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是指对退役军人和军队干部在退休后的生活和服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支持。
其目的是确保军队干部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并对他们的生活进行综合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定期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进行康复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 建立健全的退休军官和干部待遇制度,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支持,帮助退休军官和干部解决退休后可能面临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支持。
5.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交活动,增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6. 建立退休军官和干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情况,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
7.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退休军官和干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帮助他们实现第二次就业。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目标是满足退休军官和干部的各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同时也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12.03•【文号】国发[1984]171号•【施行日期】1984.12.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
这部分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正当政治任务,各在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所老体弱阈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在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理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2•【文号】民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5年9月22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Z HENGCEJIEDU 18铁军·国防TIEJUN GUOFANG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5号令公布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回应关切、推动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负责同志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总体考虑。
2014年出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距今已有7年。
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军休干部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对标近年来出台的退役军人工作法规政策,与相关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吸收各地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有益经验,在保持原框架结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领导、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原《办法》逐条修订,形成现条款37条。
二、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办法》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三、关于丰富服务内容。
《办法》坚持以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为中心,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织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参加疗养;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四、关于创新服务方式。
《办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提供重点照顾;推进社会化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精准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浅析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与管理
浅析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与管理作者:谭宏峰来源:《神州》2011年第21期【摘要】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这对于确保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大局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如何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1)07-0011-01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是国家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社会而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这对于确保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大局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要根据军休工作的任务、特点和要求,加强服务管理,使其工作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要使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政治、生活待遇上有所改善。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改革创新精神,确实做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真正使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1 建立和完善军休服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1.1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一方面,要对现有军队离退休工作的政策法规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另一方面,落实好各项军休政策,努力维护好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地要与实际相结合,努力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根据服务管理对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服务管理工作规定。
1.2 不断推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社会化是当前社会生活的主要形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
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提高管理水平,军休服务管理也要实现社会化。
因为只有推进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才能逐步建立起来,军休工作的生机与活力才能得以增强。
在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社会服务引进其中,对保障方式进行不断创新,以使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得以建立和完善,这样才能使军休干部更好地享受到社会进步的成果。
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加强离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保障离休老干部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休老干部,包括退休干部、离职干部和退职干部。
第三条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老人,尊重老干部的意愿和需求;(二)依法行政,保障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确保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注重实效,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由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离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活照料服务1. 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确保老干部的居住安全、舒适;2.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包括洗衣、做饭、清洁等;3. 定期检查老干部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精神文化生活服务1. 组织开展适合老干部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2. 定期举办老干部座谈会、茶话会等,增进老干部之间的交流;3. 关注老干部的精神需求,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
(三)医疗保健服务1. 为老干部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确保老干部的健康需求得到满足;2. 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3.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为老干部提供便捷的转诊服务。
(四)权益保障服务1. 依法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协助老干部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老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3. 建立健全老干部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服务管理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网络1. 成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2. 设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服务管理工作;3. 在社区、街道设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站,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一、做好政策落实1.积极宣传和落实国家、地方及军队有关军休干部的政策和规定,确保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完善保障体系1.建立健全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保障,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医疗咨询服务。
3.提供住房保障,为军休干部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三、建立帮扶机制1.建立健全帮扶机制,为军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开展定期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关心军休干部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加强文化服务1.为军休干部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读书、书法、绘画、音乐等,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
2.建立军休干部活动中心或俱乐部,为其提供一个交流互动、共同成长的平台。
五、做好医疗保健1.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医疗咨询服务。
2.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军休干部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优化生活环境1.积极争取和实施政府相关优待政策,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七、实施心理疏导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军休干部调整心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2.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为军休干部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八、提供就业创业支持1.为军休干部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支持,鼓励其发挥余热,实现自我价值。
2.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军休干部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或创业。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25•【文号】国发[1984]130号•【施行日期】1984.09.25•【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4)130号1984年9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文件)和《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16号文件),对军队干部离休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一)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二)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三)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原在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民政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4年9月23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浅析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
