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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2]19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4

【实施日期】200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2]1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二00二年七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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