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8]14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健康深入的发展,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乌政办〔2007〕30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成员:李文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黄勇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新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延年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黎忠市审计局局长领导小组职责:统筹领导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办公室主任由王延年兼任。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建设,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效益评价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专家协调工作。
同时邀请自治区、兵团、IT企业和我市各类信息化建设方面专家,建立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承担执行项目的社会监督、后期评定等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乌政办[2012]63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2〕6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力度,维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二、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研究提出治理方案,组织、协调所属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各区(县)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组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于知情不报、巡查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4-2006年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市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4-2006年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级先进单位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84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4-2006年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级先进单位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乌政办[2007]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2004-2006年,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市级先进单位、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2004-2006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委宣传部等15个市级先进单位、天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39个基层先进集体和梅丽莉等55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加快推进“诚信乌鲁木齐”建设,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附件: 2004-2006年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级先进单位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2004-2006年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级先进单位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首批乌鲁木齐市特色文化街区的通知-乌政办〔2016〕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首批乌鲁木齐市特色文化街区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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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首批乌鲁木齐市特色文化街区的通知
乌政办〔2016〕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科教文化中心建设,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大力推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品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命名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茶文化特色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新疆野马古生态园为首批乌鲁木齐市特色文化街区。
希望被命名的特色文化街区,要进一步深入挖掘街区文化内涵,完善功能,强化管理,树立品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文化消费需求。
全市各区(县)、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推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实际,开拓创新,逐步打造和培育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疆、全国闻名的特色文化街区,增强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结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乌政办[2012]239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3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5月3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纠违规、压事故,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道路安全源头管理得到强化,安全设施更加完善,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宣传教育继续深入,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明显下降,杜绝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设五型政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设五型政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乌政办[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设五型政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04]21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关于建设五型政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4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关于建设五型政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到宏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全力建设学习型、法治型、廉洁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在全疆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学习型政府(一)总体目标。
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学习意识和学习能力,“人人讲学习,时时讲学习,处处讲学习”氛围浓厚;“在岗学习、脱产学习、业余学习”三大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工作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市民努力创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积极性空前高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程加快,促进人与社会全面进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措施。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要大力宣传和倡导终身学习,注重改善公务员自身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和行政能力。
2.制定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
领导班子要重视和参与学习,带头学习,成为学习的楷模。
要制定详细的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切实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活动,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乌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3]1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
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乌政办[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乌政办[2005]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解决我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有效、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体制。
二、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土地、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管理松弛等现象加大治理整顿力度。
严禁利用农业耕地开发生态农业园或示范园;凡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化方式供地。
三、严格实施《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
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
落实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平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乌政办[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乌政办[2003]21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2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要求,结合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结合当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完成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范围本市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的职能配置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的职能配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乌政办[2002]256•【施行日期】200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的职能配置(乌政办[2002]256)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挂乌鲁木齐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管理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划入的职能价格管理与监督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工农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为预测指标。
2.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对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3.取消对市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4.对国家、自治区和市财力出资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派出稽查特派员,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区(县)及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做好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工代赈”计划,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组织协调农牧区脱贫解困致富奔小康工作。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乌政办[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结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为提升我市标准化工作水平,制订本实施方案。
制订本方案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贯彻实施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3-2015年行动方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限:2013-2015年,展望2020年;范围覆盖: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主要内容:明确我市2013-2015年标准化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措施;主要作用:乌鲁木齐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质量强市总体要求,坚持自主创新、协调发展、服务社会的方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社会服务业和公共管理、社会事业标准化建设,完善发展机制,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质量,注重发展绩效,营造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乌鲁木齐市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乌政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4]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及标准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市容环卫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环境卫生标准:环卫设施设置合理,适应环卫需要;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清运密闭化,日产日清,无二次污染;街道路面平整干净,开挖道路周围环境整洁,冰雪清除快速干净。
市容市貌标准:建筑物立面清新亮丽,集贸市场管理有序,建筑工地内外整洁,遮挡墙设置美观;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设置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安全,日常维护到位,按照规定正常开闭;路灯功能完好,亮灯率达97%;公共交通车容清洁,车辆清洗场所干净、无污染。
二、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一)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继续纳入市级目标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将年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和任务,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目标、标准和责任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法律法规
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划分标准
本《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其中,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是指符合国家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乌政办〔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乌鲁木齐市项目审批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辖区共划分为四个区域,分别为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工业区,每个区根据污染防治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产业准入清单。
第三条禁止建设区共三个区域,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南至规划东二环、北至喀什路、西至西过境、东至大湾路—水磨沟路—东外环—会展大道;米东区范围北至府前路、南至胜利路、东至米东大道、西至振兴路;经开区(头屯河区)范围西至乌奎高速公路、东至卫星路、南至新医路西延、北至高铁线。
区域内实行最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区域内除与市政、民生有关的建设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扩建项目,允许建设项目见附件1。
第四条严格限制区为乌鲁木齐市建成区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和建成区范围内工业区以外的区域,北至高新区(新市区)北界、南至天山区南界、东至东二环、西至八钢—雅玛里克山—天山区南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5•【字号】乌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10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不断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具体任务2010年度全市拆除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天山区9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9万平方米;新市区6万平方米;水磨沟区6万平方米;头屯河区6万平方米;米东区6万平方米;达坂城区1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
三、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认定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乱搭乱建的构(建)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乌政办[2012]43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4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已经201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1日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我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市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
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建设“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号)的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存量的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乌政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政发[2003]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总则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项目相关对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项目相关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乌政办[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项目相关对接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0]22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科学编制和实施好我市“十二五”期间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和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聘请有关专家,抓紧做好各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和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同时,要加强与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了解掌握其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情况,积极争取将各部门项目列入自治区主管部门重点支持项目。
(二)各责任单位要在6月18日前,将7个重大项目专项规划、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文本,以及与自治区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对接情况、目前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分管市领导报告,同时报送乌昌发改委,抄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6月28日前,将其他项目前期工作,以及与自治区上级主管部门对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分管市领导报告,同时报送乌昌发改委,抄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由乌昌发改委总牵头,同时要加强对各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编制、申报等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与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沟通协调,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将各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支持项目。
(四)各项目牵头单位要积极与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
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各项目牵头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为项目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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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1]1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分
解的通知
(乌政办〔2011〕1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你们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一、任务分解
(一)城市交通系统与土地使用协调发展。
在乌鲁木齐市抓紧推进跨越式发展的背景下,空间布局时需注重就业与居住的平衡,新城建设应考虑就业与居住比尽可能达到50%左右,新城功能应避免形成单一功能为主的开发模式,从而有效减小对中心区的依赖,减少组团间的出行。
重点是高铁新区、三坪新区和西山新区等,要形成商务+办公+工业+居住等多功能适度混杂的综合性新城。
新区和组团开发应依据城市交通系统与土地使用协调发展的理念,以轨道交通、交通枢纽为导向,进行分圈层高密度开发,从而形成紧凑型城市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乌昌规划局、市建委)
(二)区域交通和对外交通体系。
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能满足远期3000万/年客运量以上发展要求,同时为适应首府气候条件应考虑建设第二机场,增强空运的可靠性,城际铁路等集约化方式要接入机场;结合二工高铁枢纽的建设,加快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