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章---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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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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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药卫生管 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等机关制定、发 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规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 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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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 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 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 着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 张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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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 动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 恼。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 宣传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 事作为反面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 院进行严肃处理:“血站要统一设置、 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一供应,这 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有上百 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全 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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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性卫生法规:
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 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 的卫生规范及等。
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市遗 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 献移植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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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性法规:
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 和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引论 (5)第一节法学 (5)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6)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9)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3)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4)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8)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8)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20)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1)第二节法律原则 (23)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5)第一节法律行为 (25)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6)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7)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3)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4)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8)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9)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9)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1)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3)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3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
制定法的形式:律、令、格、式、典、敕、科
判例法的形式:廷行事、比(或者决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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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2、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
3、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制定法
再次,对于立法工作也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发现 缺陷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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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一)法的清理
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 查,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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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汇编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顺序将 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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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
类
1、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由有立法权或者 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 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 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 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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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编纂
法的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 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 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 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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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概述
在目前的法学研究中,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研 究需要,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分类。 比如可以按照渊源 的不同,对法进行分类;可以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不 同,对法进行分类;对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的划分, 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对法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自考《法理学》第三章笔记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的根源是由三⽅⾯决定的: 1.经济基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是法产⽣的经济根源);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是法产⽣的阶级根源);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的社会根源)。
⼆、法产⽣的标志有: 1.国家的出现; 2.权利义务的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的⽅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量不同。
4.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的⼀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指定法; 3.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体到相对独⽴、分化。
关于法的起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是⼈类社会发展到⼀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B、法的产⽣,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C、法的产⽣,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D、法的产⽣,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的发展过程 (答案及注解)ABCD.这⼏个答案都是对的。
第⼆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
根据法产⽣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出来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分为:1.奴⾪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制法;4.社会主义制法。
⼆、法的发展从其他⾓度还可以分为其他的类型。
