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签订后,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一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无单放货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现状,并探讨如何有效避免无单放货纠纷的发生。
一、案例事实该案件客户为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一个印度购货方签订了出口合同,并由一家货代公司代理运输。
在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出具了提单,但由于没有到港口前抵达,提单商议由货代公司代为提取。
在贸易公司的要求下,货代公司提前一天到达港口,并承诺将在船到港后领取货物,并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进行清关。
然而,在货代公司领取货物后,却未向贸易公司提供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公司将货物放行,导致运输费用无法核算,也让贸易公司无法办理清关手续,进而导致了无法收回货物的困境。
该案件困扰了贸易公司多年,因此,主要问题出在无单放货的过程中。
二、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无单放货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非常普遍的问题,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
无单放货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
其中一些原因是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失,例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交货时限、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未能按照正确的货物装船方法进行操作、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单放货等。
而在另外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出现的,如天气因素、船只故障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物无法顺利到达目的地,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追责问题。
例如未能按期交货、无法达成约定的货物品质或数量、运输期间出现的货损、运输费的争议等问题,但最严重的问题往往是清关过程中的问题。
出口货物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需要通过清关程序才能正式出境,这其中涉及到许多关键环节,包括海关备案、国别检验、产品认证等。
如果货物没有提供相关清关文件,这些文件缺失或无法提供,就会导致清关无法进行,货物将被海关扣留,甚至可能会被销毁,这将给贸易公司和进口商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即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的情况。
无单放货现象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对策。
二、无单放货的概述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如船运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现象。
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收货人提前提货、承运人操作失误等。
三、无单放货的原因分析无单放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合同条款不明确:贸易合同中未对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承运人操作失误:承运人在处理提单时出现失误,如遗失、错发等,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正本提单。
3. 收货人提前提货:收货人为了尽快获得货物,可能会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放货。
4. 欺诈行为:不法分子利用无单放货的漏洞进行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等。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无单放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责任范围?2. 收货人的权利:收货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3. 贸易合同的履行:无单放货对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解决因无单放货导致的合同纠纷?4.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无单放货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五、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对策针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强化合同管理:贸易双方应明确贸易合同条款,特别是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以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指在没有收到货物提货单的情况下,运输人员未经收货人许可,将货物提前放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无单放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如不可抗力、货物过期或损坏等。
本文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的抗辩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运输人员在未经收货人许可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会对其造成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运输人员有义务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交付。
如果未经授权即将货物交付给他人,则可能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货物损失、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相关国家的法律可能还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
二、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不可抗力的抗辩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人的能力范围内无法预测、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货物无法正常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为了减少损失或避免更大的灾害。
然而,不可抗力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无法预测性、无法避免性以及无法克服性。
如果能够证明满足这些要素,运输人员可以辩称其无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无单放货的情况,从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三、货物过期的抗辩如果货物已经过期,其价值已经大幅降低或货物本身已经无法使用,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过期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例如,食品类货物在过期后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无单放货的运输人员可能会辩称在货物即将过期之前放货是为了避免食品浪费或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这种抗辩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过期,并且无单放货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危害。
四、货物损坏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后发现货物已经损坏,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损坏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没有有效的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下被释放给收货人的行为。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无单放货现象日益频繁,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背景及原因无单放货现象的背景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传递延迟、单据丢失、欺诈行为等,导致货物在没有有效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一)法律责任不明确无单放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
在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风险和利益不匹配在国际贸易中,各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当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平衡和保障。
