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增补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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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完成版】第二轮三国法讲义

【完成版】第二轮三国法讲义

国际公法一、国际公法渊源①国际公法的渊源只有三种: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只有这三种能在判决中被直接援引。

②一般法律原则有三种来源:司法判决、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

③约束力不同: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方,但是国际习惯可以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④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绝对管辖+不违反强行法)、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例外:自卫和安理会授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自决:被压迫人民、殖民地人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约构成要件①条约三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不限于国家)、意思自由(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判断条约是否有效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

②国际条约的缔约权属于国际法主体,但是具体的缔约行为由缔约代表完成。

缔约代表的缔约权由国内法授予,具体来说:a.一般缔约代表需要由外交部颁发的全权证书才能进行国际条约的缔约活动;b.以下五种人不须全权证书即可参加,但仅限于正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③联合国会员国缔结条约应派代表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不登记不影响条约生效,但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①【定义】签署、批准和加入条约时做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②【提出时机】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生效之前(条约本身是否生效不问)。

③【考试空白点】保留的接受和效力:a.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需接受自然生效b.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的宗旨:全体缔约方接受才能有效c.被保留条约为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接收d.其他情形:(三角关系)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款被保留条款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接受保留国使用条约原来的相关条款反对保留国3、条约冲突的解决①条约本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联合国会员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②条约本身无规定,若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新约;③条约本身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如图)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4、条约对第三国效力①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②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推定有效③原来设置的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5、条约的解释上下文和通常含义、条约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善意解释】①坚持有效解释优先;②第三方解释:中立;③缔约方解释:善意(让别人好吃或者自己吃亏就是善意,可以对方吃亏自己也吃亏,不追求条约解释一致,只追求和谐!!!= =)。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民事诉讼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民事诉讼:主要考查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特别是结合涉外合同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还会综合考查国际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等。

(2)国际司法协助:常综合考查我国关于域外送达的国际协议,特别是关于涉外送达方式、域外取证的形式、大陆与港澳台的司法互助安排、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1.外国人民事诉讼待遇各国一般都以互惠或对等为条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取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2.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由法院地法决定。

我国在互惠的前提下免除外国人的诉讼费用担保。

3.诉讼代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1)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2)外国人在我国诉讼时,可以委托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人可以由提起诉讼的外国人本国的律师、本国其他人、该国驻我国外交代表或者领事官员等担任。

外国人本国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

该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也不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在诉讼中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3)外国人在我国诉讼时,如果选择律师代理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这是涉外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显著特点。

(4)我国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一国法院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与资格,其确立的法律依据是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的划分问题,也是各国主权之间冲突的体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管辖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万物皆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
一切都是考验,试人怎样用心
保护管辖
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 实现方式:
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 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管辖
内涵: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某 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 权利。 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种族隔 离、贩毒、贩奴、酷刑、劫机。 实现方式: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B.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③条约 A.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 1975 年加入)与 1986 与国内法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平行适用 B.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 1979 年加入)与 1990 (特殊) 年《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3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 商事惯例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补缺适用 惯例。 ①民商事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 范围内 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 ②民商事 没有统一的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范围外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除外。 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事关系;重大违约;战争和情势变迁。
后果
特别 提示
1.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 2.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 义务或法律情势。 战争使交战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 行; 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殷敏三国法增补讲义(5月19日)

殷敏三国法增补讲义(5月19日)

三国法增补讲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涉外篇殷敏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要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2条。

二、外国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1、外国人应提交护照;2、外国企业或组织及其诉讼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对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需经过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并转交)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3、524条。

3、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可以以见证、公证的方式进行。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5、526条。

4、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7条。

5、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规定:①本国人、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②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当事人不在中国领域内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8、529条。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1)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排除专属管辖,但不排除仲裁。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1条。

2、中国法院放弃管辖权的情形: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籍制度:常考查国籍冲突的解决、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入境限制制度;(2)引渡和庇护: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引渡的原则、不予引渡的情形、可以寻求庇护的情形、有权提供庇护的主体等内容。

一、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上是以国籍来对居民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①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2)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2)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1.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及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依内国法。

主要指《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2年出台,属于本章重要考点。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1)入境①实践中,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其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签发签证: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e.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f.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解决方法,考题设置浅显直观,难度不大。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

1.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国际民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

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区际法律冲突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适用多法域国家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就是区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对此的规定是,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说明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也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法律。

1.新法的主要内容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时对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需要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国法增补讲义

三国法增补讲义

三国法增补讲义一.《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年《海牙收养公约》,1995年生效,中国2005年加入)1.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我国为“中国收养中心”)负责跨国收养相关职责;2.跨国收养须经两国的中央机关同意;3.任何人不得从跨国收养中获取不适当的金钱或其他收益。

【关联考点】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3月1日起生效)【比较记忆】涉港澳委托调取证据的异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施行)【关联考点】国际融资担保【大纲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涉外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①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意思自治(包括选择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②涉外保函欺诈纠纷: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③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中国法。

2.明确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原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应当承担付款义务(除非法院发出止付令)。

3.保函欺诈例外原则: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1)保函欺诈类型:①无真实基础交易;②单据欺诈;③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的债务人没有支付义务,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等)。

