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品买卖索赔谈举证责任分配和欺诈认定(李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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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二、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三、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四、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五、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后果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当事人约定优先。

即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

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就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就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如下:1.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2.如果卖方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标准。

三、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1.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2.产品质量问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3.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通常标准。

4.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记录、协商记录等。

四、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主要包括:1.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举证责任的承担方提供的证据需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如果举证责任的承担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对方可以提出反证,反证的标准同样适用。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篇1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标准、价格等相关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交货不符合协议、缺货、商品质量问题等。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与举证将成为关键。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证明对方违反合同协议。

在举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分为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情形。

1. 举证责任转移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权利方,需要承担证据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这是一种正常的证据责任转移情形。

2.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否则将被认定为存在违约。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种类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最基本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通知书等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例如,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票可以证明交易产品及价格,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交易款项是否到账。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口头陈述的证人。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引言本合同是由买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就商品交易而订立的协议,双方约定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

2.商品描述乙方将向甲方销售以下描述的商品:(在此处详细描述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3.质量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4.价格和付款条款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购买商品。

乙方应提供正式的发票,并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发货和验收条款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发货并保证商品的完好性。

甲方有权对所收到的商品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进行处理。

6.质量举证责任划分在质量问题引发合同纠纷时,质量举证责任将根据以下条款划分:(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发货之日起算,乙方承担商品质量的责任。

(2)在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自收货之日起算,甲方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通知乙方。

(3)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检验报告、照片、视频等有效证据。

(4)乙方有权要求对被甲方指控的商品进行复检,双方共同确定复检机构,并按照复检结果确定相应责任。

(5)如果乙方承认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应承担退货、退款、修理或更换等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如果复检结果无法确定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或者双方无法就责任划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选择第三方仲裁或诉讼解决。

7.其他条款(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双方将充分沟通并互相协商,依法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修改、解除或终止。

8.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一、买卖合同纠纷概述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卖方举证责任2.买方举证责任3.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三、应对策略和建议正文:买卖合同纠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

其中,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质量纠纷中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将分析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买卖合同纠纷概述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标的物、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其中一种类型,常常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受损。

在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划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卖方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卖方需证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是明确的、合理的,以便为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

(2)质量保证:卖方需证明已采取措施确保标的物的质量,如提供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3)标的物的实际质量:当买方提出质量问题时,卖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标的物的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买方举证责任买方在质量纠纷中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1)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买方需证明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的具体描述:买方应详细描述质量问题的表现,以便卖方了解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损失的证明:买方需证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实际损失,如退货、换货、维修等费用。

3.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当买卖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以下方式处理:(1)协商解决:双方积极沟通,寻求共识,达成解决方案。

(2)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仲裁或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果时,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应对策略和建议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规定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售后服务等事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实用版】目录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二、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三、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四、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五、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结果正文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

首先,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纠纷中,主张质量问题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

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如下:1.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符合这些标准。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证据,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证据,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量要求,但是这些要求不明确或者与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目的。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证据,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质量问题的产生是否与卖方的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有关;3.质量问题对买方的使用和收益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

此外,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主要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那么举证标准就应当按照这些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举证标准就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最后,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结果对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用户需求而引发的纠纷。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归责与举证是关键的法律问题,决定了追究责任以及赔偿的可能性和金额。

在下文中,我们将探讨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的相关问题。

一、归责的原则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归责的基本原则是“谁生产(销售)谁负责”。

也就是说,生产者(包括制造商、加工商、组装商等)对于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直接的责任。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其他相关方也可能会承担责任,比如产品经销商、零售商等。

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对于其产品的质量享有最高的法定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产品承诺等问题。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因此导致用户受伤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经销商责任:产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有义务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经销商未履行检查义务或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销售,经销商也应对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零售商责任:零售商在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应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如产品标注、说明书、承诺等,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害。

如果零售商存在虚假宣传或未提供真实信息等欺诈行为,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权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在归责与举证方面,通常遵循着以下的原则:1.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在主张产品责任纠纷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产品购买凭证:如购买发票、收据等证明消费者购买了被投诉产品的相关凭证。

-产品检测报告:如由权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相关物证:如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受损或问题,消费者可以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

2.生产者举证责任: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产品质量证明:如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篇1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争议之一,当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或者合同内容不清晰时,往往会引发纠纷。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帮助法院判断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履行情况以及最终责任的归属。