(三)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无单放货涉及到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这给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传递和监管通过加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延迟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此外,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无单放货问题,也是防止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各方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
同时,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无单放货问题。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未经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以及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的情况下,船东或运输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无单放货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和货运需求的增加,无单放货的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变得日益突出。
无单放货的出现给货物所有人和相关方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现象,并分析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和形式无单放货的出现有多种原因。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的流程复杂且存在多个环节,这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一些不诚信的运输承运人或船东为了节省成本,将货物私自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以谋取私利。
最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货物所有人难以获得实时的运输信息。
无单放货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直接交货、无账单放货、虚假交货等。
直接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将货物直接移交给收货人或第三方,而未经货物所有人同意和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
无账单放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交付货物时,未向货物所有人提供货运单、装箱单或提单等相关单证,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其签名。
虚假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装卸货物时,以虚假的货物数量、品质或状态来欺骗货物所有人。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运输承运人责任运输承运人依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内法律承担着对货物的运输责任。
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运输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货物在无单放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运输承运人应根据国际公约或合同约定对货物所有人进行赔偿。
此外,无单放货还可能导致运输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责任等。
2. 货物所有人责任货物所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仔细审查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
内容简介:无单放货纠纷近年来在国内海运界频繁出现的一类纠纷。
本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即托运人、货代、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别探讨其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和完善制度、规则的建议。
以期通过本文的交流,达到促进国际贸易操作和海运市场的规范,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进而为中部经济倔起服务之目的。
关键词:无单放货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引言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当然,这也引起专家学者的日益关注,纷纷撰文从不同的角度发表处理此类案件的观点。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无单放货的概念。
对无单放货如何定义,我国海商法理论界曾有多种意见和观点,海事审判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从字面上理解应包括两个方面,“无单”即没有正本提单,“放货”即指放行或交付货物。
实质上,无单放货仅仅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的讲法或俗称,并不是法律所定义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无单”是否仅指无正本提单?因为我在实务中就遇到一个案例,承运人只签发了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一直没有签发正本提单,在到达目的港后又在未收回其签发的货物收据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从而导致托运人(卖方)因无法收回货款遭受损失。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作者:林晓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
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关键词海上货运无单放货损失作者简介:林晓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91-02无单放货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发生的较多的争议之一。
在海事审判当中无单放货的案件也比较常见。
因金额也往往较大,很过国内货主因此遭受了巨额损失。
无单放货案件往往发生在FOB指定货的出口运输中。
一般而言,此情形下,贸易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条件为FOB,国外买方委托其所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该国外货代指定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负责具体的订舱等事宜,随后该国内货代向出口商签发或转交以该货主为托运人,国外货代为承运人的正本货代提单。
出口方委托其办理报关、制单等手续,其仅仅与国内货运代理企业联系,并将货物交给国内的货代企业。
而由于承运人为国外买方指定的货代,一般与国外买方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出现无单放货的几率较于其他情形更大。
一、关于起诉主体一般情况下,货主同时作为托运人为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主体。
此时,需要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作为权利人证明,同时提交货物被放行及货款损失的证据。
然而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托运人并非实际货主的情况,那么此时应当由谁来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呢?托运人与货主不一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货运代理人,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贸易代理人。
国际贸易运输法律问题——针对无单放货的研究
国际贸易运输法律问题——针对无单放货的研究摘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保障交付货物和提取货物的安全性,提高海上货物运输的便捷性,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已经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
但实务中,却出现了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
无单放货成为提单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因此正确解决此类纠纷对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作为海上货物运输行业主要的参与者,随着无单放货的现象日益增加,由此产生的纠纷给运输双方来了负面影响。
而我国的《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呈现空白状态。
