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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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文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74号发文日期:2006-03-15

(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74

号公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

节约用水意识。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

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

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八条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

额。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

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工业用水;

(三)商业、服务业用水;

(四)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五)基建用水;

(六)特殊用水。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根据用水性质分类安装计量设施。

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性质核定分类用水计划比例,供水企业按核定的分类用水计划比例计收水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量的,由市节水办按分类用水比例

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五条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向市水务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

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六条用水计划的核定与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用水单位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应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责任书。

第十八条市节水办应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用水量考核数据由

下列单位提供: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提供;

(三)使用转供水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管网产权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分类用水量和漏损

率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一)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制定节水目标、节水措施;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应按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

水型居民小区活动。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和居民户在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逾期未达标的,由市节水办限期整改并核减30%

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企业用水结构或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经市节水办验

收合格后,颁发《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对施工图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

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节水办应参加对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现有建筑物应逐步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

设施;

(三)日排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并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循环利

用率不得低于80%。

第二十八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应当逐步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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