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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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1、何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2013年5月,巴西海关制定的1356号令在国内出口企业中引起轩然大波。
在这项法令中,规定了巴西境内货物实施新的放货政策,船公司失去对正本船东提单的操控。
这也就是说,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巴西进口商也可以无单提货。
这对出口企业来说风险无疑是相当大的。
巴西并不是唯一规定可以无单放货国家。
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
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
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
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
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
3、避免无单放货的几点注意事项:
显然这些国家的政策,对出口企业是十分不利的。
但如果说,出口企业因为这些而放弃出口这些国家的订单,对出口企业来说又是巨大损失。
那么在这种矛盾的情形下,出口企业应该怎么出口到这些无单放货国家,而保证不会发生风险呢?
1、发货前就要求客户支付所有货款,100%前T/T,在确保安全收汇的前提下发货。
2、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力拒FOB合同,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发布《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的FOB 合同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3、在与客户指定的货代联系出运事宜时,应做到以下:
(1)让指定货代传真或快递营业执照复印件。
看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上工商网站或到货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此货代是否注册。
通过信用报告查询的费用并不高,千万不要省这个钱。
(2)与指定货代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
(3)传真托单给指定货代后,叫其在托单上盖上公章回传并寄正本。
(4)开船后,及时通知货代签出正本提单,保留好货运订舱相关凭证,并要求货代出具保函,保函警告无单放货会承担法律风险。
对于国外指定货代,最好订舱前也出具保函。
(5)保留好货物的报关单,注意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品名要与出口合同发票对应一致,否则影响后续索赔。
(6)不能答应给国外买方出具低值发票,因为低值发票影响后续的索赔金额。
4、一旦出现无单放货后怎么办?
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情况,如船公司网站显示集装箱已经清空并装货运往其它目的地,
这表明货已经被提走。
如此时,正本提单还在发货人手中,建议按以下处理:
第一、及时联系进口商,让其打款,不能因货物已经在买家手上就同意买家一再拖延,要商定最后付款期限,并形成书面约定。
第二、通过律师向指定货代发律师函,称此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让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内赔偿发货人的损失。
第三、如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未赔偿,把原来与指定货代一切来往传真记录及正本费用发票准备好,找海事方面的律师追讨。
第四、买家若一再拖延不付款,找催全球专业催收机构介入,及时保障债权,避免买家通过诸如破产等方式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