本文将主要对提单的概述、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认定、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无单放货责任的例外和抗辩事由以及无单放货法律适用五个问题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The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portation——Research for the release the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bill of lading is the carrier to deliver the goods, the consignee to extract the goods certificate, with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delivery of goods is a universally accepte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 But in practice, the emergence of delivering goods without B/L. Release the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s in the settlement of such disputes, so the right protection of partie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have important sense to maintain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In China, as the main participants of industry of carriage goods by sea, with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 / L is increasing, the resulting disputes to the negative effects to the transport of both sides. China's <<maritime law>>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not perfect, and even some legal problems to solve the present state of blank.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overview of delivering goods without B/L, the legal nature of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 / l , the responsibility of delivering goods without B/L,without exception and defenses, and legal problem to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five.Keywords: delivering goods without B/L; bills of lading; carrier;holder of bill of lading;shippers在日益兴起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中,提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
三、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属性及诉权的行使[15]——对“违约说”、“侵权说”、“竞合说”的检讨近年来,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问题成了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其本质上涉及到的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海事审判实践中也曾做出过截然不同的判决。
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不同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结果。
对此,司法界和学术界有如下观点:1、“违约说”:其理由是一方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合同下有权拥有货物的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合同的约定事项之一,承运人未履行此义务,将因违约而对提单所证明的合约方负责[16]。
另一方面,当提单转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时,受让人接受提单,就相当于对承运人提单条款的默认,其结果是在承运人和提单的善意受让人之间形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提单在此扮演的是相当于运输合同的角色,成为收货人向提单持有人行使请求权的合同依据,因此承运人无单交货就构成了自己对提单受让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承诺的违反,这被学术界称为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间的“默示合同说”[17]。
此外还有“代理说”、“合同让与说”等等[18]。
在司法实践中,1996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上诉招商局包码运输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造成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19]。
2、侵权说:以前曾有观点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英美法上的“根本违约”,即当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到触及合同的根本,则违约方不能援引合同的免责条款来保护自己。
香港杨良宜先生也曾认为无单放货构成根本违约,应适用普通法的六年时效[20]。
实践中,也曾有法院将无单放货视为根本违约,直接适用侵权法处理。
但是由于“根本违约”理论只是一个学说,本身难以有确切的标准去衡量,在1980年英国上议院photoproductionltd.v.securicortransportltd.案被推翻了[21]。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
论证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
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明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方法应选择追究侵权之连带赔偿责任为宜。
最后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其得失。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所有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常用的一类贸易单据和运输单据,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远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提单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和提单批注纠纷三大类。
其中后两者是由提单的记载所引发的,具体性技术性的纠纷,人们对之较易形成一致的认识。
而对于无单放货,由于它涉及提单本身的形而上思考,故更为深刻而复杂。
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考察提单,对其性质的认识歧见丛生。
在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上,《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针锋相对,作为调和两者的产物的我国《海商法》,则旗帜有尔鲜明,留下争论余地。
而在海事诉讼中,尖锐的利益冲突又使诉讼各方殚精竭虑,妙论叠出,其中不乏言之成理者。
全国九大海事法院、各省高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单放货定性的认识虽未尽一致,但都在各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阐明法理,在审判实践上作出了有益探索。
然而,法的精髓在于统一。
唯其统一,法方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可预见性,方能实现指引﹑评价﹑预测诸项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众说不一,但在众说纷纭间对同类事物区别对待恰是极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
而消弭纷争,统一行动,则恰是使各方知所趋避,实现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
如何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统一认识,探索一条道路,使之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又能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这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在思考的。
今不辞浅陋提出一些心得,就教于方家。
一。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重要的货物运输文件。
提单的流转与使用,对于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维护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即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其背景无单放货,即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承运人提前放货或者收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而直接提货。