因此,搜集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是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之一。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各自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程序中,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即每一方都应当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一般来说,原告在诉讼中举证的责任较重,因为原告通常要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或者损害行为,而被告在举证上则相对较轻。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准备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是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包含了双方约定的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履行方式。

法院会根据合同文本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文本需要保留完整。

2.交易记录: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是证明交易事实的重要证据,包括付款凭证、交易流水、发票等。

这些记录能够证明双方的交易关系和履行情况。

3.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者或者参与者可以证明交易过程和内容,他们的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

证人证言通常会对法院产生一定的说服力。

4.专家鉴定:有些买卖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鉴定结论,比如商品质量、技术标准等,这时候专家的意见是必要的证据之一。

5.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买卖双方还可以准备其他与纠纷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比如通讯记录、检测报告等。

二、如何搜集有效证据为了确保买卖合同纠纷的胜诉,双方需要充分搜集有效证据。

以下是一些搜集有效证据的方法:1.保存好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双方应当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并保证其完整与准确。

2.保留交易记录:双方交易记录通常包括了付款凭证、发票、交易流水等,这些都是证明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需要及时保存。

3.寻找证人:如果有目击者或参与者可以证明相关事实,双方可以寻找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引言在现代商业交易中,产品质量问题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关键环节。

销售合同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对产品质量的追索环节尤为重视。

本文将围绕销售合同中的产品质量追索,探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以期为实践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二、合同视角下的产品质量责任1. 买方的初步举证:买方作为消费者,通常首先需要提供购买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以证明其与销售方存在交易关系。

2. 销售方的义务:销售方应提供商品的详细信息,如生产日期、批次、检验报告等,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举证责任的转移:在合同明确约定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瑕疵时,若销售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举证责任可能转至其方。

三、产品质量瑕疵的举证1. 产品瑕疵的定义:明确界定产品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缺陷、瑕疵、不符合约定性能等,以便于双方明确责任范围。

2. 销售方的举证责任:销售方需证明其出售的产品在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问题并非由其自身原因导致。

3. 买方的反证:买方有权提供产品使用后的反馈、维修记录等,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确实存在。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索期限1. 保质期: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追溯期限,确保在有效期内进行追索。

2. 过期处理:若产品已过保质期,买方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并非因保质期已过而产生。

3. 追溯时效: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过期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五、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1. 相关法律法规:引用《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款,阐述在产品质量追索中的法律依据。

2.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以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

六、结论销售合同中的产品质量追索,实质上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和法律保障。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应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纠纷的有效解决。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一、买卖合同纠纷背景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三、我国法律规定下的质量举证责任划分四、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五、总结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背景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易的基本形式。

然而,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质量举证责任划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当事人对质量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履行。

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

三、我国法律规定下的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对于有质量约定的合同,如果买受人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卖人未履行约定。

如果出卖人认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对于没有质量约定的合同,如果买受人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卖人未履行国家标准。

如果出卖人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如果出卖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

四、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购买100 台电视机。

乙公司按约定交付了电视机,但甲公司发现其中有20 台存在质量问题。

此时,甲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电视机质量符合约定。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则应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没有约定电视机的质量要求。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电视机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此时,甲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电视机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乙公司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电视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销售合同中,产品质量是买卖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合同双方需要追索责任并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文将探讨在销售合同中产品质量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产品质量追索的基本原则1. 适用法律法规: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销售合同的基础。

双方应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并遵守相关法规。

2. 合同约定: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责任追究规定。

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一致认可原则: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应当以双方的一致认可为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和分配1. 质量问题的发现:当买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买方应当确保通知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卖方举证责任:在质量问题纠纷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或者符合合理期望。

3. 买方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当产品质量存在争议,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需通过特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验证时。

4. 共同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双方可以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应合作提供证据,真实客观地展示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原因。

5. 鉴定证据: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双方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

三、减少纠纷的措施1. 合同约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追索责任、鉴定程序等内容,能够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客户满意度调查:对于买方,及时调查客户的满意度和反馈,发现潜在问题并及时解决,有助于降低质量纠纷的发生。

