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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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

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

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概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企业内部组织起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代表机构,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靠职工的自主性,以选举产生为主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其他情况,组织产生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必须经过公示、投票等程序,确保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职工的利益。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职工参与公司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涉及公司中的具体方面,如选举、罢免董事长、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等。

此外,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对公司的用人政策、薪酬制度等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遵守和角色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尊重和保障代表会议的权利、地位和作用。

同时,职工代表大会应该在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发展前景从目前的情况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和普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逐渐规范和企业治理文化的逐步普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将会更加成熟和完善,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六、结语总之,在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不能忽视的一项重要制度。

只有尊重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才能实现职工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工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属各管理部建立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审议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工会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工会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2. 职代会必须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 职代会应保证厂长(或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积极支持厂长(或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厂长(或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4.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1. 职工代表的产生: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厂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职工代表以分厂(车间)、公司、处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2. 职工代表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3.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有权参加职代会,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职代会提出提案和质询;有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代会的工作机构1.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代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职代会的职权1. 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

2. 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包括厂长(或经理)的任期目标、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安全生产等。

3. 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如企业制度改革、企业结构调整等。

4. 审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五、附则1.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企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有所不同。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人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人数的____%。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必须由部门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他强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发展基层民主,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并明确提出,发展基层民主,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从而在指导思想上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也对工会运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理论依据。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两部分组成:法定权益(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更改)职工合法权益个人争取——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签、解除)可以依法争取权益(争取权益的最大化) 代表职工与单位工会为职工争取订立集体合同组织召开职代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概念;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以主人翁身份,依照国家有关立法和制度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民主活动。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

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

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泸州实际,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职权遵循《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市、区(县)总工会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根据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单位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可在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单位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以及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所占的具体比例。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可以班组、科室、车间、工段、分厂为单位,或以地域为单位,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划分职工代表选区。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8.27•【字号】川委发〔1981〕57号•【施行日期】198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1981年8月27日川委发〔1981〕57号文件)今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八日,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召开了全国企业民主管理座谈会,讨论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已于七月十三日以中发〔1981〕24号文件下发。

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在所属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通知指出,除少数改革企业领导制度试点单位以外,所有企业仍应执行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企业党委在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领导,特别是加强对企业方针政策的领导,抓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让厂长(经理)对企业生产技术进行直接指挥;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支持职工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根据中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作如下通知:(一)近几年来,我省已有一批企业恢复和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据市、地、州属以上企业统计,已建立这一制度的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活动比较经常,效果比较好,基本起到权力机构作用的约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但是还有一大批企业特别是县属企业还没有把这一制度建立起来,已建立这一制度的,大部分作用也发挥得不够好。

因此,任务还很艰巨。

各地区、部门和企业,都应当从实际出发,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作出全面安排,有计划有准备地积极地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

凡是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企业,要结合学习中央指示,按照《条例》要求,检查总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把这个制度健全和完善起来。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本(3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本(3篇)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灌区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灌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接受处机关党委的政治、思想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闭幕后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单位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具体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和维护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行政领导也要依法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处长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政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它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政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推荐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的报告、规划、方案等大会文件,应交有关会议审定。

大会主要文件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民主程序纳入大会议程。

第七条单位行政领导负责职工代表提案的组织处理和大会对有关综合经营、行政工作方面决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按行政领导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工会。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背景介绍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概念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3.1 决定性质和任务
3.2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
3.3 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换届
3.4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与义务
四、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
4.1 条例的制定背景
4.2 条例的内容和架构
4.2.1 第一章:总则
4.2.2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选举和产生
4.2.3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决策程序4.2.4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4.2.5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3 条例的意义和影响
五、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实践
5.1 成立和选举
5.2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5.3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成果
5.4 职工代表大会的问题和挑战
六、对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建议
6.1 完善选举制度
6.2 加强职工代表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6.3 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
6.4 加强与民主法治建设的衔接
七、结语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全面探讨,从背景介绍到条例内容的分析,再到实践经验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性,以及四川省相关条例的意义和影响。

同时,也可以对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进行思考和改进,从而促进职工民主权益的保障和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xxx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形式。

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职代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条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权利,教育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五条企业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知情建议权。

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

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二)平等协商权。

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三)选举罢免权。

选举和罢免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四)审议通过权。

对企业安全生产、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工作机构,其职权:(一)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

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

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二)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和建议;(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和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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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
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

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

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
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
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
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
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
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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