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乌政办[2003]16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乌政办[2003]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作风和服务方面存在的“瓶颈”问题,确保实现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开展改善投资环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一、投诉中心成员 (略)二、投诉中心的职责:(一)负责受理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各区(县)、各单位投诉中心的指导、协调,并做好投诉件的转办、督查工作,对查办不力、处理不当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责令整改。
(三)调查、处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违纪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依法、高效、文明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其所属部门违犯党纪、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五)负责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事项。
三、投诉中心的联系方式:市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地址:市人大、政协、纪委联办楼(新华北路100号)11楼1103、1104室投诉电话:2314943、231495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行政调解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
行政调解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号】乌政法〔2015〕9 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调解
正文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行政调解事项的通知
乌政法〔2015〕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职能部门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函》(新政法函[2015]77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我市各职能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现将梳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涉及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发生变化或调整的,请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乌鲁木齐市属职能部门行政调解事项汇总表
2015年9月2日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乌政办[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21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天山地震带中段,是强震活动区,也是国家地震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城市。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乡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乌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3]1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
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乌政办[2013]583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13〕58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运行管理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12345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栏目乌鲁木齐板块中“市长留言”(以下简称市长专线)的处置工作,进一步畅通政府和市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渠道,不断改进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民生优先、群众第一”的理念,广泛听取民声、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汇集民智,及时、认真受理、处置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形成统一调度、配合协调、反应快速、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使市长专线成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民办事的窗口,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市长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线办)受市长委托,负责处理市长专线电话受理事项以及市长专线受理事项的日常处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指令,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为一级网络成员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乌政办[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印章制发和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安部及自治区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规范印章的制发和管理。
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印章的审批备案申报、使用审批管理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印章的制发,防止管理工作脱节,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要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市公安局是刻制公章审批的主体机关,负责全市印章制发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印章规范使用维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在印章的制发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别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代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乌政办[2005]146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教师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
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
二、差额经费的计算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
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
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 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属、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行政机构;(二)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乌政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2009]163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0【实施日期】2009.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6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维护乌鲁木齐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77号)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无证无照私自贩卖成品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市成品油市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让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感到满意。
二、专项整治重点(一)严格检查由周边省区进入乌鲁木齐市的成品油质量。
(二)土炼油、小化工厂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生产、销售成品油行为。
(三)销售假冒伪劣、不达标成品油的加油站(点)。
(四)擅自新建、改建、迁建加油站和无证照经营站(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5〕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5〕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
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
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
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或“体外循环”。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乌政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3]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九日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适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备案:(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以下简称报备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四)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两管委会备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牙合甫·排都拉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件)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七条;(二)删除第四十四条;(三)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五)删除第六十条;(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235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2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我市城市周边草原实施禁牧,对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牧民奔小康步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将禁牧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我市城市周边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方式(一)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确保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强制禁牧为辅的原则;坚持禁牧与大力发展科学舍饲圈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策优惠、项目带动、科技服务和重点支持的原则。
(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对禁牧区内的草原实行“生态置换”的方式,在禁牧区外建设一定面积的饲草料基地,并配套棚圈建设、饲草加工机械等。
(三)对实行禁牧的草原由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饲料补助,待饲草料基地建成后,收回牧民对禁牧草原的使用权,统一登记造册,由市草原主管部门加强保护管理。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乌政办〔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16〕18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5日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市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二)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及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三)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修缮和权属登记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乌政办[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性病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4]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0日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艾滋病、性病给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努力实现把艾滋病疫情及其危害程度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的目标,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预防控制规划。
社区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辖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
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作为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宣传咨询、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居民的卫生健康活动。
卫生、公安、司法、民政、宗教、旅游、外贸、劳动、人事、财政、教育、文明办、计生委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团体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要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定期对重点部门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与市级综合目标挂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乌政办[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部署,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管,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根据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是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础上,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通过“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方式,将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支出,改由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规范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运作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
(二)强化监管原则。
通过制度和技术创新,实现财政对预算单位公务消费支出的动态监控。
(三)简单方便原则。
通过银行卡支付结算工具,改变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5•【字号】乌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10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不断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具体任务2010年度全市拆除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天山区9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9万平方米;新市区6万平方米;水磨沟区6万平方米;头屯河区6万平方米;米东区6万平方米;达坂城区1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
三、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认定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乱搭乱建的构(建)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乌政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政发[2003]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总则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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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2]19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4
【实施日期】200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2]1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二00二年七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