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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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郴政办函[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郴政办函〔201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使我市市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控制在250项以内,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等事项的设定条件、法定条件清晰明确,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在法定办结时限的基础上压缩50%以上,即办件占保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30%以上,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审批效率最高、审批流程最优的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

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取消。

(二)合理原则。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社会全面进步。

凡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由市场自行解决;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调节,但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应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市场竞争机制、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解决不了、但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1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0【实施日期】2016.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郴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郴政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规定,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1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项年检年审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62项(其中11项下放部分管理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48项(含取消部分审批内容和下放部分管理层级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

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以备案、核准或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并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郴政办函[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落实,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郴政发〔2007〕17号)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批示事项“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程序(一)收文登记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来文,统一由市政府办秘书一科受理登记,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批示。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指市政府值班室受理,下同),统一由市政府值班室进行受理登记,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批示。

(二)批件转办市长批示件先由市长秘书编号,返回市政府办秘书一科进行登记并转市政府督查室。

市长批转其他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阅办事项,由市政府办秘书一科根据批示要求转相关市领导批示后,再转市政府办对口联系科室。

其他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直接批示事项,由市政府办秘书一科根据批示要求直接转市政府办对口联系科室。

涉及反腐败或干部任用等方面的市长批示事项,由市长秘书直接转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并确定回复方式。

市政府办各科室每两天到市政府办秘书一科领取一次市政府领导批示,紧急批示接到市政府办秘书一科通知后即时领取。

(三)交办督办反馈统一编号的市长批示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程序交办、督办和反馈。

市长批示事项属告知性质的,不开具市长批示事项交办单,直接转相关部门(单位);属需回复办理工作情况的,开具市长批示事项交办单,明确承办部门(单位)、领件人姓名、联系电话、领件时间、办理回复期限等。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郴政办函[2009]309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郴政办函[2009]3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化办、市政务公开办等单位,于2009年10月26日至30日对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情况进行了督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贯彻实施《规定》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一)加强了组织领导,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了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绝大多数市直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加强了推进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为及时研究解决《规定》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1个县市区政府均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相应确定了69个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加强了对示范单位的指导,通过建好样板,示范带动,全面推进《规定》深入贯彻实施。

苏仙区、临武县等4个县市区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纳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高了广大公务员的行政程序意识各地各部门通过专题讲座、报刊、电视、墙报、横幅、标语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组织各层次的《规定》学习培训近1.6万人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郴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政务工作职责。

(二)加强应急管理、政务督查、综合绩效评估、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强化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或对市政府部门间的分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同志。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8•【字号】郴政办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0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八日郴州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尊设和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为目标,以优化经济环境,方便群众、企业和投资者为出发点,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行政效率,强化对政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工作行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二、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推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为:政府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政府管理的其他有关单位。

中央、省驻郴单位可参照实行。

三、政务公开的原则(一)依法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求真务实。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突出重点。

公开的内容应以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群众的合理要求和政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四)便于监督。

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程序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程序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郴政办函[2009]223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程序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保证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制度执行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工作部门拟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并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可行性等作出具体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请示后,转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市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该部门。

市政府同意该部门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制定完成后报市政府(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市政府不同意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不得制定公布施行。

二、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制定完成后,就可否公布施行书面请示市政府,并将该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制定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并报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文件后,转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书面通知制定主办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市政府未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将材料退回制定主办部门,部门不得公布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郴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郴州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在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力量,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规模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审核确定,报同级政府审定,原则上按600:1的比例配置(不足600人的配1名),根据流动人口分布情况将名额分配给乡镇(街道),落实到社区居(村)委会,由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人员选用第四条流动人口协管员选用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三)本人自愿从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五)本市常住人口或已办理《居住证》暂住年满3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年龄为男性18-45周岁、女性18-40周岁;(六)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的疾病。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郴政办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满足城乡居民更高质量、更多层次的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办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政策联动,统筹推进。

加强整体设计,实行“三医”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重点突破,务求实效。

以问题为导向,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机制建设,发挥改革的突破性和先导性作用,重点在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编制管理、分级诊疗制度、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等方面试点,探索创新,形成特色,取得实效。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医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积极性与创造力进一步激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郴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郴政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4日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5]24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0【实施日期】2015.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发〔2015〕2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发〔2015〕3号),设立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卫生局除职业卫生发展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以外的职责及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除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人口政策以外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有关职业卫生发展规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市卫生局有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的职责以及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郴办发[2007]18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01【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郴办发[2007]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湘办发[2006]1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信度。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郴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郴办发[2008]3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郴发〔2007〕1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基础工作。

我市正处于第四次生育高峰,全市每年新出生人口6-7万人,人口压力很大。

各级各部门必须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

市、县两级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人口计生工作会议。

各县(市、区)明确县(市、区)委专职副书记和一名副县(市、区)长分管人口计生工作。

涉及调整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分工,应征求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确保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相对稳定。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奖惩制度对在省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保持并被评为先进单位或由二类单位进入一类先进单位的,按照郴办发〔2002〕24号文件给予奖励;对退类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被列为三类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三、不断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一)实行人口计生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8〕18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8〕18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8〕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公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在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公报在新时代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要将政府公报工作摆上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政府、法治政府、办事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的高度,摆上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高度,摆上服务全市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地做好政府公报工作。

二、规范办刊。

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实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政府门户网站创办电子版政府公报,有条件的可创办纸质版公报。

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办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

要加强对政府公报刊登内容、格式的审核,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确保公报的准确性、规范性。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审批和公文处理的通知-郴政办函〔2016〕1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审批和公文处理的通知-郴政办函〔2016〕1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审批和公文处理的通知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活动审批和公文处理的通知郴政办函〔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工作流程,加强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统筹和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务活动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凡报请市长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相关单位起草好活动(会议)方案后,先呈市政府办对口科室初核,填写《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审批表》,再交市政府总值班室审核。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会务活动的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原则上,各单位或市政府各副秘书长不得越级直接签给市长审批(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

二、规范公文处理。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执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制度,一律通过市政府办文秘科处理。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以外,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

标有紧急程度的公文,必须按照特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严格执行不规范公文退文重办制度,对越级行文、倒行文、白头文件以及格式明显不规范、内容表述混乱等不合格公文一律退回重办。

密级文件在运转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切实加强和规范公文转办工作,市政府办各对口协调科室按照“一个科室对应一个副市长”的工作原则,承担所对应服务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转办和督促落实,原则上每两天到文秘科领取一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郴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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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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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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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郴州政报》
【年(卷),期】2012(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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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56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0.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精神,设立郴州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并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六)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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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09]26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
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郴政办函[2009]263号)
市人口计生委:
报来《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收悉。

根据《郴州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郴办字〔2009〕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关职责和机构设置调整意见
设立市人口计生委行政审批科,科技科职责并入行政审批科,保留科技科牌子。

行政审批科(科技科)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等事项;负责人口和计生科技方面的管理工作。

其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在委机关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总额内调剂。

以上意见不另行文,在政府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

二、你委继续保留实施并归集到行政审批科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再生育审批;
2.实施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三)服务事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校验;
2.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初审。

你委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办事流程的优化及办结时限的压缩等工作,待行政审批科进驻后再进行,并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三、你委应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数量及行政审批窗口配置、办公用品配置
(一)你委行政审批科应进驻2人。

(二)配置给你委办事窗口工作座位2个,工作电脑2台,打印机1台。

工作电话由你委自行装配,其他办公用品及电脑周边设备、耗材配置以及电脑、打印机等有关设备维修由你委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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