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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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无单放货
【摘要】: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但同时,作为一个长期困扰航运与海事司法界的问题,高风险性与复杂性是无法避免的。而在此篇文章中,我将从凭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其产生的背景,性质,无单放货的案例及风险预防,以及其解决的途径。
【关键字】:无单放货,风险预防,解决方案
一凭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
1.1提单的概念及种类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D/O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3.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
1.2凭提单交货
一位著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并藉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在国际贸易的单证中,其被称为打开货舱的钥匙,提单这种特殊地位与重要意义,凭提单交货成为承运人的义务。且凭提单交货是一项国际惯例,在海上运输业务中得到普遍遵循,且无论国内国外,凭提单交货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立法。
1.3依据提单交货是一项国际惯例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单据后交付货物。作为航运界的一条原则是,承运人如没收到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发物权通知,他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出示提单的人。
2.1无单放货的产生背景
《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产生背景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凭单放货能有效保护提单的物权性质,体现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合同功能,保护运输单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贸易和海
上货物运输的安全便利,有效的防止海运欺诈。但在当前航运实践中,常常出现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接到到货通知的收货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货物;无此种约定的,收货人没有按行业习惯、惯例或运输情形,未在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2.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身份。
3.签发必须提交的运输单证时,声称是收货人的人不能提交正本运输单证。
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正是传统提单制度、航运和司法实践难以摆脱的困境。当前航运贸易中,尤其在国际集装箱、油轮和近距离海上运输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要求提货的人凭副本提单(Copy of Bill of Lading)加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提货的现象,如果承运人交付货物,便构成了实践中最常见的无单放货。在当前法律背景下,这种无单放货不仅破坏了提单制度,扰乱交易安全,更严重威胁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一直被认定为违法行为?P.如果没有可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货物及时交付,尊重运输合同的功能,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应赋予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不凭借正本运输单证交付货物的权利,《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做了积极的尝试。
2.2无单放货的形式
1.1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简称凭保函放货),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企业或是提货人本人提货保函实质上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保证赔偿协议,仅在承运人、保证人以及提货人之间发生作用,只能约束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包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应予赔偿,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否从保证人处得到补偿。
1.2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是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提单。承运人向记名提单载明的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是否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发货人能否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关键在于解决纠纷的适用法律,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不必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如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另一种是即使交货对象为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但如果未见正本提单便将货物交与此收货人,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如英国和我国《海商法》等。因此,发货人须特别注意所运货物上的提单或运输合同适用哪国法律。1.3指示提单下无单放货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根据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1.4契约承运人无单放货
在FOB 合同下,我国出口商按照进口商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契约承运人,可能是境外货代、无船承运人或他们的装港代理。代理公司收货后向出口商签发境外货代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境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