如:英国的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份法到契约法的发展;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有五个阶段;我国的学者也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发展。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二、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制定。 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新的规范,即“成 文法”。(2)认可。即国家赋予某些既存的社 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 规范以法律效力,即“不成文法”。 2、法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法的统一性 是指各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之 间的非矛盾性。(2)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在本国 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 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1-10)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二)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 [初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本身不 是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掌握 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 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不是其个人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 志)。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法是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 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的反复适 用性。 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区别于道德的 重要区别在于,它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不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不过法可以影响人的思 想观念。
法的渊源司考题
第三节法律渊源
第三节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概念包括四层含义(多选):第一,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第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第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第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律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单选),但也受国家政体、社会发展阶段、民族和历史传统(多选)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本质相同的法也可以有不同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单选)。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法、规范性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多选)等。
法律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做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单选),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只发生法律效力,但不是法律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法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分类,如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等。
我国法学界综合各种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多选)。
(一)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这种规范性文件代表了人类立法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表现。
一般多是指广义上的制定法,即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法在我国是直接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中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
(二)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判例就不仅仅是对一种个案的决定,而且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
由于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法院的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渊源,但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单选)。
(三)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注:此复习资料仅参考,如有谬误请予指正。
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的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司法)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二、法理学体系简言之,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原因在于: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法官的行为同样 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 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秩序 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 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法律渊源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原因在于其不具 有直接的、必然的法律效力,而是有法律意义、为法官裁判 应予考虑的依据。
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是那些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具体而言,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合 宪性原则,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第二,由于同一等级的法律渊 源之中存在评价目标的差异,因此同一等级的法律 规定之间允许存在差异。第三,遵循法律位阶原则 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 冲突。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将会丧失 法律效力。
3.法规适用的顺序
法官在适用法规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时,依据“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选择适用。
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 身部门的职责。[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理学目录.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的要素释 义 •法的要素的 不同理论 •当代中国三 要素说较为 合适
•法律规则 释义 •法律规则 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的分类
•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与法 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分 类 •法律原则的功 能
•法律概念释 义 •法律概念的 分类 •法律概念的 功能
•法治国家的判准 •建设法治国家的 困境与挑战 •社会主义中国法 治国家建设的具 体目标
14
第十四章 >> 法的价值概述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 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 选择
15
第十五章 >> 自由与秩序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并不是调整社 会关系的唯一手 段 •法的作用范围不 是无限的 •法的适应性存在 一定的限度 •法的作用的发挥 依赖于一定的社 会条件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
•阶级统治作 用 •社会管理作 用 •正确认识法 的作用
3
第三章 >> 法的要素
本章知识体系
12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挑战与机遇 •难题与困境 •可能的因应机制
13
第十三章 >> 法治与法治国家
本章知识体系
法治”辩析 •法治与法制 •法治、人治与 专制 •古中国法家的 “法治”理论 简评 法治的构成要件 •法治的形式逻 辑要件 •法治的实体结 构要件 •法治的外部环 境要件 法治国家理论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1一词含义广泛,指产生法的来源、根据、原因或途径。
可以从各种角度、各个方面来探讨。
如本质(实质)渊源(法根源于国家还是神、君主、意众、理性等)、效力渊源(根据法律约束力程度来确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还是其他主体制定)、形式渊源(法来源于何种形式,是制定法、判例法或是习惯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也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文本渊源)、思想渊源(不同学派对此看法完全不同)、历史渊源(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则产生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在英国与西欧的法律制度中,主要包括罗马法、日尔曼法、寺院法[宗规法、教会法]、封建原则与封建习惯、地方习惯法、庄园法、城市法、王室法商法与海事法。
)。
从词源上看,最早来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上的fonts juris,指法的来源,源头。
法文sources du droit、意大利文fonti del diritto、德文rechtsquellen、英文sources of law都有同样的意思。
但是首先普遍使用的确是普通法系的学者。
法的渊源是一国法律文化积累的产物,不同的法源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传统。
它记载了该国法律发展的基本历史,在一定条件下我们,直接上升为法或法律规范,也可以从法律渊源中提取有关原则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务当中,以补充现行法律的不足,所以应该正确地认识法的渊源的价值与功能。
二、法的渊源的范围关于法的渊源有众多的学说与理论。
是注意奥斯汀、庞德、博登海默等人关于法的渊源的理论。
如庞德就认为法的渊源应该包括惯例、宗教信仰、道德与哲学观念、司法判决立法等;博登海默等认为法的渊源包括立法、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条约、先例正义、理想、个别平衡、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习惯法,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法的渊源是一个非常复杂、包含了多重意思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之中,各国的历史发展与文化传统不一样,其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文化传统差异越大,它的渊源的差异就越大;当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有一部分渊源逐渐趋于相同。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4)法的溯及力
基本原则:①从旧原则 ②从新原则 ③从轻原则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 2、法律和国际公约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1、不同层级法的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2、同一机关制定不同种类法的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原则 3、不同时间产生又属同一位阶同一主体制定的法的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1: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 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 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 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 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
