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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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乌政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9]7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基础。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的迫切需要,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快速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为方便群众就医,保障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水平与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社区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人民健康为宗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工作水平,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健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城市医疗机构对贫困人员的救助作用;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以各区政府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现况分析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现况分析

李新凤 ,宋芳
LI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9982 (2014)01—0091—03 【关键词 】 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卫生应急 ;体 系建设
2003 年 肆 虐 全 球 的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SARS)疫情 过 后 ,留给我 们 的是 深深 的思 考 , 思考我国公共卫生体 系 的现况 中存 在 的一 系列 问 题 ,也 唤醒 了 全 民对 公 共 卫 生 的重 新 认 识 ,如 何 防 控 突发 公 共 卫 生事 件 被 提 上 了重 要 研 究 日程 ¨ 。 作 为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的 乌 鲁木 齐 市 ,通 过 多 年 建 设 和 实 践 ,在 原 有 卫 生 应 急 工作 良好 运 行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加 强 了 管 理 体 系 建设 ,卫 生 应 急组 织 管 理 和 指 挥 体 系 更 加 健 全 , 实 现 了管理 职 能 从 分 散 到 集 中 、管 理 方 式 从 经 验 管 理 到依 法 科 学 管 理 、工 作 重 点 从 重 处 置 到 预 防 与 应 急处 置 并 重 、协 调 机 制 从 单 一 卫 生 部 门应 对 到 跨 部 门协 调 联 动 的转 变 。
中国健康教育2014年1月第30卷第1期
·工作研 究 ·
乌 鲁木 齐市 突 发公 共 卫生 事 件 卫 生应 急体 系建 设现 况 分 析
Overview analysis of response system to unexpected public health incidents in Urum qi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市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830o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新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乌政办〔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轨,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政策统一制定、经办统一管理、系统统一运行、基金统一核算管理的模式。

2016年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城乡居民自愿缴费参保;(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乌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发〔2011〕12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安委〔2010〕2号)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市、区(县)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乌政办[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8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目标任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5号),特制定我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我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全面覆盖、彻底治理、完善制度三个环节,排查覆盖面达到100%,限期内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白桦市委常委、副市长童兆玲副市长马雪峰副市长李宏斌副市长袁宝新副市长李光辉副市长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高柳市经委主任李东明市市政市容局党组书记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付杰市监察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王晓鹏市行政执法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西日甫江·伊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刘新民市质监局局长彭小平市国资委副书记、副主任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侯志和担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二)受理和处理权利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三)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乌政办〔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4日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做好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安全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实现应急处置的科学、快速、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1.2.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1.2.2部门规章、国家专项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1月25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34号)、《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5〕105号)1.2.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2.4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1.3事故分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乌政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202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2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生命至上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兵地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并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乌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7]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抓重点、重管理、上水平、升品位,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要内容,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增强首府城市的影响力、竞争力,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使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街景市容美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夯实基础。

三、总体要求(一)工作重管理。

广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方式逐步由以建设为主转变为以精细化管理为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9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1日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公安、民政、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急救中心应当面向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7•【字号】乌政办[2003]182号•【施行日期】200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18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市长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副书记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鸿副市长杨梅市委副秘书长迟维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贸发局、市外办、市口岸办、市水务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乌政发[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发[2004]8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于年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目的1.2 指导思想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2.3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2.4 组织体系运转程序3.预测、预警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3.4 预警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扩大应急4.3 新闻报道4.3.1 新闻发布的原则4.3.2 新闻发布的内容4.3.3 新闻发布机构4.4 应急结束4.5 主要部门职责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2.1 政府救济5.2.2 社会救助5.2.3 救济款物的使用、管理、监督5.3 保险5.4 调查和总结6.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治安保障6.7 物资保障6.8 经费保障6.9 社会动员保障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6.11 其他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习7.1 公众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习8.附则8.1 突发公共事件的涵义及类别8.2 制定与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8.4 专项预案的制订及修订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乌政办〔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6〕16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到2025年100%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乌政办[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结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为提升我市标准化工作水平,制订本实施方案。

制订本方案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贯彻实施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3-2015年行动方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限:2013-2015年,展望2020年;范围覆盖: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主要内容:明确我市2013-2015年标准化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措施;主要作用:乌鲁木齐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质量强市总体要求,坚持自主创新、协调发展、服务社会的方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社会服务业和公共管理、社会事业标准化建设,完善发展机制,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质量,注重发展绩效,营造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乌鲁木齐市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5•【文号】卫办应急发[2006]215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6]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决策能力,规范基层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1 总则1.1目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目的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的精神,规范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社区(乡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地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社区预案”)的目的是: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和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为依据,在分析掌握各类危险因素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南的要求,结合社区(乡镇)自身实际情况,编制本社区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乌政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4]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及标准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市容环卫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环境卫生标准:环卫设施设置合理,适应环卫需要;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清运密闭化,日产日清,无二次污染;街道路面平整干净,开挖道路周围环境整洁,冰雪清除快速干净。

市容市貌标准:建筑物立面清新亮丽,集贸市场管理有序,建筑工地内外整洁,遮挡墙设置美观;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设置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安全,日常维护到位,按照规定正常开闭;路灯功能完好,亮灯率达97%;公共交通车容清洁,车辆清洗场所干净、无污染。

二、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一)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继续纳入市级目标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将年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和任务,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目标、标准和责任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乌政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政发[2003]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总则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新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新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预防为主、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建立完善的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合法性。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反应。

(2)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高效运转。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对能力和协同作战水平。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调度和监督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区、市、县、乡四级应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6、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建立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类公共卫生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

(3)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卫生条件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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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182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市长
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副书记
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鸿副市长
杨梅市委副秘书长
迟维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贸发局、市外办、市口岸办、市水务局。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全面工作和协调。

组建专家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医疗救治专家、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防治专家、除害消毒专家和社会卫生管理学专家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科学的应急对策。

专家组的职责:
(1)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2)提供有关具体技术咨询。

(3)协助督查、指导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项目。

争取在短时间内逐步消除或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人群健康、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

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三)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
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病人,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乡)、社区(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
率。

信息报送点与监测点可合并设置,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周边地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发病和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资料等,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授权有关专业机构收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或阻碍。

(四)兵团、军区、武警和铁路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驻乌鲁木齐地区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可能涉及的范围,依法通报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举报电话,电话设在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对报告、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而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授权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有关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应予无偿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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