无单放货现象的背后,涉及到贸易安全、贸易秩序、合同履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三、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问题1. 合同违约问题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违反了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并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此,无单放货构成合同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货损、货差问题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物在未得到妥善保管的情况下被提前交付,从而引发货损、货差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导致贸易双方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法律上,承运人需对因无单放货导致的货损、货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较为复杂。
一方面,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提单的转让和使用也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处理无单放货问题时,需要明确相关国家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四、解决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建议1. 加强合同管理为避免无单放货问题的发生,贸易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交付等事项。
同时,承运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
2.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三、对承 运人无 单放货 法律责任 的评价
承运 人无单 放货 责任 问题 十分复 杂 ,这 完全是 因为提单 跨越 了 运输 和流通 两个领 域发挥 作用导 致 的。经过上 文的详 细分析 我们 可 得 出结 论: 承运人无 单放货承 担违约责 任是基本 形态 ,责 任竞合则 属 例外 情况 。当提单 持有人 或收货 人以无 单放货 为 由起 诉承运 人本人 时 ,由于承运 人本人 与原 告之 间存在货 运合 同关 系 ,所 以首 先应 以 合 同关系来 确定两 者之 间争议 的性质 ,也就是 定性 为违约之 诉 ,承 运人 责任 就为违约 。但是 ,实践 中还应 考虑到 承运人无 单放 货行为 的形 式 以及 产生原 因复杂 多样 ,因此 ,应分具体 情况 分别认 定 ,不
人 的诉 因选 择 。不论 原告 以何种诉 因 主张权利 ,只要法 律许可 ,其 有权 自由选择 。然 而一些 案 例却 出现 这样 的趋势 :“ 在 双方 当事人 具有 运输关 系 的前 提下 ,认 定无单 放货 纠纷为违 约纠纷 ;只有 双方 当事 人不 存在 运输 合 同关 系时 ,才认定 为 侵权 纠纷 。 ”我 国在具 体 的 司法 实践 中 ,不 同的法 院在审 理过程 中的观点 也都大 相径庭 。从 最近几 年诸 多海事 法 院的相关判 决 中 ,可以看 出绝大 多数是 以侵权 认定 承 运人 的责 任 ,也存 在 以违 约认定 承 运人 的责 任 。 第 二 ,相 关 当事 人 主体 地位 识 别有 误 。 由于 《 海 商 法 》根 本 没有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 的核心规定 , 这必然导致司法实践 的混乱。无 单放货纠纷涉及不 同的当事人 , 认 定无单放货最常见 的责任主体承运 人 的标准 不一 ,即使 相似案件其 结果也截然相 反。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海运货物的交付通常需要提供一系列单证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合法性,其中包括提单等重要单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可能会被无单放货,这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无单放货的定义和影响无单放货是指在没有单证的情况下放货。
这种做法与国际货运惯例和法律法规格格不入,可能导致严重的风险和法律纷争。
因为无单放货的货物在目的港口很难获得提货权利,且棘手的是在目的港口接收时,货权之争可能会持续。
例如,某货主发出了一份无提单的单据到一家船运代理公司,要求代理公司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口。
代理公司在没有提供单据的情况下接收了货物,并在目的港口无单放货。
然而,在目的港口货物没能被正常提货,因为船公司要求货主提交提单,货主不承认代理公司有权代为签发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出口交付成了一个大问题。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无单放货会引发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权之争。
在上述案例中,货主争执代理公司没有权利代为签发提单,导致货物不能正常提货。
此外,对于没有单据的运输,承运人可能无法证明收到的货物的数量或种类是否正确。
如果承运人在没有货物数量或种类的证明情况下接收货物,则可能会导致合同违约和赔偿问题。
第二,无单放货可能存在赔偿问题。
如果由于无单放货而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则可能会引发赔偿责任。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条约》、《货物运输综合知识公约》等法律规定,承运人有义务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包括保险和全额赔偿等服务。
如果货物在无单放货情况下丢失或损坏,则承运人需要向货主赔偿损失,可能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纷争。
三、案例分析1、Case 1在中国港口,一家船公司(X公司)拒绝将几批货物交付给该港口的代理(Y公司),原因是Y公司无法提供对应的提单。
Y公司备受困扰,商发货个案被耽误。
2、Case 2在欧洲,一家货运公司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接收了一批货物,主持运输。
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作者:胡晓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凭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代航运条件下,货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到达卸货港,而提单仍处于流转状态,这意味着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从而导致无单放货需求的增加。
同时,在现代航运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都是由其代理人即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的,因此船舶代理人也陷入了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中。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情形、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以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等方面,挖掘《海商法》中仍然空白的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免责立法启示作者简介:胡晓然,大连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87-02一、船舶代理人(一)船舶代理人的概念在实际的客货运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即当船舶停靠在非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营运人可控制的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无法亲自照管或者亲自处理有关船舶营运的业务,这就促进了船舶代理人的产生和发展。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他们的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人。
与一般代理相似的是,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需要经过被代理人,即船公司的授权委托,经代理人,即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而最终确定代理关系的成立。
(二)船舶代理人的身份船舶代理人的身份地位,既具有民法下一般代理人的共性,又具有船舶代理人的特殊性。
船舶代理人身份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第58条第二款,即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可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援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与民法中的普通代理并不相同。
二、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情形(一)提单的功能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种最重要的单证,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摘要:近几年来,由于现代航运技术的进步及我国相关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行业管理混乱,”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大量的发生。
