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认错态度恶劣或对汇总上报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30%到50%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50%到70%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罚款。
轻微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10%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10%到30%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70%以上的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东府[2010]55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30【实施日期】2010.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0〕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东府〔2010〕2号)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
二、目标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制定成规范性文本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进行。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行使着自由裁量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权限,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的决策权与裁量权。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数额和审理程序等,以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效率。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法律的授权。
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这个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还受到行政法律原则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虽然重要,但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受到以下方面的限制:1. 法律约束: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程序等要求,确保处罚合法有效。
2. 公平原则: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公平原则,不能片面地对待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处罚的严厉程度和社会效果,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3. 适度原则: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适度,不能过轻或过重。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数额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情况等因素进行权衡,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不陷入过度扩大处罚的情况。
4. 限期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限期原则,即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尽快作出裁决,避免耽误当事人正当权益。
5. 裁量权的复核和救济机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后,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2]85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07.04【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2〕85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黔南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州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州、县(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即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四)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五)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02【摘要】(广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2日以粤司办[2016]646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4页(P48-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相关文献】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通知 [J],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J],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J],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解读 [J],5.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1〕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制定的一套行政处罚的标准和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正确制定,对于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各个方面的因素: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裁量。
因此,行政机关制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首先应当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自主制定标准和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情况的特定性在行政执法中,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罚裁量。
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情况的特定性,包括行政行为的性质、诚信记录、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于不同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也有利于行政公正的实现。
三、社会公众的期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应该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以避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社会不满。
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时,应当对社会公众的期望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四、法制建设的需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有效制定,不仅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指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提升整个法制建设水平。
在制定标准和规定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更应促进整个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解决了执法机关不透明的隐患。
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的整体运作,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以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的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难度,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引入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避免单纯地根据某些人的主观认识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惠府办[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3〕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监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9日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惠州市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府〔2012〕35号)、《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工作方案》(惠府办〔2010〕48号)的相关规定,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梳理行政处罚事项,优化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制度,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提高行政执法质效,为我市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应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公平原则。
对同类违法行为,应适用基本相同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避免此轻彼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惠府办[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的规定,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摸清权力底数,明确权力,在此基础上,优化、固化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量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权力,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透明运行。
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试点范围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入手,切实抓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试点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铺开以及点面结合的方式,在县、区和市直部门中选择部分基础较好的单位先行开展,其他县、区和部门也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开展。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嘉政发[2010]71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0.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一致,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
(四)教育先行原则。
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制定出具体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办函[2012]56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5【实施日期】201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湛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湛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施范围全市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按照《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市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统。
广东省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东省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惩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惩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惩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背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不是给予行政惩罚、给予何种行政惩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惩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惩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实施政惩罚的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治理的部门标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实施政监察。
第五条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惩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方法和手腕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法。
第八条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惩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大体相同。
第十条行政惩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那么,并向社会公布。
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贵港市各县(市、区)档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机关接受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市档案行政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各县(市、区)档案行政机关也接受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禁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制定贵港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市档案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颁布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档案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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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适用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变化或者
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适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进行调整,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和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者倍数;
(四)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者创设条件;
(五)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制定较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三章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处罚决定中有关较重、较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外,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报机关负责人审查签发。
第十九条对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查、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投诉机制,严格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制、监察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改正情况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