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doc

合集下载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表见代理存在于被代理⼈与⽆权代理⼈之间,它是⼀种特殊的⽆权代理。

表见代理能够更好的维护相关⼈员的合法权益,所以它具有⾮常积极的作⽤。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的过失或被代理⼈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种特殊的⽆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对义务⼈的选择权问题、⽆权代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常⽣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他⼈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民法典》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功能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为⼈实施⽆权代理⾏为,即⾏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2)相对⼈依据⼀定事实,相信或认为⾏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为⼈签订合同。

相对⼈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其⼀是被代理⼈的⾏为,如被代理⼈知道⾏为⼈以本⼈名义订⽴合同⽽不作否认表⽰;其⼆是相对⼈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等。

(3)相对⼈主观上善意、⽆过失。

既然属于⼀种⽆权代理,本应由⽆权代理⼈⾃⾷其果⽅为允当。

然⽽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主张代理的结果。

因此设⽴表见代理制度的⽬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原则使怠于履⾏其注意义务的本⼈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为代理⾏为⽽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doc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doc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代理的一种类型。

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是很多人都不能分清的内容,其中很关键的是分清两者之间的构成要件。

那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为您解答。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是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本文主要论述并评析我国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三种定义,揭示表见代理的本质,阐述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论以期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带来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安全一、表见代理的定义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

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

其一,”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

”[1]该观点明确将表见代理定性为无权代理,同时又清楚的阐述了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但是该说法并没有指出表见代理对第三人善意初衷和无过错的要求。

其二,”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2]推崇该观点的原因在于它描述表见代理的内涵是基于代理的分类体系的,清晰的展示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

同时,也表明了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支持该观点。

其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3]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出了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方式,”直接”一词表明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否认了本人在有权代理中所享有的追认权。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该说法强调了交易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在这一点上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二、表见代理的性质1、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上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

第一,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二,无权代理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

“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表见代理,又可称为“表见代理权”。

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商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客观上代理人必须有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即无权代理人必须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另任何善意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的信赖代理权的存在。

这一要件的成立应当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或曾经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

,在具体认定这一要件时,应依当时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认为持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或者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

主观上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授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观上亦需善意且无过失。

也就是说,只有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能成立表见代理。

单一要件说完全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错,一概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而言确实有失公平。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具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方承担责任,以实现对相对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此外,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相对人对其善意无过失基本上是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相对人有充分得力有证明有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而被代理人要否认表见代理,必须证明相对人恶意或是重大过失。

与相对人相比,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要艰巨得多。

若采单一要件说,则进一步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双重要件说将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又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甚至会危及整个代理制度的存废。

在公平与秩序的矛盾中,表见代理制度将何去何从?各国代理法一直坚持不懈的探索。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试析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提要:《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首次在法律上提出了表见代理制度,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从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及效力上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全面理解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及相关律规定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2018-表见代理答辩状-范文模板 (4页)

2018-表见代理答辩状-范文模板 (4页)

2018-表见代理答辩状-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表见代理答辩状
表见代理答辩状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
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
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
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
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
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是,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应该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不能作为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各种具体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4)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经济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实质上受某种限制,但却因某种原因造成足以令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受该限制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这其中通常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对代理人委托授权时,存在着授权不明的情况,即本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其指明的代理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中载明。

二是本人在授权时,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并未在委托书中载明,或向相对人发出授权通知中未加以说明。

由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内部关系,相对人通常并不知情,所以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表见代理1、授权表示型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问题思考

表见代理的问题思考

表见代理的问题思考表见代理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涉及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涉及到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

以下是关于表见代理问题的几个思考点:1. 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中,交易频繁且复杂。

如果某人无权代理,但以某种方式取得了相对人的信任,并进行了代理行为,那么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这种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否则,交易双方可能会因为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而遭受损失。

2. 维护交易诚信:表见代理的存在是为了鼓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如果某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那么这可能会导致交易的诚信受损。

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

3. 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认定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行为有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4. 法律责任: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尽管代理人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被代理人需要对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虽然表见代理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被代理人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及时通知相对人自己并未授权该代理人等。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而存在的一个法律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鼓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对于表见代理问题,也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