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是将其作为运输单证来定位,对提单及货物的交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定性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含义、出现的原因、法律性质的界定以及责任主体的叙述,对于防范这一现象的对策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责任主体一、无单放货的内涵无单放货的”单”是指提单,进一步说是指正本提单,所以要明确无单放货的含义,首先得了解提单的定义。
《海商法》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定义中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在完成海上货物运输之后,应该无条件地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
但是,在当今国际海上运输中,总会出现有些承运人在还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给前来提货的人员,因此就产生了无单放货行为。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不以正本提单为凭据而将货物交给前来提货的人的行为。
二、出现无单放货的原因在海事实践过程中,出现无单放货的原因有很多。
在当今国际航运中,总有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承运人不得不采取无单放货的做法来完成运输贸易。
如今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船舶的航行速度明显有了很大的提高,提单流转的速度相对比较缓慢,所以经常会出现货物已经运抵目的港之时,提单还尚到达收货人的手中,因而收货人不能及时凭提单提货。
有时候,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货物装船之后,卖方还未能结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卖方拒绝去银行结汇使得收货人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
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的原因,有些收货人根本无力去银行赎单,更谈不上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了。
有些时候发承运人急于揽货,于是发货人抓住其这一心理,在租船合同中就规定,船到卸货港时,如果正本提单还未及时到达的话,就凭收货人的保函提货。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无单放货是指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对整个运输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定义、原因及对运输行业的影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定义所谓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及海关审批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这一行为虽然可以提高运输效率,但是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二、无单放货的原因目前,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1、货主不符合单证要求。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的单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提供。
但是有些货主可能没有准备好完整的单证,或者单证不符合要求,导致运输班次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2、代理人处理不当。
代理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调运输、清关等事宜。
但是有些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或者不谨慎,没有及时了解单证的需求,导致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3、事件突发。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突发事件,如天气恶劣、海盗袭击等,这时运输班次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和延误,可能会选择无单放货来提高运输效率。
三、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影响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会给运输班次和代理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能遭受处罚甚至被罚款。
2、安全风险。
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失、盗窃以及运输车辆损坏等安全风险,给货主和运输班次带来重大损失。
3、信誉风险。
无单放货会降低运输班次和代理人的信誉度,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业务萎缩。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行政处罚。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专业学生陈瑜滨指导教师陆红张敏摘要:依照现在单证交易的国际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
然而,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的手中,造成堵港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及相关人面临无单放货的难题。
无单放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物限于提单到达而引发的诸多矛盾,促进了港口物资的及时疏运,降低了承运人的运营成本,但存在当事人无法预见其行为后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信服程度降低,审判难度增加等问题。
因此,从无单放货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及其导致的法律责任为研究着手点,提出对建立和完善无单放货的救济机制与预防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承运人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in Carriageof Goods by Se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CHEN YubinTutor LU Hong ZHANG MinAbstract: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Trade Convention of bill trade, carriers can only hand over goods in the occasion that consignees submit a complete set of original B/L to him. However, B/L which should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of exchange surrender couldn't be in the hand of consignee s while ship has arrived in the port. The phenomenon will bring about port block even the concerned person's economic losses. Seeking contradiction, carriers often face with the problem 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o some degrees, ameliorates a lotof contradiction which caused by the earlier arrival of goods than bill, promotes the timely scatter of goods, lower the operation cost of carriers. But it will also make the party concerted can not expect the aftereffect about themselves' behavior, reduce the degrees of acceptance to court decision, meanwhile, add the trial difficulty. For this reason, this article get to research at points of law connotation, law nature and resulted law duty, thereby, put forward the tentative plan and suggestion on the perfect relief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Key words:B/L;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Carrier承运人或其他相关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下简称“无单放货”)是目前国内海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诉由之一,该类诉讼标的金额通常为提单项下的货物价款,索赔金额巨大。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提单本是来源于欧洲商人们在海商事贸易中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并最终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的确认,其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也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长期以来争执不下。
