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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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乌政通[2016]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乌政通〔20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

(一)在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一等土地:20元;

2.二等土地:16元;

3.三等土地:12元;

4.四等土地:8元;

5.五等土地:4元;

6.六等土地:3元;

7.等外地:2元;

8.县城、建制镇税额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城市对应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9.工矿区税额标准按照等外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分七个等级(一至六等及等外土地),原则上各等土地呈环状层层围绕,等级界线基本采用已冠名的市政道路、街道、巷道,处于等级界线两侧的纳税人(门牌号道路或街道名称一致),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基本相同,应就高划入同一等级。具体征税范围划分如下:

一等土地界线:以西北路与克拉玛依东街交汇处为起点,沿克拉玛依东街,向东至南湖西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一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北十三巷,向西南至西虹东路,向东至新民东街,向西南至新民路,向南至青年路,向东至建国路,向东南至五星路,向南至金银大道,向南至团结路,向西至河滩南路,向北至揽秀园西街,向西至哈密南路,向北至西北路,向西北至克拉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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