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无单放货

合集下载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摘要】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无单放货风险却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从无单放货风险的影响因素、防范措施、应对策略、案例分析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加强风险意识、注重合同细节和完善相关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无单放货风险带来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避免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障各方利益和促进贸易合作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无单放货风险,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国际贸易中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机会。

【关键词】国际贸易、无单放货风险、影响因素、防范措施、应对策略、案例分析、行业规范、风险意识、合同细节、制度。

1. 引言1.1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国际贸易对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贸易可以带动国家的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国际贸易可以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国际贸易还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全球化。

国际贸易不仅可以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世界的繁荣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国际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对于推动全球经济的增长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2 无单放货风险的定义无单放货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未经过正规的单证程序就被放行的情况,导致可能出现货物失踪、未收到货款等风险。

这种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一些缺乏监管或程序不完喂的市场中更容易出现。

无单放货风险的存在给贸易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和损失,严重影响了贸易的正常进行和信任关系的建立。

在无单放货风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达成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对无单放货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双方合作,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管和制度,才能有效减少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签订后,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一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无单放货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现状,并探讨如何有效避免无单放货纠纷的发生。

一、案例事实该案件客户为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一个印度购货方签订了出口合同,并由一家货代公司代理运输。

在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出具了提单,但由于没有到港口前抵达,提单商议由货代公司代为提取。

在贸易公司的要求下,货代公司提前一天到达港口,并承诺将在船到港后领取货物,并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进行清关。

然而,在货代公司领取货物后,却未向贸易公司提供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公司将货物放行,导致运输费用无法核算,也让贸易公司无法办理清关手续,进而导致了无法收回货物的困境。

该案件困扰了贸易公司多年,因此,主要问题出在无单放货的过程中。

二、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无单放货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非常普遍的问题,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

无单放货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

其中一些原因是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失,例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交货时限、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未能按照正确的货物装船方法进行操作、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单放货等。

而在另外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出现的,如天气因素、船只故障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物无法顺利到达目的地,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追责问题。

例如未能按期交货、无法达成约定的货物品质或数量、运输期间出现的货损、运输费的争议等问题,但最严重的问题往往是清关过程中的问题。

出口货物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需要通过清关程序才能正式出境,这其中涉及到许多关键环节,包括海关备案、国别检验、产品认证等。

如果货物没有提供相关清关文件,这些文件缺失或无法提供,就会导致清关无法进行,货物将被海关扣留,甚至可能会被销毁,这将给贸易公司和进口商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预防FOB贸易合同的无单放货欺诈

预防FOB贸易合同的无单放货欺诈

第24卷第4期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No.4Vol.242008年12月 Journal of Cangzhou Teachers’College Dec .2008* 收稿日期:2008-05-25作者简介:姚俊峰(1969— ),男,河北沧州人,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机电工程系讲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海商法研究。

张朝晖(1970— ),男,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95·预防FOB 贸易合同的无单放货欺诈姚俊峰,张朝晖(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摘 要: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一个难题。

无单放货纠纷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承运人的违约而造成的,然而,也有不少是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恶意欺诈所致。

本文主要讨论比较典型的FOB 贸易合同中存在的无单放货欺诈的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其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FOB 贸易合同;无单放货欺诈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62(2008)04-0095-02近来,我国无单放货①案件司法实践中,欺诈导致无单放货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我国目前海事法院受理的无单放货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嫌欺诈行为。

如近两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中更是有90%的案件都涉嫌国外买方故意欺诈行为。

而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发生在FOB 贸易合同中[1]。

一、FOB 贸易合同的履行流程 FOB 贸易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选择FOB 贸易术语进行货物交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其一般流程为(见文后附图):(1)国际买卖双方订立FOB 贸易合同;(2)国外买方委托本国货运代理公司安排运输(因为根据合同中FOB 贸易术语的约定,由买方负责运输);(3)国外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在卖方国内寻找到某一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委托该代理人安排运输事宜并将其签发的提单(这里的契约承运人提单又称House 提单)交付于此代理人;(4)国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寻找实际承运人并向其定舱。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采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纸质单证,提高单证传输 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因单证丢失或错误引发的无单放货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建立无单放货预警机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无单 放货风险,避免问题的发生。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5、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情况下 各方的责任承担,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和防范。假设A公 司委托B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美国,收货人为C公司。货物到达美国后,B物 流公司未要求C公司出示正本提单便将货物放行。后A公司发现C公司提走的货物 与订单不符,引发纠纷。在此案例中,B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凭单放货义务,需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推行安全交易平台、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等措 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线上交易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无单放货问题也 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为可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发货人:发货人作为托运方,应对其提供的单证和货物负责。若发货人未 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的单证存在问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在无单放货事件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物流公司通常 负责货物的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若物流公司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货运单据或未经授权就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货物运输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甚至被盗。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方面,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也需要考虑货主的过失情况。