根据CMI统计,在班轮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比例为15%左右,租船运输中达到50%,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的运输高达100%,以致在“The Sagona”一案中有着14年的经验的油船船长声称“我从未见过正本提单”。
所谓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
本文拟从凭正本提单放货作为一项基本的国际规则入手,并着重探讨下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最后,结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及其发展,对《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对凭正本提单放货的突破做一个简单的评析。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已成为一项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基本规则“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的应有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将所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提单项下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未提交正本提单的人的提货要求;同时,“凭单放货”也是国际海运的一项基本规则,目前,国际上管制提单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海商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则地位。
1978年《汉堡规则》对提单的定义做了如下阐述:“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特别是,如果承运人已签发了一份可转让提单或可转让电子记录时,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义务就更应该被强调。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指的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无论是放货港还是收货港,当事人未能出具货物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
在探讨了无单放货的原因和影响之后,本文将重点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
最后,本文强调了建立健全的货物运输监管机制的重要性,以预防和应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责任、货物提单、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法律救济、监管机制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提单作为证明货物权益及可转让的重要文件,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近年来,无单放货行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频繁发生,给贸易各方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纠纷。
本文旨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无单放货的原因和影响无单放货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放货港和收货港当事人无法出具货物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行为。
无单放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运输环节中的各种原因导致的。
例如,货物提单遗失、物流环节处理不当、仓储和运输环节的不配合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无单放货的发生。
无单放货对海上货物运输各方产生了诸多影响。
首先,对出货人来说,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权不能得到合法的转让和证明,影响其对货物的处置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其次,对运输公司和船东来说,无单放货可能导致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货物丢失、损坏等风险的增加。
最后,对收货人而言,无单放货可能导致收货难度增加、权益受损等问题。
三、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无单放货行为,法律通常会规定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首先,违约责任是无单放货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
运输合同通常会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按时出具货物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无单放货还可能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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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专业学生陈瑜滨指导教师陆红张敏摘要:依照现在单证交易的国际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
然而,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的手中,造成堵港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及相关人面临无单放货的难题。
无单放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物限于提单到达而引发的诸多矛盾,促进了港口物资的及时疏运,降低了承运人的运营成本,但存在当事人无法预见其行为后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信服程度降低,审判难度增加等问题。
因此,从无单放货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及其导致的法律责任为研究着手点,提出对建立和完善无单放货的救济机制与预防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承运人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in Carriageof Goods by Se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CHEN YubinTutor LU Hong ZHANG MinAbstract: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Trade Convention of bill trade, carriers can only hand over goods in the occasion that consignees submit a complete set of original B/L to him. However, B/L which should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of exchange surrender couldn't be in the hand of consignee s while ship has arrived in the port. The phenomenon will bring about port block even the concerned person's economic losses. Seeking contradiction, carriers often face with the problem 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o some degrees, ameliorates a lot of contradiction which caused by the earlier arrival of goods than bill, promotes the timely scatter of goods, lower the operation cost of carriers. But it will also make the party concerted can not expect the aftereffect about themselves' behavior, reduce the degrees of acceptance to court decision, meanwhile, add the trial difficulty. For this reason, this article get to research at points of law connotation, law nature and resulted law duty, thereby, put forward the tentative plan and suggestion on the perfect relief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Key words:B/L;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Carrier承运人或其他相关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下简称“无单放货”)是目前国内海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诉由之一,该类诉讼标的金额通常为提单项下的货物价款,索赔金额巨大。
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往往会成为直接索赔的对象,需承担极大的风险。
目前,我国未制定提单法,没有把提单法律关系提升到独立的法律制度的高度。
《海商法》对提单的规定也较为简单,只是将其作为运输单证来定位,而对提单及货物的交付、凭保函交付货物等问题的规定也不具体明确。
