(并批准省检检察长任免)地方各级机关:正副领导:提:主席团、代表(省30、地20、县乡10)选:人大任免:人常(闭会期间)其他:提:正领导决定:人常备案:上级政府可等额选:人常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政府正职;院长、检察长院长:提:主席团、代表(30、20、10)中院:院长:提:省人常主任会议选罢:人大任免:省人常法院其他:提:院长其他:提:省高院院长选罢:人常任免:省人常助理审判员:院长任免检察长:提:主席团、代表(30、20、10)检察分院:提:省检检察长选罢:人大任免:省人常批:上级检的检察长报该级人常批检察院其他:提:检察长选罢:人常助理检察员:检察长任免罢免案:中央(向全人大):主席团、1/10、三个(针对全人常成员、国务院成员、军委成员、最高法检正职)县(向本级人大):主席团、1/10、人常(针对本级人常成员、政府成员、本级法检正职)乡(向本级人大):主席团、1/5 (针对乡长正副、镇长正副、人大主席正副)撤职的提案权:一府两院、人常主任会议、1/5常委→(向人常)提(针对)→政府正职、两院正职以外的人(人常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不含中院、分院)辞职:政府正副领导、两院正职向本级人大、人常提出辞职法律提案权:向全人大:两团(主席团、一个代表团)+ 两委(全人常、专门委)+ 两央 + 两高 + 30代表(30代表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向全人常:两委(委员长会议、专门委)+ 两央 + 两高 + 10常委(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议案提案权:中央:与法律案相同地方:向人大:县10、乡5向人常:县5、乡3宪法修正案(向人大):人常、1/5基本法律修正案(向人大):人常、国务院、特区(3部门同意,特区人大代表团提出)解释法律(向人常):两委(省人常、专门委)+ 两央 + 两高审查法规、司解(向人常):一委(省人常)+ 两央 + 两高※总结:质询的对象只能是一府两院国家机构的提案“决定提交”,人的组合的提案“决定是否提交”罢免案中除两院副职以下,均可被罢免撤职案发生在地方,除正职外,其他人均可被撤职辞职案中政府正副领导人、两院正职均可向本级人大、人常辞职不能对法律审查2、国务院及行政机构3、国家主席(1)职权:根据全人大、全人常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成员,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人常决定,授予荣誉,发布特赦令,宣布紧急状态,发动动员根据全人常决定,派召驻外全权代表,批废条约国事活动(2)缺位补缺:主席缺,副主席继;副主席缺,全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全人大补选(补选前,委员长替代主席职位)4、中央军委(1)1982年设,不设秘书长;(2)主席负责制,对全人大、全人常只负责、不报告工作(3)5年,没有两届限制(4)中央有两届限制的人员:人大常正副、主席正副、国务院正副、法检正副(地方没有)中央没有两届限制的:法检副、军委正副一、立法效力1、不同位阶:省>市,法规>规章2、同一位阶:授权立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规章=市法规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实体法优先3、位阶交叉的适用同一机关指定→制定机关(人大制定,人常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省规章与市法规→省人常授权立法与法律→全人常(全人大、全人常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学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知识点整理一、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什么是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宪法有哪些主要特征?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四、宪法的修改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的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严格。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宪法》规定:(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五)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六、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试科目《宪法学》重点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试科目《宪法学》重点

宪法: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准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立宪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正确的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以维护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的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根本问题,且由公众普遍认可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

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的下位概念,是指国家权力在国家机关间的配置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同一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和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政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间关系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民族地方事务,以实现少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4--司法考试--宪法学(图表格式)

人员十人。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
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 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 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
决。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提名时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
过。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任要求职 行的须的政职向职机务常务关;务。、如委 审果员判担会机任辞关上去和述常检职务察务委机,员关必会
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主要 职权 在大全制国定人的大法闭律会进期行间部,分对补全充国和人修
主体: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
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权范围内的议案。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程序: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 程序:由主任会议决定提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行使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
停止行使选 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
举权利 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
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

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1.宪法的概念宪法被称为是根本法。

西方说宪法是高级法或最高法。

宪法是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的。

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

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总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包括一是宪法是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

宪法效力会引起宪法制裁,表现为两种方式:如果法律法规违宪,将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如果一个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或人大代表违宪,将会被罢免。

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这三层含义的关系: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是宪法效力最高性的原因;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是宪法效力最高性的要求和外在表现。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句话表明在宪法出现之前一定要出现民主的事实。

2.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

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2)政治条件。

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3)思想条件。

是指启蒙思想家的启蒙思想。

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的主要观点:英国的洛克,是世界上现宪政思想第一人。

提出“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外交。

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

洛克在名著《政府论》中提出自然权利学说,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洛克的自由主义深刻的影响了美国,是美国自由主义思想的来源。

洛克被认为是美国的精神偶像。

法国的孟德斯鸠写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曾对自由下过定义: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就不自由了。

因为别人同样也可以这么做。

所以孟德斯鸠为自由做了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去做事情。

孟得斯鸠还提出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地理环境是能够决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特色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气候很严寒,则这个国家民族的法律是有民族性的,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处在温和的气候下,他的法律更多是一种装饰色彩。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二节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二节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

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

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

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一、宪法学基本概念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宪法的起源、性质、形式、内容、解释和适用等问题。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常常涉及到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宪法的基本原理1. 主权原则:宪法确认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2. 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宪法将人民确定为国家的主体,赋予人民特定的权利和责任。

3. 社会主义原则:宪法对国家的根本任务进行规定,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4. 法治原则:宪法强调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确保国家政治活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

5. 党的领导原则: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党的核心指导作用。

6. 人权原则:宪法赋予人民基本权利,保障人民基本自由和权益。

三、宪法的基本制度1. 国家机构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主要机构,如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等。

2. 行政管理制度: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如制定和实施国家的行政法规、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等。

3. 立法制度:宪法规定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

4. 司法制度: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职能。

5. 军队制度:宪法规定了军队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四、宪法的权利保障1. 自由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

2. 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

3. 财产权利:宪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4. 平等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5. 婚姻家庭权利:宪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权利,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五、宪法的解释和适用1. 宪法解释权:宪法赋予宪法解释权,规定了宪法解释权的行使机构。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点:地方各级人大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点:地方各级人大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点: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大(一)性质和地位1、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上级人大有权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

任期均为5年。

(三)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成的合法权利。

2、选举、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有权选举地方行政正副首长和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但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1、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能够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2、工作程序(1)县以上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能够向大会提出议案;县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能够向人大提出议案。

(2)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3)议案的通过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能够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属非常设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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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表格整理【宪法概论】
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行政区划】
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②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大+人民政府,检察院和法院不是自治机关;
③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
地方的主席、州长和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
a)两种:居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b)设立、调整:
村委会:乡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居委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调整
c)任职资格:
村委会:本村年满18+未剥夺政治权利;当选:半数的半数;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居委会:本居住地年满18+未剥夺政治权利选举产生;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3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d)村民会议:
本村18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就有效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村委会召开。

【选举法】
①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是对选
民资格的法律认可
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③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④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
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③中央军委主席每届任期5年,没有任职两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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