浅析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摘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财富,他们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了十分巨大的贡献,离休退休干部为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建设起到了带头作用,因此,提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针对目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现状,提出若干对策,实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思想政治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对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退休军人事务局服务管理工作中离不开对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为干部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服务,这也是军休服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为了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各军休所更应该在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以军休干部为本,认真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
一、做好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意义对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而言,提高军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和水平,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继续发挥他们个人价值和作用,这也是军休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目前,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其有利于提升军休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能够提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使其牢固树立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这样不仅能够充分调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够增强其工作的效率和速度,实现军休所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存在问题(一)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军休所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仍然以传统管理模式为主导,没有认识到开展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单位管理人员认为思想政治工作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有的认为军队干部退休了,主要的任务是休息,只要生活待遇落实了就行了,对老同志的来信来访不够重视,直接导致了思想政治工作建设整体较为薄弱,降低了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能形成体系化的融合管理制度。
《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编制说明
《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湖南省质监局2016年11月23日《2016年度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由湖南省民政厅军休办组织《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地方标准的编制。
(二)主要工作过程本标准的制定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项目任务委托长沙市赤岗村军休所承担,并申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标准制定要结合湖南具体实际、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长沙市赤岗村军休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研、咨询、起草、征求意见、评审等工作。
任务下达后,请质监局专家进行了标准化知识培训,长沙市赤岗村军休所组建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起草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
起草小组学习了国家民政行业标准,收集了湖南省地方相关政策文件,提出了标准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分析和调研情况,起草小组完成了本标准的草案,并听取了湖南省民政厅军休办、长沙市民政局军休办和军休服务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
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湖南省地方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服务应符合国家军休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满足军休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构架下,体现湖南军休服务地方管理的自身需求。
(二)适用性原则本标准应充分考虑湖南省辖区内省级、市(州)级军休管理机构,以及提供具体军休干部服务事项管理的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包括市(州)级军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县级军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的军休服务实施要求,同时也考虑了对无军籍职工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能较好地满足军休管理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需要。
(三)先进性原则本标准制定过程中考虑了湖南省军休服务星级评定要求,部分内容推荐采用五星级标准评定要求,且积极鼓励军休服务机构开展智能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跟踪、调度、指导和监督军休服务和管理,依托社会服务网、本地养老服务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更新系统内和社会上的服务信息,为军休干部提供智能化、个性化、针对性的便捷化的智能服务。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知识考试竞赛试题题库: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考试竞赛试题题库: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些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法律知识考试竞赛试题: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日期是?a) 1992年b) 2001年c) 2019年d) 2020年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a) 加强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b) 保障离休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c) 提高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d) 所有以上选项3. 以下哪一项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有的基本权益?a) 住房补贴b) 医疗保障c) 津贴补贴d) 所有以上选项4.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a) 经济待遇b) 养老保险c) 理论学习d) 社会服务e) 所有以上选项5.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的养老金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a) 各级军队机关b) 各省级军区c)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事务部d) 国家发改委6.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休退休干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a) 遵守军队纪律b) 参加理论学习c)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d) 所有以上选项7.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有权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a)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b) 各级军队机关c) 地方政府d) 国家发改委8.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待遇?a) 退役士兵b) 服现役满一定年限的军官c) 常备军役满一定年限的士兵d) 干部退休和干部离休人员9.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哪种处罚措施?a) 警告b) 记过c) 记大过d) 撤销离休退休干部待遇10.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a)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事务部b) 国务院c)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d) 国家发改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民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公安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后勤部,总后勤部直属师以上单位:为适应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妥善安置、安度晚年,现就完善军休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安置;(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调整。
以上,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民政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5年12月17日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
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提出无军籍职工待遇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通知服务管理单位执行。
军队离休管理制度
军队离休管理制度一、离休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条例》的相关规定,凡是在现役中坚持服役一定年限,到了法定的离休年龄,无法继续胜任现役任务,可以申请转为离休的。
主要包括:1. 离退休军人的基本待遇离休军人的基本待遇主要包括离休金、优待金、住房等方面的政策。
其中离休金主要是根据个人在现役期间的职务和职级、服役年限、等级和政治身份等综合因素综合确定的,由军队部队出资;优待金是对离休军人家庭的优待支持,主要用于解决军队离退休职工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住房待遇主要是离休军人家庭解决居住问题。
2. 离休军人的社会保障离休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提供医疗待遇。
国家出台了离休军人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离休军人的生活水平。
3. 离休军人的奖励和表彰对军队中的优秀离休军人要给予奖励、表彰和激励。
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官兵为部队建设、国防安全继续奋斗。
二、离休管理的原则1. 国家法律的规定军队离休管理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军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
2. 保护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军队人员在转为离休时,应该保护其合法的退休权益,离休金待遇、结婚登记等问题不能与其他离职人员相同对待。
3. 公平公正离休管理应该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搞特权主义、官僚主义,不能以职务高低、政治身份、关系远近等获利,不能有偏向性待遇。
三、离休管理的程序1. 申请军队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申请转为离休,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 办理经过审核和审批通过以后,军队人员就可以办理相关的离休手续了,主要是调整个人的离退休单位和待遇,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和交接工作。
3. 监督军队离休涉及一定的财政支出和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保证离休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离休管理工作的挑战1、实际年龄和法定年龄不符军队人员有些通过年龄的伪造等手段来获得离休,对于这种情况,军队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
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1. 简介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离退休军人,保障他们的权益,发挥他们的作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2. 离退休军人的定义离退休军人指的是因年龄、疾病等原因离开现役服役、退役或退休的军人。
3. 离退休军人权益保障离退休军人的权益保障是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包括以下方面:- 经济待遇保障:确保离退休军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抚恤金等经济待遇;- 医疗保障:提供离退休军人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保障他们的健康;- 住房保障:为离退休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优待待遇:为离退休军人提供优先购买、优惠票价等特殊待遇。
4. 离退休军人管理机构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包括:- 离退休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离退休军人管理政策;- 离退休军人服务机构:提供离退休军人服务和支持,包括医疗、养老等方面;- 离退休军人组织:帮助离退休军人互相交流、组织活动等。
5. 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离退休军人的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处理离退休军人的各类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6. 应进一步完善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离退休军人的权益,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包括以下方面:- 加强对离退休军人的关怀与照顾;- 完善经济待遇和福利保障;- 加强医疗保障和服务;- 提供更广泛的就业创业支持。
7. 结束语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离退休军人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多贡献。
以上是对离退休军人管理制度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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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3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3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
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