同时,在现有的海上运输公约中对交货这一问题也只作了有限的探讨,使得学术界、司法界就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持续的研究。
在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基础,各法院对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的判决或因此反映出来的观点很不一致,有的案件甚至要经过一审、二审,乃至再审才得以完结。
2001年10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把无单放货问题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研讨,可见,进一步研究无单放货问题的重要性与现实紧迫性。
本文拟对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
一、无单放货概述目前无单放货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或不提供任何担保提取货物;2.凭指示提单提货的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或仅凭副本提单提;3.其它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4.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
[1]对航运实务中发生无单放货的原因进行归纳,主要有:1.运输过程快而提单流转慢。
2.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因某种缘故未能拿到提单而要求无单放货。
3.收货人因经济困难或资金周转问题无力赎单,需提货销售后赎单和交还提单。
4.承运人依据指示提单的正面收货人栏有权指示的托运人或者其他记名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
5.承运人多次签发提单(在未收回原来签发的全套提单情况下,又签发新提单),造成合法提单的提单持有人不能提货。
6.欺诈。
提货人(不排除与其他人合意欺诈)出于恶意编造理由提供担保要求无单放货,提货后不赎单。
7、承运人(不排除与提货人串通)恶意处分货物。
[2]由于无单放货的复杂性,统一其定义比较困难。
我国海商法理论界曾有多种意见和观点,海事审判实践中也未见统一定义。
主要观点有:1.无单放货,是指当船舶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接受收货人凭提单副本加保函提货的要求,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先行放货。
[3]2.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4]3.无单放货,又可称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凭证,使他人依据该提货凭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使货物处于可以自由流通和处分的状态,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处分权。
[5]可见,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存在诸多歧义,至今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文认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提单制度来看,对无单放货定义的界定,应该先从理解其特征着手:(一)无单放货是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早期的国际贸易商人是自己进行运输实物交易的,但是随着航海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专门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出现,船商开始分离,提单发明并成为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国际贸易逐步成为现在的单证交易。
承运人在目的港只把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提单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唯一凭证。
依照国际惯例:1.提单持有人对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须把其承运之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2.提单持有人才享有向承运人提出交货的要求;3.承运人只要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后,而不管该人是否对提单具有所有权或所有权如何得来,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无单放货的提单可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依据提单记载的权利人,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流通性较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通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进行转让,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承运人在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下,均须承担凭提单放货的义务。
而记名提单不具有流通性,一般不能转让,只有提单上明确记载的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而承运人也只能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
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构成无单放货的问题,后有详述。
(三)无单放货不同于错交货(mis-delivery of the goods)错交货指的是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了无权提取货物的人,此人可能不持有运输单证,也可能持有运输单证。
有可能与无单放货相混淆的是前一种错交货的情况,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了并不持有运输单证的无权提取货物的人。
无单放货与错交货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无单放货属海商法调整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而错交货,承运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英国法曾有“根本违约”之说,认为其不应再由海商法进行调整。
本文讨论的是无单放货,而不是错交货。
[6](四)无单放货人可能为承运人、代理人及其它货物监管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代理人及其它货物监管人负有凭单放货的责任,然而,在航运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货物会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会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
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代理人及其它货物监管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担保提取了货物。
大量的航运实务及审判实践表明,承运人本人可以成为无单放货人,甚至除了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之外的其它相关人也可以成为无单放货人。
[7](五)无单放货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提单持有人凭持有正本提单享有货物的物权或债权的规定。
因此,船东/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合法权益(物权或者债权)。
使提单合法持有人不仅丧失对货物的控制,而且由此面临货物和货款两空的风险。
从上述无单放货的特点来看,本文认为无单放货应是指“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提单的性质、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提货人是否为收货人、货物是否已经完成报关手续、是否构成错误交付等等,均不能作为定义无单放货的条件。
因此,宜将无单放货定义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监管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这将使无单放货之概念更概括,其外延更大,与我国审判实践中使用无单放货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无单放货涉及的问题较多,最主要的,当属无单放货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本文就此再作些探讨。
二、无单放货法律性质(一)无单放货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有人认为,将“无单放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交付货物,仅是承运人的合同责任,是一种保证责任,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海商法》第95条对于“租约并入条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承租双方在卸货港不一定凭正本提单交付的约定;如果将无单放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担保应为无效,但这类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普遍认可,我国国内有关部门也曾制定了允许一定情况下副本提单加担保提货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