放货责任的例外情况包括货主故意欲逃避运费、货物内在缺陷等情况。

为了规范无单放货的行为,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避免无单放货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关键词】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情况、规范、危害。

1. 引言1.1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未经任何单证或者相关文件的确认而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者故意造成的,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贸易风险。

无单放货不仅严重破坏了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容易导致货物被盗、货物损坏或者货物无法按时送达等问题。

无单放货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无单放货不仅影响了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损害了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货物的放行和接收必须依据相关的单证和文件,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无单放货的行为都应该被严厉惩处,以维护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无单放货的问题,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

1.2 无单放货的危害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单据就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的风险增加。

没有单据作为依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混乱或错放的情况,从而增加货物被盗或损坏的可能性。

无单放货会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

在没有必要单据的情况下放货,一旦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货主和承运人在责任认定上会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浅析FOB条款下恶意无单放货的防范

浅析FOB条款下恶意无单放货的防范

浅析FOB条款下恶意无单放货的防范吴慧君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摘要 随着出口贸易中使用FOB术语比例的上涨,出口使用FOB术语下出现恶意无单放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介绍恶意无单放货的形式,分析恶意无单放货下为什么卖方会财、货两空,并以败诉告终的原因,提出在出口中防范FOB术语下恶意无单放货的措施。

关键字 FOB 恶意无单放货 措施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政府从政策上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与此同时,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良好的服务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避免受到运费损失,国内企业在出口时候逐步把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

目前出口使用FOB术语成交已超过80%,而由此引发无单放货案件屡见不鲜,最终货主往往是钱、货两空,即使提交诉讼,出口商也是以败诉告终,所以在出口中防范FOB下恶意无单放货显得尤为重要。

1 无单放货的定义及FOB下恶意无单放货的形式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无单放货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

一般来说,在货主持有船公司的提单,对客户了解的情况下,以电放方式通知船公司无单放货,这种情况是没什么问题的。

但有时候是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情况下是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

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尽快完成交易,较多与外商签订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这就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1]。

因为根据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在FOB术语下,由买方来进行租船订舱。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 : 出口贸 易中 , 在 因为无单 放货 而导 致 出 口企 业货款 两 空的现 象越来 越 多。本文对 无单放 货 产生 的原 因、 风险 防范等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防范 无单放 货的 具体措 施 。
A s at I e xotr e dle fod i ot am  ̄l d tpi ' to m t fod dpy et I i pprte 瞄 bt c: nt prt d, evr o gos t u y e e soe e r e w p ”o l s n am n .nt s ae h 伽 r h e a iy wh p a t n r s s“ e y a a s h ,

关键词 : 无单放 货 ; 单 ; 险 提 风
Ke wo d y r s:rla e te g o swi u rgn ilo dn b1 fldig rs ee s o a t to ia b l f l ig; i1o a n ; k h ho i l a i
胡勇 HuY n og
( 安徽 交通职 业 技术学 院 , 肥 2 0 5 ) 合 3 0 1
( h i rn prt nVoain l n e h ia olg , fi 3 0 1 C ia) An u a soai c t a dT c nclC l e Hee 0 5 , hn T o o a e 2
f n n el r o o ds n ik p e e to r n lz d a p c rv ni a u e ∞ r p sd o o —d l e fg o ,a d rs rv nin a ea a y e d s e  ̄c p e e t eme s r sa p o o e vy n v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如何规避⽆单放货的风险在我国出⼝贸易中,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了代表机构。

尤其是⾃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船承运⼈—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没有获得商务部的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且⼤多数是境外的NVOCC。

这为国外贸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和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俱增,⽬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