3. 质量控制措施:卖方应加强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通过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等手段,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4. 纠纷解决途径:在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I.引言A.买卖合同纠纷背景B.质量举证责任的重要性II.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举证责任A.质量举证责任的定义和原则B.买卖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C.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划分1.卖方承担质量举证责任的情况2.买方承担质量举证责任的情况3.双方共同承担质量举证责任的情况III.质量举证责任的实践应用A.案例分析1.卖方成功举证质量问题的案例2.买方成功举证质量问题的案例B.质量举证责任对纠纷解决的影响IV.结论A.质量举证责任对买卖合同的重要性B.合理划分质量举证责任的意义正文:I.引言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双方达成交易的基本法律文件。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纠纷的发生。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

II.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举证责任A.质量举证责任的定义和原则质量举证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B.买卖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质量保证期等内容,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据可依。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质量条款,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因素来确定。

C.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划分在实际操作中,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判断:1.卖方承担质量举证责任的情况如果卖方能够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质量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

例如,卖方可以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合格。

2.买方承担质量举证责任的情况如果买方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例如,买方可以提供产品实物、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3.双方共同承担质量举证责任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质量举证责任可能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买卖合同过错分担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过错分担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过错分担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呢是个小水果摊主。

老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老张要卖给小李500斤苹果,价格那是相当实惠。

老张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我从果农那儿收来的时候看着都好好的呀,这路上运输又不是我自己运的,是找的那个不靠谱的运输公司,我也不知道咋就烂了这么多。

”小李可不管这些,他觉得自己在这个合同里就是个受害者。

他说:“你卖给我东西,就得保证质量啊,现在这苹果这样,我咋卖啊?顾客看到烂苹果,以后都不来我这儿了。

”那这过错到底咋分担呢?首先得看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可惜啊,老张和小李当时就简单写了个苹果的数量和价格,关于苹果质量出现问题该咋办,是一个字都没提。

从老张这边来看,他虽然说自己不知情,但是他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卖给小李的苹果是符合基本的可销售质量的。

他没有对苹果进行足够的检查就卖给了小李,这是他的过错。

不过呢,运输确实不是他自己亲自负责,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也难以完全掌控。

再看小李这边,他在接收苹果的时候没有特别仔细地检查就签收了。

按照常理,他应该打开几箱看看苹果的大致情况,要是当时就发现有问题,就可以拒绝签收。

所以他也有一定的疏忽。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为啥呢?因为老张是卖方,保证货物质量是他的主要义务。

虽然运输环节他无法完全控制,但他不能把这个风险完全转嫁给小李。

老张得给小李退一部分钱,就按照那些烂苹果的比例来退。

小李呢,因为自己也有一点疏忽,所以自己承担一小部分损失,比如处理这些烂苹果的一些额外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买卖合同里,双方都得小心谨慎。

卖方要把好质量关,买方也要仔细检查货物,要是合同里能把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过错分担都写清楚,那就更好了,省得像老张和小李这样扯皮打官司,多麻烦呀。

有一对小夫妻,小王和小赵,他们刚买了新房,兴高采烈地去家具城买家具。

在一家看起来很高档的家具店里,他们看中了一套沙发、一张床和一个衣柜,和老板老钱签了买卖合同。

李治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当事人】李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当事人-个人】李治国【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治国【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李治国系针对23号告知书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但23告知书系信访事项的转送告知书,该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针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提起的本案诉讼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一审法院以李治国所提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李治国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买卖合同物品霉变过错分担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物品霉变过错分担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物品霉变过错分担典型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呢是个小水果商贩。

老张和小李签了个买卖合同,老张把一批新鲜的苹果卖给小李。

这苹果刚到手的时候,那是水灵灵的,看着就招人稀罕。

可是没过几天啊,小李就发现这些苹果开始霉变了。

这可把小李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这要是卖不出去,可就赔本儿喽。

小李就觉得,这肯定是老张的错啊,他卖给自己的苹果肯定本身就有问题。

于是就去找老张理论。

老张一听可不乐意了,他说:“我给你的时候都是好苹果,你自己保存不善,可不能赖我。

”那到底是谁的错呢?咱们来仔细分析分析。

先看看老张这边。

如果老张在采摘苹果的时候,就没有按照标准来,比如说苹果还没完全成熟就摘了,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让苹果磕了碰了,有了内伤,然后慢慢霉变,那老张肯定是有过错的。

