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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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182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市长
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副书记
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鸿副市长
杨梅市委副秘书长
迟维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贸发局、市外办、市口岸办、市水务局。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全面工作和协调。组建专家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医疗救治专家、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防治专家、除害消毒专家和社会卫生管理学专家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科学的应急对策。专家组的职责:
(1)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2)提供有关具体技术咨询。
(3)协助督查、指导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项目。争取在短时间内逐步消除或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人群健康、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三)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病人,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乡)、社区(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
率。
信息报送点与监测点可合并设置,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周边地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发病和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资料等,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授权有关专业机构收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或阻碍。
(四)兵团、军区、武警和铁路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驻乌鲁木齐地区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可能涉及的范围,依法通报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举报电话,电话设在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对报告、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而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授权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有关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应予无偿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