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

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具体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法律上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对这个基本定义,多数学者是能够接受的,并能以此为前提进行下一步的研究;二、对表见代理构成条件的研究对该问题研究基本形成的几种观点;1、有人认为:第一,必须符合信赖要件;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 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第二,要符合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是从制度上对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扩张与补充;第三,相对人须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2、有人认为,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正常代理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例外情况,其基本构成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第二,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具有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第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须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主观上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并非因为其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3、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第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极为重要的主观构成要件;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问题的看法,因每个人对该问题认识的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论总结,但无论是将其构成要件确定为几点,都有如下共同点,即信赖无过失;无权代理;因建立表见代理制度是社会利益逐渐抬头所致,所以保证合同履行及交易安全是其灵魂,这对真正构筑市场经济大为有利;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大致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已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相对人明知其无权代理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具体表现在:第一,被代理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意思表示即对表面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证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二, 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四,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第五,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此种情形常发生在隐名联营中,是联营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对外则是明显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第六,租赁期、承包期满后,租赁方、承包方继续以原来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如期满后出租方、发包方对租赁方、承包方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亦应构成表见代理;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行为本身属于无权代理;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场合;在实践中越权现象有:1本人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是指授权不具体,依授权书的文义 ,对代理人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多为被代理人有过失,被代理人应对授权不明的后果承担责任;2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本人对代理人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 却未在授权书中说明;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一种情形;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权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为构成表见代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第一,代理人权利消灭后代理人仍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第二,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第三,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对表见代理类型的研究,直接加深了人们对表见代理实践运用中的认识,对更好地认清表见代理在实践中的表现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对实践中出现表见代理的新类型予以关注,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以期更好地指导实践,让表见代理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四、对表见代理具体应用的研究具体分为民事行为方面和刑事犯罪方面;首先,民事方面的表见代理行为;这里重点介绍民事方面的表见代理行为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的比较研究情况;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从事交易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法人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理行为而非代表行为,当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有法人的特别授权,如须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若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还有的学者对民事行为的表见代理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研究,提出“家事表见代理”概念,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所谓家事表见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以处置家庭共有财产为内容的代理活动中,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基于其家庭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在表面上足以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其法律后果按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它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特殊无权代理行为,不包括家庭成员间的委托代理和基于监护义务而产生的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家事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家庭成员内部的代理 ,表见的形成大到处分固定资产,小到出卖生活日用品或耗资购物,其授权代理行为经常发生,如果某一代理行为系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擅自作出,但相对人误信其享有代理权,这就出现了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所以,家事表见代理属于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家事表见代理应满足三个要件:1、行为人为其家庭成员为代理行为,但不具有代理权;2、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因其与被代理人的亲属关系理应享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3、相对人主观上须善意且无过失;家事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身份特殊,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因特定的家庭身份关系而发生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2、代理内容特殊,应该限定在处置家庭共有财产或一般个人财产范围之内;对涉及个人人身权益的代理和明显专属于个人财产的处分不属表见代理 ;3、相对人分辨代理人的逾权代理行为难度较大;其一是因为家事代理是因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义务而发生,为其后的表见代理带来使人误信的具体情由;其二是因为代理与被代理双方基于人身关系而发生家事表见代理,要求每一个代理行为都具有完善的书面委托手续是不现实的,这些都易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4、家事表见代理的证据收集难度大;家事活动往往不重视使用和收集证据,还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串通作伪证损害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因此,举证难度较大,特别是相对人收集和审辨证据更为困难;家事表见代理举证责任的分配,也较一般表见代理更具备自身的特点;根据家事表见代理的特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适当向相对人倾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代理人负担举证责任;理由是:1、家事表见代理的相关证据多形成表见代理双方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这种背景下,相对人往往采取措施核实代理人的代理,也很难获取持有在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手中的证据;如果责令相对人负担举证责任,就极有可能产生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平;2、可防止家庭成员间基于其密切关系串通作伪证损害相对人利益;3、通过加大被代理人举证责任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符合表见代理的立法原意及指导思想;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因举证责任的倒置可能使被代理人在实体权利上处于不利地位,但加重其责任正是为了实现法律维护交易安全价值的需要;按照上述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对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的主观方面应认定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相对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而被代理人要否认表见代理,则必须举证证实相对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民事表见代理理论研究,是建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重点内容,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和价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其次,在刑事方面;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与犯罪关系方面的研究;所谓表见代理中的犯罪,是指表见代理活动中伴有犯罪,或表见代理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在这方面的研究中,研究者重点从表见代理设立的目的、刑事法律关系与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来进行研究; 1、从创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来看,表见代理制度设立 ,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通过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促进市场商业活动的安全、效率和秩序,是一种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为了保证市场的效率,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价值的选择,放弃了民商法的诚实信用的要求和违法即无效的一般准则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对于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给予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样的法律地位;如果将伴有犯罪的表见代理认定为无效,将违背创立表见代理的效率高于一切的目的,将使表见代理调控的法域大大减小,极大地限缩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也就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2、从刑事法律关系与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刑事法律关系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在普遍意义上没有错误,因为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但问题是,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是谁的财产权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有效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等同本人的行为,相对人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等于将财产交给本人,履行了相对人和本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没有将财产交付给本人是侵害了本人的财产权,在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在行为和相对人之间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对本人的犯罪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应影响本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因此,在具体的表见代理中,表见代理伴有犯罪所产生的侵权不是对原财产所有人的直接侵权,而是对新财产所有人侵权,即侵害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中本人的财产所有权;从以上分析中可见,表见代理不但在民事行为中有广泛应用的价值,而且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同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对该理论的研究,必将伴随丰富多彩的实践而不断地得到完善;。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作者:郭亮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我国学者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在主要有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把相对人、本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兼顾好,因此笔者提出综合要件说,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全面性。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过失考量一、对以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的反思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现在存在三种常说: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折衷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授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观上亦需存有过失。