再看看小李这边。

他把苹果拿回去之后,如果是把苹果放在了又潮又热,通风还不好的小仓库里,那这苹果不变霉才怪呢。

这就好比把人放在一个闷热不透气的小屋里,肯定也得生病啊。

后来啊,经过调查发现,老张在运输苹果的时候,有一部分苹果的包装箱被划破了,虽然当时看着没啥事,但是可能已经有细菌进去了。

而小李呢,他把苹果放在仓库的时候,也确实没有注意通风。

最后啊,法院就判定,老张和小李都有过错。

老张因为运输时包装箱破损承担60%的责任,小李因为仓库保存不善承担40%的责任。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在买卖合同里,要是物品出现问题,像这苹果霉变的事儿,不能光指着一方承担责任,得好好调查清楚,两边都有可能有过错呢。

就像两个人抬东西,要是没抬好掉地上了,不能光怪一个人,得看看是谁先松的手,谁没使上劲儿。

李治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树兵黄姝傅美容【审理法官】吴树兵黄姝傅美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治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治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治国【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治国【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形式上是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诉讼,上诉人具有诉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形式上是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诉讼,上诉人具有诉权。

但实质上,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本人并无直接关联,是否公开不会损害其人身权、财产权,同时结合其滥用申请权、复议权、诉权的事实,本案起诉明显不具备诉的利益,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7:4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李治国向市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围绕《湖南农业大学控制性详细规划》《湖南农业大学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内容及与之相关的请示、批复、审批、会议纪要等材料。

对欺诈消费者行为如何惩罚

对欺诈消费者行为如何惩罚

对欺诈消费者行为如何惩罚
李积国
【期刊名称】《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年(卷),期】2006(000)015
【摘要】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不少人往往怕麻烦,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只要商家退钱就算“了事”。

实际上,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所谓“惩
【总页数】1页(P)
【作者】李积国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哪些? [J],
2.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比较 [J], 刘光华
3.关于一起欺诈消费者行为案件的认定 [J], 施文彬
4.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J], 王玉信
5.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识别与防范 [J], 马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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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道|律师观点: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鉴定及解约追责要点

律道|律师观点: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鉴定及解约追责要点

律道|律师观点: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鉴定及解约追责要点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云柱、律师李果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经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

如果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做出判断的,应由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异议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实践中,买受人申请质量异议鉴定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质量异议及异议期间01 概念及法定期间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在发现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超过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发出通知,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02 相关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民申4735号案件中认为,泰诺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就质量问题提出了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承揽合同举证责任

承揽合同举证责任

承揽合同举证责任从履行买卖合同看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马志斌发布时间:2012-12-06 15:50:39【要点提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2012)宝民初字第01110号【案情】原告钟某。

被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钟某诉称,2011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的李某超市送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50.5元,合计1010元,共计4590元。

送货上门后,被告无钱,但出具了一张载明送粮袋数、单价及总价4590元的条据,条据上有李某儿子张某签名,原告多次索要粮款,被告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接收大米后,未支付粮款,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粮款45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送货时我并不在场,我对证人所述情况也不知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从别人那里问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所要货物,原告派送货工人送到大米后,我把钱给送货工人了,送货工人叫我签名,证明货已收到。

超市订货、付钱都是我负责的,欠条是原告写的,日期也是第二次要钱的时候写上去的,如果我没给钱,应该由我书写欠款数额、姓名和日期。

我和送货工人互相不认识,就放心欠下货款吗?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张某对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某认为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说明自己收到货物,并不能说明未付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

证人张鹏是原告钟某雇佣的装卸工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在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首先需要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产品的瑕疵、产品的损坏程度以及产品不符合其宣传或承诺的性能等。

消费者决定采取哪些证据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例如,购买的电子产品无法正常工作,消费者可以提供产品无法开机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

此外,消费者还需要提供购买发票或其他购买凭证来证明自己购买了该商品。

除了提供证据之外,消费者还需要证明商品的质量问题是由销售者引起的。

也就是说,消费者需要证明商品在购买后没有被他人损坏或误用。

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销售者同样承担举证责任。

销售者需要证明它所提供的商品确实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销售者应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据来证明他们所销售的商品的质量。

此外,销售者还需要证明商品在销售后没有被消费者损坏或误用。

除了提供证据之外,销售者还需要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销售者需要证明他们已经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合格的商品,并已经向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平衡的,消费者和销售者都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或相关部门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产品质量纠纷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判决或决定。

