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 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矿山工程系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劳动力是劳动合同的 唯一客体。
(4)劳动合同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的特性。劳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着劳动数量和质 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劳动者因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没有参加签订 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 福利待遇。如劳动者死后遗属待遇等。
(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 规定不同的。
(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5)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 照原定的条件履行合同的。
(6)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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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 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在 下列情况下除外: (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 灾。 (2)发生短期停工。
矿山工程系
三、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矿山工程系
劳动合同的独有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 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
精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三章资料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
五、用人单位团体
• 用人单位团体,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 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 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 (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 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 在我国劳动法主体结构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位 给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 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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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相邻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 联系: •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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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内涵为划 分标准
•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 劳动者承担的义务。 • (二)以双方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为划分标准 • 1、受雇人的义务; • 2 雇佣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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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 与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区分:
• 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统 一而不可分割。
• 2、只有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才可以取 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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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三章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①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仅仅是一种主观权利,通过就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权才成为客观现实。
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公务员、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G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I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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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劳动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法的概念问题是法理学中的基本问题,但不能仅凭概念去引导法的发展方向。
⏹法学本科生应当以怀疑的眼光观察,准确地把握概念⏹劳动法是规制产业领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雇佣关系⏹产业雇佣关系⏹公力干预后的私法关系⏹其他:工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体系⏹我国产业幼稚,劳动领域制度混乱,法律粗糙,目前的法律体系还远未建立⏹劳动法的体系大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劳动法的特征⏹公私法融合:私法规范具有公法因素,公法规范具有私法关系⏹倾斜保护: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放任的是强者的恣意。
⏹规范的多样性:劳动法产生于普通法系,但劳动法典照样令人称道⏹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性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契约领域:浑然一体到分道扬镳⏹侵权领域:互相交错⏹财产法领域:财产权外延在劳动法领域的扩展,从形式到实质达到一致⏹1、与社会法的关系⏹产业雇佣关系本身具有两种社会关系⏹个别雇佣关系⏹集体劳动关系⏹2、与刑法的关系⏹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迫劳动罪等⏹国际惯例:煽动政治罢工罪、非法结社罪、非法雇佣罪、欠发工资罪逃匿罪、强迫劳动罪、虐待劳工罪等案例⏹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
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
完整版劳动法
劳动法概念应把握
一、就事而言,劳动法是有关“劳动”
的法律。 二、就行为人而言,劳动法是关系“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 三、就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 “劳动关系”的法律。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
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 一些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 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案例5: 1993年,26岁的郭小姐进入该县永新制鞋厂, 该厂规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准生 小孩,否则一律开除。急于上班的郭小姐不敢表 示异议。1995年6月,郭小姐怀孕了,于是将情 况告诉了主管厂长,但是主管厂长并未表示异议。 同年10月,当郭小姐将请产假的假条交给主管厂 长时,主管厂长以郭小姐违背入厂时的厂规为由, 将其开除。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它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
据: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 3、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4、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独立体系。 5、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基本含义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 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工作时间 与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 系、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关系、劳动争议解决所涉 及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 关系。
案例3: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2001年12月23日在成 都刊登招录行员广告,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 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 2002届应届毕业生蒋某,身高为达规定的高度, 虽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报名条件,却无法成为招录 对象。 案例4:北京某商场2000年10年规定,其所有在 职的和新招聘的导购人员必须具备“35岁以下、 北京市城镇户口”的条件,否则不予录用。
劳动法第3章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篇 劳动法总论
第三章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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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中国工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和《暂行 工厂通则》的颁布 二、国民党政府劳动立法
1. 2. 3. 4. 《团体协约法》,即“集体合同法” 《工会法》。 《工厂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三、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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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1. 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成为法制 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2.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3. 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4. 全面地规范劳动工作,将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5. 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避免恶性案件的发 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6.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国际上展现具有 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提高我国的国际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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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资,第46条至第51条。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条至第57 条。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58条至第65条。 第八章职业培训,第66条至第69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条至第 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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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劳动争议,第77条至第84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85条至第8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89条至第10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106条至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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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的实施范围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三章
