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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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一、会计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1.1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时,即在所得税给出暂时性和可抵扣差异的反映时确认;另一种是计提和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时确认。

1.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计提和结转两个步骤。

首先,在会计报表中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计提金额一般为利润总额乘以预期所得税税率。

然后,将计提的所得税费用从利润中扣除,并在会计凭证中记账,同时将所得税费用作为负债计入负债科目中。

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增值税是指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销售过程中,按照价值增加的额度所征收的一种消费税。

增值税的确认时间主要是按照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来决定的。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增值税的确认时间:增值税的确认时间一般是在交付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确认。

即当货物或劳务交付给购买者,或开具发票时确认增值税。

一般来说,增值税是以现金流方式征收,在交付后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费用。

2.2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按照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来进行。

一般来说,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有下述几个步骤:首先,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增值税,并在会计凭证上记账;然后,在会计报表中将确认的增值税作为负债科目的一部分;最后,在税务申报时,根据税务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按期交纳。

三、税收优惠: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一些特定的企业、行业或者项目,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或行业的发展,减轻其税负。

一般来说,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税率、税基、税收减免、税收补贴等方面。

3.1税率优惠: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的方式,对一些特定企业或行业给予较低的税率,以减轻其税负。

3.2税基优惠: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税基的方式,对一些特定的项目或者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以减轻其税负。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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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这是一个网友问的问题,我回答说当然不是必须的。他说他咨询过几个 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给他的回复是说必须一致。这让他感到很困惑。 大家对税会差异耳熟能详,但很多人对税税差异则不太熟悉,其实,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它们 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 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 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 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 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 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 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 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 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 10000
元,净收入是 500元。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 500。这种情况 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 10000元,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营业外收入 中的 500元。两个税种的收入也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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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两种重要税种,它们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税率、计税基础、税前成本、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其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以便企业正确遵循税法规定,合理申报税款。

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按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和支付而逐级征收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税,是以价值增值为征税基础的税种。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实际销售额来征税,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向国家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利润所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计算税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17%和特殊税率13%两档,其中大部分商品和劳务适用一般税率17%,少数商品和劳务适用特殊税率1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销售额包括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的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即税前利润。

增值税的税前成本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支出的各项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这些成本在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成本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前利润等。

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实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将购买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所得税减免或免征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税率、计税基础、税前成本和相关政策上。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它们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有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1. 税种对象不同: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纳税人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而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纳税人是企业本身。

2. 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企业实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生的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实际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

3. 收入确认时机不同:对于增值税,一般是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发生时确认收入,即征税点发生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在企业利润产生时确认收入,即收入实现的时候确认收入。

4.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实质经济活动原则,即以经济实质为准。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税法原则,即以法定方式为准。

5. 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同:对于增值税,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而企业所得税除了需要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需要进行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和纳税申报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增值税主要关注销售环节,计税基础以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征税发生点为准;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企业利润,计税基础以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收入实现点为准。

增值税的确认原则以实质经济活动为准,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以税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要求进行处理,以合规、规范的方式进行纳税。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差异解析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差异解析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存在差异吗?在实际税务申报的时候,各位财务伙伴是否有遇到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呢?那么如果出现不一致时,会不会有纳税风险呢?对此,我们针对此问题慢慢来唠唠。

首先对于以上情况结论是肯定的,即会存在不一致。

主要由于收入确认时间造成的暂时性差异,或者对某些特定业务收入认定不同造成的永久性差异,这些因素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并不完全一致。

1、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增值税收入确认总体原则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与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所以基于以上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就会出现我们开始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的暂时性差异以及永久性差异。

2、收入暂时性差异如咱们企业涉及“委托代销”、“租赁服务”、“房地产预售”“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等相关业务时,那咱们企业就可能会出现,虽然需要申报的收入总金额是一致,但是因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在不同申报期的暂时性差异。

我们以“租赁服务”为例:一般租金都是按照一定期间周期预收租金款项,那么在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次性收到的租金,以收到款项当月或者开具发票当月就要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按照权责发生制,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时间段分别确认收入,特别是如果租金收入属于跨年一次性收取的,则需在不同会计年度分别确认收入。

这就造成虽然最终固定期间内申报收入一致,但是两者在收入确认时间和每个申报期确认的收入金额的不同。

3、收入永久性差异同样咱们企业如果涉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销售”“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时,则会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金额确认的不一致,造成两个税种收入确认的永久性差异。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进行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还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纳税人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的习惯于从应税收入范围、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与时间等税收政策层面去分析查找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而忽视了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不同可能导致的数据提取口径不同而带来的申报收入差异问题,致使核查分析工作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以年度申报收入数据对比为例,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即主表第1、5、7、8行的合计数;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

虽然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单独体现,但由于其属于利得范畴,与收入口径不同,不能完整体现收入全貌,缺少可比性,故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提取数据。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差异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差异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差异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的一些特殊业务(交易或事项)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的事项。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为了有效规避纳税风险,纳税人应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做出纳税调整。

现将差异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方面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人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这是出于以下考虑:1、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中断。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的记账凭证,还是销货方已履行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主要合法凭证。

由于社会的生产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增值税税款的计征、抵扣角度看,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利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的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就不能开据专用发票,下一环节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也就不能抵扣。

因此,对一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其目的市为了满足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了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了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

2、平衡自制货物通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有效堵塞逃税漏洞。

如果对纳税人将自制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方面的货物不视同销售征税,就会产生自制、委托加工货物通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现象。

同时,对自制、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征税,纳税人就有可能利用税法的漏洞,改变其生产方式,将用于上述方面的货物,由购进变通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方式,从而逃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经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经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地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

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会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一、界定上的差异会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上述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2023年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会更加突出。

本文将重点探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的具体情况,并探讨如何处理这些差异。

1. 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要求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经济实质,收入应该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或者完成时确认。

而税法则要求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比税法晚。

该差异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下形成的应收账款与税法下的实际收款不一致,形成的差异需要通过未实现收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

2. 收入金额会计准则在计算收入金额时,通常会将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进行对比,并计算出收入利润,这种方式被称为成本法。

税法则会将成本和费用纳入收入计算,但是有些费用在收入确认时无法纳入。

例如,预付费用不能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因为这是未来服务的费用。

又如,营销费用无法准确计算,因此税法规定了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将会计准则下计算的收入额与税法下计算的收入额进行比较,并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与税法的统一。

3. 营业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形式,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营业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如在会计上会采用增值税的方式计算销售额,而在税务上可能需要根据营业税法规进行计算。

此时,需要通过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算方式来进行处理。

4. 其他差异除了以上差异外,还存在其他的差异,如税法规定了一些费用在计算收入时不能减除,如罚款、滞纳金等,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在会计处理上进行调整。

又如,税法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方式和方法,而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提。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将在新收入准则下进一步凸显。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差异处理方法,以保证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处理差异:1. 及时更新财务和税务制度,以确保财务和税务制度的一致性。

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大家注意与流转税中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异;比如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以收到的全额来计税;
增值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总的原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收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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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应税劳务,营业税以收到的全额来计税。

增值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总的原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收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

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

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

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

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

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

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

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

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

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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