总结起来,消费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都有举证责任。

消费者需要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并证明该问题是由销售者引起的。

销售者需要提供商品合格的证据,并证明他们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通过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可以公正地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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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品买卖索赔谈举证责任分配和欺诈认定李治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7-2-11【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刘江兵被告(上诉人):宜昌市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家台生活馆(以下简称赛马特),住所宜昌市夷陵路79号。

2003年9月2日刘江兵及其朋友到赛马特购买了咖啡、44袋“新源冰茶”等商品。

其中,冰茶单价为每袋5.90元,冰茶共计价值为259.60元。

后刘江兵发现其所购冰茶中有若干袋的生产日期为2002年9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其购买之日该冰茶已超过保质期。

次日,刘江兵要求退货及给予赔偿,赛马特承认刘江兵购买了冰茶,但认为刘江兵出示的冰茶并非其售出。

后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伍家岗分局大公桥工商所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双方确认刘江兵索赔的冰茶实物中有35袋的生产日期为2002年9月1日,其价值为206.50元。

【审判】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消费者购买商品引发的索赔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所购的过期商品是否为赛马特售出。

刘江兵主张其所购的过期冰茶是在赛马特处所购,提供了购物小票,小票上有商品的具体名称、数量、价格,且赛马特也认可刘江兵在该处购买了购物小票上所列冰茶,根据生活常理,刘江兵无法再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该过期冰茶是从该处所购。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认定为从赛马特处所购。

赛马特提供的送货单、进货验收单,工商行政部门现场调查时未发现过期“新源冰茶”的事实等不具有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

所以:1、赛马特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行为予以认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由于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非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而实施,其行为已构成欺诈;3、刘江兵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遂判决1、宜昌市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家台生活馆退还刘江兵购买35袋冰茶的价款206.50元。

2、宜昌市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家台生活馆赔偿刘江兵购买35袋冰茶价款的一倍计206.50元。

3、宜昌市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家台生活馆所出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冰茶35袋予以销毁。

4、驳回刘江兵的其它诉讼请求。

赛马特不服上述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刘江兵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商品实物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不能证明小票上记载的商品就是刘江兵出具的实物;2、刘江兵在购买商品后已离开,商品处于刘江兵的控制中,且该类商品不是上诉人独家经营,因此,还有待刘江兵进一步举证证实自己的观点。

3、按照超市的相关行业规则,超过四分之三有效使用期限的商品,由厂商无条件换货,赛马特没有必要销售过期商品。

4、赛马特提供了开业以来第一批进货验收单、武汉新源茶业有限公司送货单,该公司也派业务员出庭作证,另三峡电视台记者、大公桥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在商品货架、仓库检查后均未发现该类过期商品。

5、超市的商品是明码实价摆在货架上,是自选商品,赛马特没有实施任何虚假宣传、误导行为,不能构成欺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江兵已提供了购物小票及商品实物,且两者之间可相互印证,刘江兵无法再进一步举证,考虑消费者弱者地位,应当认定过期“新源冰茶”系由赛马特销售。

至于刘江兵投诉后,工商部门等到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过期“新源冰茶”,以及赛马特首次从厂家进货的进货单所载明的“新源冰茶”至消费行为发生之日没有过期,均不能支持赛马特的主张,不能排除其没有销售过期“新源冰茶”。

而所谓超市的行规,即“超过四分之三有效使用期限的商品,由厂商无条件换货”,更无从证实。

但原审认定赛马特存在欺诈行为,理由不足。

因为过期“新源冰茶”的保质期至2003年9月1日,而消费行为发生在2003年9月2日,且“新源冰茶”系自选商品,选购者可以鉴别生产日期。

故应认定,赛马特系因疏忽没有及时撤下过期商品。

综上所述,并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1、维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3)伍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即宜昌市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家台生活馆退还刘江兵购买35袋冰茶的价款206.50元。

2、维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3)伍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即宜昌市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家台生活馆所出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冰茶35袋予以销毁。

3、维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3)伍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即驳回刘江兵的其它诉讼请求。

4、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3)伍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即宜昌市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金家台生活馆赔偿刘江兵购买35袋冰茶价款的一倍计206.50元。