有些被指定的境外NVOCC存⼼不良,与客户串通⼀⽓,搞⽆单放货,使出⼝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货代或NVOCC采国内进⾏骗货。

《海运条例》及其细则对⽆船承运⼈的管理很松,没有注册资⾦的要求,也没有必须从事过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责任保险的要求,只要求交80万元押⾦,提单报备就可以取得⽆船承运⼈资格。

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没有保证的。

如果遇到存⼼不良的⽆船承运⼈搞⽆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百万,甚⾄⼏千万元的货值,因此,货主对此要格外⼩⼼。

为规避⽆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点:⼀、签订出⼝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掌握运输的主动权。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指定船公司,尽量避免指定的境外NVOCC。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NVOCC,为不影响出⼝,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NVOCC要进⾏严格的调查,看是否有我国合法的货运代理企业和NVOCC作担保,同时由我国担保者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的港后必须凭信⽤证项下银⾏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交易中,没有合法的货物交接单据或缺乏必要的手续。

尽管无单放货可能看起来便捷,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就无单放货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无单放货的风险1. 法律风险无单放货违反了货物交接的合法程序,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难以举证或维权,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财务风险无单放货使得交易缺乏监管和记录,难以追溯货物的流向和归属,这给财务管理带来困难。

如果货物损失或遭受损坏,可能无法追回损失或进行索赔。

3. 信誉风险无单放货容易给人留下不诚信的印象,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商业伙伴的信任缺失,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

二、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合同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货物交接的要求和手续。

确保合同中包括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并要求双方在交接时签署交接单据,以确保货物流向的可追溯性。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流向的可控和可追溯。

制定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手续,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并保留充分的相关记录,以便随时查证。

3. 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无单放货往往涉及到供应链环节中的不同参与方,因此应加强对供应链环节的管理。

与供应商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确保交货前后的确认和对账工作。

同时,要对供应链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筛选,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降低风险。

4. 注重人员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以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意识。

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员工合规交付货物的重要性,并强调违规行为的后果,以提升员工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5. 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如果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物流公司或律师团队的支持。

他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减少无单放货的风险。

可能是对无单放货解析最完整的一篇(上篇——无单放货防治篇)

可能是对无单放货解析最完整的一篇(上篇——无单放货防治篇)

摘要:对于无单放货的一篇纯干货,就怕您一次消化不完。

一、何为“无单放货”?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是由于正本提单不能在船舶抵卸货港之前转到收货人手中,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为了货物流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做法。

这是一种向现实妥协的特殊做法。

我国法院视为“根本违“”,船方,货代丧失《海商法》第59条赋予其的责任限制抗辩。

部分国家、地区考虑到自身港口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上就允许无单放货。

二、部分国家允许无单放货无单放货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已没有争议,但是在不少地区,基于其现实考虑,仍被视为合法行为。

对于从事船运、外贸行业的人员,了解哪些国家地区允许无单放货,起作用可以说不言自明。

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

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

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

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

具体说明一下,记名提单,是明确收货人的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在以上国家,无正本提单直接发货给记名人,是没有责任的,在我国是如何处理的呢?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作者:郭牧遥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也是我国海商法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的热点。

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角度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如何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关键词:无单放货;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85-01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货代”,是进出口商进行装卸货物、储存货物、安排当地运输、对他的客户索要应付款项等业务活动的佣金代理人。

①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所下的定义却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

②从货代的定义上看,传统观念上的货代所开展的业务是属于只代理不运输的纯代理业务。

但随着航运业的茁壮发展,在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具有了双重身份: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新生的无船承运人。

二、作为承运人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代理人,在不同代理业务下,规避风险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首先来看签单代理的风险及其防范,在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事项违法等情况下,尽管货运代理人声称仅是作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但仍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在装港时,持不具有我国交通运输部指定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收货人在此情况下出现损失,货代应与该无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签发提单时,首先,国外签发提单的所有空白票据应该得到解决。

其次,在FOB下,应该由主要的国内有效披露企业注册和提单有权签发承运人的法案来表明自己的身份仅是签约代理,如果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固定的。

在此基础上,帮助客户获得货物的交付相关方面没有证据,既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作为活性剂,同时扩大了市场信誉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合理的避免成为矛盾关系的主要责任。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FOB贸易术语被广泛的使用。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由国外进口商安排货运保险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导致了国内出口商面临巨大的潜在贸易风险,由此带来纠纷和损失越来越频繁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就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出口贸易应注意的贸易风险及防范予以分析讨论,以使国内出口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风险类型及分析(一)无单放货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货交船公司风险便转移。