折衷要件说力图在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间寻求一种协调和平衡,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既不能一点不考虑本人的行为也不能以本人有过错为条件,但要求本人为授权外观的形成提供原因。

笔者认为这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把本人、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兼顾好,因此笔者提出综合要件说,并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论证其合理性和全面性。

二、表见代理综合要件说(一)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依据世界各国民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代理人无权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三种:第一,无权代理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授权。

第二,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第三,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权利外观的认定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第一,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是否与其职责相关联。

第二,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代理行为发生的场所。

第四,行为人在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所提供的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凭证。

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内部合同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效⼒是什么表见代理,是指⽆权代理⼈的代理⾏为客观上有使相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是什么?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表见代理的构成是什么(1)⽆权代理⼈并没有获得本⼈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为⼈未经授权⽽以本⼈的名义实施民事⾏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义的⽆权代理的范围。

(2)相对⼈主观上须为善意、⽆过失。

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代理⼈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过失,是指相对⼈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意或懈怠造成的。

如果相对⼈明知⾏为⼈⽆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为⼈⽆代理权,却因过失⽽不知,则他对⽆权代理⾏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保护。

(3)⽆权代理⼈与相对⼈所订⽴的合同,本⾝并不具有⽆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4)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要件是以⾏为⼈与本⼈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本⼈发出的证明⽂件,如本⼈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本⼈向相对⼈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不以本⼈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是什么对本⼈来说,产⽣有权代理的效⼒,即在相对⼈与本⼈之间产⽣民事法律关系,本⼈应受表见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约束,享有该⾏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该⾏为设定的义务。

表见代理条件

表见代理条件

表见代理条件1. 表见代理啊,就像一个乔装打扮的大侠,表面上看着有那代理的架势,实际上可能有点歪打正着。

2. 表见代理好似那穿着名牌A货的人,乍一看像是正牌代理,仔细一瞧有点虚。

3. 表见代理就像是魔术里的障眼法,看似有权代理,实则有点雾里看花的迷幻。

4. 表见代理如同那画着浓妆的小丑,看起来像个合格代理,卸妆后就有点问题咯。

5. 表见代理仿佛是用树叶伪装的狐狸,貌似有权代理,可本质上有点遮遮掩掩。

6. 表见代理像是纸糊的老虎,表面上代理的威风凛凛,一捅就破就显出不是真代理。

7. 表见代理犹如一个戴着面具的舞者,看似在做着代理的美妙舞步,摘下面具可能就不是那回事。

8. 表见代理好比那充了气的人偶,乍看像个有模有样的代理,放了气就原形毕露。

9. 表见代理像是装了假翅膀的鸟,看似能代理着高飞,其实那翅膀是唬人的。

10. 表见代理仿佛是拿塑料花冒充真花的小贩,表面上代理得有模有样,实际不是真货。

11. 表见代理好似那披了羊皮的狼,看似温顺的代理模样,骨子里却有点坏心思。

12. 表见代理就像在沙滩上画的城堡,看似是个代理的坚固堡垒,海浪一来就没了。

13. 表见代理如同那用泡沫做的宝剑,看似有代理的锋芒,实际一捏就碎。

14. 表见代理像是吃了膨大剂的水果,表面上代理得饱满,内在可能不那么实在。

15. 表见代理仿佛是照着葫芦画的瓢,看着像个代理的样子,可没那真葫芦的内涵。

16. 表见代理好比那假唱的歌手,表面上代理得完美无缺,实际没那真本事。

17. 表见代理就像在风中晃荡的稻草人,看似是代理在站岗,实则有点弱不禁风。

18. 表见代理犹如那彩色的泡泡,看着像个美丽的代理景象,一碰就破没了代理的样子。

表见代理 责任

表见代理 责任

表见代理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表见代理成立时,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这意味着即使代理人没有实际代理权,但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
理权,因此代理行为有效。