(2)止付令颁发的条件: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②有欺诈的确凿证据;③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④开立人未善意的付款。

【大纲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涉外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①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意思自治(包括选择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司法考试三国法讲义(内部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讲义(内部版)

三国法讲义杨帆国际公法讲义3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九天考资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有担保立即释放;C、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这种单方声明就叫条约的保留。

(2)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比如:WTO的多边协议)、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某条约某某条允许保留,即其他条款不允许保留)、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保留的接受和效力(重点):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条约本身规定了保留条款,保留一经作出即有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已签订后反对,划定边界、海域)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④其他倾向——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特别注意:(甲认为军用船舶必须经过许可方可进入,乙同意保留、丙反对保留)(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09海天名师启航班王斌三国法讲义

09海天名师启航班王斌三国法讲义

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
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三)有关军舰的规定
1.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
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2.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
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
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02—58)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
C.乙国表示承认后,在国际法上即有义务尊重甲国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
D.乙国表示承认后,即不得再随意冻结甲国在乙国的国家财产
考点 4: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1.责任构成(存 在国家不当行为)
(1)行为归因 于国家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类别上,包括:立法、司法、行 政机关和军队;级别上,既包括中央机关,也包括地方机 关);
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
任。
3.除上述情形外,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考点 6:外空法主要制度
①发射国发射空间物体应在本国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
(1)登记制度
②空间物体由两个以上国家发射,应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③登记国对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权;

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笔记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冲刺阶段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冲刺阶段讲义
9.我国海警巡逻船在我国领海巡逻时发现一艘外国船舶涉嫌走私,向其发出停驶 信号后该船舶开始向公海逃窜。我国海警巡逻船随即开始了紧追。紧追到公海时 我海警巡逻船委托另一艘在公海上航行的军舰代为紧追,并在该军舰到位后退出 了紧追。根据国际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海警巡逻船开始紧追的做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B. 我国海警巡逻船到公海后可以继续紧追 C. 我国海警巡逻船委托军舰代为紧追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D. 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则紧追必须终止
七、无害通过权和紧追权 (一)无害通过权
通过
不用通知,不需许可,不用交费,不得损害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2)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我国规定不适用于军舰) (3)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4)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 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决议效力
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1.对内部事项的决议具有约束力(机构、职位、经费等)2.对外部的决议 没有约束力(国与国之间)
职权 主要负责安全、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程序性事项 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表决制度
“大国一致原则”: 1.9 个同意票;2.没有常任的反对;3.常任的弃权和缺席不视 非程序性事 为反对 项 “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国际和平与安全;2.新成员及秘书长人选;3.终止会员权利 开除会籍
一、国际条约 (一)条约的批准和证书
国际公法
条约的 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重要(和平、领土、法律)+“友好合作”+“司法协助”+“引渡” 上述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国家主席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2016年精品课快速提分三国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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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种情形之外
要求

由专门协定加以规定
类似无害通过,但 较之宽松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2
网址:
快速提分阶段
联系电话: 010-52722988
考点 2:营救制度
5. 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入乙国境内, 飞船上载有三名宇航员, 被乙国军队监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列哪 些行动?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D.立即将此事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考点 3:责任制度
6.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天神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地王号”,造成“地王号” 卫星坠落。“地王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 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 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 根据 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天神号”和“地王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 2:条约的修订
(1)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 条约的修订 (2)修订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3)对于修订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 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订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订的条约。
考区六 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

2017三国法先修讲义1(王斌)

2017三国法先修讲义1(王斌)

司法考试中的“三国法”一、主要内容国际法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国际法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私法2个基本概念(冲突规范、准据法)1.国际私法总论5个基本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私法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3.程序问题区际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重点:FOB、CIF、CFR/DAT、DAP)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运输(提单、提单规则)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保险(三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托收国际经济法3.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中国:《对外贸易法》、3种贸易救济措施4.国际贸易管理世界:WTO5.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法)二、命题规律规律一:重者恒重(一)国际法表现1:有重要条约者“重者恒重”(1)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条约法:《条约法公约》(4)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规约》(5)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联合国宪章》(2016—32,单选)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

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对比:(2015—32,单选)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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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增补讲义
一.《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年《海牙收养公约》,1995年生效,中国2005年加入)
1.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我国为“中国收养中心”)负责跨国收养相关职责;
2.跨国收养须经两国的中央机关同意;
3.任何人不得从跨国收养中获取不适当的金钱或其他收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施行)【关联考点】国际融资担保
【大纲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涉外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
①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意思自治(包括选择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②涉外保函欺诈纠纷: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③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中国法。

2.明确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原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应当承担付款义务(除非法院发出止付令)。

3.保函欺诈例外原则: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1)保函欺诈类型:
①无真实基础交易;
②单据欺诈;
③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的债务人没有支付义务,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等)。

(2)止付令颁发的条件:
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②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③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④开立人未善意的付款。

【大纲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涉外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
①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意思自治(包括选择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②涉外保函欺诈纠纷: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③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中国法。

2.明确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原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应当承担付款义务(除非法院发出止付令)。

3.保函欺诈例外原则: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1)保函欺诈类型:
①无真实基础交易;
②单据欺诈;
③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的债务人没有支付义务,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等)。

(2)止付令颁发的条件:
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②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③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④开立人未善意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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