制定主体以及程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其它法律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在于:
首先,根本法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 其次,根本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 最后,根本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4.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该分类有其相对性)
5.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8)其它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1)政策 (2)习惯 (3)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案例1:2003年8月,家住李沧区的老汉王亮去世,王亮兄 妹共五人,父母早逝,王亮也没有结婚,更没有子女,生 前也没留下遗嘱。按照王亮生前的要求,王亮去世后他侄
“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Q、根据法的对人效力,该案可以由谁来管辖?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复习资料《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引论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章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争议。
3、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4、熟悉法的作用。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熟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了解有关两大法系的知识。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2.掌握不同类型的法的渊源所具有的实践意义;3.熟悉法的基本类别。
第四章法的效力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及相关原则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
第五章法律规范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复习资料1、掌握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了解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的功能;3、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第六章法律体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2.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3.熟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2.了解法律行为的种类3.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关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责任的涵义2、分清法律责任的种类3、掌握归责与免责的概念,以及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的基本情形第十章立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立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立法的体制和程序3、了解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知识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本章学习目的复习资料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守法的范围3、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熟练运用司法三段论3、掌握类比推理在判例法中的应用4、了解法律推理的价值和局限性第十三章法律解释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以及法律解释的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含义2、熟悉法律解释的方法3、掌握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的实现的概念2、熟悉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法的效果的区别3、了解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理学导论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六)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 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由于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已不同于一般法规和规 章,因而可单列为法的渊源之一。
授权立法
《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 过) 比较:《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6月3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主要是指在对某一事项的调整,存 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渊源时,应当适用哪个法 律渊源的问题。在适用顺序上,应当是“下位法优先适用 于上位法” 。
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
就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而言,下位法可以是上位法 的实施性规定,如作为法律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为执行 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等。这种实施性规定与其上位法 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关系。前者即 指“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二者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 后者则指,在二者不冲突时,实施性规定可以优先被适用 和援引。适用优先显然要以效力优先为前提。只有在不冲 突的场合中,才能优先适用这种下位法,因其具有更强的 可操作性。并且,优先适用并不像效力优先那样具有排他 性,即使优先适用实施性规定,也不绝对地排斥其上位法, 如同时援引上位法,并无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自从1984年、1988年、1992年和1993年先后批准19个市为较 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青岛、无锡、吉林、 齐齐哈尔、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3[1][1].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渊源。判例在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一般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则不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6。答案:ABCD
解析:依据法的一般分类,普通法与一般法相对,普通法是指一般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依据法的特殊分类,普通法与衡平法相对,这种划分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故全选。
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5。根据法的空间效力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
B.只有刑事法律才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C.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
D.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 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
6。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该法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如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应是
2。答案:A
解析: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状态。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条文都是法的形式,它们具有由高到底不同的等级。法律条文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故而选择A项。
3。答案:D
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规范性规范文件在制定的时候或者制定之前要求有同一的标准或者模式。选项ABC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
6。答案:C
解析: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产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故选项C正确。
7。答案:D
解析: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底土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飞机。除刑事法律外,民事、经济等法律的效力也及于在本国城外的本国公民。故选D。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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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外国法
一般而言,一国的法律只能在其本国主权范围 内发挥效力,他国并无义务接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因此,外国法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但是,如果各国面临的法律问题非常相似,而 本国的法律规定又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国 外针对相同问题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就可以作补 充性的法律渊源。
27
(六)学说
在历史上,理论学说往往是法的渊源之一。
中国封建时代的儒家学说就对当时的法律制度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8
在古罗马,许多法学家的学说也构成了罗马 法的一个部分。
29
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立法活动的日益精密, 理论学说、法律学说一般都不被看作是法的正式渊 源,法官们也不能直接将某一法学理论、法律学说 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学说会以特定方式发挥影响力。
(四)研究法的渊源可以有助于立法者针对不 同的社会关系选择 不同的法的形式
9
三、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渊源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从秘密法到公开法 子产铸刑鼎,邓析制竹刑 2、中国的制定法传统 李悝作《法经》
制定法的形式:律、令、格、式、典、敕、科
判例法的形式:廷行事、比(或者决事比)、例
在西方,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往往被视为是一 种“高级法”或者“自然法”而被人们所倚重。尽 管近代以来,直接诉诸这种“高级法”进行的司法 实践越来越少,但是,法院有时还会将道德规范和 正义观念融入其对宪法和法律条文的解释中,从而 在事实上使得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具有了法源的地 位。
25