五、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劳动法的转 法的 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 20c下半期 下半期
4、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 法律援助】 纠纷的机构 【法律援助】 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 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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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劳动法的发展与现状 一、劳动法的形成
1、劳动力、生产资料分属不同主体; 2、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 原始社会无 奴隶社会无 封建社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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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产生
1、资本原始积累时期 、 本原始积
规” ——14c中叶至18c末的“劳工法 14c中叶至18c末的“ 14c中叶至18c末的 乞食证”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 乞食证 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强化剥削 其本质不是保护劳动者的人 权,而是将劳动视为应尽的 义务, 义务,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 法性质完全不同。 法性质完全不同。
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3
五、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劳动法的转 法的 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 20c下半期 下半期 1、二战结束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宣 布建立不同模式的福利国家,对劳动者的 保护开始以人权为中心向更深层次发展。 2、20c70年代后,英国开始实行新自由主义 经济政策,削减福利开支,放宽劳动标准。 3、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产生了影响。
3、《社会保险法》已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7月1 、 社会保险 得通过 将于 年 月 日正式在全国实 日正式在全国实施 21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 际劳动立法
一、什么是国际劳动立法? 是国际劳动立法? 际劳动立法 二、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 三、国际劳工组织 际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章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工时立法的意义
1.保证工作、生产的良好秩序, 1.保证工作、生产的良好秩序,为社会财富的创 保证工作 造提供时间的保证; 造提供时间的保证; 2.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2.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 极性; 极性; 3.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 提高工时利用率; 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 3.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 违反工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 罚款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 违反〈 年劳动部颁布的《 (3)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工 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36小时的 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应给予警告, 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 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的,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第3章.劳动标准法
(三)工资支付时间保障:至少每月支付1次。 • 但特殊情况下扣除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是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工资。 二是休假期间工资。法定休假、年休假和婚丧假 属带薪休假,应付工资。 • 劳动者事假,一般不发,但学徒工事假,生活费照发。 • 劳动者旷工,停发工资,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停工期间工资,视情而定。 四是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也视情而定。 五是企业依法破产时工资,优先拨付。
4、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的1-3天。 5、女职工的保护休假。在女工特殊期内,如产假为 3个月,计90天。
三、延长工时及其限制
(一) 延长工时的概念
加点:正常工作日(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 • 加班:法定节日或双休日工作。 [两者关系] • 相同:均属延长工时;办理法律手续;给报酬。 • 区别:加班是特定,仅限法定节日和双休日; 加点是任意的,为任一工作日之延长。
三、工资形式
(一)基本工资:主要通过计时工资制、计件(量)工 资制形式体现。 计时工资制 按劳动者劳动繁重、技术熟练程度及 工时长短来支付工资,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 • 一般,分月、周、日、时等。 • 特殊,也有年(年薪制)。 • 适用范围最广,各行各业各个工种,简便易行。 缺点难以体现量、质。 计件工资制 按劳动者提供合格产品数量和预定 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工资。 • 优点是突出了量的衡量。 • 缺点仍易忽略质。
二、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时间
劳动者在法定工时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 支配的时间,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时间。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两个4小时之间的休息时间,即午休时间。 一般为1-2小时,不得少于半小时。注意两点: 一是上、下午各20分工间操算工时。 二是即便生产工作不容间断,也应保证职工在工 作日内有用膳时间。 2、两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16小时。 3、两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周六、日)
《劳动法》新版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175号公约《非全日制工作公约》 第1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也称部分时间劳动 (Part-time 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劳动( Full-time Work)而言的,是指劳动者可以与 多个制用工的特点
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 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1、劳动合同是员工与雇主之间为确立相互间的 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 3、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定性。 4、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和非强制性。 5、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 6、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推动劳动过程的开展, 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7、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继续性合同。
在西方国家的早期立法中,劳动合同被载入民法 ,适用合同自由原则。但是由于劳动力的租赁使 用过程必须伴有劳动者的亲自出席,劳动者在生 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生产管理,因此,在劳动关系 中有一个其他经济关系中不会遇到的问题:如何 对管理方的私人权力既加以承认,又加以限制。 管理方的权力源于产权,却又超过了产权的范畴, 掺杂着复杂的人权问题,所以,调整劳动关系的 制度如不在承认雇主私人权力的同时对雇主的私 人权力加以限制,就会产生社会问题。劳动法就 是作为对雇主权力加以限制的工具被创造出来的。 到二十世纪初,出于国家干涉劳动合同和协调劳动 关系的需要,劳动合同才由民法范围转入劳动法范 围。
3、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需要利用自己的 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 和自担其风险;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利用用 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 下从事劳动,同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 中的风险。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劳动 合同中,用人单位只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合同形式不同。对于雇佣合同,法律没有特殊规定 ,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 可以是口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而劳动合同则为书面 合同。 3、从属性不同。
初级劳动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劳动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第一章:劳动法基础1. 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政府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稳。
2.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加强社会治理和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 劳动关系的类型- 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关系- 聘任关系第二章:用工1. 用工方式- 直接用工- 借用劳动- 劳务外包2. 合同的签订- 双方当事人必须形成共同的意思- 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记载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第三章:劳动报酬1. 劳动报酬的种类-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奖金- 加班费- 报酬发放要求及时、足额、公正合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不超过8小时每日、44小时每周- 加班时间:不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 不得强迫劳动2. 休息休假- 休息日:每周休息1天,正常工作日外的休息日应当加倍计算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放假,用人单位按工资的300%支付报酬第五章:社会保险1. 包括五项险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2. 参保条件和标准- 劳动者都应该参保,用人单位也应该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未参保、缴费不足或者延迟缴费的,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六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 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落实生产安全措施出现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 恶意欺骗的- 违法指挥或者强迫劳动的- 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2.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并符合解除条件第七章:劳动争议1. 劳动争议调解方式- 劳动争议都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 可以选择劳动争议仲裁- 也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2.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仲裁期限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开听证,并有权出席听证会发表意见- 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和鉴定等工作进行调整。
劳动法第三章
客观阻碍性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界定和分类 1.变更的定义 非临时性变化、非主体或客体变化、具有可变更性 2.变更的分类 一般类型(协议变更)和特殊类型(单方变更和部 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 对劳动者有利变更和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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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程序和法律后果