从目前FOB 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国外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通常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

由于国外进口商指定货代通常与国外进口商保持着非常好的业务关系,或者指定的国内货代与国外进口商委托的国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系业务伙伴,因此,指定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国外进口商,即无单放货,导致国内出口商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小试几票订单,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当国内出口商持有提单向指定货代及/或国外承运人索赔时,却会发现面临巨大的诉讼难度,主要表现在:1、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2、很多情况下,国内出口商所持有的提单并未在国内交通部备案,而该提单上的承运人却在境外,撇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和送达问题,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难度;3、起诉国内的指定货代时,往往面临国内货代非承运人或者与国内出口商没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力抗辩,而且国内货代的赔偿能力也有限;4、很多国内出口商采用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的方式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已经进行了核销并退税,这导致其在国内某些法院会被认为未能有效证明其未收汇而败诉。

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不少于1000字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协商好了交货方式和装运方式后,货物送抵目的地,但因某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货物单证,使货物无法进行清关或无法在目的港口交付,从而对买卖双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例如,因为运输中途发生事故或抵达目的港口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等。

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析。

一、导致无单放货问题的原因1. 物流环节中的问题。

在物流运输中,因托运人、运输人、代理人等环节的管理不严格,出现了货物丢失、破损等问题,造成无单放货。

2. 贸易环节中的问题。

在贸易环节中,因商业信誉度低、交易规则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交易过程不规范,影响物流运输,使得货物难以完成清关。

3. 管理环节中的问题。

在管理环节中,由于内部管理缺陷、员工行为不良等问题,导致部门之间协作不顺畅,从而引发物流运输难题。

二、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路径1. 加强约束管理。

对于物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加强约束管理的方法,例如建立合理的管理程序、提高员工培训水平、制定有效的业务流程,加强对承运人等方面的约束力度。

2. 对贸易规则进行完善。

在贸易环节中,可以制定更为详细的交易规则,强化贸易商的信誉度,增加对物流企业的管理力度,从而加强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减少贸易中出现的不规范交易。

3. 强化管理环节中的协作力度。

在管理环节中,可以采取多方协同努力的措施,完善内部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和信息传输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的合作力度。

4. 建立有效的物流监管体系。

建立有效的物流监管体系是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关键。

可以通过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和建立监督机制,促进货物的顺利运输和交付。

同时,也应逐步完善运输保险制度,降低风险,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三、结论无单放货问题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见的问题,其解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对于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应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加强约束管理、完善贸易规则、强化管理环节协作力度和建立有效物流监管体系等措施。

无单放货及其解决之道

无单放货及其解决之道

引言无放货这样一个行为,显然无论是对受害人还是对承运人而言,都是不愉快的事。

对于受害人而言,即使最终有可能通过诉讼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补偿,往往也意味着旷日持久的人力、财力的耗费,更何况要时刻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承运人而言,因为他仅仅是负责运输而己,对于货物所有权的真实归属及买卖双方的协议往往一无所知,往往只是迫于压力而无单放货,从而充当无辜的替罪羊角色,除非他是与无提单提货人之间恶意串通。

因此,有必要讨论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

一、无单放货概述(一)无单放货的概述“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收货人。

提单是保证国际贸易安全和货物的融资流通的关键。

它可以跨越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海上航行时间大大缩短,同时以集装箱为代表的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使得提单的流转速度远远慢于货运速度,从而出现了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奇特现象。

(二)无单放货的产生背景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九世纪,那个时期,罗地人(Rhodians)和腓尼基人(Phoenicians)从事海上货物贸易,其足迹遍布欧洲、亚洲和非洲。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贸易实务的需要,在他们之间形成一些习惯。

这些习惯在地中海东部经过几个世纪的传播和汇集,最终形成了一部习惯法,被称为:“罗地海法”(LexRhodia)。

[1]但是部法典并没有保存下来,只可散见于各种著作中。

传统提单法律制度下,参与海运的当事人都恪守“凭单放货”的理念。

海商法是商人间自发形成的,它不是各国国家或者地方的王侯法,和很多其他的国际商法的规则一样,一般意义上它没有成文法或者判例法的基础,而是建立在商人们的习惯做法上。

有学者用“海商法文化”的概念解释这一现象,即“海商法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存在,是指存在并隐帅于海商法内部的普遍而又稳定的集体意向,即态度、思维和观念。

