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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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乌政办[2012]63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2〕6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力度,维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二、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研究提出治理方案,组织、协调所属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各区(县)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组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于知情不报、巡查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乌政办[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首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以“净化、亮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档次,打造首府新形象,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建国60周年。

二、目标原则整治工作要以改善城市建筑物立面形象和街道景观为起点,努力提高全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采取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施工的方式,全力营造整洁、靓丽、有序的城市立面景观。

在工作中要坚持美观、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坚持注重景观效果和质量安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高效的生活环境原则;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要以现代科学设计为引领,结合自然和历史文化,体现建筑风格先进性和多样性,同时要与周边环境和美化、绿化、亮化相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024年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1. 引言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房地产市场一直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增加,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发展呈现出一系列特点和现象。

本文将对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2. 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的特点2.1 土地资源稀缺乌鲁木齐作为一个内陆城市,其土地资源相对有限。

这导致了房地产开发面临着土地供应不足的问题,推高了土地和房价。

2.2 供需关系紧张由于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乌鲁木齐的房地产需求持续增加,而供应相对有限,造成了供需关系的紧张。

房屋短缺和高昂的房价成为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之一。

2.3 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变化随着乌鲁木齐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变化。

近年来,商业地产和写字楼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住宅市场的需求相对较稳定。

这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结构的变化和开发重点的调整。

3. 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的现状3.1 价格走势乌鲁木齐的房价水平相对较高,并呈现出上涨的趋势。

供需矛盾、土地资源稀缺以及资金等因素导致了这一现象。

尤其是市中心地区的房价更加昂贵,向外围地区逐渐扩散。

3.2 供应结构近年来,乌鲁木齐市住宅供应逐渐增加,多个楼盘相继开工建设。

在供应结构上,中高端住宅产品占比较高,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应相对不足。

3.3 市场调控政策为应对房价上涨和需求过旺的局面,乌鲁木齐市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措施,以抑制市场过热和风险的积累。

4. 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的挑战和机遇4.1 挑战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面临着多重挑战。

首先,土地供应不足和土地成本上升给开发商带来了压力。

其次,市场调控措施对于市场需求和发展也带来了不确定性。

同时,房地产市场资金来源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市场的发展。

4.2 机遇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房地产市场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乌政办[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7]26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我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的技术素质、组织素质和管理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重要意义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科技、环境和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反映,是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

“十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全面加强质量技术基础工作,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我市质量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质量问题仍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比较薄弱,质量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质量技术基础建设相对滞后,促进质量振兴的配套措施和体系建设还不健全,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技术竞争压力;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水平低、可靠性不高的问题。

在推进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在更高层面和更深层次上实现质量振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全市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有效应对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乌政办[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县)、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隋吉平副市长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成员:高柳市经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宋克勤市国资委主任付杰市监察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西日甫江·伊明市药监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刘新民市质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葛广峰市安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葛广峰兼任,每个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联络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乌政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乌政办[2010]1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乌政办[2010]1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乌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7]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抓重点、重管理、上水平、升品位,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要内容,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增强首府城市的影响力、竞争力,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使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街景市容美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夯实基础。

三、总体要求(一)工作重管理。

广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方式逐步由以建设为主转变为以精细化管理为主。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乌房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房规〔2023〕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现将《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附件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及期限(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适用本细则。

本市拆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二)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

二、职责分工(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牙合甫·排都拉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件)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七条;(二)删除第四十四条;(三)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五)删除第六十条;(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乌政办[2003]21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2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要求,结合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结合当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完成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范围本市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新政办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月28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引向深入,促进自治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疆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工作重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主要治理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

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范围1.重点地区。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2004年4月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成立以来,按照“建管分离、建用分离”的原则,在承接监管的项目建设中,通过专业化管理,使政府有限的投资发挥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从2005年起将所有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一律纳入市建管中心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监督、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由市发改委下达的政府投资房建项目,计划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交由市建管中心统一建设管理。

二、市建管中心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事项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做好项目竣工的组织验收工作。

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成本,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其使用单位在委托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建管中心对项目初核后报市发改委立项。

四、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由市建管中心与使用单位按规定优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建管中心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五、由市建管中心按规定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标。

六、政府投资房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施工、监理等单位需出具市建管中心签发的付款凭证,由市财政国库集中核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乌政办〔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7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提出的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首府“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乌政办[2002]191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9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建委《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经委、房产局、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现就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集中查处工作重点:(一)查处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行为,房地产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和限期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规划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或越级开发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以物抵工程款或强令垫资施工等问题。

(四)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一房多售等违法行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乌政办[2012]635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6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谭成贵副市长副组长:李彦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陈红瑛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帕尔哈提·沙来市民宗委(民语委)主任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成云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赵宇澄市文化局副局长王兆祥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新伟市广电局副局长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安建华市房产局纪检组长何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婧市旅游局副县级调研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非标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乌政办[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2010年“7·19”、 2012年“4·22”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平安天山”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据政策,解决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高峰副市长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员:刘海华市安监局局长王文贤市公安局副局长彭卫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斯地克·赛买提乌鲁木齐县副县长曹斌天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李满枝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张天石米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木拉提·木哈什达坂城区副区长刘海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区委常委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区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邹学思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朱文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马义·依布拉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在善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文富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宗江市教育局副局长何殊鹏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展航市质监局副局长谢泳市监察局副局长周至忠市整规办副主任吴伟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部署、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乌政办[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完成10.8万套。

其中:棚户区改造5万套,新建廉租住房2.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万套,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奋斗目标。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逐步增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

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乌政办[2007]177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7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首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阿不都热依木·XXX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宏斌市长助理成员: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努尔·夏提市地税局副局长宋亚君市建委副主任张春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马伊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樊新和、辛建军、唐庆令、嵇广江、王晓鹏、周耀宇、宋亚君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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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7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7]17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首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阿不都热依木·阿布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宏斌市长助理
成员: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
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
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
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
努尔·夏提市地税局副局长
宋亚君市建委副主任
张春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马伊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樊新和、辛建军、唐庆令、嵇广江、王晓鹏、周耀宇、宋亚君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规则;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并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要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以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专报的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整治重点
(一)不按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囤积土地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开发的;
(三)未办理建设手续、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
(四)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囤积房源、炒卖房号、哄抬房价、违规定房的;
(六)弄虚作假抽逃注册资金的;
(七)无营业执照、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房屋测量、房屋拆迁的;
(八)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短斤缺两”侵害购房者利益的;
(九)发布虚假广告或其他违法违规广告进行营销宣传侵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的;
(十)利用合同欺诈违法的;
(十一)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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