• 竞业限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与特定营业主体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主 体,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不得在与该特定营业主体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业, 也不得从事与该特定营业主体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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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的条款 • 现有立法有相关规定,但内容与体系尚待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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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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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
1.预告辞职:仅有程序条件,不附加实体条件
试用期外预告 辞职
预告辞职 试用期内预告 辞职 预告期30日且 须书面通知 预告期3日,口 头书面通知均 可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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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时辞职(被迫辞职,拟制解雇)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随时 通知 辞职 即时 辞职 无须 通知 辞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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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及瑕疵认定和处理上,与 普通民事合同有较大差距。总的立法思路是:最大限 度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应有 权益。
劳动法第三章
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可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 质是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以安置城镇失业 人员就业为主,国家和社会予以扶持,在开办条件、物 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并且给予减免税、调低税率等 税收优惠和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其他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服务型企业, 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 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 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支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 第三章
三、工会的职责 参与民主管理 集体合同谈判 指导劳动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一、概念 指劳动法在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种类 (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 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 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劳务法律关系。 (三)、团结劳动法律关系 指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为代 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与劳动 者、用人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参 加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1、劳动者及其团休 2、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 义务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部位在实现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 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公力干预 之后的私法关系
2、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特定 (2)劳动关系离不开劳动过程 (3)劳动关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的特征 (5)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劳动法》第一节概述
《劳动法》第一节概述《劳动法》第一节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有:1、宪法中有关劳动领域事务的规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4、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只在本管辖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7、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8、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或准规范性文件、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
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义上的主体还应包括劳动者的团体组织。
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限定劳动关系的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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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过错或 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六、工资
十、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一、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一、劳动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 施行。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① 在试用期内的; 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 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 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 5)劳动纪 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 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3)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调动从事其他 工作。
(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 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4)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 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反纪律被辞 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 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的特性。劳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着劳动数量和质 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劳动者因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没有参加签订 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 福利待遇。如劳动者死后遗属待遇等。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劳动合同的独有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 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劳动力是劳动合同的 唯一客体。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 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 招用职工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 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或者订立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3)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因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 关系。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变 更
根据《劳动法》和有 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允 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是:
(1)双方当事人协 商同意的。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 规定不同的。
(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5)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 照原定的条件履行合同的。
(6)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 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在 下列情况下除外: (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 灾。 (2)发生短期停工。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注意:劳动法不适用于公 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 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 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 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等。
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迟到半小时罚款200元引争议
劳动部门称,劳动者有权提出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 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二、促进就业 (一)劳动就业的原则 (二)促进就业的措施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
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
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
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保姆国庆加班提3倍工资 不适用劳动法但可拿补贴
按照法律规定,国庆黄金周加班是有3倍工资的,但 是保姆要求拿三倍的工资是否合理呢?律师给出的回 答是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以红 包形式给些节日补贴。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三、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2020/12/7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第三章 劳动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节 劳动法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第一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七、劳动安全卫生与女
二、促进就业
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
三、劳动合同
动保护
四、集体合同
八、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九、劳动争议
《劳动法》规定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属性的 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是具有平等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同时 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经济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 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 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第一节劳动法v2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