[2]”基于这样的一种海商法律文化,凭正本提单放货也是商人们一直坚持的原则。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国际贸易中的无单放货指的是在货物清关/放行过程中,货物未经过正常流程的出口清关手续而被放行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缺失出口/装运单证(如船单、货运单)或其他文件时。

如果货物没有正常的出口手续,那么它将可能被扣留,甚至被没收。

这会导致供应链的中断、高额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并可能导致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1. 人为失误:这是无单放货最常见的原因。

在清关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而缺少单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情况。

例如,货运代理人可能会忘记提交必要的单证文件,或者货物所有人可能会忘记及时与货运代理联系。

2. 不正常的贸易行为:如有些不良供应商为了隐瞒货物的来源或价格,在运输过程中会恶意篡改文件或隐瞒货物信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

3. 外部环境的不可预期因素:例如天气、运输工具事故等可能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

此外,在处于紧急时间表和快速调配货物的情况下,很容易忽略必要的单证,从而导致货物被无单放行。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1. 经济风险: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被扣留,这将使整个供应链的交货时间受到影响,无法按时交货,从而产生额外的成本。

还有可能需要支付罚款来释放货物,同时可能被停止出口资格,甚至永远无法在该国(地区)出口。

2. 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如果货物被无单放行而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

此外,因为缺少必要的单证,可能会导致海关对货物进行加强检查和调查,甚至立案侦查。

3. 声誉风险: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为了证明公司的诚信和专业能力,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并投入更多的时间。

三、避免无单放货的方法1. 强调流程管理:强调流程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与不同供应商和国家打交道时。

一个良好的流程管理体系可以确保所有必要文件齐备,流程顺畅,并且相关人员明确职责。

2. 必要性原则:企业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目的国/地区的进口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彻底的调查。

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出口企业要加强对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

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出口企业要加强对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

货主视线Consigner's Viewpoint China business update25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出口企业要加强对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 蔡家祥近十几年来,在我国FOB(离岸价条款)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屡遭“无单放货”的海运欺诈案例越来越多。

有的存心不良的外商钻国际海运市场混乱无序的空子,特意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骗取我国出口企业的货物。

起初他们从小单做起,及时付款,次次顺畅,等到做大单业务时,就开始动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心眼进行海运欺诈。

据粗略估算,我国出口坏账近年来达2 ̄3%,每年约有400—500亿美元的出口货款无法收回,其中遭恶意“无单放货”海运欺诈造成的损失占相当一部分。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以FOB合同成交的占到出口总额的85%以上。

在FOB出口情况下,由于买方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公司可能成了船公司提单(Master B/L )中的托运人,船公司为了方便货运代理人或NVOCC(无船承运人),往往将海运提单签发给货运代理人或NVOCC而不是发货人,忽视了发货人(卖方)的基本权益,海运提单掌握在买方或货代手里,而FOB出口商往往持有货运代理签发的货代提单(HOUSE B/L OR FORWARDER B/L),货运代理作为提单托运人可通知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买方把货提走,却不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代提单),使FOB卖方货、款两空的现象屡见不鲜。

目前,国际海运秩序极为混乱,传统的船公司正本提单流转程序完全被打乱,国际贸易优良传统的运输惯例被严重破坏。

为防范FOB出口恶意无单放货的海运欺诈,出口企业尤其是FOB出口商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一、在FOB 出口情况下,卖方千万不要放弃直接订舱托运手续和直接从船公司获取提单的权利在FOB出口情况下,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原则问题,就是办理订舱托运手续和直接从船公司获取提单的权利是属于卖方的。

谈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谈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谈⽆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2019-06-04摘要:在出⼝贸易中,因为⽆单放货⽽导致出⼝企业货款两空的现象越来越多。

本⽂对⽆单放货产⽣的原因、风险防范等进⾏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单放货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单放货;提单;风险0 引⾔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1]。

它的性质和作⽤体现在三个⽅⾯:⼀是货物收据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收货⼈凭正本海运提单提取货物是⼀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及基本原则。