2.本人即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表示被代理人需要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无论代理人是否有实际的代理权。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仍然需要为其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如果代理人没有实际代理权,被代理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因此产生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或者选择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

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主张。

另外,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况包括: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等。

总之,表见代理的责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被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等。

同时,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相对人在选择主张权利时需要注意选择权的行使。

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

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

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是指在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达成了重整协议,但是在举行重整听证会、制定重整计划前,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需要在重整协议书上签字的代理人。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争议。

因此,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成为了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

一、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的作用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某些债种被重整协议排除的情况。

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其重整权益,确保其合理合法地行使权益。

二、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重整协议,且在该协议中明确提出了代理人的身份。

2、代理人必须是官方或法律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可以签署相关文件并对债务人负责。

3、代理人必须在签署重整协议前已经获得了债权人的充分授权,且必须得到破产管理人的认可。

三、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的实践问题在实践操作中,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会面临诸多困境。

例如,重整协议未经任何审查就被认为是有效的,而且签字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人的充分授权都难以证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赖于法律机构和专业的破产管理人。

此外,还需要强调对于代理人的考核和审核,防止出现不合规的现象。

四、结论总的来说,破产受理后重整前表见代理判例在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促进重整协议的签订以及减轻破产程序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在实践操作中加强对其规定和监督,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和管理制度,进一步保护各方利益。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资料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资料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王森波【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写作年份】2001 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代理制度本为私法自治之扩张或补充,自应尊重被代理人之意思,维护被代理人之利益。

如代理人未经实际授权,自不应生代理之效力,以免被代理人受不测之损害。

但代理制度并非仅仅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两方,尚关乎相对人利益,若完全尊从被代理人之意思,置相对人利益于不顾,则交易安全将大受影响,代理制度也难以实行。

故法律规定于代理人有被授权之表象情形,从相对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出发,认定被代理人之责任。

此乃表见代理制度设立之缘由、存在之基础。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有意见认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实际是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确认。

但细察此两条规定,均系着眼于代理人之连带责任,旨趣实与表见代理相去甚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持有被代理人介绍信签订合同等情况的解释标志着表见代理制度在实务中得到了认可与应用。

但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台后,表见代理制度方得以正式确立。

表见代理制度虽自1987 年以来已在实务中得到应用,但对其讨论并不深入,尤其是对其构成要件问题更是争论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表见代理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但条文过于简略,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问题,甚至于已出现的判决中对同样情况因法官的认识不同而结论大相径庭。

故非常有必要对其构成要件问题进行认真疏理。

二、对几种构成要件说之检讨考察近年来学者们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讨论,大概可以归纳为三种:1、普通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不少教科书均采此说,《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表述亦与此同。

2、特别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须相对人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的条件。

3、过错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之形成除应具备普通要件说之要件外,尚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有过失。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表见代理,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概念,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代理人虽未经委托人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行事,但因委托人的行为或声明导致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从而使得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情况。

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其涉及的合同问题也颇为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表见代理的合同问题,以期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解框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首先要求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从委托人处获得相应的代理权限,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2. 外观授权:委托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给外界造成了一种代理人拥有相应代理权的假象。

3.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必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代理人权限的合理信任而进行交易。

4. 法律效果的产生:由于上述原因,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行为产生了法律上的效果,需要确定是否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表见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在确认了表见代理的存在后,通常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若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则该代理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即委托人需承担合同义务。

2. 损害赔偿:如果委托人因表见代理而遭受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反之,如果第三人因信赖代理人权限而遭受损害,也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3. 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合同,但这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等。

防范和处理表见代理的建议1. 明确授权范围:企业或个人应明确授权书或合同中的代理权限范围,避免模糊不清导致误解。

2. 公示授权情况:适当情况下,可通过官方渠道公示代理人的授权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 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权限边界,防止越权行为发生。

4. 及时纠正错误:一旦发现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或纠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表见代理的合同问题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一、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

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各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

如果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审查不严,存在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

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代
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围和尺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

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

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

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

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
成立表见代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