在我国,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已被 正式法源所吸收,从而转化成了具有正式法律效力 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道 德规范和正义观念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 断。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也可以 作为非正式法源而在法律活动中发挥一定的影响作 用。
(六)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 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准则,对 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之一。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 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重 要补充,同样是法的正式渊源。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西方法谚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 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卢梭
1
内容提要:
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具有多重含义。正式渊源 和非正式渊源是法的渊源的一个重要分类。在我 国,法的正式渊源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 法为主的形态;法的非正式渊源则包括政策、习 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外国法、理论学说特 别是法律学说等内容。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 以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宪法是法律,当然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 宪法又是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法律,在适用中有其 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可以从 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因宪法条款需要下位法的转化而不能直接适用 2、因宪法条款有下位法的具体规定而无须直接适 用 3、因宪法条款明确具体而不排除直接适用性 4、宪法原则的合宪性解释价值 5、宪法能否作为下位法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35
(三)法的编纂
法的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 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 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 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36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概述
在目前的法学研究中,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研 究需要,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分类。 比如可以按照渊源 的不同,对法进行分类;可以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不 同,对法进行分类;对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的划分, 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对法的分类。
(七)其他的正式法律渊源
除了上述正式法律渊源之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 种正式法律渊源:一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 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二是一国两制条 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有关机关授 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济特区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 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 立法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范畴。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一)政策
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民法通则》中规定政策 可以作为补充性法源
22
(二)习惯
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习惯是由于同一种行 为方式的不断重复而被人们习以为常地接受的行为 规范。某种行为方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出 现才会形成某种习惯做法,因此习惯具有长期性与 稳定性。
12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渊源。 对于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而言,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于:它能否成为法官依法裁判的基础?换言之,法 官能否直接依据宪法做出判断? 这就是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也是宪法 能否作为法律渊源看待的关键。
近些年来的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 有关“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度是法学界和 司法界一大争论热点,引起前所未有的社会 关注。 “宪法司法化”,主要就是争论法院是 否可以直接适用和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再次,对于立法工作也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发现 缺陷和空白。
33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一)法的清理
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 查,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Biblioteka 动。34(二)法的汇编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顺序将 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中国的专家意见书。
30
尽管一般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理论学说、 法律学说所蕴涵的法理,仍然是法律实践中所必不可 少的组成部分。这种法理能够帮助法律职业者思考法 律问题,并为其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提供论据。 因此,虽然理论学说、法律学说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但是却可以被视为是法的非正式渊源。
31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关键词: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法的分类
2
。
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
一、“法的渊源”的不同含义
法的渊源解决的是如何找“法”、以及如何在 现实生活中准确地认知、运用那些形态各异的“法” 的问题。
在谈论广义的法的渊源时,是指那些对法律的 形成和运作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政治经 济状况、民族文化背景、立法者和国民关于法的基 本共识、立法行为、法的实践等。因此才有了关于 法的渊源的不同分类。
类 1、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 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的国内法的效力要及于国外, 比如一些民事法律法规。有的国内法的效力只及于国 内特定地域。 2、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国家或国家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 际条约。
(二)法律
在我国,“法律”这个概念具有两种含义:(1) 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由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 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狭义的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 法律。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中,法律的地位仅次 于宪法。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同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 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但是不得 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进行变通执行。
10
(二)法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2、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
3、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制定法
4、法的渊源种类众多:制定法(包括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判例、习惯、学说、正 义公平的理念等。
11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由以宪法为核心的各 种制定法构成 (二)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 (三)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特别行政区法的 渊源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特殊法 源形式在特别行政区长期存在。
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意思不清晰时,习惯就可 以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源,来帮助人们找到解决法 律问题的适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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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性案例
1、判例
判例制度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
2、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1) 最高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
(2)基层法院尝试先例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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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
(一)法的历史渊源
法的历史渊源通常是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或规则 产生的历史背景。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 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2世纪至14世纪前后英国法官在 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中国的成文法的历史渊源可 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书”和“法经”
4
(二)法的理论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这些提出或论证了某种行 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成为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原 则的理论基础。自然法学说,实用主义法学等,民法 上的缔约过失制度来源于耶林的学说。
6
(五)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又分为: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