然⽽在近些年,⾮法的“⽆单放货”的案件屡有发⽣,造成我国⼀些中⼩型出⼝企业货款两空,损失巨⼤。

所谓“⽆单放货”即⽆正本提单放货(delivery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是指在⽆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的⾏为或现象[2]。

通常承运⼈⽆单放货,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时也不例外。

1 在实际业务中产⽣“⽆单放货”现象的主要原因1.1 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上个世纪⼋⼗年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的提⾼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

相对⽽⾔,海运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平。

根据杨宜良先⽣的估计,⽬前⼤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3]。

若国际贸易双⽅相隔的⽐较近,则这种情况也就更加明显。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作为承运⼈,为了减少港⼝的拥堵所产⽣的各项费⽤、尽快履⾏完⾃⼰所承担的风险、义务以及船只的流转速度,希望收货⼈尽早提取货物。

收货⼈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下⼀个销售环节,从⽽能抓住⼀些有利的市场机会。

正是因为承运⼈和收货⼈双⽅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承运⼈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

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

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国际贸易并不是一帆风顺,国外也有很多骗子,希望刚出道做外贸或正在做外贸的国人们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避免自己受损失。

那么,下面是由店铺为大家分享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避免无单放货的几点注意事项1、不要听国外客户乱吹,客户无论公司大小,都要坚持自己的付款原则。

不要原为是老客户或者是关系很好,碍于情面而不好意思在付款上跟客户做自己认为安全的收款方式。

这点要提醒刚出道的外贸人员,有些急于促成订单,有些刚到新的单位急于表现给领导看,最怕就是与客户在MSN或邮件交流上自认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客户不会骗自己,这些都是给无单放货留下的隐患。

2、如果有些客户是第一次做生意,让客户100%先T/T做不到(因为有可能真正的客户也不太相信供货方),收到预付款后再安排生产或采购。

在备货过程中可以向客户提出由于原材料上涨等其它原因,再汇10%或20%货款,能多要点就最好。

3、如在备货过程中,客户不同意再汇款,在货备好后,拍照或把具体的装箱单给客户,再向其索要余款。

4、在与客户指定的货代联系出运事宜些,应做到以下:(1)让指定货代传真或快递营业执照复印件。

看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上工商网站或通过律师到货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此货代是否注册。

通过律师查询的.费用并不高,只需RMB200左右。

千万不要省这个钱。

(2)与指定货代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

(3)传真托单给指定货代后,叫其在托单上盖上公章回传并寄正本。

(4)保留好一切与货代的传真往来,把传真件复印保存。

托单不要从电脑中传,从传真机上传。

(5)报关时要如实申报货物价值,有些客人会把部分货款通过地下的钱庄汇到国内私人帐户,让出货方少申报货物价值。

如今后出现无单放货,国家海事法院是以申报的海关报单价值为准,不以与客户的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为准。

5、货物出运后,及时向指定货代索要正本提单,如是整柜,要船公司的正本提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避免无单放货【摘要】: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但同时,作为一个长期困扰航运与海事司法界的问题,高风险性与复杂性是无法避免的。

而在此篇文章中,我将从凭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其产生的背景,性质,无单放货的案例及风险预防,以及其解决的途径。

【关键字】:无单放货,风险预防,解决方案一凭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1.1提单的概念及种类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D/O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1.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3.指示提单(Order B/L)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

1.2凭提单交货一位著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

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

并藉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的单证中,其被称为打开货舱的钥匙,提单这种特殊地位与重要意义,凭提单交货成为承运人的义务。

且凭提单交货是一项国际惯例,在海上运输业务中得到普遍遵循,且无论国内国外,凭提单交货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立法。

1.3依据提单交货是一项国际惯例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单据后交付货物。

作为航运界的一条原则是,承运人如没收到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发物权通知,他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出示提单的人。

2.1无单放货的产生背景《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产生背景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

凭单放货能有效保护提单的物权性质,体现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合同功能,保护运输单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便利,有效的防止海运欺诈。

但在当前航运实践中,常常出现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接到到货通知的收货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货物;无此种约定的,收货人没有按行业习惯、惯例或运输情形,未在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2.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身份。