【评析】本案是一件案情简单的小额商品买卖纠纷案件,但却历经二审,最终上中院审委会。

原因就在于该案涉及到了商品买卖索赔案件中两个常见的难题:举证责任分配和欺诈认定,较有普遍意义。

加之本案有助于培养我们诉讼程序理念,加深我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所以值得一评。

一、举证责任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其含义有两种,即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以证明的责任,即“提供证据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即“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的统一。

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从程序上保证裁判的公正,防止案件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久拖不决,达到快速定纷止争的效果。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将过期商品是否为赛马特售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赛马特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在本案案件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由赛马特公司承担了举证不能后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对此笔者提一点疑问:法院仅基于其消费者处于弱者的认识就判定由商家承担商品系其出售的举证责任,那么商家的利益又如何能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商品为种类物时)?其实本案中,对于在其它商场也出售的冰茶(种类物)是否为赛马特售出,消费者要证明“是”,商家要证明“否”,很难说出距离证据谁远近,取证谁难易。

可以说由谁负责举证谁就会败诉。

贸然定论自然人相对法人就是弱势是不实事求是的。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通说认为有三个标准,一是普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二是法定特别规定标准,即在法律对举证责任有明确分配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医疗纠纷时举证责任倒置);三是酌定标准,主要是基于公平,根据证据的距离和取证的难易由法官对举证责任进行公平分配。

联系本案,笔者认为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而不是基于所谓的“公平理念”判定由所谓的“强者”承担。

原因有三:(一)按生活习惯,顾客离柜后主张商品瑕疵的,首先应该自己证明瑕疵商品系由商家销售,而不是考虑消费者与商家谁强谁先举证。

否则商家的合法利益会因失去公序良俗这层基本的外衣而赤露于人群面前,随时面临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二)超市商品系自选,顾客自己应有基本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让别人全部承担自己盲目选购的后果。

另外,即使后来才发现商品瑕疵,仍然可以到超市进行证据(超市内剩余瑕疵商品)保全。

本案中,为何过期商品会都被刘江兵一次性购完本身就是一个疑点。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注重保护商品交易秩序的安全,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所以,虽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实体上的公正遥不可及,但在民事程序法上,此时法院也必须作出裁决,此点不同于刑法,这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在必然有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要解决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即法律上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与偏重个案的实体公正不同,其产生的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从整体上维护商品流转的秩序和交易的安全,争取商品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假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利于达到该目的,我们就可以判决该分配在程序上是不正义。

联系本案,如果每一个顾客都仅凭一张购物发票就可向商场主张商品瑕疵责任,而商场由于其“强者”身份就要负举证责任,承担几乎必然的败诉后果,那么社会交易风险和成本立即加大,交易秩序动荡紊乱,无形中会增加交易者的心理负担,经济流转关系可能会因此遭破坏而陷停顿。

所以笔者主张本案由刘江兵承担冰茶系赛马特出售的举证责任并承担其不利后果。

否则,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界线会模糊不清,而程序正义的价值则荡然无存。

二、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一审认为构成欺诈,原因是赛马特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非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而实施,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所以依法要双倍返还购物款。

本案二审经审委会讨论认为不构成欺诈,原因在于:“过期‘新源冰茶’的保质期至2003年9月1日,而消费行为发生在2003年9月2日,且‘新源冰茶’系自选商品,选购者可以鉴别生产日期。

故应认定,赛马特系因疏忽没有及时撤下过期商品”。

笔者也认为不构成欺诈,但对审委会的认定理由表示疑异。

因为审委会认定的基础也只是一个情理上的推测——“赛马特系因疏忽没有及时撤下过期商品”,该推测并没有证据能够加以证明。

根据一个看似合乎情理的推测就判定不构成欺诈,是不严谨和缺乏说服力的。

笔者认为对是否构成欺诈完全可以转换一个角度来认定,即对赛马特是否构成欺诈由顾客刘江兵举证。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一审法院要求赛马特证明自己的行为确非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而实施,从另一方面讲其实就是要求赛马特证明自己行为系欺骗或误导,这是不合法理逻辑的。

同时,该案中刘江兵并未因购超期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产品质量的特殊侵权之法律规定,依然属普通商品买卖关系,在诉讼程序上依然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即由刘江兵对其主张的商家欺诈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不能证明赛马特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说到底依然还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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