3.签发必须提交的运输单证时,声称是收货人的人不能提交正本运输单证。

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正是传统提单制度、航运和司法实践难以摆脱的困境。

当前航运贸易中,尤其在国际集装箱、油轮和近距离海上运输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要求提货的人凭副本提单(Copy of Bill of Lading)加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提货的现象,如果承运人交付货物,便构成了实践中最常见的无单放货。

在当前法律背景下,这种无单放货不仅破坏了提单制度,扰乱交易安全,更严重威胁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一直被认定为违法行为?P.如果没有可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货物及时交付,尊重运输合同的功能,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应赋予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不凭借正本运输单证交付货物的权利,《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做了积极的尝试。

2.2无单放货的形式1.1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简称凭保函放货),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

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企业或是提货人本人提货保函实质上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保证赔偿协议,仅在承运人、保证人以及提货人之间发生作用,只能约束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包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

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应予赔偿,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否从保证人处得到补偿。

1.2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是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提单。

承运人向记名提单载明的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是否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发货人能否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关键在于解决纠纷的适用法律,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不必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如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另一种是即使交货对象为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但如果未见正本提单便将货物交与此收货人,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如英国和我国《海商法》等。

因此,发货人须特别注意所运货物上的提单或运输合同适用哪国法律。

1.3指示提单下无单放货指示提单(Order B/L)是根据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1.4契约承运人无单放货在FOB 合同下,我国出口商按照进口商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契约承运人,可能是境外货代、无船承运人或他们的装港代理。

代理公司收货后向出口商签发境外货代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境外货代以海运提单收货人身份提货后,向进口商无单放货。

1.5依卸货港法律或惯例无单放货有些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港口政府部门,经由该部门交给收货人,后被港口当局无单放货;或者,某些卸货港即有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习惯。

1.6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的无单放货1.7提单遗失的无单放货提单被丢失或下落不明,承运人不会轻易无正本提单交货,须经严格程序证实后,才可交付货物。

提单为一种证券和票据,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要求提单持有人(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货(申报权利)。

期满后,无人出示正本提单提货,则视申请人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不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货。

三防范无单放货风险的措施3.1加强信用证审核虽然FOB 条款下使用HOUSE 提单可能导致货物丧失,但在采用信用证结汇贸易中,信用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出口商之所以货款两空,主要就是因为HOUSE 单和信用证不符。

例如,收取的是假信用证或信用证中有软条款等,最终导致货款落空。

所以,在签订FOB 条款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认真审查信用证,凡不符合要求,则不发货。

3.2选对贸易伙伴国内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要重视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合作伙伴;还需要关注业内动态,对国际商会公布的一些欺诈案例提高警惕。

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外代表处或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调研,相应地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在对方来历不清、资信不明的情况下,应尽量签订CIF 或CFR 条款或约定FOB 条件下由卖方代买方订舱,或在信用证中约定凭国内船公司提单结汇从而掌握运输的主动,取得货物的控制权,防止落人圈套3.3慎用买方指定的货单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坚持FOB 条款并指定货单或NVOCC(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发货人应要求只接受经我国交通部备案及办理登记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如果该代理公司属于境外企业的代表处,应要求由国内的代理公司签发提单,一般不要接受在境外签发的提单,而托运人应与指定承运人的境内代理签订货运代理协议。

3.4合理有效的做好风险处理当无单放货的事实开始发生,托运人应注意处理技巧。

当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后,托运人通常都会先找收货人追要货款。

但此时收货人会使用一些手段与托运人签订协议,例如分期付款协议。

而许多案例表明,一旦在货物全款未到齐之前交货,收货人常常会拒绝支付余款。

在无望从收货人处得到货款后,托运人会让承运人负责,但此时责任已经与承运人无关,因为买卖双方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就等于托运人自身承认了无单放货。

因此托运人需特别警惕,一旦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不要与收货人签订协议,使之成为法律上的证据,应该先弄清楚具体情况,收集有关的资料和证据,通过法院来解决。

4结语于客观原因和条件,无单放货现象在贸易和航运中可能还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本文仅对其在实务上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以及预防措施进行了一些探讨,以便贸易和航运从业人员进行参考,进而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无单放货而产生损失。

、参考文献1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等.新编海商法学[M].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2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杨长春.国际航运欺诈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4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00)5张颖.无单放货几种形式及放货人法律责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